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干部下海不宜系“安全带”/杨涛

时间:2024-06-24 20:38: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干部下海不宜系“安全带”

杨涛


辽宁将进一步创新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机制,鼓励机关懂经营、会管理的干部辞职领办或创办企业。根据《2004~2010年辽宁省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辽宁将根据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用人机制和有关政策,鼓励机关干部辞职领办或创办企业。同时,辽宁还为有志“下海”的机关干部系上“安全带”,即辞职领办或创办企业的机关干部,在离开机关5年内如果本人申请,可在单位同意且有编制的情况下,继续回原单位工作。(《华商晨报》8月2日)
无独有偶,新华网8月2日报道,在山西,有志到民营企业工作的公务员,从此不必担心一朝破产便彻底破败了。山西省日前出台有关规定,机关公务员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今后可以离职带薪到民企工作。3年期满,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安排工作。
我们无意去怀疑这二个省出台这些政策的良好动机,这些政策可能将进一步调动公职人员的积极性,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能进能出的人才流动机制。同时也支持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民营企业的人才管理开始纳入到人才资源的整体规划中,民企吸引、使用人才的政策环境更加宽松。
但这些政策无一例外都拖了一个尾巴,即对“下海”的机关干部要求回原单位的,允许继续回原单位工作,给他们系上“安全带”。这样的规定事实上留给了“下海”的机关干部的权力阴影,不得不让我们怀疑他们会不会异化为另一种形式的“红顶商人”。
因为,这种“安全带”可能会给权力寻租、腐败提供了土壤。机关干部可以在“下海”后回到机关,“下海”事实上不过是一种镀金,这样的干部特别是有实权的干部或在要害部门的干部就会成为民企眼中的“香馍馍”。民企可以利用他们的影响力和关系,寻找“钱权交易”的途径,或者干脆就培养感情、加大投资,利用其今后回去以后行使的权力进行期货交易,这就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规则,损害了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而一些干部也完全可以利用这么一个“下海”机会,为他腐败所得“洗黑钱”,使其在“下海”前的权力投资或上岸后的权力投资,化作“下海”期间的合法劳动所得。
   事实上,我理解,中央纪委要求各地、各部门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问题进行清理的决定,其宗旨是要防止权力介入市场当中,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红顶商人”虽然主要指在企业兼职的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但那些虽离职但系着“安全带”的“下海”机关干部,其完全有能力利用权力介入市场,事实上无异于“红顶商人”,是“红顶商人”的变种而已,当然也是应该为我们大力清理的。
   在我看来,鼓励机关干部“下海”,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比如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给予他们一定的补帖、优惠贷款等等。那个可能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规则的“安全带”的尾巴,还是不拖为好!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金[2010]2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2010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银发[2010]359号),现就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2月26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34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91%调整为2.25%。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二、从2010年12月26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均上调0.2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50%调整为3.75%,五年期以上从4.05%调整为4.30%。

三、从2010年12月26日起,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试点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做相应调整。

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映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我部。

附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表: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

项 目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
0.36
0.36

上年结转
1.91
2.25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3.50
3.75

五年以上
4.05
4.30

三、试点项目贷款
按五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
同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

2002年4月28日 


  为明确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职责,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1、结合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针对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在侦查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知情人、犯罪嫌疑人家属等进行法制教育;

  3、结合查办案件,以案释法,进行警示教育和法制教育;

  4、定期分析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研究职务犯罪的发案规律和特点,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二、公诉部门

  1、结合对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针对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在审查起诉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制教育;

  3、结合出庭支持公诉,剖析被告人犯罪的原因,揭露职务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4、定期分析起诉、不起诉、抗诉以及判决无罪等案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三、侦查监督部门

  1、结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针对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结合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针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发现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3、在审查逮捕环节注意发现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漏洞和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定期分析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四、监所检察部门

  1、结合对监狱、看守所和劳教所等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针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结合查办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职务犯罪案件,认真分析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3、配合监狱、劳教所对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劳教人员,特别是职务犯罪罪犯进行认罪服法教育,提高改造质量;

  4、与监狱管理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在押职务犯罪罪犯现身说法,开展警示教育。

  五、控告(举报)检察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

  1、开展举报宣传,鼓励具名如实举报、控告职务犯罪,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同职务犯罪作斗争;

  2、对职务犯罪举报线索进行系统分析,掌握职务犯罪的发生和变化规律,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3、在接待工作中,向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提供法律咨询,解答他们提出的法律问题;

  4、结合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认真分析发生错案的原因,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六、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1、结合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针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结合办理抗诉案件,分析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3、定期分析民事、行政审判开展情况,发现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问题,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七、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1、统一组织、协调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2、负责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和工作总结;

  3、对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总结和推广预防工作经验;

  4、统一掌握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情况,负责预防统计,评估和考核预防效果;

  5、进行系统、宏观预防对策研究;

  6、归口管理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7、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咨询;

  8、统一组织开展预防理论研究;

  9、统一负责与预防社会网络组织的联系;

  10、负责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的收集、研究和利用;

  11、负责预防综合技术的推广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