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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致脑动脉瘤一例分析/韩强

时间:2024-07-09 03:44: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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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致脑动脉瘤一例分析
韩强 武俊岭

1、案例:
王某,男,47岁,农民。2005年5月18日王某乘出租车回家途中与另一大货车相撞,出租车报废,王某伤及头部及左上肢,当场神志不清,右外耳道血性液外溢,下颌部肿胀、畸形,可及骨擦音,急送当地医院CT检查:左额、颞部,大脑镰旁硬膜下血肿,下颌骨骨折,住院治疗。4天后转入上级医院以脑挫裂伤、颅内血肿继续对症治疗,好转后出院。出院后损伤处恢复中,无异常表现,但伤后10月余王某突然出现双眼复视,经入院眼科治疗无好转,行CTA检查显示:胼周动脉瘤(瘤体位于大脑镰下方左胼周动脉起始部,左胼周动脉为右胼周动脉向左侧发出变异支迂曲形成,横跨大脑镰下方),结合外伤史诊为外伤性动脉瘤,并行手术切除。
活体检验:T37.10,P72次/分,R18次/分、BP118/75mmHg。中年男性,神志清,精神可,语言流利,头颅无畸形,下颌缘横行长4.0cm疤痕,其右下缘斜形长3.2cm疤痕,右腕关节活动受限。
2、讨论
40-60岁是颅内动脉瘤的高发年龄,颅内动脉瘤80%发生在willis动脉环的前部,发生在willis动脉环后部的不到20%,脑动脉瘤的发生原因可以分为先天性、脑动脉硬化性、感染性及损伤性,前两种占98%以上,后两种不到2%。动脉瘤的主要危害是破裂造成颅内出血,常发病突然,发病时剧烈头痛,伴呕吐、意识不清,抽搐、大量出汗等,脑动脉瘤的诊断主要依靠脑血管造影检查,脑动脉瘤的治疗主要依靠手术。
本例伤者王某年龄47岁正处脑动脉瘤高发年龄阶段。经调查王某既往身体健康,生活规律,无心脑血管疾病,一直从事木工工作。受伤后经医院CT检查显示:左额、颞部,大脑镰旁硬膜下血肿,下颌骨骨折。未见有明显脑血管瘤形成,结合对伤者伤前情况的调查可以排除原有脑动脉瘤的可能。伤后10月余伤者出现双眼复视经眼科治疗无好转的情况下,经CTA检查发现胼周动脉瘤为真性动脉瘤无夹层,经脑血管造影发现动脉瘤位于大脑镰下方左胼周动脉起始部,左胼周动脉为右胼周动脉向左侧发出变异支迂曲形成,横跨大脑镰下方。分析该案例:首先,伤者头部存在明显暴力外伤,遭受暴力打击时引起脑组织沿力的作用方向剧烈运动,组织间形成碰撞、摩擦、切割,为损伤的形成创造了外力条件。其次,伤者脑血管存在变异,右胼周动脉发出变异支迂曲过大脑镰下方形成左胼周动脉起始部,该变异血管在正常人是不存在的,也就是他较别人形成脑动脉瘤机率更高,该变异血管是脑动脉瘤形成的病理基础。虽然外伤原因致脑动脉瘤发生所占比例很低,但该病例由于存在脑血管变异,外伤中剧烈运动的大脑镰对变异血管形成切割、碰撞的力量,导致变异血管局部形成损伤,组织结构形成破坏,血管壁承受血液压力的能力下降,局部膨大动脉瘤形成,随着瘤体不断膨大压迫血管、神经至双眼出现复视。综上所述,结合外伤史,伤者王某脑动脉瘤的形成为本次外伤所致,但考虑到其存在脑血管变异的病理基础的内因,作者认为在法医临床鉴定中不宜据该脑动脉瘤评伤定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政法〔200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全国安全社区建设稳步推进、有序发展,效果明显。2006年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规范了安全社区建设标准。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都提出了建设安全社区的任务和目标。但是,目前全国的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一些地区对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认识不足,对安全社区理念理解不够,有的持观望态度,工作进展缓慢。

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社区建设,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各类事故与人员伤害,依据安全社区标准,结合安全社区建设的进展情况和经验,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安全发展、健康发展、和谐发展。紧紧围绕全国安全生产中心工作,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以下简称“双基”工作)为切入点,建设安全社区,促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二、加强安全社区建设组织领导工作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和发布安全社区建设规划和标准。

3.推动安全社区建设的有序、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承担如下工作:

(1)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社区建设工作。

一是负责全国安全社区推进工作,组织指导各地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

二是为安全社区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宣传贯彻安全社区理念,培训安全社区建设骨干;

三是研究拟订安全社区建设发展规划,规范安全社区创建工作,依据安全社区标准,制定相关实施要求和管理办法;

四是负责全国安全社区评审、协调管理以及证后管理工作。

(2)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安全社区建设工作。

(3)各社区按照安全社区标准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针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实施安全促进,实现安全发展。

(4)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社会单位、民间组织,应积极参与安全社区创建,实现共建、共享。

三、建设安全社区工作原则和实施依据

4.全国安全社区建设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各种功能型社区创建安全社区,使其成为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的有效平台。

(2)安全社区建设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开展,纳入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3)符合安全社区标准要求和达到“全国安全社区”基本条件的社区,可按照《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申报,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审查和推荐工作。

5.全国安全社区建设实施依据:

(1)《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

(2)《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

(3)《安全社区评定指标》;

(4)其他有关要求。

四、工作目标和计划

6.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广泛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和《“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创建安全社区的目标要求。

7.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分类指导、科学创建。争取到2010年在省会及重点城市有10个以上的社区单位开展创建,有较多的企业主导型社区参与创建,有部分农村乡镇开展创建。

五、坚持政府部门主导,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健全安全社区推进机制

8.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其他社会资源,开展各类安全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工地、进家庭活动,积极参与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资源支持。

9.创建单位要依据标准建立跨部门合作的安全社区创建组织,明确职责,制定社区安全规划,组织策划和实施安全促进项目,评估安全绩效,持续改进,实现安全目标。

10.建立安全社区建设激励机制。对于本地区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成果好,群众满意度、参与度不断提高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有条件的可以适当给予奖励。

11.建立安全社区建设约束机制。已经命名的全国安全社区,要坚持不断改进和完善。发生不符合《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中“证后管理”要求的,将按规定撤销命名。

12.建立安全社区推进长效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创建单位要长期、有效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切忌运动化和形式主义,切忌搞成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

13.建立全员参与机制。创建单位要组织社区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广大群众参与安全促进活动,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形成全员参与机制,提高社区成员安全认同度和知晓率。

六、加强社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4.加强社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地安全社区推进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信息、资料和宣传工作。

15.通过加强安全社区建设,努力实现基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较全面覆盖。对于较小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商贸网点,创建单位要建立台账,了解其安全生产状况,整合基层社区各类安全监管力量,实施综合管理。

七、积极推进各类社区的安全社区建设

16.积极推进城市安全社区建设。城市社区社会资源丰富,公共设施较为完善,要充分协调和利用各类资源,实行部门联动。要将安全内容有机融入各类社区建设项目和工作中。要调动和发挥社会单位、志愿者组织、专业技术部门和居民的积极性,形成共建、共享安全与健康的创建机制。

城市一般应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开展安全社区创建工作。

17.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逐步推进农村安全社区建设。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乡镇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充分考虑农村安全特点和重点,指导村(居)针对农村用电安全、农机安全、涉水安全、农药中毒预防、火灾预防等问题开展安全促进。

农村地区一般应以乡、镇为单位开展安全社区创建工作。

18.积极推进企业主导型安全社区建设。企业主导型社区指由企业自主管理的社区,其居民成分主要为企业员工及家属。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要围绕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企业发展开展创建工作。创建单位要致力于服务一线的安全生产,关注企业员工居住和生活环境安全,结合社区特点,开展各类安全促进活动,构建安全生产保障基础。企业要积极与当地政府及部门沟通,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主导型社区的安全、健康、和谐。

各类社区尤其是城市社区要注意小规模(型)商场、学校(幼儿园)、医院、餐馆、旅馆、歌舞娱乐场、网吧、美容洗浴、生产加工等场所的综合安全管理。

八、规范安全社区建设方法,提高社区安全绩效

19.科学运用风险管理模式。创建单位要在安全监管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正确使用事故和伤害风险识别方法,建立隐患排查整改等方面的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20.逐步建立和完善事故与伤害监测机制。创建单位要规范生产、交通、消防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事故与伤害记录和统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应依靠专业部门,选择适用的伤害监测方法,为全面评估安全绩效提供依据。

21.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目标和计划。创建单位要制定安全社区创建目标和计划,并结合事故和伤害重点因素,制定事故和伤害预防控制目标以及相应计划。目标和计划要切实可行,能够指导安全促进项目的制定,体现持续改进的要求。

22.策划实施安全促进项目。创建单位应结合社区安全情况和社区条件,有针对性地策划实施安全促进项目,实现既定目标和计划。安全促进项目可以通过多种措施包括安全管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服务、安全设施和产品、安全工程等手段实现。

23.加强社区应急能力建设。创建单位要针对社区潜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响应预案或计划,配备应急设施和器材,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使社区居民具备基本的自救互救知识和能力。

24.加强信息交流,强化监督检查。创建单位要建立、畅通外部信息交流和内部信息交流渠道。创建单位要选择和实施适用的监督检查方法。对隐患排查、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25.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和地方各级创建机构要指导社区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对安全社区创建过程、安全促进项目、事故与伤害发生发展情况、社区成员安全认知情况以及满意度等进行检查和评估,实现持续改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秘[2000]69号


局各司、办、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立法工作计划》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立法程序抓紧工作,按时完成计划任务。各立法项目草案应经由局人事与政策法规司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提交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抄送:本局局领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立法工作计划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立法工作计划》共28项,其中法律和行政法规2项,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26项。2000年底预计完成的立法项目18项,2000年仍处于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10项。具体如下:


一、已列入过局立法工作计划,今年预计完成的立法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办公室

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人事管理办法》 人政司

3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医政司

4 《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及评审细则》 医政司

5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管理办法》 医政司

6 《中医药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科教司

7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 科教司

8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新药示范性开发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科教司

9 《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科教司


二、2000年开始启动,预计今年完成的立法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 《全国性中医药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办公室

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政司

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重点专科建设标准》 医政司

4 《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暂行办法》 医政司

5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我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管理办 法》 医政司

6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 科教司

7 《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规范》 科教司

8 《中医药科研实验记录规定》 科教司

9 《中等中医药专业设置标准》(由教育部颁布)

科教司


三、2000年仍处于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

(一)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草案稿: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医部分) 人政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条例》(草案) 人政司

(二)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 《中医药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办公室

2 《中医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 人政司

3 《药膳管理办法》 医政司

4 《执业中医师执业标准》 医政司

5 《示范中医医院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医政司

6 《示范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修订) 医政司

7 《中医药术语国家标准(基础部分)》 科教司

8 《中医药境外办学管理办法》 科教司、国合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