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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14:58: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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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8〕132号


市政府办公室各处室、市信息中心:

现将《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促进各处室协同办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徐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试行)》,按照“谁制作、谁审核、谁公开,谁保存、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内卜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受理工作、负责网络平台的建设,市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的管理和维护,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处和机要处负责公文信息资料的提供,其它各处室负责与本处室业务相关的政府信息资料的提供和审核把关,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资料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条依申请的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作为一项法定职责,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申请受理工作。具体受理工作办法如下:

(一)网上申请受理。市政府已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网上受理工作平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经办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醒讯号,应及时查看并进行登记。能随时作出答复的随时答复,不能随时答复且符合申请要求的,进人办理程序。

(二)信函(包括传真件)申请受理。收到有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函,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在《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函登记表》(附件4)上登记并录入电脑,符合申请要求的,进人办理程序。

(三)来访申请受理。申请人专程来访,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接谈,能当面答复的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由申请人填写《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填写的,由经办人代为填写,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符合申请要求的,进人办理程序。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第六条依申请的审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形式要件及有效证件等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属于有效申请的,若可以当场答复,应予以当场答复,并按《条例》规定,提供相关文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则把申请纳入办理程序;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附件6. 2),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算起。

第七条依申请的处理。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纳人办理程序的申请,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纳人办理程序、正式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后,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回执(附件6.1)

(二)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申请表》要求申请的内容,交由秘书处、机要处或者其它相关处室提供信息资料。

(三)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申请的具体内容,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附件5),并提出初步办理意见,将《申请表》、拟申请公开的信息资料复制件附后,并按下列情况处理:

1.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能直接核实明确申请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按简单程序处理:由经办人提交保密审查后,送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审签,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直接答复。经办人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相应的告知文书(附件6)作出答复,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

2.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较复杂,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分管领导批示,按程序转送相关处室处理。

承办处室收到《办理单》和《申请表》后,要认真填写处理意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理由。处理意见分类如下:①属于应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提供相关信息材料;已在公开载体发布的,注明具体获取渠道。②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对可以公开的部分要提供相关部分的信息材料,不予公开的要注明理由。③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注明理由。④不属于本办掌握范围的,能够确定具体掌握机关的,要注明联系方式。⑤申请信息不存在或非政府信息的,说明理由。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注明应该明确的相关内容,便于申请人更改和补充。

各处室对不予公开类型的信息加注的理由必须是属于下列七种情况中的一种,即:①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②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③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④政府内部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⑤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⑥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⑦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承办处室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送相关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业务的,主办处室应主动与其他处室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送至有关处室进行会签。以上过程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如果具体业务处室认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有困难要求延期的,需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说明理由,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四)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承办处室办理意见提交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将承办处室办理意见和保密审查意见,送交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审签。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分管领导的批示和承办处室办理意见填写相应的告知文书(附件6)作出答复,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同时将申请材料、《办理单》及告知文书整理归档。

(七)申请人对本办出具的告知文书有异议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协助承办处室负责解释。

(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承办处室会同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答复的期限。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费用收取

第九条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办公室依申请收费数额及缴费地点应在信息提供《告知书》中一并告知。提供信息时应验明缴费凭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工作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略)

2.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流程(略)

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部工作办理流程(略)

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函登记表(略)

5.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略)

6.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文书样本目录(附件6. 1,附件 6. 2,附件6. 3,附件6. 4,附件6. 5,附件6. 6,附件6. 7,附件6.8,附件6. 9,附件6. 10、附件6. 11略)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申报特许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人事部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申报特许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1998]46号
1998-3-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了保证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有顺利实施,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建设〔1997〕222号)《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的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两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特许一批注册结构工程师,现将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特许资格范围

  70年以前大学本科毕业长期从事房屋结构、塔架结构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且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关符合考核认定条件者。从事桥梁、水工、岩土工程的结构人员不属这次特许范围。

  二、特许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者,可申报特许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1994年以前被授予房屋结构专业设计大师称号者;

  2.担任300人以上具有建筑甲级的设计院(含不到300人的省级、副省级市甲级建筑设计院)正、副总工程师(结构专业)五年以上在岗者;

  3.应聘参加注册建筑师结构试题设计及注册结构工程师试题设计和考卷评分等工作的高级工程师。

  (二)主持过两项以上大型工业建筑或一级以上(含一级)民用建筑结构设计,并获得一项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者或有特殊贡献者。

  三、特许名额

  全国特许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名额限定为500人。按地区、部门房屋或塔架结构设计人员的分布情况进行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按分配名额上报,不得超过。

  四、特许申报程序

  (一)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款的设计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设计单位申报的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审定。

  (三)经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审定合格,报建设部、人事部批准获得一级注册结构 工程师资格。

  五、申请特许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特许注册结构工程师申请表;

  (二)毕业证书、结构专业设计大师称号证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复印件,正、副总工程师任命批件的 复印件;

  (三)单位推荐和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材料;

  (四)主持两项大型工业建筑或一级以上(含一级)民用建筑结构设计的单位证明复印件;

  (五)荣获优秀设计奖证书的复印件。

  六、特许工作时间安排和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请于五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到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处,逾期不予受理(注册处联系电话:010—68255271)。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许注册结构工程师申报表(略)


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已废止)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已废止)

(1989年7月21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8月26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89年9月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4年10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1995年4月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修改 

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展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城区的各类中学、小学(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城区的幼儿园园舍、场地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校(园)舍、场地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校舍、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规划、建设、管理好校舍、场地。

青岛市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的校舍、场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其他学校的校舍、场地由其主管单位或审批部门按本办法进行管理,青岛市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应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中小学校的开办、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青岛市或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征得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报人民政府审批。

中小学校原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按照管理权限,由青岛市或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 新居住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必须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需要,规划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学校应与其它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规划设计方案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将学校建设的有关资料同时报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 在学校周围进行建设,必须符合《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教育教学活动。已经造成危害的,应限期治理。

  第八条 校舍、场地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准侵占和破坏。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校舍、场地的义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依学校围墙搭盖临时建筑、堆放杂物和建筑材料等,在学校围墙上开门、打洞、安窗;

(二)侵占、破坏校舍、场地和教学设备;

(三)在学校正门两侧的人行道上摆设摊点、放置垃圾箱等;

(四)在学校周围设置停车场、集贸市场。

  第九条 校舍、场地必须用于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在校园内建教工家属宿舍和乱插乱建,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结构,不得出租、出借。

  第十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单位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校舍、场地的建设和管理。建立校舍、场地资料档案,做到产权归属清楚,产籍资料完整,全面准确地反映校舍、场地的变化情况。制定校舍、场地检查、修缮、养护计划。对危险校舍,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校舍、场地必须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不得在校园内建教工家属宿舍和乱插乱建,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结构。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为改善办学条件,确需改变学校闲置房屋、场地用途的,各区属学校必须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学校必须经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对勤工俭学用房的管理。勤工俭学,不得挤占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不得从事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和污染学校及周围环境的生产。

勤工俭学,已经挤占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的,应限期调整;已经造成危害和污染的,应限期治理。

  第十三条 执行和维护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规划、房产、环保、公安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行政执法人员,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