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2006〕90号
颁布日期: 2006.12.05 颁布单位: 海口市 实施日期: 2005.12.05
海府〔2006〕90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海口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本市工业发展,根据《海南省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市政府为促进本市工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来源 :
(一)省政府安排给海口市使用的工业发展资金;
(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投入的资金;
(三)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其它资金;
(四)其它来源。
第四条 资金使用方向:
(一)市属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
(二)可适当安排有条件的区属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需要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
(四)工业发展资金不直接安排给企业使用。企业可以通过申请风险投资、市科技三项费用及向商业银行融资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发展。
第五条 资金使用原则和条件:
(一)必须符合本市产业政策;
(二)应遵循政府监管、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
(三)量入为出,择优扶持,集中投放,保证重点。
第六条 资金使用方式:
市工业发展资金视为市财力资金,纳入计划管理。资金原则上以协议借款的方式使用。主要用于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按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对全市经济影响重大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免收资金占用费。
第七条 资金审批程序:
(一)申请:项目业主向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议书及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3.初步设计、概算及批复;
4.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审核: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金的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市投资主管部门,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论证。
(三)会审: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评估意见,商市投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以联席会审制度对评估项目进行审查,形成意见呈文报市政府。
(四)批准: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联席会审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第八条 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项目公开招投标。
(二)严格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负责建立项目库,对项目前期调查和评估资料进行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
(一)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工业发展资金,及时收缴各项收入,年终结余本息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市财政局依照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拨付资金。
1、以协议借款方式使用资金的项目,必须完备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手续后,方可拨付资金。区管理的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转借。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办理借款、担保手续,负责收回借款及收取资金占用费。
2、资金的转借、投资的使用单位,应设立专户管理资金。
第十条 市属管理的项目,借款和资金占用费的回收由市财政局负责,并及时督促项目业主按时还款;区属管理的项目,借款及资金占用费的回收由区财政局负责。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一)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工业发展资金,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公开招投标。按季度和年度向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及财务报告。
(二)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投资的项目进行监管,及时纠正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按年度将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三)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和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审计局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及项目竣工审计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违约违规责任及处理:
(一)违规处理:任何单位不得虚报资金使用申请材料,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的用途,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侵占资金,不得违反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拨付资金并追回已拨款项,同时追究责任。
(二)违约处理:用款单位违反资金借款合同,由市财政局按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对违规违约的单位,五年内不再受理其使用资金的申请。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1月28日
铜陵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铜陵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铜陵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市场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卷烟零售经营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铜陵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市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合法合理、公平公正,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布局的原则。
第四条 卷烟零售许可实行受理在先、先出后进的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均符合许可条件和合理布局要求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受理申请先后做出许可决定。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申请卷烟零售许可,应当符合下列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
(一)城区道路同侧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二)城区居民生活区按每200户居民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三)乡镇所在地或城乡结合部集镇,每100户住户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四)农村卷烟零售点按自然村设置,每50户设置1个(相对偏僻的自然村,可不受此条件限制);
(五)综合市场的卷烟零售点按综合市场楼层设置,楼层经营户在100户以上的,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5个;楼层经营户在100户以下的,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
本条款所称的零售点间距,是指两点间可通行距离。
第七条 因对内经营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卷烟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大中型娱乐场所和营业规模在20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有商品超市或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营业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
(三)交通、通讯不便的边远地区零售点;
(四)驻军等特殊场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一)经营建材、农药、化肥、油漆、服装、烟花爆竹等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二)经营机电维修、粮油、文印等小型服务点;
(三)违法建筑和禁止烟火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场所;
(四)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内及其出入口半径100米以内范围;
(五)医疗机构内及其门口半径50米以内范围;
(六)自动售货柜机及流动摊点、车、棚,各类回收、寄售商店,典当店铺;
(七)车站、码头等候车(船)室内。
第九条 本规定实施之前已取得且未超过有效期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期满后延续申请必须符合本规定要求。
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合法卷烟零售企业和个人,由许可机关根据经营者的经营业态、经营规模、守法经营情况等建立综合评价体系,按照公开、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逐步调整至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经营者因经营地址、经营业态发生改变,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十一条 卷烟零售经营户所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撤销和吊销后,在具备法定申请条件后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十二条 卷烟零售户因拆迁或其它不可抗力无法在原址经营,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且经营业态不发生变动的,可不受本规定第六条有关卷烟零售点间距限制。
第十三条 有正常经营能力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军烈属等社会特殊群体因本人经营需要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许可,并可不受本规定第六条有关卷烟零售点间距限制。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铜陵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2008年7月22日发布的《铜陵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铜政〔2008〕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