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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3:17: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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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


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人口党组〔2008〕35号


委直属机关各单位党组织:

  现将经中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九指导检查组同意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学习实践活动扎实、富有成效地开展。

  二 ○ ○ 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意见》(中发〔2008〕14号),根据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关于第一批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意见》(学组发〔2008〕2号)精神,结合人口计生委工作实际,制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主题,组织委直属机关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紧紧围绕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着力转变党员干部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体制机制,提高推进改革创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把直属机关和全系统党员干部的积极性进一步引导到科学发展上来,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之中。

  二、目标要求

  根据中央提出的总体要求,我委学习实践活动的目标要求是: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使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关系人口与发展等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坚定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道路的决心和信心。

  (二)解决突出问题。努力解决人口计生领域中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如: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加强完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保障力度等,进一步明确促进科学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思路,完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解决全系统作风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直属机关党员干部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创新体制机制。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转变服务管理职能。直属机关各单位着重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要求的规章制度,为实现人口计生事业健康发展、推动机关建设不断进步创造完善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

  (四)促进科学发展。坚持把务求实效作为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推进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不断完善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努力提高科学发展的实际能力,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上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主要原则

  (一)坚持解放思想。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提高认识,更新观念,使思想和行动更加符合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使人口计生工作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使机关建设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二)突出实践特色。围绕主题,结合实际,把学习实践活动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结合起来,与推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破解人口计生工作中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新机制。

  (三)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真诚接受群众监督。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带头参加学习实践活动,坚持边学习边实践边整改,活动结束时开展群众对解决突出问题的满意度和活动开展情况的满意度测评,把群众满意程度作为衡量学习实践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

  (四)正面教育为主。坚持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引导党员干部坚持自我教育、自我提高,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

  四、范围对象

  学习实践活动以人口计生委机关、直属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和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全体党员参加。

  五、实施阶段

  学习实践活动从2008年9月下旬开始,2009年2月基本完成,集中时间为半年左右。学习实践活动分学习调研、分析检查、整改落实3个阶段,每个阶段包括3个环节,加上活动开始前的准备环节和活动结束时的总结测评环节,共11个环节。

  (一)准备环节(9月19日-10月7日)

  这一环节重点抓好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开好动员大会3件事:

  一是制定学习实践活动方案。委党组传达学习中央会议精神和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讲话,对学习实践活动进行专题研究,围绕提高思想认识、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目标要求,在坚持主题、联系实际、突出成果、形成特色前提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1、委领导参加中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动员大会及中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工作会议。

  2、根据中央学习实践活动总体目标要求,研究拟定我委学习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和相关工作方案。

  二是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成立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确定组长、副组长及相关组成人员,制定工作制度,落实领导和指导责任。

  1、委党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学习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方案,成立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2、委党组负责同志与中央学习实践活动指导检查组汇报沟通情况。

  3、召开委机关各司局及直属联系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会议,就实施方案进行部署,并布置各单位制定活动的具体方案。

  4、召开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

  三是筹备召开动员大会。召开机关全体党员及直属联系单位处以上干部动员大会,委党组书记作动员讲话,传达学习中央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活动的部署要求,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提高对学习实践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为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做好思想、组织和工作准备,全面启动学习实践活动。

  1、召开动员大会,委党组书记进行动员部署。

  2、 在中国人口报、中国人口网等媒体开辟专栏,营造我委学习实践活动的氛围。

  3、根据中央精神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编辑我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资料汇编》。

  (二)学习调研阶段(10月8日-11月15日)

  这一阶段重点抓好学习培训、深入调研、解放思想讨论3个环节:

  一是学习培训。组织党员干部联系实际,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认真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和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讲话,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还要学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干部学习文件选编》,真正领会和掌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1、举办委党组学习中心组专题研讨班,结合传达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委领导带头参加讨论发言。

  2、举办委机关司局级领导干部培训班、处级干部培训班和党员干部培训班。

  3、召开省级人口计生委主任座谈会。

  4、邀请中央党校等机构专家进行系列辅导讲座,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并撰写学习心得体会。

  二是深入调研。结合“十一五”人口发展规划和事业发展规划中期评估督查,围绕建立健全保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梳理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初步形成解决突出问题的思路。

  1、拟定调研方案和调研提纲,下发到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征求意见,根据反馈修改后下发。

  2、由委领导带队,组织各司局人员深入基层进行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调研结束后,进行调研成果汇报交流。

  3、在网上公开征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建议。

  三是围绕科学发展进行解放思想的讨论。在调研成果的基础上,就如何解决影响科学发展的认识问题,开展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主题的解放思想的讨论。

  1、分别召开两委委员、专家学者、兼职委员单位联络员及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座谈会,组织委机关司局长走访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2、组织动员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主题的解放思想大讨论。

  3、举办“改革开放与人口发展论坛”。

  4、组织“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言献策”青年论坛活动,充分调动广大青年干部参与的积极性。

  (三)分析检查阶段(11月16日-12月31日)

  这一阶段重点抓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形成分析检查报告、组织群众评议3个环节:

  一是召开检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委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好基层党组织党员组织生活会,针对通过学习和调研梳理出来的突出问题以及会前征集整理的意见建议,深刻分析原因,明确改进思路。

  1、广泛开展谈心活动,领导干部主动听取领导班子成员和群众意见。

  2、梳理归纳调研中提出的重大问题,以及委机关和直属联系单位队伍建设在思想观念、管理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3、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撰写发言材料,做好参加民主生活会准备。

  4、召开委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各司局各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同时,每位委领导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二是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充分运用调查研究、解放思想讨论和民主生活会的成果,认真撰写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分析检查报告。报告要突出检查分析问题、理清科学发展思路的重点,并根据群众意见加以完善。

  1、在充分运用学习调研、征求意见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成果的基础上,形成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分析检查报告。

  2、在适当范围内征求对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的意见,认真修改报告。

  三是组织群众评议。广泛组织有关方面对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认真修改,连同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1、广泛组织各方面对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评议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书面评议等形式进行。

  2、根据群众评议提出的新的意见完善分析检查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整改落实阶段(2009年1月1日-2月22日)

  这一阶段重点抓好制定整改落实方案、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3个环节:

  一是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在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的基础上,按照明确目标、明确措施、明确责任的要求,认真制定整改落实方案。

  1、对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中查摆出来的突出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制度,按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制定整改落实方案。

  二是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围绕服务基层和促进科学发展,选准突破口和切入点,力求解决政策层面的突出问题。

  1、侧重解决一些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目标、时限、责任要求。

  三是完善体制机制。坚持改革创新,对现有制度规定进行系统清理,研究提出保障科学发展迫切需要的新政策新制度,力争取得一批政策成果和制度成果。

  1、对现行的管理政策、办法和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推进政策和制度的立改废工作。

  2、完善我委今后一个时期工作总体思路,提出2009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方案,并为“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思路提出初步建议。

  (五)总结和测评环节(2009年2月23日-2月27日)

  这一环节重点抓好总结、测评2件事:

  一是学习实践活动基本结束时,要认真总结学习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形成我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报告。

  1、各司局、直属联系单位总结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向委党组提交总结报告。

  2、召开总结大会,对学习实践活动进行全面总结。

  二是做好满意度测评工作。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测评内容包括对解决突出问题的满意度和对活动开展情况的满意度。要科学设置测评指标,保证测评工作客观真实。测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1、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直属机关、工作和服务对象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组织开展群众对解决突出问题的满意度和活动开展情况的满意度测评,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估。

  2、委党组修改完善总结报告,提交中央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的重大举措,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部署上来,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学习实践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好具体方案和计划,周密部署,认真作好学习动员和各个阶段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活动扎实推进。

  成立人口计生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李斌为组长,赵白鸽、王培安为副组长,委党组成员及机关党委、办公厅、宣教司、人事司、监察局负责人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各单位也要成立专门机构。委党组成员要结合工作分工,深入联系单位调查研究,指导相关单位总结经验,研究问题,深化活动成果。各工作机构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也要身体力行,落实领导责任和指导责任。各直属联系单位在开展活动的时间安排上要与委机关做好衔接。

  (二)坚持求真务实。要在确保活动整体推进的前提下,紧密联系实际,加强分类指导。直属机关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和人员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学习实践活动的具体安排和要求。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党员干部群众对学习实践活动的评价和反映,分析解决学习实践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正确引导。要充分利用简报和网络等宣传工具,加强交流,宣传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好典型好经验。

  (三)坚持统筹兼顾。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开展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自觉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统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通过扎实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上水平上台阶,提升保障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各司局、各单位要明确活动的目标要求以及各个阶段的重点任务,结合完成全年工作,统筹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请各单位将学习实践活动具体方案和活动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附件: 1、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工作方案

     (1)、人口计生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人口计生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职责

      2、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调研方案

     (1)、调研分组名单

      3、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宣传方案

      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培训方案

荆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荆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李建明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荆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荆州市行政区域内(含江北农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转移(以下统称公积金业务)及其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荆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归集使用计划与执行情况、财务收支预决算,以及增值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

第四条 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和核算,以及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等事项。

管理中心直属营业部、荆州区营业部、沙市区营业部受理荆州城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各县(市)办事处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公积金业务。

第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按照“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实行管理。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账户设立和缴存

第七条 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部或办事处(以下统称公积金业务办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公积金业务办理机构计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属职工个人所有。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个人名义在公积金业务办理机构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及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公积金业务办理机构办理开户、缴存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工资基数与缴存比例的乘积。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月缴工资基数为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总额;新调入职工的月缴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标准计算。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由管理中心根据其收入情况,在当地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1到3倍之间核定。

第十三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各不低于6%,不高于12%;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缴存比例不低于12%,不高于24%。

第十四条 各单位每年1月核对一次单位和职工个人公积金账目,并根据上年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核定当年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核定,一年不变。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管理中心核实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后仍不能缴存的,可继续申请缓缴。

第十六条 漏缴、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申请为职工补缴。单位或个人已缴额与补缴额之和不得超过补缴期所规定的缴存额上限;从未建立公积金的单位,补缴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1999年4月。

第三章 提 取

第十七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提供本人身份证、单位审核同意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以下规定的资料,可以申请提取不超过购房总额或修建预算总额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还迁房,提供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还迁合同》、首付30%(购买90㎡以下的首付20%)购房款的合规发票;

(二)购买二手房,提供时间不超过一年缴纳契税发票和已交易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

(三)购买按房改政策规定出售的公有住房,提供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房屋评估定价表、汇总表、缴款通知书;

(四)建造自有住房,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县(市)、区级以上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及大修工程预算。

依照上述条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一年。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单位审核同意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以下规定的资料,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销户:

(一)退休人员,提供本人《退休证》;

(二)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下岗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合同》;

(三)下岗失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下岗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合同》;

(四)出境定居人员,提供出境定居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和丧失劳动能力证件;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合法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达两年以上且没有发生贷款或担保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销户。

第二十条 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职工,正常还款一年后,可提供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还款凭证、单位审核同意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提取公积金提前部分还贷或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提前部分还贷的,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一年。

第二十一条 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规定资料外,还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和可证明为其配偶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二条 购买、建造、翻建的房屋,产权属多人共有的,共有人及其相关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之和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房屋的房价总额。

第二十三条 房租超过家庭收入30%的,提供夫妻双方无自有住房证明、合规的租赁合同和缴租发票及家庭收入证明,可以申请提取不超过合同期内实际支付房租的数额;租赁合同期满后,符合房租支取条件的,一年后可以再次申请。

第二十四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由本人办理提取手续。因特殊原因,本人确实无法亲自办理的,也可以由被委托人提供委托提取公证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

第四章 变更与转移

第二十五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等情况,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到所属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单位注销,原单位应核准其职工的相关信息,并为其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人因退休、退职、停薪、调离、终止劳动关系等各种原因停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单位应当在当月汇缴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事宜,填报《荆州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以下简称《变更清册》),并到公积金业务办理机构办理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转出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单位录(聘)用、调入职工,应当自录(聘)用、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业务办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填报《变更清册》,为该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转入手续。

第二十八条 缴存人在荆州市区域内调换单位,由调出单位填报《变更清册》,在调出单位公积金业务办理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办理转出业务受理人员通知调入地公积金业务办理机构,督促调入单位及时填报《变更清册》,办理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 缴存人调出荆州市区域外,由缴存人提供调入地公积金业务办理机构的全称、准确账号和调出单位填报的《变更清册》,到调出单位公积金业务办理机构办理资金转出手续;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资金暂不转出,由调出单位填报《变更清册》,公积金业务办理机构将缴存人账户暂时封存。

第三十条 外地调入本市,凭调入单位填报的《变更清册》和转入资金的有效凭证办理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荆州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申请表》,到原公积金业务办理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五章 结息和查账

第三十二条 每年6月30日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结息日,管理中心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为职工个人账户结算利息。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当年缴存部分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本息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利率计息,利息转入个人账户。

第三十三条 单位查账,由单位指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手续的专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业务办理机构查阅。

第三十四条 个人查账,可按管理中心提供的方式查询。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 140 号 

  《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0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亚运标志的保护,维护亚运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与亚运标志相关的一切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亚运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知识产权、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亚运标志的保护工作。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亚运标志的,由海关依法查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亚运标志是指:

  (一)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会徽、会旗、会歌、格言等;

  (二)第16届亚运会申办机构的名称、标识、口号和其他标志;

  (三)第16届亚运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和其他标志;

  (四)第16届亚运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口号、会歌、会旗和其他标志;

  (五)《亚奥理事会章程和规则》和《第16届亚运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16届亚运会有关的标志。

  第16届亚运会组织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亚运标志,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亚运标志权利人,是指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和第16届亚运会组织机构。

  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与第16届亚运会组织机构关于亚运标志的权利划分,依照《亚奥理事会章程和规则》和《第16届亚运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第六条 亚运标志权利人依照本办法对亚运标志享有专有权。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亚运标志专有权。

  侵犯亚运标志专有权是指未经亚运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擅自使用亚运标志。

  本办法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亚运标志:

  (一)将亚运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

  (二)将亚运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的;

  (三)将亚运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亚运标志商品的;

  (五)制造或者销售亚运标志的;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亚运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亚运标志的其他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以前款所列方式使用与亚运标志相近似的标志的,视为为商业目的使用亚运标志。

  第八条 非为商业目的使用亚运标志,应当遵守亚运标志权利人关于亚运标志规范使用的相关规定。

  对于未能遵守亚运标志权利人关于亚运标志规范使用相关规定的,亚运标志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或者停止使用。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侵犯亚运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条 侵犯亚运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亚运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应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侵犯亚运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侵犯亚运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亚运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亚运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对侵犯亚运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亚运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亚运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亚运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亚运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侵犯亚运标志专有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权;对于非生产经营行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生产经营行为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利用亚运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亚运标志除依照本办法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