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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关于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方案的修改内容》的决定

时间:2024-06-26 09:55: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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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关于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方案的修改内容》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关于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方案的修改内容》的决定

(2007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方案的修改内容》的议案。会议认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总体上运行平稳,为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提供了制度性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特作如下决定:
  一、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每年调整改为适时调整;单位缴费计入个人帐户标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比例,由每年调整改为适时调整。
  二、适当提高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新人)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市人民政府要保证公共财政对医疗卫生事业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投入,凡应当由政府承担的支出,必须纳入当年财政预算;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综合减负政策,逐步减轻自负医疗费用过重的人群的负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尽快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医疗保险改革的精神,结合上海实际,抓紧从整体上研究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管[2005]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12号),对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做出全面部署,现转发给你们,并就粮食流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防治体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从以人为本、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领导有人抓,管理有机构,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并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企业(有关单位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粮食仓储、收购、加工企业必须建立“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监控制度,大型粮库、大型加工企业、饲料企业、食用油库、溶剂油库等重点企业还应建立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要建立健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按程序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二、完善措施,做好储粮化学药剂的管理工作。各类储粮化学药剂及防护剂必须存放在专用库房内,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得长期存放药剂。专用库房的基本要求是:室内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洪水水位1米以上;库房整体结构坚固,防水、防潮;配备防火、通风设施(设备);安装防盗门窗及其它必要的防盗设施;专用库房应远离办公及居住区。要建立健全药剂采购、运输、储存、领用、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药剂管理档案,详细记录药剂品名、数量、库存、以及采购和使用情况,残渣处理等信息。药剂管理档案应与药剂分处存放。企业库存药剂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药剂总用量的150%。企业进行大型熏蒸作业(一次熏蒸粮食1万吨及以上)时,应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加强指导,抓紧建立药剂储存和熏蒸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熏蒸作业的指导,定期开展熏蒸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要结合企业改革和人员安置工作,引导企业组建专业化熏蒸作业队伍,向不具备熏蒸能力的企业提供服务。同时,以县为单位,指定2个以上药品库房条件好,管理严格的企业,开展药剂代储业务,为不具备存储条件的企业提供药剂代储业务。加强对药剂管理和大型熏蒸作业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事故隐患。
四、严格标准,按规定科学使用化学药剂。为防止储粮害虫出现抗性,避免对粮食产生污染,应严格按有关标准科学使用药剂,既不能超标准用药,造成粮食污染;也不能减量用药,造成害虫抗性增加;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登记注册的药剂;在粮食行业推广新药剂时,推广单位应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以确保用药安全。
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和粮食流通数量的增加,粮食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当前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仓储管理,确保库存粮食安全度夏、度汛。高水分粮食要及时采取措施降水;处于水患区的粮食,要安排调出,不能调出的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季节变换期间,气温变化幅度大,要防止库存粮食发生结露;要加强粮情检查,重点控制粮食温度变化。二是做好立筒仓、浅圆仓和米面油加工车间的防火、防粉尘爆炸工作;大型筒仓和浅圆仓群,必须配备必要的防粉尘爆炸装置;要建立科学、严格的作业制度,加强对浅圆仓、立筒仓操作人员的培训,重要岗位人员要持证上岗。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12号)


国家粮食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

财政部


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
1996年10月23日,财政部

第一条 为了合理、有效地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作用,支持地质勘查单位使用银行贷款办好转产项目,加快转产步伐,促进地质队伍结构调整和地勘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贴息对象和条件。凡地勘单位兴办的经上级主管机构审核批准,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并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转产项目,使用国家信贷规模内由有关国家专业银行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均可申请财政贴息。凡是由其他非国家专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不在本贴息范围内。
地勘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上述条件者,贴息可优先考虑。
第三条 贴息方式。地勘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采取定额贴补方式。年度贴补率幅度原则上为3-5%(具体贴补率将根据当年国家财政预算情况另行确定,1996年贴补率为4%)。
第四条 贴息时限。地勘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计息时间为:上年9月21日至本年9月20日。
第五条 报批程序。
1.由借款单位提出贴息申请,按规定表式(见所附表格)填制一式三份,并附银行计息清单、借款合同和上级主管机构对转产项目的审批证明等材料,经贷款经办行和上级主管机构签署审查意见后,报送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原始资料作为附件),报财政部审批;
3.财政部审核批准后,通知各借款单位的主管部门;
4.各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向财政部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核定同意后将贴息资金拨付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将贴息资金直接拨给借款单位。
第六条 财务处理。为便于正确计算转产项目的费用支出,考核经济效益,地勘单位转产项目贷款一律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
当借款的地勘单位收到财政贴息拨款后,增加本年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同时冲减财务费用,并将冲减的财务费用列入其他经费支出。
当借款的多种经营企业主办单位收到财政贴息拨款后,增加本年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并将拨付所属多种经营企业贴息资金列入其他经费支出;多种经营企业收到主办单位拨付的财政贴息资金后,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第七条 申报时间。各有关主管部门务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本部门本年度申请贴息的全部资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财政部基建司。所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并按时上报,否则不予办理。
第八条 贴息纪律。经财政部审批、核拨的转产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付借款单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表一:地勘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申报表(略)
表二:地勘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