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烟台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9 09:39: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烟台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人事局


烟台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建设现代制造业强市、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4〕10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台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在全市本行业、领域中贡献比较突出、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烟台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技术创新,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突出实绩,重在贡献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烟台市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30人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烟台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及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及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经贸委、外经贸局、国资委、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烟台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烟台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我市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优先从“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烟台市技术能手”中选拔。同时,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突出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
第七条 烟台市首席技师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属全市同行业技术权威。
(二)近四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或“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为全国一类技能竞赛前九名成绩获得者,全国二类、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成绩获得者,省级二类、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成绩获得者,市级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成绩获得者。
(三)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在生产实践中创造性地解决了本行业、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推动生产水平、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
(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省以上技术发明一等奖前四位、二等奖前三位的人员;获得市级技术发明一等奖前两位的人员;取得一项发明专利或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开发应用的第一发明人。
(五)技艺高超,是某个领域的技术群体带头人,具有组织相近专业的技师进行技术攻关的能力。
(六)刻苦钻研技术,诚心传授技艺,在培训和带动技术工人队伍发展上取得显著成绩。
(七)其他有突出技术特长、重大工作成果,为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技能人才。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烟台市首席技师的选拔,采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产生。具体程序是:
(一)推荐申报。首席技师人选主要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个人自荐或群众举荐,按要求填写《烟台市首席技师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材料。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及外地驻烟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二)初审。市、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查、把关,提出推荐人选名单,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烟台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公室。
(三)审查筛选。由烟台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按1:3的比例筛选产生首席技师参评人选。
(四)综合评审。烟台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成立烟台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首席技师参评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提出人选名单,报市人才及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社会公示。对首席技师人选,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其所在单位张榜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六)命名表彰。市人才及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烟台市首席技师名单,报市政府命名、颁发证书,进行表彰。


第四章 使用和待遇


第九条 充分发挥烟台市首席技师在企业及公共建设领域生产、管理和技术创新中的积极作用。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首席技师承担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二)在不同行业选择建立“烟台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烟台市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烟台市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四)烟台市首席技师在进行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成果转化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条 烟台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600元。符合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条件的,推荐申报山东省首席技师。享受山东省首席技师津贴的,不再享受烟台市首席技师津贴;享受烟台市首席技师津贴的,不再享受其他市级政府津贴。
第十一条 所在单位对烟台市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首席技师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二条 市里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烟台市首席技师参加。所在单位每年为烟台市首席技师安排15天的带薪休假。
第十三条 烟台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因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烟台市首席技师名单纳入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库,进行重点管理。
第十五条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烟台市首席技师档案,对烟台市首席技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一)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市逾期不归的,或调往市外工作的;
(四)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本称号的;
(五)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首席技师管理的。
第十七条 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及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本单位的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9月25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昆明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凡条款中涉及到“标准计量”或“标准计量管理”的均修改为“技术监督”。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运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各种类型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第四条修改为:“产品质量监督的重点是:涉及到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用户、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四、第五条修改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五、第六条修改为:“市、县(市)区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生产者、储运者、销售者的产(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药品、食品卫生、锅炉、压力容器、进出口商品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六、第九条修改为:“用户和消费者有监督产品质量的权力。对不合格产品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对因产品质量而造成的损害有权要求产品制造者或经销者赔偿实际损失。如有关企业不执行上述规定,用户和消费者可以向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
七、第十五条修改为:“生产、储运、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按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章罚则的规定处理。
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由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并要求企业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由于产品质量责任,造成用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十、原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余条款序号类推。
本决定提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公布施行。
《昆明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根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的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日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授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证券违法违章行为的通知

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授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证券违法违章行为的通知
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特决定:你会可以依照《股票条例》规定,对有《股票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所列行为者进行处罚;但是对需要撤销当事单位的证券经营业务许可的处罚,应当商中国
人民银行总行处理。



199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