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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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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修订)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发挥省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系省人大代表是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做好省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的基础。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的日常服务工作。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和工作需要,联系省人大代表。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的主要内容是,围绕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征求省人大代表意见;听取省人大代表对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履行工作职责的反映;受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至少与两名在基层工作的省人大代表保持经常联系。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到基层进行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时,通过个别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联系当地的省人大代表,听取意见。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主任接待代表日制度。每逢双月10日(节假日顺延),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通过多种方式接待省人大代表。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向省人大代表通报情况制度。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活动情况,通过公报、简报、刊物、网络等形式,定期向省人大代表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召开情况通报会。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建立省人大代表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审议议题,邀请相关的省人大代表列席,并将审议的议题提前通知列席代表,以便代表做好相应准备。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前,根据需要将有关草案印发给全体或者相关的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相关省人大代表的意见。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开展调研、视察、评议和执法检查等活动时,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安排省人大代表开展年末视察和年中专题调研活动,为省人大代表参加大会审议及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做好准备。
第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在办理和督办省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时,应当加强和代表的联系,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应当根据省人大代表的要求,做好代表持证视察、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等项活动的联系安排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和接待省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重要的来信来访,由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批办和接待。
对省人大代
表的来信来访,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督促有关国家机关办理并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 省人大代表在省人大常委会的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若干代表小组,并可以根据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需要,结合代表的行业和专业建立代表专业组。
代表小组和专业组的活动,由各组召集人负责组织。每组确定一名联络员,为小组开展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多种形式组织省人大代表学习、培训、交流经验等,为省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在当地居住和工作的省人大代表:
(一)设区的市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当地省人大代表可以列席;设区的市召开常委会会议时,可以邀请当地省人大代表列席。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协助安排省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
(三)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组织本级代表开展视察或者其他活动时,可以邀请当地省人大代表参加。
(四)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当地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交有关单位办理,属于省直单位处理的问题,转交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处理。
(五)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省人大代表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为省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省人大代表依法参加各项代表活动,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黔东南州公安机关服务全州西部大开发战略便民利民安商护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州公安局


黔东南府办发〔2004〕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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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黔东南州公安机关服务全州西部大开发战略便民利民安商护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州公安局制定的《黔东南州公安机关服务西部大开发战略、便民利民、安商护商的若干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黔东南州公安机关服务西部大开发战略
便民利民安商护商的若干规定
黔东南州公安局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为了贯彻《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黔党发(2004)13号)、《贵州省公安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若干规定》和州委、州政府有关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西部大开发战略,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我州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我州公安机关服务西部大开发战略、便民措施、安商护商制定如下规定:
  1、凡在我州县市投资兴办企业,经营一年以上或投资额达10万元以上的,允许投资者、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籍派出所证明等有效证件在其投资所在地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2、在外来投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设立集体户口,实行统一管理。企业聘用的暂住人口,合同期在二年以下的,由企业统一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人口登记;合同期在二年以上、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允许持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用工合同》、居民身份证、原籍派出所证明等有效证件在企业所在地申办城镇居民户口。
  3、华侨、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在我州投资兴办企业的,允许持相关证明材料为其内地直系亲属在投资所在地申办城镇居民户口。
  4、对来我州的下列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以及他们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可为其签发有效期3年以下的F签证或者2-5年的居留许可证:
  (1)在我州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2)在我州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投资者以及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我州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凡在我州投资设厂的台商、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再受投资金额、经营年限、经济效益等条件的限制均可申请获得5年内有效的暂住加注和多次出入境签注。
  6、在我州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台湾居民,可凭就业证或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申请办理暂住加注和多次出入境签注。
  7、凭商务部门或招商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出具的函件,可为拟来我州投资办厂而前来考察、协商、签约、先期筹办人员以及需多次来往我州的台湾旅游业从业人员签发1年有效的多次出入境签注。
  8、我州非公有制企业人员提供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户口、身份证,即可申请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
  9、对我州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申请出国或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时间紧急的,可为其办理证件加急手续。
  10、凡非公有制企业在其自有车辆车身上喷涂公益广告、本企业合法广告和企业标识的,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办理车辆年度检验手续。
  11、非公有制企业中的港、澳、台人员可凭在我州的居住证,申请学习机动车辆驾驶,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12、凡非公有制企业能提供本企业机动车辆合法来源凭证,确属非盗抢车辆的,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和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应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及时为其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外籍车辆转入落户和本籍车辆转出手续。手续一经受理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13、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机动车辆的,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检测鉴定,并在检测鉴定结束后5日内放行车辆。对无经济赔偿能力的企业或车辆脱检、脱保确需延长暂扣时限的,须书面报请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批准。
  14、对持有“绿色通道”通行证的车辆,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不得滞留检查。对运输水果、蔬菜、鱼禽等容易腐烂变质及其它不易保管物品的违章车辆,轻微违章的一般不作处理,严重违章能当场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记录后放行,事后处理。
  15、对外地车辆因驾驶员对道路不熟悉,逆行、违停等尚未造成交通拥堵的,只作口头教育,一般不予处罚。
  16、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同一辆车的同一违章行为,一天内不得重复处罚(客运车辆超员、超速,农用车载人,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违章行为除外)。
  17、对外来投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由原来每季度不少于1次,改为主要依靠单位自检自查,消防部门按规定实行抽查性监督检查。
  18、消防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外来投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建筑工程的事前审核、督促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周期,提高办事效率。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本着“教育为主、重改轻罚”的原则,能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9、建立州、县市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分局)三级挂牌服务和重点联系外来企业投资企业制度。选择一些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信用好、纳税较多的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挂牌服务和重点联系,通过定期走访,帮助企业解决涉及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20、公安机关应当为当地经济的发展创造稳定良好的治安环境和法制环境。对破坏外来投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员工和亲属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从重从快侦办,并严格执行案件回告制度。对涉案金额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由州县市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挂牌督办。
  21、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到非公有制企业办理刑事、行政案件时,应当严格执行报告和审批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对企业法人慎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企业能够提供财产担保的,慎用冻结、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尽量做到不因执法办案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对州、县市确定挂牌重点联系的外来投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财产或者人身自由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按规定报州、县市公安机关审批核准。
  22、外省公安机关派员或来函对我州非公有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高级技术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我州公安机关必须依法认真审查,严格依照法律和规定予以协助。
  23、在各级公安机关设立警企热线电话,保持和加强与外来投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联系,随时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帮助企业建立健全防控机制。
  24、严禁公安机关和民警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吃、拿、卡、要”,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对未经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未依法出示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确需对企业使用的技防、消防等产品进行检测的,应会同物价部门确定收费标准。
  25、建立投诉中心,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各县市公安局要将投诉电话向社会和企业公开。公安机关和民警违反上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黔东南州公安局指挥中心(电话:0855--8508110)、督察支队(电话:8512113)及各县市公安局110报警台投诉、举报。凡给地方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一律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有制企业参照执行。各县市公安局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黔东南州公安局负责解释。

《全国律协关于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全国律协关于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律师的职责使命,也是律师行业的价值所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和《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要求,推动律师行业服务创新,拓展律师服务领域,使律师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国律协决定组织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制定了《关于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律师协会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布局和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对律师行业优质服务、宽领域服务的要求,围绕服务主题和主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实施好业务创新拓展工程。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拓展服务新产品,搭建服务新平台,创新工作机制,强化服务保障,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和好的做法、成效以及开展服务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情况等,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3年3月29日




全国律协关于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和《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要求,推动律师行业服务创新,拓展律师服务领域,全国律协决定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的重要性
当前,律师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面临着新的历史机遇。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为律师事业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强调全面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对律师队伍专业服务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办发﹝2010﹞30号文件也提出了要加强律师业务素质建设,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推动律师业务转型和升级的要求。国务院制定的《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首次把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业发展单列一节进行阐述,明确了“十二五”期间律师工作在扩大服务领域,加快专业化分工,提升服务质量和国际竞争力等方面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律师的职责使命,也是律师行业的价值所在。近年来,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国内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很繁重,还存在着一些不适应:律师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服务空间开拓不足,新业务领域介入不够,法定业务范围过少,一些青年律师由于案源不足面临生存困难等。这些问题迫切需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因此,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关系到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的发挥,也关系律师事业长远发展,对于完善新时期律师法律服务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必须充分认识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实施这项工程作为律师行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重要工作来抓,作为推动律师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工作来做,积极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在推进律师行业服务创新上下功夫,在拓展律师服务领域和服务方式上做文章,在提高律师服务能力和水平方面见成效,努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中多层次、宽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和《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布局和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对律师行业优质服务、宽领域服务的要求,以律师事务所为主体,以创新服务为导向,以拓展服务领域为重点,统筹法律服务资源,引导广大律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工作任务:巩固深化传统业务,提高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方式,保持传统业务稳定增长;新业务持续开拓,争取相关业务部门的理解与合作,使创新业务逐步成型和固化;法定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努力争取在“十二五”时期,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要求、较为成熟的法律服务体系,实现律师法律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更广泛、更有效的参与,更加彰显律师的法治功能。
三、工作重点
(一)巩固深化提升刑事辩护业务。要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契机,适应新要求,研究和推进律师刑事辩护工作。重点是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职能作用,提高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参与度。全国律协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规定,推动与公安机关制定律师会见的具体规定,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责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各地律师协会要加强与公检法等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反映和推动解决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从小处着眼,从具体问题入手,比如推动解决律师出庭安检问题、会见场所问题及阅卷问题。针对新刑事诉讼法增设未成年人案件特别程序专章,加强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培训和指导。对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为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提供有力支持。开展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评优活动。
(二)做专做细传统民商业务。鼓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办理企业登记代理业务,通过源头服务,拓展更多的企业延伸业务。拓宽传统婚姻家庭业务,开展家庭理财、个人资产管理、财富传承等法律服务。推动律师对婚姻法与公司法交叉业务、婚姻法与信托法交叉业务、离婚与股权分割业务等新型业务进行深入研讨,从传统业务中研发新的业务增长点。开展公司秘书业务,为大量中小公司正常运营提供服务。巩固银行贷款业务,逐步固化个人房贷、企业信贷等贷款合同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三)拓展提升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完善三级政府法律顾问架构,扩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覆盖面。重点围绕将政府法律工作由事后处理,推进到事前预防。将为政府法规规章制定、宏观调控、社会管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执法监督等各项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纳入法律顾问工作内容。促成政府主管部门发文,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由律师提供全过程专项法律服务。推动广大律师真正参与政府决策流程,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实实在在发挥作用。全国律协要举办律师服务政府法治建设论坛,制定法治中国建设中律师角色及作用发挥的报告。举办服务法治政府表彰活动,对各地在服务政府依法行政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给予奖励。各地律师协会要积极组织推广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四)创新拓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促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全面创新拓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以贯彻落实《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为契机,全国律协研究制定律师办理商标业务规范,举办律师代理商标业务培训班,促进律师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积极引导律师参与企业品牌化经营,提升民族品牌的国际影响力。引导律师做好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工作,增加农产品附加值。组织编写律师办理专利业务操作指引,指导和规范律师办理业务流程。力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文,打破专利复审和专利无效业务对律师的限制,推动律师办理专利代理业务门槛问题有效解决。组织编写律师服务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工作指引,引导律师服务新兴行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举办“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运用研讨会”,有效整合律师知识产权服务资源,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形成律师服务知识产权战略的全流程。
(五)创新拓展服务文化建设业务。重点是推动律师在影视、传媒、演出、展览、出版、印刷、动漫、教育培训等文化产业领域提供法律服务。探讨文化产业领域的法律服务模式、方式、标准,推动完善文化体制和文化生产机制。针对较成熟的影视法律服务,特别是其中的文化产业投融资法律服务,制定律师操作指引。在中国国际动漫节期间举办动漫产业权益保护论坛。与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演出行业协会联合发文,通报社会影响较大的演出合同纠纷案例,要求各演出团体、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和从业人员提高法律意识,积极防范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六)探索创新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业务。全国律协要制定律师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指导意见,举办服务生态文明建设高级研修班,实施“碧水蓝天法律保障行动”,指导推动律师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律师参与能源、环境领域的立法、修法工作,为污染总量控制、饮水源保护、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制定建言献策;组织律师参与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为推动建立跨行政区域统一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提供相应法律服务;为律师进入环境评价机制,服务能源、环境领域的项目开发建设、技术开发应用及投融资等提供合法性论证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创造条件。推动项目开发建设应当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评估环境、资源、安全、维稳等方面的风险,促进企业积极引进新技术、新方法,进行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以实现节能、减排、降耗目标,减少对环境的损害。针对公众诉企业或政府环境污染索赔案件的不断增多,应积极为企业和政府提供相应的法律风险管理管控服务。贯彻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原则全面融入城镇化建设全过程的要求,研究加快推进城镇化衍生的环境法律服务。积极参与环保公益诉讼,支持律师为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受害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参与全民环境教育行动,宣传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推动重大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七)拓展提升服务对外开放和“走出去”战略法律服务。重点是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共同努力,推动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和经营活动,聘请中国律师,境外投资项目审查由中国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更好地维护我国企业利益。组织开展选择法律服务机构程序设计,方便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和经营选择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协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拓展我国律师参与国际贸易法律服务的业务范围,比如,农业协定、动植物检验检疫、关税壁垒以及市场准入等,为我国律师拓展国际贸易业务创造制度性条件。推荐具备丰富国际贸易诉讼经验的涉外律师进入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专家机构、评审机构和争端解决机构,增强我在国际组织中的影响力。通过制定实施相关优惠政策,扶持国内律师事务所通过新设、收购、协议等方式在境外设立分所、代表处、业务部,进一步提高我国律师在国际法律业务领域的竞争力。实施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各地律师协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人才培养计划,并与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相衔接,纳入地方政府有关人才培养的规划。
(八)创新拓展“三农”法律服务。重点要拓展律师参与农村立法、发展农村经济、深化农村改革、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法律服务形式和内容,切实为农村、农业、农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全国律协要继续实施县域律师培养“千人计划”,举办县域律师事务所主任示范培训班,进一步提高县域律师服务基层、服务农村法治建设的能力。总结推广浙江嘉兴、四川成都等地政府购买服务为农村配备法律顾问的做法,力争在各地予以推广。推动律师服务城镇化建设,总结参与路径、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
(九)创新拓展金融财税保险领域的法律业务。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国注册评估师协会加强业务交流,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加强行业的融合与协作,在国际税收、境外投资税收、税收协定安排、非居民企业税收、合法税务策划、涉税诉讼、涉税刑事辩护、涉税审计等业务领域,本着与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优势互补的原则,共同推进业务的合作与开展,为更好的拓展律师行业税务法律服务的业务范围及影响力,促进我国税务律师的兴起和发展。与证监会、商务部、证券业协会、上市公司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相关部门加强工作上、业务上的合作,创造更多的律师执业机会,推进律师为B股上市公司转为H股上市公司提供服务,推进律师为中国公司走向国际资本市场发行H股提供服务,对律师从事国际证券业务提供培训,提高执业能力。积极与银监会、保监会沟通合作,拓展律师服务金融保险机构法律业务。推出律师从事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开展专业培训,为律师介入相关领域提供支持。推进律师参与重大资产重组和并购、新型资产管理、金融衍生品交易等市场热点、重点业务。
(十)创新拓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服务。推进律师参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工资集体谈判实务,为企业和工会工资集体谈判提供法律服务。与工会部门协商或发文,在企业与工会集体谈判时接受律师指导。采取组建律师法律服务团队、建立劳动关系维权法律援助基金等方式,支持和帮助律师有效开展活动。
(十一)研究拓展海洋领域法律服务。实施国家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组织律师研究海洋法等公法领域法律问题,为相关部门实施国家海洋战略提供咨询和分析;指导律师介入国有企在近海和远洋进行的资源开发和利用项目;推动国有企业签订船舶建造合同、战略物资运输合同必须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或风险控制意见;介入即将生效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项目研究,协助劳动部、交通部、海事局等开展调研,对公约涉及的海事劳工工作制度、福利待遇、投诉机制、投诉程序等,提供海事律师的实际案例和解决具体问题的思路,为公约在我国实施及国内法的制定发挥积极作用。开展航运金融衍生品交易(集装箱运价指数等)的法律研究,扭转国内航运企业参与FFA交易和争议处理由于认识不足导致严重亏损的局面。
(十二)创新拓展信息网络领域法律服务。配合新民事诉讼法和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由全国律协发布《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并加强宣传,举办“电子数据证据法务高级研修班”,加快提升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能力,并推进与公检法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等的合作,拓展律师的电子数据证据业务。与地方律协合作,在全国主要城市和中西部地区开办不同专题的“信息网络业务研修班”,加快提升中西部地区律师从事信息网络领域业务的能力。
(十三)创新拓展西部业务、边贸业务。围绕西部大开发、边疆地区扶持等国家发展战略,对西部开发所涉及的建设工程、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为西部招商引资提供风险防范;积极开拓涉及中亚、南亚、东南亚、东盟、蒙古国等法律服务业务,在我国与邻国的经济合作和贸易交往中,为政府部门、相关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积极为项目投融资、边境贸易和税收、国际工程承包、矿产资源开发等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四、工作措施
(一)健全政策制度。确立加强法律服务的制度框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指导意见,稳步推进“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
全国律协与各地律师协会要加强与立法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参与涉及律师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为律师从事新业务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同时,加大政策制度保障,根据业务创新拓展过程中出现的需求,及时总结和固化律师业务创新拓展成果,逐步推进重点领域律师业务法定化。
要扩充完善《律师业务指导目录》,并根据工作重点,制定业务规范和指引的制定规划,确保这项工程实施过程得到相应的指导和支持,保证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各地律协要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制定意见和指引,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开展业务创新和拓展工作。
(二)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以全国律协为龙头,以各地律师协会为纽带,注重发挥专业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以及广大律师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各地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协同作战,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联动的工作机制。鼓励各地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之间联合合作、资源整合、优势互补。要加强沟通协调,因地制宜,以点带面,逐步推动律师业务创新拓展的工作机制。
建立与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的沟通合作机制。通过组织架构创新、业务合作、战略联盟等形式,与相关行业协会、行业组织建立紧密合作关系,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拓宽律师服务领域,实现优势互补, 融合发展。
(三)创新服务方式。鼓励律师事务所转变观念,以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方式和技术手段,对重点战略、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提供综合性、多元化服务,开发延伸服务,不断研发服务新产品。鼓励律师事务所采用网上服务等新形式,为中小企业、公司和社会组织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法律服务。
(四)搭建创新平台。在深入研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调整,以及“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基础上,探索推动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模式、新平台。
密切关注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省域或跨区域发展规划的制定以及本地区重大项目和重大经济政策的规划,引导各地开展系列活动,通过推介会、洽谈会和签约会等多种方式,组织推动广大律师为实施国家和地方区域发展战略(如浙江、山东的海洋经济区,上海的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航运中心,河南的中原经济区)以及国家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提优质专项法律服务。为边境省区“桥头堡”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对中国-东盟自贸区和云南、东北、内蒙古、新疆等地区与周边国家的投资与贸易提供法律服务。
探索律师服务创新示范基地,作为拓展律师业务领域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增强法律服务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孕育和孵化新业务,示范规范化、标准化的律师服务。建立30家律师服务创新示范试点项目,组建律师团队或推荐执业质量好、专业素质强的律师事务所为国家级和省级经济开发区、统筹城乡配套改革试验区、金融核心区、高新技术园区、重点企业等提供系统、完整、细致的法律服务。
(五)强化服务保障。各地律师协会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推动律师业纳入本地区服务业“十二五”规划,积极争取律师行业享受现代服务业的鼓励和扶持政策措施,为律师业务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推动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制度,力争将法律服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已经将列入的地方要积极推动专项资金落实。
全国律协要根据工作重点,举办业务创新论坛、高级研修班、经验交流会和研讨会等,对市场经济前沿领域新业务进行培训、交流和研讨,提升律师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在中国律师网开通创新服务工作平台,促进创新工作经验交流与推广。在相关媒体建立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信息平台,扩大行业推介力度。
研究出台行业鼓励和扶持政策,包括奖励等措施,对在业务创新拓展中有突出表现的要给予奖励,激发律师参与行业创新拓展业务的热情。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实施“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领导小组或相关创新拓展委员会,会长亲自负责,研究、设计业务创新拓展的总体规划。要主动走访政府部门、公司企业等相关方面,听取需求和建议,为更好地开展业务创新拓展营造良好氛围。要强化组织、协调、指挥能力,进行广泛深入的动员、发动,激发和调动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的工作热情。
(二)扎实推进工作。要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指导本地区落实好这项工程。要及时掌握业务创新拓展的具体进展,做好督促检查工作。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强化薄弱环节,解决存在问题,真正抓好落实。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根据“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推进的整体部署,加强新闻宣传策划,把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结合起来,强化宣传报道力度,形成声势。要认真总结、挖掘、宣传活动中涌现出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成效以及典型案例,对涌现出来的优秀案例和先进典型进行重点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