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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0:25: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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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办[2009]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许昌市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办法(试行)



为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有效增加保障性廉租住房房源供给,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配套建设,是指开发面积在15亩以上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商应按照廉租住房占建筑面积5-10%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第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6月底前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等部门,根据上级下达我市的任务和我市需求情况,确定下年度全市廉租住房配套建设任务,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市发改委按照年度建设任务、土地供应计划和配套建设规模,积极组织申报,确保工程立项纳入全省廉租住房建设计划。



第四条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商品房开发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宗地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配套建设规模、土地面积以及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面积和相应的规划条件,同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凡廉租住房配套建设面积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规划审批。



第五条市国土局根据土地利用年度出让计划,依据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商品房开发、廉租住房的用地面积和范围。



第六条市国土局在土地“招、拍、挂”等出让项目中将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比例等具体要求作为土地出让附加条件告知竞标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具体配套建设事宜。



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由开发商建设,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相关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七条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项目内容是否符合配套建设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



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廉租住房位置、面积、套数、质量标准等进行审查,按程序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政策规定的50平方米以内;



(二)户型为两居室;



(三)房屋不建分户储藏室或车库;



(四)按照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相对集中原则处理;



(五)每套独门独户,布局合理,水、电、气等设施与小区商品房同步配套。



第十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土地出让公告所明确的内容,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套建设合同,明确总建筑面积、套数、单套建筑面积、户型、建设时限等具体事项,并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工程建设管理,监督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并将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完成情况纳入开发建设单位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对不按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住宅开发项目,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后不予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将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部分明确标注,防止开发建设单位对外销售。



第十四条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配套建设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廉租住房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及配套建设合同的约定,以及竣工验收的实际面积,向开发建设单位拨付配套建设廉租住房中央和省财政的补助资金。



廉租住房小区共用部位专项维修资金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纳入所在住宅小区实施统一物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义务。



第十七条各县(市)的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考试录用2004年度应届高校毕业生启事(保监公告第5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事教育部


中国保监会考试录用2004年度应届高校毕业生启事(保监公告第58号)


  为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和保险监管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监管队伍力量,提高监管人员素质,我会计划考试录用2004年应届高校毕业生120名。(其中保监会机关和北京保监办20名,其他保监办100名,具体指标分配见附表)此次高校毕业生录用考试纳入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组织的2004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工作当中。具体情况如下:
  一、报考条件
  此次考试招考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4年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基本条件为: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英语水平达到国家六级水平(报考南宁、西宁两地的考生英语水平按不低于国家四级水平掌握)。
  (四)身体健康,年龄30周岁以下。
  (五)具备拟报考单位、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报名方式
  按照国家人事部的统一部署,此次报名一律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不再组织现场报名。此次考试报名时间为2003年10月18日—28日,报名网址为国家人事部网站。考生在网上报名成功后,可在同一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我会的资格审查。查询时间为2003年10月20日—30日。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按照公告和网上提示的信息,到指定地点缴纳报名考试费,提交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领取准考证主证,填写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通知邮寄信封。领取了准考证主证的报考者,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指定网站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副证。报考者参加公共科目笔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主证、副证和身份证。笔试合格的人员进入面试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英语等级证书复印件及所在学校开具的报名推荐表,缺少上述证件者,不得参加面试。
  三、考试安排
  此次考试的笔试部分,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的考试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专业科目的考试,由会机关和派出机构根据各自工作的实际和岗位安排的需要,自行决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形式。
  1、公共科目笔试的内容
  A类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申论》两科。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l20分钟。
  《申论》主要通过报考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
  根据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凡报考我会的考生均须参加A类职位的公共科目考试。
  按照国家人事部的规定,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各科目考试范围以《2004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通过网络公布。
  2、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和地点
  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为2003年11月29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此次统一考试,在全国各省会城市和直辖市设置考场,报考各地保监办的考生,可在报名时自己选定考试地点,并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分数线确定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在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确定的A类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基础上,保监会将根据报考我会考生的成绩情况和我会工作的实际需要,最终确定笔试合格人员名单。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的人选。
  四、面试、考核和体检等工作的具体实施由会机关和各派出机构负责。有关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五、有关此次考试的其他信息,请考生注意查询10月中旬《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报》、《中国电视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或登陆如下网站进行查询:
  国家人事部网站(www.mop.gov.cn)
  新华网政府在线频道(http://www.xinhuanet.com)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http://www.china.com.cn)
  新浪网教育首页(http://edu.sina.com.cn)
  中华网教育频道(http://edu.china.com)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http://www.edu.cn)
  中国教育在线(http://www.cer.net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事教育部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附表:中国保监会考试录用2004年度应届高校毕业生计划表
附:中国保监会考试录用2004年度应届高校毕业生计划表



中国保监会考试录用2004年度应届高校毕业生计划表
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计划录用人数: 120人
序号 用人司局 职位类别 招考对象及招考人数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其他 咨询电话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关 (含北京办公室 )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20 保险、精算、经济、金融、法律、财会、计算机、人力资源、英语、中文、档案、新闻、统计 本科及以上 人力资源专业要求党员,其他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10-66011881
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办公室(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4 计算机、英语、法律审计、保险 本科及以上 党员优先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21-68862003




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州办公室(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4 计算机、中文、财会法律、档案 硕士研究生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20-38795508



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沈阳办公室(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6 2 金融或保险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24-22596568
4 法律、财会、计算机外语 本科




序号 用人司局 职位类别 招考对象及招考人数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其他 咨询电话


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办公室(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3 审计、精算、保险、经济管理 研究生 党员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28-86260213



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南办公室(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6 新闻、民商法、行政管理、社会保障、经济学、保险 硕士研究生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531-6109219





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西安办公室(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3 1 计算机 本科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29-8377020
2 法律、 财会、金融 硕士研究生


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办公室(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5 金融、法律、财会、统计、保险 本科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22-23412730




序号 用人司局 职位类别 招考对象及招考人数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其他 咨询电话


9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武汉办公室(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3 金融、保险、会计、数理经济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27-86768465


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办公室(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3 1 计算机 本科及以上 党员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23-63745719-233
2 金融、保险 研究生
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办公室(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2 统计、计算机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755-82111692

1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春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2 金融、保险、法律、会计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431-8400258


序号 用人司局 职位类别 招考对象及招考人数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其他 咨询电话


1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3 保险、会计、中文、人力资源 本科及以上 人力资源专业考生要求党员其他专业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年龄不超过30岁 0451-84675563



1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口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2 精算、保险、法律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898-68554322


1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郑州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3 中文、审计、计算机法律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371-5795993



1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州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6 3 保险、法律、中文 金融(1) 硕士研究生 党员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591-3276633



3 精算、金融(2)、统计、财会、计算机 本科




序号 用人司局 职位类别 招考对象及招考人数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其他 咨询电话


1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太原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3 会计、审计、保险、金融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有研究生学历者优先考虑 年龄不超过30岁 0351-4193003


1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川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2 保险、财会、金融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金融专业要求党员 0951-6030817
党员
19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西宁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2 金融、保险、财会、中文 本科 不限 国家英语四级以上年龄不超过30岁 0971-6106106


2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合肥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3 中文、新闻、外语、计算机、经济、金融保险、财会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551-2849434

序号 用人司局 职位类别 招考对象及招考人数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其他 咨询电话


2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南京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4 1 中文 研究生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25-6795600-819
3 计算机、统计、保险金融、财会、审计 本科及以上




2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2 1 保险、经济 研究生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851-5878262


1 法律 本科 党员
2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石家庄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3 经济、中文 本科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311-7893383

2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呼和浩特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2 保险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471-4688493
序号 用人司局 职位类别 招考对象及招考人数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其他 咨询电话


2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南昌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3 保险、法律、金融、财会、计算机、数学经济、统计、审计、中文、新闻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791-6692112
2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宁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3 保险、精算、金融、会计、计算机、法律新闻、中文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四级以上年龄不超过30岁 0771-5536626
2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杭州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6 3 保险、会计、 金融或经济(1)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571-85777751

3 金融或经济(2) 中文、法律 本科及以上

2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兰州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2 中文、经济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931-4600583

序号 用人司局 职位类别 招考对象及招考人数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其他 咨询电话


29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沙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3 保险、财会、审计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731--4152579


3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昆明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4 新闻、保险、档案、统计、法律、会计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871-3145599





3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乌鲁木齐特派员办事处 (事业单位) A类 应届高校毕业生 3 保险、精算 本科及以上 不限 国家英语六级 年龄不超过30岁 0991-2313479-8208



2004年3月2日,牟某与其丈夫卢某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夫妻共有的两处二层沿街楼作如下处分:(一)夫妇一方死亡后,先死亡者遗留下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老伴继承;(二)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沿街楼由其子继承,二号沿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三)夫妇俩健在期间,可共同变更、撤销遗嘱,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四)本遗嘱第一项在夫妇一方死亡后生效,第二项在夫妇俩均死亡后生效。2007年,卢某因病去世。2009年3月23日,牟某向公证部门公证撤销了前述遗嘱,但其认为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其已基于遗嘱继承取得了房产物权,并与其子女就房产继承发生了纠纷。牟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涉案房产已由其继承、归其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牟某与卢某共立的遗嘱明确约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权撤销该遗嘱,故牟某在其夫卢某死亡后撤销遗嘱,符合卢某的意愿,该撤销行为合法有效,因遗嘱已被全部撤销,故牟某请求按照遗嘱继承,并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无合法依据,由此驳回了牟某的诉讼请求。

  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卢某死亡后,遗嘱第一项已生效,涉案房产中卢某的份额发生继承。此后,牟某虽公证撤销遗嘱,但遗嘱第一项此前已生效,涉及的房产发生继承,该项遗嘱已无撤销之可能,且牟某作为该项遗嘱的继承人而非遗嘱人,对于涉及该部分遗产的遗嘱第一项亦无撤销权,故牟某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遗嘱第一项不发生效力。据此,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确认牟某继承了卢某遗留的房产份额,并取得了整个房产的物权。

  共同遗嘱是指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设立的遗嘱,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了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本案即为一起因共同遗嘱的撤销而引发的家庭纠纷,牟某与其丈夫卢某共同设立遗嘱,约定夫妻双方首先互为继承人,双方均死亡后遗产再由子女继承,同时约定了双方可共同撤销、变更遗嘱,若一方在世可自行撤销、变更遗嘱。卢某死亡后,牟某经公证撤销了共同遗嘱,但对于遗嘱中夫妻互为继承人的遗嘱第一项,是否能够撤销,牟某与其子女持不同观点,这也是本案的讼争焦点。

  对于遗嘱的撤销和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根据上述有关遗嘱撤销、变更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人撤销遗嘱的方式可以是立新遗嘱撤销原遗嘱,或书面声明原遗嘱无效,以及以具体行为表明撤销的意思,但须遵循“新遗嘱取代旧遗嘱”、“公证遗嘱须经公证才能撤销”的原则,而且,有权撤销遗嘱的是遗嘱人本人,遗嘱人有权撤销的是其自己原先所立遗嘱。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及“遗嘱人生前的行为”的表述,进一步说明撤销遗嘱须为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且撤销须针对尚未生效的遗嘱。

  本案中,因卢某 死亡的事件发生,遗嘱第一项已经具备生效条件,并据此发生继承,很显然,卢某系该项遗嘱的遗嘱人,牟某系该项遗嘱的继承人,牟某作为卢某指定的继承人依法取得涉案房产物权。在继承发生前,并未发生遗嘱第一项被撤销的情形,在卢某死亡后,牟某作为继承人更无权撤销卢某的遗嘱。现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且继承也已发生,牟某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该项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涉案遗嘱的第二项“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沿街楼由其子继承,二号沿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因牟某仍健在,该项遗嘱尚不具备生效条件,牟某有权撤销该财产之上所立遗嘱,因此,遗嘱第三项中的“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实际上针对的就是遗嘱第二项,本案应认定牟某经公证撤销了遗嘱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