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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9:19: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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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3号


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汶川地震灾区是指《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所规定的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抄送:财政部驻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四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四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补选楚图南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多杰才旦(藏族)、郁文、陶大镛、彭清源、程思远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1986年4月12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办公室是本级政府复议机构,负责办理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理复议案件;
(四)拟定复议决定;
(五)受政府法定代表人委托,出庭应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四)提出申请复议的日期。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核;十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应予受理;
(二)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三)复议申请书未载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内容之一的,将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七条 对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市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办公室应当填写《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将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办公室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
响复议。
对不答辩的申请人,市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办公室可以通报批评其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市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市政府认为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的。
第九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办公室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第十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拟定复议决定,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查,由其转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由市长或者委托人签发,并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十二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办公室应当在复议决定作出后三日内送达复议决定书。
送达复议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除法律规定终局的复议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复议决定的,市政府可以直接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复议人员应当清正廉洁,秉公办案,如失职、徇私舞弊的,市政府应当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99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