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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时间:2024-05-06 16:50: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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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委〔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推动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特别是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导致的事故多发频发,在较大以上事故中因非法违法造成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54.6%和62.4%,尤其是先后发生了6起特别重大事故,暴露出一些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集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规定要求,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时间要求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时间要求:从8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内容: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把打击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以及有关地区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4.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5.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6.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7.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8.冶金。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三、方法步骤

(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2009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8月15日以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省(区、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组织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能源、工商、质检、监察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地区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层层组织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地区间互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专项行动结束后,国务院安委会将对重点地区组织开展综合督查;11月15日以前,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其情况汇总后报告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抓住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据情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在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在县级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分别对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据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营造氛围,强化监督。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邮电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邮电部


关于邮电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1992年9月7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企业会计电算化的管理工作,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及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结合邮电企业会计电算化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邮电部所属各级邮电企业使用计算机进行财务会计事务处理的单位。
第三条 邮电部经营财务司负责全国邮电系统会计电算化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中提及的“系统”包括单位使用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系统。“硬件”指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软件”指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和各种文档资料。

第二章 对会计电算化软件的要求
第五条 会计电算化软件是指用于会计工作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会计核算软件必须切实具有合法性、准确性、可靠性、安全性,否则不能提供给任何单位使用。
第六条 对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基本要求是:软件整个处理过程,从数据输入、内部处理到输出结果都要符合财政部、邮电部或邮电部审核批准的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对会计核算软件的有关规定:
(一)软件提供的数据输入项目,满足财政部、邮电部或邮电部审核批准的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软件提供用户的会计科目编码方案符合财政部、邮电部或邮电部审核批准的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科目编码方案的规定。
(三)软件具有必要的防范会计数据输入差错的功能。
(四)软件的计算和结帐功能符合财政部、邮电部或邮电部审核批准的现行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
(五)经计算机登帐处理的系统内会计凭证及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软件只能提供留有痕迹的更正功能。
(六)软件具有按规定打印输出各种帐簿以及必要的查询功能,打印输出的帐页连续编号。
(七)对计算机根据已输入的会计凭证和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生成的各种报表数据,软件无修改功能。
(八)软件具有防止非指定人员擅自使用和对指定操作人员实行使用权限控制的功能。
(九)对存储在磁性介质或其他介质上的程序文件和相应的数据文件、软件有必要的保护措施。
(十)软件具有在计算机发生故障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内外存会计数据破坏的情况下,利用现有数据恢复到最近状态的功能。
第七条 对采用计算机制证的会计核算软件应保证凭证号的连续,不得重复、漏号。
第八条 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按财政部、邮电部的有关规定及程序进行。

第三章 对使用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单位的要求
第九条 使用会计核算软件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必须达到邮电部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要求。
第十条 应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是按有关规定及程序通过评审的。
第十一条 使用会计核算软件的单位必须配有专门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或终端以及不间断电源,对甩掉手工帐的单位还应配有备用机。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上机操作人员,上机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
有条件的单位须配备专门用于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机房,并制定严格的机房管理制度,以保证会计工作的严肃性,保证设备的良好运转。
第十二条 有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有严格的硬、软件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有严格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采用计算机全部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除达到上述要求外,会计核算软件至少应与手工并行运行三个月以上,保存有完整的与手工处理相一致的数据。试运行的时间应是跨年度的。
第十六条 各单位采用计算机全部替代手工记帐的审批。甩掉手工作业是会计电算化的一个最重要的步骤,为保证会计工作的质量,应本着慎重稳妥的原则积极进行。各使用单位在达到上述一至七条的要求后,向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甩掉手工记帐。审批权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属于省管局或相应一级部直属企业单位,以计算机全部替代手工记帐的,由邮电部审批。
(二)属于地、市、县或相应一级企业单位,以计算机全部替代手工记帐的,由各省管局或相应一级主管单位审批。
(三)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第一个以计算机全部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省局审批前,须与经营财务司联系。经营财务司视具体情况参与对申请单位的考查。
对于已经使用了会计核算软件并已甩掉手工记帐的单位,尚未经过审批的,应尽快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章 岗位分工与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 根据电算化系统的要求和邮电财会工作的实际情况,电算化会计人员岗位分为:系统管理员、制证(录入)员、审核员、记帐员、系统维护员、数据管理员。

各单位根据业务量大小、人员多少等情况配备各岗位的人员。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制证(录入)员不能兼审核,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簿的登记工作以及审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为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开展,省局财务部门应配有专职的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1—2名,地(市)局配有专职或兼职的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1—2名,负责系统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 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由单位的财务主管人员或指定的专人担任,负责软件系统运行环境的建立,确定操作使用人员并合理分配每个操作使用人员的权限,组织协调系统的日常运行,提出软件维护修改报告,检查并督促各类人员的工作,负责数据及系统的安全保密,具体责任如下:
(一)负责电子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并保证本系统的正常运行。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到场,并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二)检查会计凭证的处理工作,确保各类输入单据符合系统的要求。
(三)协调各类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
(四)负责计算机输出的帐表、凭证的数据正确性、及时性的检查工作。
(五)负责系统有关资源(包括设备、软件、数据及文档资料等)的调用、修改和更新的审批。
(六)做好系统运行情况的总结工作,并提出软件修改或更新的需求报告。
(七)负责对各类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考评、以及提出任免意见。
(八)完善现有管理制度,并制定岗位责任和经济责任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制证(录入)员。负责按原始凭证的数据和系统要求的格式输入机器,打印出会计凭证,交审核人员或出纳人员。
具体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原始凭证的数据和系统要求格式输入数据,当日事项当日录入完毕。
(二)在录入手工制做的凭证时,发现凭证有问题时应及时与系统管理员或有关人员反映、核对,不得擅自作主更改或作废。
(三)每次数据输入结束后,应及时备份。
(四)保管好自己的操作密码、备份盘。
(五)操作时出现系统故障,应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审核员。负责对输入凭证的摘要、科目、名称、代码及各项数据等的审核,保证输出帐表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具体内容如下:
(一)负责核对原始凭证与打印出的书面会计凭证、书面会计凭证与机内凭证是否一致,包括金额、代码、以及摘要的规范等等。
(二)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不规范的凭证退还有关制证人员更正、补齐后,再行审核。
(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凭证和不正确的输入帐表数据不予签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 记帐员。负责将已经过审核的凭证登记入帐,并打印出各类帐、表。具体职表如下:
(一)将审核员已确认的凭证全部登记入帐,并在当日工作结束前做出备份。
(二)日记帐应做到日清月结,每天打印凭证汇总表。按规定的时间打印出有关的总帐、明细帐、报表,以及自动转帐凭证等。
电算化后,可用科目对照表(或科目汇总表)替代总帐。
(三)操作过程中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系统管理员,并做好故障记录和上机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系统维护员一般由专职的计算机技术人员担任,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他人兼任。负责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故障处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负责日常数据及源程序的正确性和适应性的维护。具体内容如下:
(一)定期检查软件、硬件的运行情况,负责系统运行中软、硬件故障的消除工作,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病毒。
(二)负责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三)按规定的程序实施软件的完善性、适应性和正确性的维护。
第二十三条 数据管理员。负责存档软盘、程序软盘、帐表、凭证和各种资料的保管工作,做好软件、数据及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负责系统各类数据软盘、系统软盘及各类帐表、凭证、资料的备份和存档保管工作。备份磁介质应坚持双套和定期更换拷贝。
(二)做好各类数据、资料、凭证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出借。
(三)按规定期限,向各类有关人员催交备份数据及存档资料。

第五章 系统操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所有上机操作人员须经过培训后方可上机上岗。
第二十五条 各操作人员的工作密码应注意安全保密,防止泄密。为防止遗忘应记录下来妥善保管。工作期间离开机房、应退出系统,以防他人越权操作和意外情况对系统的破坏。工作密码应定期更换。
第二十六条 整个系统的管理由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管理员具体分配各个上机操作人员的权限、初始密码。各上机操作人员不得越权进入未经系统管理员许可的其他功能(模块)。
制证员不能兼管复核。复核员不能增、删、改凭证,如发现凭证有问题,应通知制证员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在读入外来磁盘数据或文件前应清查病毒,确定安全后方可进行。严格控制非系统人员上机使用。严禁在机上玩游戏。
第二十八条 上机操作时精神集中,防止出现不必要的数据错误,或数据丢失。对出现的各类故障应及时记录下来,不能排除的故障应报告系统管理员,请系统维护员处理。事后将故障的原因及维护的方法详细记录于“系统维护记录簿”上。
第二十九条 操作人员在上机前后,应填写“上机操作记录簿”,内容包括姓名、上机时间、操作内容、结束时间,以供系统管理员检查核实。

第六章 帐务处理及会计报表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应认真做好会计基础工作。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财政部、邮电部或邮电部审核批准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建立会计年度完整的帐务文件,设置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编码方案的设置和使用要符合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科目编码的规定。当年使用的会计科目一般应在年初设置完毕,年度中间可以按规定追加新的会计科目,删除未使用(年初无余额,本年无发生额)过的会计科目,年度内运用过的会计科目,即使余额为零,也不得删除。
第三十二条 新会计年度开始,应及时结转各帐户年初余额。
当年记帐以后,年初余额不得直接修改,只能通过填制凭证调整。
第三十三条 任何登记入帐的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各项目应填列齐全、规范。记帐凭证应连续编号。
第三十四条 记帐凭证必须经复核人员复核。复核签字后,方可登记入帐。
同一张记帐凭证,制证与复核、录入与复核不能是同一个人。
第三十五条 已登记入帐的凭证数据,如有差错,应通过填制凭证调整。
第三十六条 出纳人员根据审核过的凭证办理收入或付出款项。现金帐及银行帐可由机器直接登记。现金收支较多的出纳员,可设备查辅助帐。
单位每天必须将当日发生的现金收支数据输入计算机并打印输出库存现金日报表。出纳人员应将库存现金实有数与现金日报表的数字核对,确保帐实相符。
第三十七条 单位必须及时将存贮在机器上的帐簿数据打印出书面帐簿。日记帐要求每天打印,一般帐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月或按季打印。平时可只打印满页的帐簿数据,年末必须将全部帐簿数据打印输出。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根据帐簿数据自动生成报表,凡可从帐簿中取数的数据,不得由人工输入,保证帐表数据一致。
第三十九条 省管理局报部的会计报表要按部规定的格式上报,遇报表格式变动时,应按规定调整,不得自行改变。
第四十条 单位应同时以软盘和书面形式上报报表,并保证两种报表形式数据一致。正式上报的会计报表不得用压感打印纸打印。
第四十一条 所有由计算机打印输出的书面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格式、内容等必须符合制度的规定,并由有关人员人工签章。

第七章 系统维护
第四十二条 系统维护的任务:
(一)实施对系统硬件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在系统发生故障时,排除和恢复运行。
(三)在系统扩充时负责安装、调试、直至正常运行。
(四)在系统环境发生变化时,随时做好适应性的维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 系统维护工作,由专职的硬件和软件维护人员承担。
第四十四条 软件维护
(一)正确性维护:纠正软件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
(二)完善性维护:使用过程中发现功能不全或运行效率不高时,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优化处理。
(三)适应性维护:在应用环境发生变化时,如会计制度修改、人员变更等情况,及时地做必要的系统适应性修正。
第四十五条 系统硬件的维护
(一)一般情况下每月月末全面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硬件故障,及时进行故障分析,并做好检查维修记录。
(三)在设备更新、扩充、修复后,由系统管理员与维护员共同研究决定,并由系统维护人员实施安装和调试。
第四十六条 未经系统管理员允许的维护不得进行,任何软、硬件维护都必须留下记录。
第四十七条 软件修改手续
(一)由系统管理员提出软件修改请求报告,由有关领导审批。
(二)将原软件程序清单存档。
(三)实施软件的修改,形成新的文档资料。
(四)发出软件修改后使用变更通知。
(五)进行试运行,根据运行情况作总结并修改文档资料。
(六)发出正式运行通知。
(七)软件做新的备份并同定稿的文档资料一起存档。

第八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系统档案管理分为两个组成部分,一是对财会信息数据载体的管理,二是对系统技术档案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财会信息数据载体分为二个部分:一是由计算机打印输出的书面凭证、帐簿、报表等资料,二是指装载有数据的磁介质,如磁盘、磁带等。
(一)对打印输出的凭证、帐表的保存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存档的凭证、帐表一律不能用压感打印纸。
(二)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及时将所有帐、表打印出来,以供保存。
(三)系统中存贮的数据要及时备份,以防在计算机发生意外事故时可恢复到最近状态。决算报表的存贮介质,其保存时间、方法同存贮帐簿的磁介质。在保存期间要根据磁介质的性能,定期做好再备份工作。
(四)磁介质档案的保存所要求的必要环境条件,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落实。
第五十条 系统的技术档案是指系统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技术文件,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项目开发计划、软件需求说明、数据要求说明、概要设计说明、详细设计说明、数据库设计说明、用户手册、测试计划,测试分析报告、开发进度月报、项目开发总结和源程序清单等。系统的技术档案资料以书面形式保存。
第五十一条 软件系统一经评审正式运行后,所有技术档案资料经整理后按规定正式存档。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或需对某个模块进行修改时,经系统管理员提出,并写出系统软件修改说明书,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调档,并按规定进行工作。修改完成后应建立新的技术文档资料。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私自动用技术文档和对源程序进行任何操作。使用其他单位开发的软件的文档资料,管理方法比照上述规定。
第五十二条 系统技术资料的销毁。在软件停止使用或版本更新后,原技术文档应保存三年后方可销毁。
第五十三条 软件开发单位在向使用单位有偿转让软件时,应无偿提供全套技术文档资料,数据文件结构,以及有关数据流向。但原程序不在上述范围。

第九章 奖惩制度
第五十四条 开发和建立会计电算化系统是资金、人力高投入的工作,充分调动会计、计算机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将有利于人员能力的充分发挥,创造较高效益。为此,对在开发和建立系统过程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第五十五条 对疏于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引起系统故障,造成损失的应撤下岗位,经教育学习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五十六条 对故意破坏系统或严重失职或篡改数据使系统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及领导人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会计电算化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总结,制订下一步发展规划,组织交流经验,进行评比,奖优罚劣。
会计电算化工作开展的关键是人员素质,所以人才培养应做到制度化、长期化,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计算机知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涉及的内容按财政部和邮电部有关电算化的规定以及邮电企业会计制度办理。
第五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直属企业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报部经营财务司备案。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部经营财务司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地质勘查项目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地质勘查项目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项目监理单位,各有关地勘单位:
为规范我省地质勘查项目监理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省地质勘查监理队伍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制订了《山西省地质勘查项目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地矿 地质勘查 办法 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7年4月23日印发
山西省地质勘查项目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山西省内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的监督管理内容,保证勘查项目的顺利实施及工作质量和资金的合理使用,依据《山西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出资、省出资并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理工作。项目实行监理责任制,项目监理单位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监理人对项目监理单位负责。
第三条,地质勘查项目监理单位依照下列条件聘请地质勘查项目监理人员。
(一)地质勘查项目监理人员应品德端正、遵纪守法、熟悉矿产勘查工作的相关业务,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
(三)在地质勘查或相关经济工作岗位工作10年以上,在勘查工作中担任过矿产勘查项目及相关专业的技术负责,从事过矿产勘查工作的组织管理的;
(四)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或经济规范,并有较为突出的工作业绩的;
(五)能够承担并完成委托监理工作,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野外勘查工作,年龄不超过65岁的。
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确认。
第五条,监理工作人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有权查阅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
(二)有权以专家身份参与项目的论证、设计审查、成果验收等。
第六条,监理工作人员履行如下义务:
(一)每年不少于三次到实地对项目实施进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型山地工程的开工及完工,监理人员必须到场监理;
(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进行技术指导;
(三)编写项目监理建议书。
第七条.监理工作人员对项目监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行业地质勘查规范、规定等技术标准;
(二)经批准的项目设计、审查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意见;
(三)项目主管部门的其它相关文件。
第八条,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质量体系运行状况;
(二)抽查勘查施工质量;
(三)核实地质找矿成果;
(四)纠正违反设计或技术规定程序的做法;
(五)提出调整工作部署及施工方案建议。
第九条,项目监理工作程序:
(一)项目监理单位收到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委托书后,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监理单位对每一个监理项目编制监理计划,报项目主管部门。每个监理小组不得超过3个监理项目;
(二)监理计划应包括项目监理组组长、组员名单、监理过程及总体时间安排,以及对勘查单位的要求,每组监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三)项目主管部门认可后的监理计划,要正式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抄送勘查单位;
(四)勘查单位收到监理计划后,按计划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按时间要求送达监理单位及监理专家。
第十条,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要求
(一)监理组现场监理对各类工程质量、原始编录、原始图件、野外记录本、记录卡、原始数据、表格、样品测试结果清单、实物标本等进行检查,检查比例不少于10%,详细检查考评内容及要求见附表(1-6);
(二)野外监理时,勘查单位应为监理工作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同时勘查单位有关负责人必须在现场配合监理工作,勘查单位应按监理工作人员提出的监理意见部署和改进工作,并按要求书面上报执行情况,对监理建议书有异议的,可向项目主管部门反映;
(三)监理人员在离开监理现场后及时写出监理建议书,报监理单位,抄送勘查单位,监理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监理时间、地点、监理人员、现场情况;
2、工作进展情况;(是否按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
3、取得的主要成果;
4、质量情况,项目质量体系的建立、运行情况,地质探矿工程考评情况;
5、勘查中遇到的问题;
6、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7、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更设计,由勘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提出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项目野外工作全部结束,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建议书完成最终监理报告。监理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整体质量评述;
(二)项目整改意见评述;
(三)主要成果评述。
第十三条,野外验收要按照勘查合同的时间要求,在施工单位全部完成野外施工任务后,提出书面申请,见附表7,并且有监理单位最终监理报告,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与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野外验收。
第十四条,野外验收主要内容。
(一)质量体系运作是否正常;
(二)原始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三)是否完成了规定的目标任务;
(四)是否完成了设计批准的工作量;
(五)项目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野外验收实行评分等级制,评分表见附表8,评分实行百分制,根据总分多少划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75-89分),合格(60-74分),不及格(60分以下)。最终填写地质勘查项目野外验收意见书(见附件1)。
第十六条,项目成果报告最终验收。
(一)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报告编写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见附表9);
(二)报告验收前,项目实施单位准备好以下资料:
1、野外验收意见书;
2、项目合同、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
3、文字报告(送审稿)及附图、附表;
4、项目监理报告;
5、初审意见书。
第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确定验收成员,验收时间、验收地点,验收组一般由5-7人组成。
第十八条,成果报告验收一般采用会议评审验收的形式,通过听取项目负责人介绍、答辩,审查各类资料,填写成果报告等级评分表(见附表10)通过会议讨论现场形成评审意见书(见附件)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对项目监理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对监理单位的工作业绩做出优、良、差的等级评审。对优秀的监理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差的监理单位提出批评及整改意见,连续两年被评为差的取消监理资格。
第二十条,监理工作人员对于有本人参加或有本人亲属参加的项目,项目监理单位应调整监理人员,采取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监理工作人员应依法监理、秉公办事、恪尽职守、实事求是,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因泄密造成国家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如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妨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解聘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作经费在专项监理费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地质剖面原始地质编录考评表
项目名称:                                勘查单位(盖章)
项目 考评内容及要求 标准分 扣分因素 评分
1.文字记录质量
(45分) ⑴记录的格式、描写内容和顺序及计量单位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 1处不符合要求扣0.1~0.5分
⑵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语言精练、概念清楚、字迹清晰 5 有缺陷扣0.5~2分
⑶地层分层合理,各层之间接触关系叙述清楚 10 分层欠合理1处扣0.5~1分,接触关系漏述1处扣0.5分
⑷岩石定名基本准确,岩性描述详细且与定名符合 10 定名有误或与描述不符1处扣0.2~0.5分,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⑸蚀变与矿化、岩(矿)脉、构造与化石等特征描述详尽 10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⑹各种产状数据齐全、准确、有代表性 5 漏、错1处扣0.2~0.5分,代表性差1处扣0.1分
2.剖面图质量
(25分) ⑴比例尺与图式、图例等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内容齐全,图面整洁,字迹清晰,花纹美观 5 图式或图例不符合要求1处扣0.1分,内容缺项1处扣0.5分,图面有缺陷扣0.3~0.5分,比例尺选择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⑵剖面起点、终点和工程位置、地质 界线及各种数据准确,按比例尺要求的地质体和重要地质现象无遗漏,各种构造要素表示合理。剖面图与平面图吻合,与文字记录相符 15 一般缺陷或错漏扣0.5~1.5分,多处不吻合或不一致扣1分
⑶柱状图内容齐全,层次合理,厚度准确,文字综述合理简练,化石名称书写正确 5 有缺陷扣0.5~2分
3.控制程度
(5分) 露头(天然和人工)点密度符合相应比例尺的要求 5 有不足扣0.5~2分
4.采样质量
(10分) ⑴岩、矿石和化石标本及其鉴定样品采集具系统性、代表性,专门样品采集的种类、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2 标本及其样品采集欠系统扣0.1~0.5分,代表性差1处扣0.1分,专门样品采取不足扣0.2~0.5分
⑵采取方法和样品重量、标本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3 采样方法不符合设计要求1处扣0.1分,样品重量、标本规格欠符合要求扣0.3~1.2分
⑶按有关标准要求完成采样编录,标本、样品位置和编号在文字记录和有关图、表中注记清晰、无误无漏 5 采样编录欠符合要求扣0.5~2分,注记误、漏1处扣0.2分
5.室内整理情况
(10分) ⑴逐日整理野外现场编录资料(含标本和样品) 3 整理不及时扣除3分
⑵收到各类实验测试结果后,及时完成样品登记,并注记、补正文字记录 2 登记或注记、补正不及时扣除2分,登记或注记有误1处扣0.1~0.2分
⑶文、图按有关规定要求整饰着墨,每一剖面野外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有关原始资料 2 整饰着墨有缺陷扣0.2~0.8分,资料提交不及时扣1分
6.检查验收情况
(5分) 自检、互相、组级检查、分院抽查和实地抽查及时、认真,对检查出的问题处理及时、认真作好质量记录 5 检查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问题处理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无质量记录不得分

注:按单剖面评分后加权计总分.
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盖章)
附表2
地质填图地质编录考评表
项目名称:                                勘查单位:(盖章)
项目 考评内容及要求 标准分 扣分因素 评分
1.野外地质记录质量
(35分) ⑴记录项目和格式、描写内容和顺序及计量单位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 每1处不符合要求扣0.1~0.3分
⑵地层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语言精练、概念清楚、字迹清晰 3 有缺陷扣0.3~1.5分
⑶岩石定名基本准确,岩性描述详细且与定名相符 10 定名有误或与描述不符1处扣0.2~0.5分,描述遗漏或简单1处扣0.2分
⑷蚀变与矿化、岩(矿)脉、构造与化石等特征描述详尽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⑸各种产状数据齐全、准确、有代表性质 3 漏、误1处扣0.1~0.3分,代表性差1处扣0.1分
⑹对接触关系等重要地质现象绘制必要的素描图,并作详细记录。有50%以上露头点的路线应作信手剖面。文、图相符,图式、图例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 应绘而未绘素描图1处扣0.3分,应作而未作信手剖面1处扣0.5分,有缺陷1处扣0.1分
⑺路线地质记录连续,界线点控制准确,重要地质现象有详细记录 5 有缺陷1处扣0.1~0.5分
2.野外手图质量
(5分) ⑴内容齐全、准确,并与文字记录相符 4 缺项、有误或与记录不符1处扣0.1分
⑵面图整洁,字迹清晰 1 有缺陷扣0.1~0.4分
3.槽井探编录质量
(5分) 参见表QD-35《探槽原始地质编录质量考评表》 5 参见表QD-35《探槽原始地质编录质量考评表》
4.采样质量
(10分) ⑴岩、矿石和化石标本及其鉴定样品采集齐全、专门样品采取的种类、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2 标本及其样品采集不足扣0.1~0.5分,专门样品采集不足扣0.2 ~0.5分
⑵采样方法和样品重量、标本规格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 采样方法不合要求1处扣0.3分,样品重量、标本规格欠合要求扣0.3~1.2分
⑶按有关标准完成采样编录,标本、样品位置和编号在文字记录和有关图、表中注记清晰、无误无漏 5 采样编录欠符合要求扣0.5~2分,注记误、漏1处扣0.2分
5.实际材料图质量
(30分) ⑴比例尺和图式、图例等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图面整洁,字迹清晰 5 图式或图例不符合要求1处扣0.1分,图面有缺陷扣0.1~0.3分,比例尺选择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⑵图面表示内容齐全,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实际材料图与手图相符,与文字记录一致 10 内容缺项1处扣0.1~0.2分,出现不符合或不一致现象1处扣0.5分
⑶图面地质体间结构合理,代号齐全正确,地质体和地质界线控制程度达到有关标准要求或设计要求 15 图面结构不合理1处扣0.2分,代号遗漏或有误1处扣0.1~0.2分,控制程度不够1处扣0.5~1分
6.室内整理情况
(10分) ⑴逐日整理野外现场编录资料(含标本和样品),及时编写路线地质小结和转绘实际材料图 4 整理不及时扣0.4~0.8分,路线地质小结编写不及时扣0.4~0.8分,实际材料转绘不及时扣0.4~0.8分
⑵收到各类实验测试结果后,及时完成样品登记,并注记、补正文字记录 4 登记或注记、补正不及时扣除1~2分,登记或有误1处扣0.1~0.2分
⑶文、图按有关规定要求整饰着墨,野外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有关原始资料 2 整饰着墨缺陷扣0.2~0.8分,资料提交不及时扣1分
7.检查验收情况
(5分) 自检、互检、组级检查、分院抽查及时、认真,对检查出的问题处理及时、认真做好质量记录 5 整饰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问题处理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无质量记录不得分

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盖章)
附表3
探槽原始地质编录考评表
项目名称:                              勘查单位:(盖章)
项目 考评内容及要求 标准分 扣分因素 评分
1.工程质量
(5分) 工程中基岩揭露程度完全达到地质编录和采样的要求 5 按未达要求部分占工程长度比例扣分,重要地质界线不清1处扣1分
2.文字记录质量
(45分) ⑴记录项目和格式,描述内容和顺序及计量单位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 1处不符合要求扣0.1~0.5分
⑵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语言精练,字迹清晰 5 有缺陷扣0.5~2分
⑶分层合理,各层次间接触关系叙述清楚 6 分层欠合理1处扣0.3~0.6分,接触关系漏述1处扣0.3分
⑷岩、矿石定名基本准确,岩性描述详细且与定名相符能清楚反映出岩(矿)石的宏观特征及变化情况 10 定名有误或描述不符1处扣0.2~0.5分,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⑸蚀变与矿化的岩石和矿物特征、种类、强度及其关系等描述清楚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⑹构造类型、特征、性质及其蚀变、矿化和相邻地质体的关系描述正确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⑺各种产状数据齐全、准确、有代表性 3 漏、误1处扣0.3分,代表性差1处扣0.1分
3.素描图质量
(15分) ⑴比例尺和素描壁选择及图式、图例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内容齐全,图面整洁字迹清晰,花纹美观 3 图式或图例不符合要求1处扣0.1分,内容缺项1处扣0.1~0.3分,图面有缺陷扣0.1~0.3分,比例尺或素描壁选择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⑵地质界线和各种数据准确,按比例尺要求地质体和重要地质现象无遗漏。槽底与槽壁间吻合,与文字记录有关内容和数据相符 12 界线和数据有误1处扣0.5~1分,出现不吻合或不一致现象扣1分
4.采样质量
(20分) ⑴样品、标本采集齐全、准确、有代表性 5 漏采样品1处扣除1分,代表性差1处扣0.2~0.5分
⑵布样原则、采样方法及样品规格和重量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0 布样原则或采样方法不合要求1处扣0.5~1分,样品规格欠合要求1处扣0.2分,样品重量严重超差不得分
⑶按有关标准要求完成采样编录(含“二次编录”),样品位置和编号在文字记录和有关图、表及工程中注记清晰、无遗漏 5 注记误、漏1处扣0.2分,工程中刻槽样未标记扣1分,未进行“二次编录”不得分
5.室内整理情况
(10分) ⑴及时整理野外现场编录资料(含标本、样品) 3 整理不及时扣1~3分
⑵收到各类实验测试结果后,及时完成样品登记,并填入素描图和注记、补正文字记录 5 登记或注记、补正不及时扣1~2分,登记或注记有误1处扣0.1~0.2分
⑶文、图按有关规定要求整饰着墨,单工程野外编录结束后及时提交有关原始资料 2 整饰着墨有缺陷扣0.2~0.8分,资料提交不及时扣1分
6.检查验收情况
(5分) 自检、互检、组级检查、分院抽查和实地抽查及时,对检查出的问题处理及时、认真作好质量记录 5 检查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问题处理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无质量记录不得分

注:按单个工程评分后加权计总分.
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盖章)
附表4
坑井探原始地质编录考评表
项目名称:                               勘查单位:(盖章)
项目 考评内容及要求 标准分 扣分因素 评分
1.文字记录
(45分) ⑴记录项目和格式、描写内容和顺序及计量单位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 1处不符合要求扣0.1~0.5分
⑵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语言精练,字迹清晰 5 有缺陷扣0.5~2分
⑶分层合理,各层次之间接触关系叙述清楚 6 分层欠合理1处扣0.3~0.6分,接触关系漏述1处扣0.3分
⑷岩、矿石定名基本准确,岩性描述详细且与定名相符,能清楚反映出岩(矿)石的宏观特征及变化情况 10 定名有误或描述不符1处扣0.2~0.5分,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⑸蚀变与矿化的岩石和矿物特征、种类、强度及其关系等描述清楚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⑹构造类型、特征、性质及其蚀变、矿化和相邻地质体的关系描述正确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⑺各种产状数据齐全、准确、有代表性 3 漏、误1处扣0.3分,代表性差1处扣0.1分
2.素描图
(20分) ⑴比例尺和图式、图例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内容齐全,图面整洁字迹清晰,花纹美观 5 图式或图例不符合要求1处扣0.1~0.3分,内容缺项1处扣0.2~0.5分,图面有缺陷扣0.2~0.5分,比例尺选择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⑵地质界线和各种数据准确,按比例尺要求地质体和重要地质现象无遗漏。壁、顶、掌子面间吻合,与文字记录有关内容和数据相符 15 界线和数据有误1处扣0.5~1分,出现不吻合或不一致现象扣1分
3.采样质量
(20分) ⑴样品、标本采集齐全、准确、有代表性 5 漏采样品1处扣1分,代表性差1处扣0.2~0.5分
⑵布样原则、采样方法及样品规格和重量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0 布样原则或采样方法不符合要求1处扣0.5~1分,样品规格欠符合要求1处扣0.2分,样品重量严重超差不得分
⑶按有关标准要求完成采样编录(含“二次编录”),样品位置和编号在文字记录和有关图、表及工程中注记清晰、无遗漏 5 注记误、漏1处扣0.2分,工程中刻槽样未标记扣1分,未进行“二次编录”不得分
4.室内整理情况
(10分) ⑴随坑道施工,及时整理野外现场编录资料(含标本、样品) 3 整理不及时扣1~3分
⑵收到各类实验测试结果后,及时完成样品登记,并填入素描图和注记、补正文字记录 5 登记或注记、补正不及时扣1~2分,登记或注记有误1处扣0.1~0.2分
⑶文、图按有关规定要求整饰着墨,单工程野外编录结束后及时提交有关原始资料 2 整饰着墨有缺陷扣0.2~0.3分,资料提交不及时扣1分
5.检查验收情况
(5分) 自检、互检、组级检查、分院抽查和实地抽查及时,对检查出的问题处理及时、认真作好质量记录 5 检查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问题处理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

注:按单个坑道评分后加权计总分.
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盖章)
附表5
机械岩芯钻探原始地质编录考评表
工程编号:                          勘查单位:(盖章)
项 目 考评内容及要求 标准分 扣分因素 评分
1.布 孔
(5分) 钻孔(定位、方位、斜度)布置准确,符合设计要求 5 1项不准确(超差)扣1.5~2分
2.文字记录
(45分) ⑴记录项目和格式、描写内容和顺序及计量单位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 1处不符合要求扣0.1~0.5分
⑵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语言精练,字迹清晰 4 有缺陷扣0.4~2分
⑶分层合理,按比例尺要求地质体和重要地质现象无遗漏,各种地质界线划分准确,各层之间接触关系叙述清楚 6 分层欠合理1处扣0.6分,界线划分欠准确或接触关系漏述1处扣0.2分
⑷岩、矿石定名基本准确,岩性描述详细且与定名相符,能清楚反映出岩(矿)石的宏观特征及变化情况 10 定名有误或描述不符1处扣0.2~0.5分,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⑸蚀变与矿化的岩石和矿物特征、种类、强度及其关系等描述清楚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⑹构造类型、特征、性质及其蚀变、矿化和相邻地质体的关系描述正确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⑺各种原始和计算数据无误,岩芯丈量准确,轴夹角数据齐全、准确、有代表性 5 数据有误1处扣0.1~0.2分,轴夹角测量不全或代表性差1处扣0.2分
3.柱状图
(15分) ⑴比例尺和图式、图例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内容齐全,图面整洁字迹清晰,花纹美观 5 图式或图例不符合要求1处扣0.1~0.2分,内容缺项1处扣0.2~0.5分,图面有缺陷扣0.2~0.5分,比例尺选择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⑵分层界线和各种数据准确,与文字记录有关内容和数据相符 10 界线数据有误1处扣0.1~1分,出现文、图不符现象1处扣0.5分
4.采 样
(20分) ⑴样品、标本采集齐全、有代表性 5 漏采样品1处扣1分,代表性差1处扣0.2~0.5分
⑵布样原则、采样方法及样品长度和重量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0 布样原则或采样方法不符合要求不得分,样品长度欠符合要求1处扣0.2分,样品重量严重超差不得分
⑶按有关标准要求完成采样编录(含“二次编录”),样品位置和编号在文字记录和有关图、表中注记清晰、无遗漏 5 注记误、漏1处扣0.2分,劈芯样岩芯未作标记或无样牌扣1分,未进行“二次编录”不得分
5.室内整理情况
(10分) ⑴随钻孔施工,及时整理野外现场编录资料(含标本、样品) 3 整理不及时扣1~3分

⑵收到各类实验结果后,及时完成样品登记,并填入柱状图和注记、补正文字记录 5 登记或注记、补正不及时扣1~2分,登记或注记有误1处扣0.1~0.2分
⑶文、图按有关规定要求整饰着墨,终孔后及时提交有关原始地质资料和有关的附属表格及钻孔质量验收报告 2 整饰着墨有缺陷扣0.2~0.8分,附属表格每缺一种扣0.2分,质量验收报告填写不及时扣0.5分,资料提交不及时扣1分

6.检查验收情况
(5分) 终孔后及时实地检查原始地质编录。自检、互检、组级检查和分院级抽查及时、认真、并对检查查出的问题处理及时、认真。作好质量记录 5 实地或室内检查不及时不认真扣1~2分,问题处理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无质量记录不得分

注:按单个钻孔评分后加权计分.
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