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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1:13: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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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旅办发〔201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今年以来,全国旅游业总体保持了安全平稳的发展态势,但近期接连发生了多起旅游交通等突发事故。3月18日,云南省国旅一旅游团所乘坐云南楚雄交通运输公司车辆,在保山至大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5人死亡、14人受伤;4月3日,河南省中旅一旅游团所乘大巴在京港澳高速鹤壁段发生追尾事故,造成5人死亡、20人受伤。此外,福建、广西等地也发生了多起旅游交通、溺水等突发事故,给广大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为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旅游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格落实旅游安全责任
  各级旅游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等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年”、“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和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行业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对旅行社等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落实旅游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各旅游企业落实国发23号文的精神,强化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

  二、突出重点,积极开展旅游安全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
  各级旅游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旅游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和指导工作。一要针对即将来临的旅游高峰以及“五一”假期等重要时间节点,早筹划、早预防、早行动,积极组织开展旅游安全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二要针对近期旅游交通事故多发频发趋势,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督促旅行社强化用车环节的“人、车、路、天”等风险点的管控,加强源头治理,推动联合执法,多层次、多手段全面排除旅游交通安全隐患。三要针对主要旅游景区等游客聚集场所、旅游餐饮等风险集中领域,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治理、联合执法,有效排除各类风险隐患,严防事故发生。同时,要密切关注近期部分地区发生的H7N9禽流感疫情,督促旅行社强化对出入疫情发生地区旅游团队的管控和服务,一旦发现游客有发热、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要及时提醒游客就近就诊,如确诊要及时上报。

  三、加强督促引导,切实增强旅游安全工作成效
  各级旅游部门要加强旅游安全监督检查,上下联动,在组织企业认真开展安全自查的同时,组织专门检查组,深入一线、靠前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新问题。同时要积极引导企业结合自身业务特点,主动研究、提前预防各类新型风险,积极做好相关应急预案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长效提升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

  四、强化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制度,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水平
  各级旅游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应急值守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应急响应及时。要切实执行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特别是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重大旅游突发事件,要在2小时内报告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3年4月1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1995]96号

1995-01-0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八号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质监﹝2010﹞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43号)文件精神,厦门市设立厦门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与厦门市财政局商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4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标准化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本市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重要标准宣贯、建立本市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等标准化管理工作,以及对全市从事标准研制、承担国内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秘书处工作、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等予以资助和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标准化资金预决算编报以及具体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和使用。

  第四条 标准化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重要标准宣贯、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等专项费用支出的标准化工作经费。

  (二)标准化资助经费。主要包括:

  1、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包括:

  (1)主导或参与制定(含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市级,下同)的项目。

  (2)承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3)其它依照规定可以获得资助经费的项目。

  2、参与国内或国际标准化活动资助经费。包括:

  (1)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工作组(含标准制定工作组,下同)秘书处工作的项目。

  (2)承担全国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工作组(含标准制定工作组,下同)秘书处工作的项目。

  (3)其它依照规定可以获得标准化活动资助经费的项目。

  3、国家、省、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资助经费。

  (三)标准化奖励经费。主要包括:

  1、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和“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项目。

  2、采用国际标准并获得批准使用采标标志产品的项目。

  3、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

  4、其它依照规定可以获得标准化奖励经费的项目。

  第五条 标准化资金的具体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43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请标准化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报的统一要求向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的8月31日。申请项目应是申请截止日期前一年内已完成的项目。

  第七条 申请标准化资金扶持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厦门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有效复印件)。

  (三)相关项目有效证明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第八条 对于申请的项目,由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相关政策提出资助或奖励额度,列入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划拨资助或奖励经费。

  第九条 各申请标准化资金扶持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标准化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重复申请或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标准化资金。有关部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标准化资金。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会同厦门市财政局加强对标准化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挤占、截留、挪用,重复申请或弄虚作假骗取标准化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将由有权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技术、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等客观原因发生损失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经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后,报厦门市财政局审批核销。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厦门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单位地址

邮 政

编 码


法 定

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联 系 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传 真


申请额度


开户银行

帐 号


开户名称


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及项目获同类资助或奖励情况(可另

附页)


申 请

单 位

意 见
(盖章)

市质监局

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