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1997年)
中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7年4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谊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吉方)的要求,同意派遣由针灸科医生两名、口腔科医生两名、耳鼻喉科医生一名、眼科医生一名、翻译一名、厨师一名,共八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工作期限为两年,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至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吉布提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吉方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贝尔蒂耶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医用敷料、药品、化学试剂和器械由吉方负责提供。吉方不能解决的针灸器具和少量中成药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中方赠予吉方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吉布提。吉方负责报送、提货和在吉布提境内的运输,并负担所需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往返吉布提的旅费、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包括伙食费、零用费等)、汽车燃料和维修费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空调机、电话、电冰箱和必要的家具)、水电费、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等由吉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吉方免除他们的各项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吉方应保证中国医疗队员的安全。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享受中、吉两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期间应遵守吉布提法律和有关法令,并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在吉布提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吉方需要续签,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再行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布提共和国
驻吉布提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外交和国际合作部长
郭 邦 彦 穆罕默德·穆萨·谢海姆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吉布提派遣第九批医疗队的议定书,已于1997年3月20日由我驻吉布提大使郭邦彦和吉布提外交和国际合作部长穆罕默德·穆萨·射海姆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吉布提签字。
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议定书正本(中、法文)已送外交部存档。
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部分品种目录的通知
卫生部 总后卫生部 国家医药管
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部分品种目录的通知
卫生部 总后卫生部 国家医药管
(1994年1月25日)
为加强国家对药品生产和使用环节的科学管理,保证人民防病治病的基本需求,适应医疗体制改革的需要,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成立了《国家基本药物》领导小组,制订了《国家基本药物》工作方案,组织制订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所列品种是专家和基层广大医药工作者从我国临床应用的各类药物中,通过科学评价,遴选出来的具有代表性的药物。这些药物具有疗效好、不良反应小、质量稳定、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特点。现将中药制剂以及抗感染等十一类化学药品的《国家基本药物》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执行。
推行《国家基本药物》是我国卫生工作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世界卫生组织于1975年倡导基本药物行动,这对引导药品生产,指导临床合理用药,控制滥用药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减少浪费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与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相一致,并为制定
医疗保险制度药品报销范围提供科学的依据。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基本药物》是临床合理用药的依据,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本辖区内各医疗单位认真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在购药及开方等环节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临床合理用药。在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卫生部。
二、各地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要抓好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工作,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和供应,衔接好药品产、供、用之间的关系,既要做到净化药品市场,又要保证临床用药方便及时、安全有效。
三、为鼓励、支持新药的开发和生产,凡我国自行研制、开发的一类新药,在其批准试生产后即可作为基本药物使用,但同时要按照规定进行第三期临床试验及标准转正工作,并依据临床应用情况决定能否继续列入《国家基本药物》。
四、各地卫生厅(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从少数民族广泛习用的民族成药中增选5-10%的品种,作为《国家基本药物》地方性补充品种;军队可以从军用特需药品中增选少量药品作为军用补充品种。增选的品种要及时向卫生部及有关部门备案。
五、尚未公布的其他类化学药品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将陆续公布。对现已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将定期组织调整,以保证医疗的需要。
六、各地及各有关部门应努力做好推行《国家基本药物》的宣传工作,讲明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的目的意义,以发挥其作用。
附件:中药制剂、抗感染等十一类化学药品的《国家基本药
物》目录(略)
199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