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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7:42: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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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2年6月1日 财税〔200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一个时期以来,许多地区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在原合同以外大规模追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对这些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否比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102号〕的规定,单独计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经研究,为鼓励大型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效率,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以上税收优惠须经企业申请,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各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将批准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其先期投资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加以区分,分别设立账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凡不能合理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企业收入、资产等比例合理划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追加投资业务,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就其按税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减免税年限中自2002年1月1日后的剩余年限享受优惠,2002年1月1日以前已征税款不再退回。


关于印发宿州市知名产品管理及质量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知名产品管理及质量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知名产品管理及质量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宿州市知名产品管理及质量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争创知名产品,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宿州知名产品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评价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的产品。
第三条 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宿州知名产品的培育、评价、确认和管理工作。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承担宿州知名产品评价的日常工作。
市直有关单位和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均不得另行组织类似的评价活动。
第四条 宿州知名产品评价工作以政府组织、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基础,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综合评价、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整体推进。
宿州知名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择优的原则。
宿州知名产品评价工作不得向企业收费、增加企业负担。
第五条 宿州知名产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并拥有自主商标权;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产品实物质量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在近3年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质量索赔事件;
(五)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证书;凡列入采用国际标准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采用国际标准证书;
(六)企业实施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质量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七)生产技术装备先进,产品的检验手段完备,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八)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质量信誉度和用户满意度高;
(九)产品年销售额、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第六条 宿州知名产品推荐和确认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申请的受理和截止日期。
第七条 企业申报宿州知名产品应如实填写《宿州知名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期上报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八条 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召开专家评审会、市场调查、社会调查等形式,对申报产品组织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宿州知名产品评价的具体标准由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应将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 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对经公开征求意见后的名单进行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授予宿州知名产品称号,颁发证书及奖牌。
第十一条 宿州知名产品称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企业可直接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宿州知名产品”字样。
宿州知名产品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可重新申请确认。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确认的,不得继续使用“宿州知名产品”字样。
第十二条 凡被确认为宿州知名产品的,均列入省级名牌产品培育计划,优先推荐、申报安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获得宿州知名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嘉奖;对获得安徽名牌产品或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奖金额的30%用于奖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余70%用于奖励企业有关人员。
市政府对名牌产品的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经济管理、科技等部门对名牌产品和知名产品生产企业,要在信贷、技改、科技、利用国债资金、财政贴息、利用外资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优先纳入计划予以保证。
第十五条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或者国家质量奖的,企业可按获证产品当年销售总额的3‰一次性提取奖励费用;对获得安徽名牌产品或者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可按获证产品当年销售总额的1‰提取奖励费用;对获得宿州知名产品称号的,企业可按获证产品当年销售总额的0.5‰提取奖励费用,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第十六条 宿州知名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由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宿州知名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并向社会通报:
(一)在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质量不合格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对消费者反映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无明显改进的;
(四)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失效或发生重大问题的。
第十七条 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宿州知名产品称号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同类产品为宿州知名产品的申请。
第十八条 参与宿州知名产品评价和质量奖励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遵循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嘉奖。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非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攻读中医学研究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非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攻读中医学研究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1-08-21

教学厅〔2001〕10号


  为了适应新世纪社会发展需要,提高中医学理论研究水平和促进学术进步,加速中医药现代化的步伐,探索培养中医学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新模式、新途径,经研究决定,从招收2002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起,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开展非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攻读中医学研究生的试点工作。现将《关于招收非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攻读中医学研究生试行办法》(见附件)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做好招生准备工作。

非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攻读中医学研究生试行办法

  一、培养目标



  招收非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攻读中医学研究生,按硕士研究生招生,进行硕博连读,培养具有从事中医学科学研究能力与创新思维、跨学科、复合型的高层次中医学专门人才。经过培养获得医学科学博士学位者应达到:

  掌握中医学学科较为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以及中医临床基本诊疗技能;具有运用自然科学或人文科学等知识,独立地创造性地开展中医科学研究的能力;熟练掌握英语,具有较强的听、说、读、写能力和运用英语进行中医学专业学术交流的能力。

  二、培养



  根据培养目标要求,按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后实施硕博连读培养模式,同时实施中期筛选制度。两年内按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学习,以及科研与临床能力训练,各项考试、考核合格者,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经过三年的培养,通过博士论文答辩者,授予医学科学博士学位;在两年课程学习中,有一门考试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学习,可再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继续完成硕士研究生阶段其他学习与训练,通过硕士论文答辩者,授予硕士学位。未达到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要求者,发给结业证书。

  三、招生考试



  (一) 招生



  1.招生单位与招生规模:北京中医药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和广州中医药大学,2002年每校招收20名。



  2.招生专业:中医基础理论。



  3.招生时间和范围:从2002年起,与本单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同步进行,面向全国招生。



  (二)报考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医药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中医药现代化事业献身的精神。



  2.获得理学、工学、哲学、文学、历史学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含应届毕业生)。



  3.在本科阶段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并获得相应的等级证书。



  (三)考试与录取



  1.考试:考生必须参加2002年国家组织的招收硕士研究生的统一入学考试(不组织单独入学考试)。考生可根据本科阶段不同的专业背景,从附件所列的49组试题中任选一组。



  2.试卷:命题、制卷以及阅卷等工作委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组织进行。



  3.复试与录取工作:试点学校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复试和录取工作



  4.培养方案将另行制订。试点学校可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附:非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攻读中医学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组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