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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

时间:2024-07-13 04:30: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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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4年8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26日公布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防教育,是指对公民进行以热爱祖国、保卫祖国为内容的的国防观念和国防知识教育。
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防教育是全民教育的组成部分,应当长期坚持,注重实效。根据不同对象,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知识教育与军事训练相结合。
第五条 进行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自治区、市(行署)、县(市、区)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委员会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自治区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规划;
(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五)组织开展国防教育理论研究工作。
国防教育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武装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宣传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计划,进行经常性的国防教育;
(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大、中、小学的不同特点,把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内容,并组织、督促学校开展国防教育;
(三)民政、劳动、人事、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安置转业退伍军人、拥军优属、法制宣传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四)科技、体育、卫生及其他部门,结合本部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五)人民武装、人民防空部门,结合民兵预备役建设、兵员征集和人民防空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六)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结合各自工作,开展群众性的国防教育。
第八条 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协助驻地的人民政府和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第九条 国防教育分为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两个层次。
全体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负责人,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预备役人员,高等院校、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接受重点教育。
第十条 普及教育应当结合各项工作进行国防的地位、作用和公民的国防义务、军事常识、人民防空等一般国防知识教育。
重点教育在接受普及教育的基础上,还应进行国防理论、国防法制、国防历史和地理等方面的知识教育,掌握一定的军事技能。
第十一条 国防普及教育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可以运用讲座、演出、影视、报告等多种形式进行。
对接受重点教育的对象和初级中学、小学学生还应当采取下列形式进行国防教育:
(一)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负责人结合政治学习、拥军优属或者通过短期培训等方式,进行国防教育;
(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和预备役人员按照国家军事机关的规定,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征兵等工作进行国防教育;
(三)高等院校、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应当结合军训、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四)初级中学和小学的学生通过国旗、国徽、国歌教育并结合德育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开展国防启蒙教育。
第十二条 每年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前后,各地应当集中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国防教育应根据不同对象选用教材。民兵、预备役人员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或者宁夏军区指定的教材;其他人员使用自治区国防教育委员会编写或指定的教材。
第十四条 进行国防教育的教员应当从地方、部队熟悉国防知识或掌握一定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聘。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培训国防教育的师资。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国防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各部门、各单位的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从本部门、本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防教育委员会对在国防教育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本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4年8月26日
关于网络域名法律保护的探讨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Internet Domain Name

赵华艳 山西财经大学

[中文摘要]:
互联网的发展深刻、迅速地改变着整个社会生活,它的出现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新问题。域名问题便是其中之一,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冲突等问题引起了国际国内学术界的普遍关注。现行法律却有待完善,无法适应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目前法律上侧重于对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忽视了对域名的保护,这是不公平的。此文目的在于呼吁我国加强域名的法律保护,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本文首先介绍了域名的概念、法律性质和基本特征,对域名有了大体的认识;其次对域名法律保护的国际现状进行分析,并指出我国应该借鉴某些先进的制度;再次介绍域名法律保护的国内现状并指出我国域名保护存在的不足;最后结合其他学者的观点,从立法、理论、实践和技术四个方面提出了笔者认为的合理建议和解决办法。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has changed the whole social life profoundly and quikely.At the same time its appearance brings a series of questions.The question of domain name is one of them.The question of dispute between domain name and tradi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s been followed with interest universally by international and internal academic circles.But the present law needs perfection.It can not keep abreast of the quick development of Internet.At present the law lays particular emphasis on 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but neglects the protection of domain name.It is unfair.This article is in order to call on our country to strengthe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omain name and perfect the interrelate law and regulations.This article first introduce domain name’s concept.legal character and basic feature,so has a general recognization;then analyse the international present situation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omain name and point out that our country should draw on some advanced regulations;third introduce the internal present situation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omain name and point out the deficiency of it;at last combine other scholar’s viewpoint,from the four respects of legislation.theory.practice and technology put forward some proposals and settlemental measures that I think reasonable.

[中文关键词]:
域名 法律保护 驰名域名 防御域名 否认声明

[Key Words]:
Domain Name;legal Protection;Famous Domain Name;Defence Domain Name;Deny Statement

前言

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的一场深刻的技术革命。互联网以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为基础,形成了全球性的、开放的、互联的网络空间,它对全球的经济、政治、法律都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随着互联网在全球的迅猛发展,域名作为一种在互联网上的地址,已成为一个具有商业价值的标志。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纠纷,域名问题引起了国际国内学理界的关注。据报载,到1996年底,我国有400家知名企业和城市的名称被人在国外抢注为域名;麦当劳公司为了取得McDonalds.com的域名,付出了800万美元的代价;北京一家公司因将他人商标大量抢注为域名,多次被推上被告席……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被人们重视,对域名在法律上的保护也值得探讨。

第1章 域名的含义、性质与法律特征

第1.1节 域名的概念

关于域名的概念,在立法上没有统一的规定,学理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诸如,“域名是联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它们是为了便于人们发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1]“域名是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与商标、商号等相类似,但又不同于商标、商号而区别域名使用人和其服务的标识性知识产权客体”;“从技术上讲,域名是为了方便计算机网络用户的使用或区分而使用的一连串有意义的字母或数字等组成的符号,它与计算机的IP地址是一一对应的”;“域名是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2]“域名是因特网用户在互联网上的名称、地址和所有信息资料的索引。”[3]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解释,“从技术上讲,域名只是因特网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可以说只是一个技术名词……从商界看,域名已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
上述对域名的理解多数侧重于技术性理解,而忽视了域名的独特功能。笔者认为,从技术角度讲,域名是互联网上进行网络定位和身份识别的字符化地址,容易识别和记忆,与IP地址相对应。从法律角度讲,域名是域名所有人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


第1.2节 域名的性质

域名的性质问题也就是域名是否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是否是知识产权。这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问题。迄今为止,尚无一个国家的立法对此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也未达成一致意见,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域名还不是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某些域名注册后经过商业使用和宣传获得与传统商业标识相同的效果,这部分域名可以获得与传统商业标识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商业标识功能并非域名必备的功能,并非所有的域名都具有商业标识价值。
第二种观点,域名是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可称之为域名权,应对其予以独立的法律保护。域名权,是指域名持有人对其注册的域名依法享有的专有权。[4]其理由是:域名是经过人的构思、选择或创造性劳动产生的智力成果,与著作权、专利等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域名构成知识产权的条件并不违反现有知识产权原理。故可将之归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
第三种观点,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将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归入工商业标志一类,因为它与商标、商号、原产地标记均具有工商业标志的标识性和区别功能;域名的价值性使其构成企业的无形资产;注册域名而产生的域名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法律确认性、时间性特征[5]。
第四种观点,域名不享有权利,因为法律对其尚未做出专门性规定。
按照我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权利的核心是利益,是一种法律可以并应当保护的利益,特定利益的存在是相应权利产生的前提与必然结果。就域名而言,由于网络空间本身是一种资源,故域名不论是仅作为一种网络地址还是同时作为一种网上商标,其持有人均因其而享有一定的独立利益。所以域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笔者认为,虽然目前对域名是否属于知识产权还存在许多争议,但域名在总体趋势上应当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确,域名和传统的知识产权之间有一定区别如全球性、时间性等方面,但他们具有许多相似处。域名具有传统知识产权的特征:首先,域名是一种无形财产,它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符合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即客体的非物质性。其次,域名是一种智力创造成果,它包含了人类的智力创造活动。域名之所以能够容易让人记住,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域名所有人申请时为了吸引网民再次访问精心构思、选择、创造较有特点的域名。这本身就是一种创造性劳动。域名的构成不象通讯地址一样机械地具有唯一性,域名有创意,有智力劳动在其中,即使对于那些仅反映公司或个人名称的缩写字母的创作高度很低,也有其特别的含义。比照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对域名构成知识产权的条件加以区别性要求并不违反现有知识产权原理。再次,域名具有专有性,这一特征类似于商标、商号、专利等传统知识产权。域名具有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应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但域名又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不宜划归到现有某些权利之下。由此可见,域名应当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至少是一种趋势,能否成为独立的知识产权有待探讨。

第1.3节 域名的法律特征

域名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3.1唯一性。
域名的唯一性是绝对的、全球性的,这是由网络全球性和网络IP地址分配的技术性特征所决定的。域名的唯一性不因行业、商品、地域等不同而改变。根据世界上达成的TCP/IP通信协议的规定,互联网上的每台计算机都有一个全球性唯一的统一格式的地址,即IP地址,每个IP地址对应的域名也是全球唯一的。
1.3.2排他性。
域名的排他性是唯一性的延伸,一个域名只能注册一次。“先申请先注册”的域名注册原则保证了域名全球范围内的排他性。域名具有绝对排他性,即某一域名已为某用户注册使用,其他用户就不能以同一域名再进行注册。
1.3.3标识性。
域名系统是为了标记和区分因特网上不同的用户计算机而建立的,具有明显的标识性特征。域名能为计算机所识别,同时也为网民所识别。域名的标识性有很强的技术性特征,计算机能够识别不同的域名,只要有细微的差别即被识别,同时,网民也是通过域名来识别不同的网站。域名的标识性是由它的唯一性所保障的,是全球性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燃气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燃气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

(2006年6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7月1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


  2006年6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1996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安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安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安市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办法》、2000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安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6月1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安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