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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2:39: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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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11月13日,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业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
(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
(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综合验收报告审查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将房屋和有关设施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
第九条 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完整的小区综合验收资料报送备案。
第十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
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13日)

深地税发〔2005〕49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4项)

  编 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2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

    3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4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01号 许可事项: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临时领购经营地发票(不含门面代开发票);

  (二)拆本使用发票;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不含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

  (四)跨规定的使用区域(仅限发票承印企业向深圳行政区域外)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第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七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二)拆本使用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外省(市)单位或个人来深临时从事经营活动;

  2.持有经营单位或个人税务登记地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已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3.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不超过10000元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拆本使用发票

  1.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2.确有需要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使用同一本发票。

  法律依据:以上条件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具备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硬件设备。

  法律依据:以上条件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1.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发票承印企业;

  2.该发票为外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印刷。

  法律依据:以上条件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纳税人业务需要。

  发票使用量大是指单一种类发票一年实际使用量在1000本或者在100000份以上。

  法律依据:以上条件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或保证书(原件1份);

  3.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原件1份);

  4.报验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二)拆本使用发票

  1.申请报告书(原件1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发票购领簿。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请报告(原件1份);

  3.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外省、市地方税务机关与发票承印企业签订的印制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外省、市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发票的生产任务通知单(包括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明细单。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发票管理制度(原件1份);

  3.发票票样(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领购发票)》(附表3)。

  (二)拆本使用发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自印发票)》(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经营地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二)拆本使用发票: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主管区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二)拆本使用发票: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主管区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需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有关附表,备齐资料报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申请人到税务行政许可窗口领取许可文书和发票领购簿。

  (二)拆本使用发票

  1.纳税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备齐资料交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2.税务机关实地检查;

  3.纳税人到受理窗口领取许可文书。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

  1.需使用计算机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备齐资料交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的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受理窗口领取许可文书。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1.申请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税务行政许可文书。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税务行政许可文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1个工作日内;

  (二)拆本使用发票:5个工作日内;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1个工作日内;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20个工作日内;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7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领购簿,有效期限180天;

  (二)拆本使用发票:许可文书,有效期限同该种发票的有效期;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许可文书;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许可文书;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文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凭许可文书和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

  (二)拆本使用发票:凭许可文书准予拆本使用发票;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凭许可文书准予使用计算机开票;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凭许可文书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凭许可文书准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领购发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1份);

  (四)业务合同文本或申请人从事的主要经营业务书面说明(原件1份);

  (五)领购国际海运业发票、国际船代发票需提供交通部门许可从事相应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需提供申请人税务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自开票人认定证书;领购保险、中介服务发票,需提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第(一)至(三)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五)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领购发票)》(附表3)。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需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有关附表,备齐资料报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到受理窗口领取许可文书和发票领购簿。
  
  十、行政许可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发票领购簿,一次批准,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许可文书和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
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经批准后,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生产经营规模小;
  (二)确实没有建帐能力;
  (三)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
  (四)税控装置必须使用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设备和软件。
  法律依据:第(一)至(三)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法人代表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该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领取《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规定的资料交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三)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行政许可窗口领取许可文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在获得许可后,可以不设置账簿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许可事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印花税票的销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5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第三十二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公布许可数量,直接向申请人所在地的区局申请;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在深圳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
   (二)承诺遵守《代售印花税票合同》所列明的有关约定;
   (三)受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人。
   法律依据:第(一)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第(二)、(三)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的,应提供法人登记证(或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证明(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代售印花税票合同》(附表4)。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经审核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人与主管区局签订《代售印花税票合同》;
  (三)税务机关核发《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印花税票代售合同》,有效期限为合同约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准予许可后,方可代售印花税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BOD5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7号




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BOD5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省《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中BOD5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请示》(黑环发[2001]13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没有专门针对医药原料药生产企业废水中BOD5排放的标准。根据医药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工艺特点和末端污染治理技术,其废水中BOD5的排放参照味精、酒精行业的排放标准值执行。
  二○○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