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6 19:03: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推行招标承包制。招标承包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凡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在海口市、三亚市,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五十万元以上)的,工程所在地在其他县(市)、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
标。
第四条 少数特殊工程(或保密工程)可由建设单位议定施工企业,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 凡持有效的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公司,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监督。并相应成立省、市、县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视工程规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凡中央、省属单位在省会所在地建设的工程项目,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在各市县兴建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建设厅直接管理。其他项目由省建设厅委托各市、县建委(城建局)管理。
(二)市、县属工程项目,分别由各市、县建委(城建局)管理。
第八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单位、投标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招标全过程是否公正合理。严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明招暗定的不法行为。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的形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招标单位无力组织的,可委托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招标工作必须按基建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并具备如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批准列入国家、省、市、县的年度基建计划;
(二)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业经批准;
(三)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场地、交通、水源、电源等准备工作就绪;
(五)持有城镇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项目审批表》;
(六)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
(七)已确定招标形式;
(八)投标企业资质等级已经审查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后才能着手组织招标会议。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内容、发包范围、工期和技术要求、材料设备供应方式、验收标准、可供施工使用的场地、供水供电、道路等;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说明;
(三)现场勘察,送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四)其他条款要求。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可以从工程投资中提取招标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点五至千分之二作为招标活动费用,包括用于补偿投标入围而未中标者。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参加投标企业应在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报送投标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法人委托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和开户银行帐号、资信证明;
(二)企业成立时间,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企业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过去承建的主要工程完成情况等;
(四)港澳及国外施工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要出具与我国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信用担保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从中选择三个至五个企业参加投标,报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投标企业发送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接到招标文件后,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填写标函,加盖本企业和法人代表印鉴,密封报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送出,不得修改。

第五章 标 底
第十六条 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也可委托工程咨询站、建设银行、标准定额站等单位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省核发的预算员证书,并在标底预算书上签名方能生效。
编制标底的依据是:
(一)工程设计文件,概预算和招标内容;
(二)国家和省有关定额和规定;
(三)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包括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定期发布的调整价格);
(四)现场施工条件等。
第十七条 标底编制后,按第七条规定,送省或省市、县招标办公室审查。有关人员要严守标底秘密,不得泄漏。

第六章 中 标
第十八条 开标前,由建设主管部门、建行、标准定额站、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织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原则。
第十九条 开标仪式由招标单位主持,投标企业参加,当众开启标书,公布各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内容和工程造价。招标领导小组按照中标原则,评定中标企业并当众宣布。然后报建设主管部门发给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 评定中标企业应根据如下基本条件:
(一)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
(二)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三)评定中标价以标底价为基数,按概算价下浮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十,按预算价上浮百分之三,下浮百分之十为限;
(四)能遵守工程合同及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 如果投标企业的投标价均超出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范围,分别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属标底无误的,招标领导小组按中标原则商定中标企业;
(二)属标底不准确的,复核调整标价后,评定中标企业。
第二十二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特殊工程不超过二十日),建设单位和中标企业必须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内容一致。
第二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一经送出,招标单位不得改变中标企业,中标企业不得拒绝承包中标工程任务。违者按中标造价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罚款,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中标企业必须自行完成中标工程主要部分的施工,附属工程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可分包给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但中标单位必须向招标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负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标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技术资质等级不相应的施工企业,不得转包工程牟利。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必须秉公办事,不得收取回扣或者索贿;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投标,不得弄虚作假或者行贿。违者,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在招标、投标工作中,转包中标工程从中牟利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施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按第三条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而不实行者,不准施工,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境外、省外(包括港、澳、台)独资企业在本省投资建设的项目,使用本省施工队伍可以自主决定;境内外、省内外合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海南省建设厅制定发布。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6月24日

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保障国家、经营者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于出售的住宅(含安居工程、“三区”改造工程、节能建筑工程)。
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商品住宅的开发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物价局是本市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市建行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和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对商品房价格进行审查,由市物价局在接件后20日内予以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
第五条 商品住宅实行竣工结算定价原则。开发企业应在商品住宅竣工后或销售前填报《商品住宅销售(预售)价格申报审核表》向市物价局申请定价。在定价时要详细提供各项工程成本、利润、税金及代收代支费用资料,并提供有关审批文件和市建行工程预算审查中心(负责除市财
政投资以外的商品住宅)和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市财政投资部分商品住宅和安居工程)等审查后的预、结算定案单等资料。
开发企业如需提前预售,可在基础工程结束前投资额达到总造价的25%以后,持上述资料报市物价局审批预售后,方可预售,待正式定价后一个月内,按批准的价格实行预售款多退少补。
第六条 商品住宅销售(预售)价格应以合理成本和规定利润、法定税金为基础,结合国家政策和供需状况要求确定。具体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费用。包括:土地费用和拆迁安置补偿费;规划、勘察测量、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房屋主体和室外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及非商业性配套公共建筑建设费;贷款利息;管理费;期间费用。其中:
1、土地费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规划、勘察测量、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3、房屋主体和室外建筑安装的工程费,按市建行工程预算审查中心或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审查定案后的费用计算,对超出设计标准装修的差价款,另行收取。
4、小区基础设施及非商业性配套公共建筑费,应依据实际发生费用或工程结(预)算计算;
5、贷款利息,在规定建筑周期内如需贷款,其利息根据银行提供的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利息计算(预售时所交款利息冲减贷款利息);
6、管理费,以商品住宅成本费用中1-4项之和为基数,按市开发企业资质审查部门确定的等级,一、二、三、四、五级开发企业分别按成本费用的3.1%、2.8%、2.6%、2.4%、2.1%计算(各含审验费0.1%);
7、期间费用,指在开发中所发生的不可遇见费用和销售环节中的有关费用。按成本费用中1-4项之和的5‰计算。
(二)利润。按成本费用中1-4项之和的5%计算。
(三)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四)代收代支费用。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行政事业部门代收代缴的有关费用。按实际收支额计算。
第七条 在计算成本费用时,凡属经营性建筑的建设费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商品住宅与工商等用房合建的(连体工程)共用费用,按工程实际发生费用或预结算费用比例分摊;对动迁拆除的旧料残值款、动迁户按政策交纳的扩大面积款、“零米”动迁交纳的综合造价款、有关部门投
资及补贴款等,一律冲减成本费用。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八条 在申报、审批价格时,对成片开发的应以小区为单位核定,零星开发的以单位工程核定,小区中有多家开发的以每个开发企业的工程核定;对建筑面积的确定,应以图纸设计面积为准;对销售面积的确定,以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执行;对扩
大面积款和“零米”动迁综合造价款的确定,一律以实际收款额为准。
第九条 对商品住宅楼层差价,允许在所审批平均销售(预售)价格的基础上上浮20%,但最终平均销售价格,其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第十条 在审核价格时,开发企业应按成本费用0.1%交纳审验费(含在管理费中),作为委托法定审查部门核验商品住宅各项费用的经费。
第十一条 未经市物价局审批销售(预售)价格的商品住宅,不得销售(预售),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商品住宅销售许可证,新闻单位不得刊、播销售(预售)广告;经批价后开发企业应在发布销售广告中公布销售(预售)价格。
第十二条 审价公式:
商品住宅销售面积=总建筑面积-动迁还原面积-动迁扩大面积-工商用房面积和营业性公共配套面积;
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平均销售(预售)价格=〔成本费用-拆房旧料残值-动迁扩大面积款-“零米”动迁综合造价款-投资及补贴款+利润+税金+代收代支行政事业性收费〕÷商品住宅销售建筑面积。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物价检查部门根据《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予以纠正和行政处罚:
(一)越权定价销售的,责令改正,退回非法所得,无法退回的,予以没收,并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二)擅自提价的,除全部没收提价款外处以提价总额1至5倍罚款;
(三)在正式定价后,在一个月内不退还购房者高于预售价差价款的,除限期退还外,处以差价款的1至5倍罚款;
(四)在发布销售(预售)广告中不公布所批销售(预售)价格的,处于5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物价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外国人、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开发出售商品住宅的,在价格管理方面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12日
论党的建设与反腐败问题

吉水县人民法院:李 昶

提 要
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我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员干部防腐拒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是历史性课题。在新的历史时期,正确对待党内腐败是进行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关健词: 正确对待党内腐败 党的建设 内容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在我国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里的核心地位。这是我国近百年来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现实需要。要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不断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和提高党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执政能力和领导能力,迎接各种突如其来的挑战和国际社会的不断变化。
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认为,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有其积极性的一面,也有其消极性的一面,其价值则由其积极性和消极性的比值决定。我们党的建立和发展,在领导中国人民革命和中国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政治等建设中充分体现了他的先进性和优越性。当然,在实际过程中,党内也出现了一些消极因素,这突出表现在当前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少数的腐败现象。但我们知道,这极少数的腐败,并没有削弱中国人民对党的信心和党在人民心中的崇高威望。因为我们党把防止腐败,惩治腐败,打击腐败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内容,也作为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核心内容。
一、腐败和反腐败是党在新时期自身发展的一对矛盾动力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矛盾律认为,任何事物是在矛盾中发展前进的,是在不断解决旧矛盾、产生新矛盾中呈螺旋式发展变化。矛盾的这种相互转化,则是事物发展的最终动力。我们党,从他的建立之初,在其自身发展的80多年的历程中,就是不断克服各种困难、迎接各种挑战、领导中国人民取得独立,建立民主,最终发展成为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力量。
在我国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等各项领域都发生巨大变化,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纵深拓展,在国际交往和合作日益紧密和频繁的新时期,腐败和反腐败这一社会矛盾的凸显,对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引起了社会的关注。特别是近几年来党内极少数高级干部的伏法,为我们正确对待和认识这一矛盾提供了生动的教材。
腐败和反腐败是党在新时期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矛盾动力。
腐败显现了存在的问题和自身的弱点、不足,反腐败是正视问题、勇敢面对的体现,是克服弱点、弥补不足不断完善的过程。
腐败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不断积聚和丰富的产物,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封建残余意识及陋习是滋生腐败的历史渊源。虽然新中国建立已半个多世纪,但封建社会“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利己动机仍侵蚀着人们的思想,金钱至上、权力至上的思想残余仍在党内和社会生活中发生作用,以致有些党员干部因迷信金钱万能和权能通神而陷入腐败之中。西方社会腐朽的生活方式也是诱发腐败的重要因素。实行改革开放,借鉴和利用世界先进的现代文明成果的同时,资本主义腐朽的思想也会通过各种渠道趁机钻进来,使一些分不清什么是人类文明进步健康的生活方式,什么是腐朽没落低级趣味生活方式的党员干部陷入腐败之中。心理失衡也是产生腐败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了,对这一现象,绝大多数党员干部能够正确认识和对待,但少数掌握一定权力的党员干部产生了难以平衡的心态,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也陷入腐败之中。有的单位对干部选拔任用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在干部的使用管理中不慎、不严,使一些腐败分子有了可乘之机。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虽然在法制建设上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权力监督机制软弱,权力的运行过程缺乏有效程序制约,不能很好地遏制腐败。
腐败的产生,有其客观的原因也有其主观上的因素,党在新时期的建设和发展就是不断从客观上和主观上防止腐败,防止消除客观的影响,加强个人的主观教育,不断发展和提高,以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
二、反腐败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核心任务
党的建设,就是不断提高和完善党的执政能力,不断提高和完善党在新时期驾驭社会主义事业的能力,不断提高和完善党迎接各种挑战和风险,克服弱点和不足的能力。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党的建设除了组织建设外,更重要的是要进行思想建设和作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全党同志在社会物质财富不断积聚和社会精神财富日益丰富的时代面前拒腐防变能力。防止腐败,惩治腐败,打击腐败是新时期全面提升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增强民族信心和凝聚力的重要保证。
反腐败,首先要反对思想意识上的腐败,是党风廉政建设者的基础任务。思想意识,是人的精神境界,是一切动作行为的原动力。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坚持马列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极为重要。我们历来都重视党的思想意识建设。从1926年的《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到1933年《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从1942年以“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延安整风到“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的两个“务必”讲话,从1952年开始的“三反”“五反”运动到新时期的“继续发扬井冈山革命精神”和“三讲”教育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宣传,都是党的建设在思想意识建设上的具体体现。
加强党的思想意识建设,还要加强全党同志民族传统文化的学习和修养。民族传统文化是体现民族个性、展示民族魅力的舞台。是凝聚民族的胶合剂。由于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与世界的交流与合作日益紧密频繁。西方一些腐化消极思想观念也随机涌进了国门,这对我们党内的那些盲目崇洋媚外的人巨大冲击,最终成了民族的败类。究其原因,就是缺乏对民族文化内涵的真正理解和修养,他们根本不懂得民族文化,以致分不清什么是民族文化的精华,哪些是民族文化的糟粕。哪些应该科学借鉴、为我所用,哪些该坚决抵制、抛弃。
反腐败,其次要加强党内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党的建设的基本保证。权力是产生腐败的最终原因。治标还必须治本,才是解决问题的科学态度。随着我国社会民主和社会法治的不断完善,对各种腐败给予了沉重打击,取得了反腐工作的阶段性胜利。我们也应看到,虽然在法制建设上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权力监督机制软弱,权力的运行过程缺乏有效程序制约,不能很好地遏制腐败。当然,反腐败是党的建设中一项长期性的工程,正如邓小平指出的那样“贪污腐化,滥用权力等腐败问题不可能在一夜之间解决,也不可能靠几个人讲几句话就见效”。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就是要保证权力的正确运用,做到“权为民所用”决不能以权谋利、谋益。只有真正做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才能从根本上、源头上防止腐败,才能真下做到“防范于未然”。
反腐败,最后要坚决打击、惩治腐败,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邓小平强调:“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对大多数党员和干部主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对极少数腐败分子必须严历惩处,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对领导干部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一定要严肃查处,从而取信于民。腐败是社会发展的消极产物,我们必须有个正确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对待党内的腐败现象,才不会因党内的腐败而失去对党的信心,才不会失去社会主义信念。打击惩治党内的各种腐败,充分体现了党敢于面对错误,正视自身缺点和不足的伟大勇气。腐败是党内的一颗毒瘤,只有坚决打击惩治腐败,铲除腐败毒瘤,才能保证党领导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才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才能保证党在新时期的核心领导地位。打击惩治腐败要注意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以适应现实发展的客观要求。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在新的历史时期,不断提高和完善党抵御各种风险、应对各种变化、拒腐防变的能力,保持党的纯洁性、优越性、先进性。



[主要参考文献]:
1、《马克思主义哲学概论》
2、《邓小平理论》 高校出版社
3、《邓小平理论基本问题》 郑必坚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4、《毛泽东选集》 第2卷 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5、《邓小平文选》 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