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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

时间:2024-07-04 05:55: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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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

(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一九五七年八月一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
二、劳动教养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于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三、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节日、星期日休息。
四、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上学不受歧视。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属、子女不得歧视。
五、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调节收入分配 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李 彦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经济良性运行、社会有序发展、人们和谐相处和安居乐业的社会。建设和谐社会,首先要着眼于构建和谐的社会经济关系。社会经济关系的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而经济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分配则是社会经济关系和谐的核心。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城乡居民收入较大幅度地增长,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长足进展,城镇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相应提高。与此同时,收入分配领域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分配秩序比较混乱,造成了社会的不公平。所以必须采取积极措施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这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大意义
当今社会的公正程度与和谐程度还不够理想,有些方面潜伏着不稳定的因素。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就社会关系来说,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这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而且关系到社会主义基本价值观的实现,关系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1、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公平与效率是社会主义的两大基本价值,将公平当作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是中国共产党长期追求的根本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厚基础。社会主义之所以最终要消灭经济上的剥削和政治上的压迫,归根结底是为了消除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使全体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诸多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调节收入分配,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关系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2、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原则和紧迫任务。和谐社会是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平具有其相对独立的价值,它是社会广大成员普遍能够接受的价值目标,能够为整合社会各种力量提供强大的道义动力,是一个政权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体现。因此,我们一定要把促进社会公平作为制定各项政策、开展各项工作的一个重要指导原则。应当承认,我国社会生活的一些领域,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社会不公现象,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社会不同阶层的和谐相处。因此,促进社会公平,已经成为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
3、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党中央提出的和谐社会的基本思路之一就是要协调好各个阶层和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当前,公平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以人为本、社会平等理念下构建一套公平的收入分配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构建和谐社会一定要高度重视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收入差距问题,协调好各个阶层、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注重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这既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要义,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4、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着力点。建设和谐社会的重点在于通过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社会公平和人的全面发展。经济增长、科技进步以及社会现代化等等固然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但它们最终只属于工具性范畴,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福利才是目的。发展必须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发展的最高价值标准就是公平与公正,发展要求消除不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公正与公平目标的所有障碍。促进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着力点,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才能减少利益矛盾和冲突,使社会关系趋于和谐,进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
二、当前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面临的突出问题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逐渐深入,我国社会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逐步形成了与多种所有制成份相适应的分配制度框架,逐步扩大了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但是,在分配领域所暴露的问题也是不可低估的。当前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社会收入分配关系尚未理顺,某些领域分配秩序混乱,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城乡存在大量贫困人口,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存在体制缺陷和政策漏洞等较为突出的问题。
1、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直接影响社会稳定。根据权威部门测算,如果考虑城乡在收入指标统计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差异,目前城乡居民实际的收入差距已经进一步扩大到6倍左右。过大的收入差距以及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已经对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影响。综合各种调查研究,目前公众对收入分配状况的不满程度相当高,一些不满情绪已开始转为对政府以及改革的不认同。各种基于严重不满情绪的社会矛盾、冲突已开始显现。各种群体性事件、各种经济犯罪、刑事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收入差距过大和分配矛盾突出是重要诱因之一。
2、社会收入分配关系尚未理顺,某些领域分配秩序混乱,不规范以及非法收入较为严重。从机关事业单位看,各地、各单位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政策之外,自行发放津贴的问题比较普遍,补贴项目较多、规模较大、资金来源不规范。从国有企业看,一些企业改制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经营者“自卖自买”国企股权、不按规定评估或者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给个人等侵犯国家权益的行为。一些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分配透明度低,工资外收入管理失控。特别是一些垄断行业职工工资收入无序增长,与一般行业职工收入差距明显扩大。从政府行政职能改革看,各种权力因素对资源配置及市场分配仍在进行不应有的干预。人为分割市场、维护或制造垄断以及寻租设租的现象还相当严重。转型时期的市场秩序混乱直接引发分配的不公,而某些部门和个人利益的膨胀又直接推动和助长分配秩序的混乱,借助权钱交易、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假售假等非法手段而实现暴富,既是对国家和公众利益的剥夺与侵害,也是社会分配不公的重要表现。
3、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城乡仍然存在很大一部分贫困人口。社会保障体系是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当前,在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方面、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方面、使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都能得到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这些制度和措施仍有待于继续完善,而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仍然没有被完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目前,城乡仍然存在很大一部分贫困人口,收入增长速度缓慢,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4、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存在体制缺陷和政策漏洞。一是对居民收入的真实状况缺乏全面掌握,尚未形成对社会收入状况的基本监控体系和能力。各部门和地方对居民收入缺乏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宏观调控中难以形成工作合力。二是税收制度对收入差距的调控存在制度缺陷。一方面,偏低的个税起征点对工薪阶层等中低收入者造成事实上的逆向调节,而利息税的开征也降低和影响了居民正常的财产收入;另一方面,高收入者既可以利用收入申报和征管中的漏洞大肆偷税漏税,也可以通过财产的代际转移等手段逃脱税收监管。遗产税等财产调节税的缺位既造成税源的大量流失,也使得当前的贫富财产差距逐步失控。
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对策思考
当前,收入分配领域仍然存在初次分配没有充分体现市场效率原则、再分配调控能力弱化、分配结构失衡及社会收入差距扩大等较为突出的问题。为此,必须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效率优先、注重公平,实现共同富裕,建立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平合理的分配机制;必须通过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从而在一个有效率的经济体制中增进平等。具体来说,当前需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充分发挥政府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有效功能,提高政府为民服务意识
实行市场经济并不是不要发挥政府的作用,而是要发挥政府的有效功能。简而言之,市场能管的政府就不要管,市场管不了的,或者说,在市场失灵的地方,政府就必须管起来。在收入分配领域,人们通常是这样说的:初次分配由市场来管,再分配由政府来管。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上的功能主要是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这两个途径来实现的。税收的主要对象是高收入群体,转移支付的主要对象是低收入群体。政府通过这两个手段进行的收入再分配,发挥的是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通俗地说,起的是“抽肥补瘦”的作用。在收入再分配问题上,我们必须防止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逆向再分配”(即“抽瘦补肥”)的现象;同时要确立“适度再分配”的理念,防止再分配不足和再分配过度。因为,再分配不足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从而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再分配过度则不利于人们的工作积极性,不仅不利于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就业是“民生之本”。把就业率、提高普通居民收入作为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主要指标。增强政府执政为民的思想意识,为居民创业增收营造良好的税收、政策等环境。制定符合本市特点的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使经济增长变得真正能够给普通百姓带来收益和福利。
(二)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市场体系,促进收入分配公正
法律本身的稳定性,带来了社会规范的滞后。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及时修改涉及收入分配的法规,是重要的对策。在目前情况下需要建立或完善以下几方面的法律规范,为实现收入分配的公正提供法律依据。首先,是关于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法规,要使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效地进行合理调控,既能避免企事业单位自主分配的盲目性,又能限制政府干预的过宽。其次,是关于分配制度,规范分配类型,杜绝非法收入,创造公平、清洁的创收环境。通过具体制度安排,真正体现“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再次,是关于税收与社会保障的法规。现行的税收制度与当前的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改革势在必行。而社会保障近年来发展不太适应,需要通过法规巩固成绩、改革不适应和谐社会要求的薄弱环节。
(三)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低收入“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社会保障制度既是一项保障社会成员生活条件的措施,也是一项公正合理的分配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保证。实践证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如果缺失了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有效机制,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基本权益得不到维护,就会构成对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威胁,甚至极有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阻碍社会的整体秩序与和谐结构,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和倒退。因此,要防止收入差距扩大,建设和谐社会,就不能遗忘“弱势群体”这个角落。要尽快建构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使用、发放和监管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实现社会保障的法制化。建立真正长效的社会保障机制,使社会各群体的利益平衡发展,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保证社会的整体和谐,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四)积极推进调节收入的社会第三次分配,进一步动用社会力量促进社会和谐高效发展
所谓社会第三次分配即实行社会收入的转移支付,弥补财政转移支付的不足。政府在实行财富第二次分配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政府的财力毕竟有限,尽管政府在提高税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方面还有潜力,但其阻力也可想而知。如果说第二次分配是第一次分配的补充,即政府弥补市场之不足,那么第三次分配则是第二次分配的补充,即民间捐赠弥补政府之不足。社会财富的第一次分配讲效率,二次分配讲公平,三次分配讲爱心。基于自愿的民间捐赠作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方式,其价值不仅在于它有助于缓解贫困、缩小贫富差距,还可以增进中华民族的团结与融合,提升国家和社会的凝聚力。因此,民间自愿捐赠实现财富的三次分配,促进社会和谐、高效发展大有所为。
民间捐赠的主体应该是多元的,不仅要有公司、企业以组织的形式捐赠,也要有个人的捐赠。不仅要有富人的捐赠,更要有普通公众的捐赠。应加大宣传教育,培育符合中国特色的公益文化与公益市场,提高公众慈善意识,努力营造社会财富第三次分配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制定为企业和个人捐赠减免税的政策;通过落实对慈善机构的监督评估,提高民间慈善机构的公信度,形成公众自愿捐赠的社会风气。


参考资料:
1、孟 鑫:《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才能切实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科学社会主义》2006年第3期
2、张燕喜:《对马克思分配理论的几点再思考》,《科学社会主义》2006年第4期
3、中央党校省部班学员“收入分配问题”课题组:《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收入分配问题》,《理论前沿》2006年第7期
4、冯书泉:《关注弱势群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理论前沿》2005年第22期
5、本书编写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学习导读》,《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



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1〕18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各代理银行: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中央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行为,确保财政资金支付安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财 政 部
                       人民银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行为,确保财政资金支付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7〕28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16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和授权支付资金的会计对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六方会计对账主体:
  (一)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基层经办行(以下简称基层经办行);
  (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层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基层预算单位);
  (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一级预算单位);
  (四)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总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总行);
  (五)中国人民银行;
  (六)财政部。
  第四条 对账使用纸质对账单。具备条件的,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电子对账。
  实行纸质对账的,对账双方应建立对账单交换渠道,对账单接收方应向对账单发出方准确提供通讯地址或双方商定其他联系方式。
  实行电子对账的,应通过加密、核验等手段,确保对账数据、对账回执等电子信息的安全性。
  合法的电子对账单与纸质对账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对账单发出方加盖对账印章。对账完毕,对账单接收方在对账回执上加盖对账印章,同时签署对账结果、对账人及复核人。
  各级预算单位的对账印章为单位财务专用章。各级代理银行的对账印章为代理银行对账专用章。
  电子印章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 对账单接收方在正常时间内未收到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应及时与对账单发出方联系。
  第七条 对账各方金额数字精确到角分。
  第八条 对账不符时,各方应及时沟通,共同核查,分清责任,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在发现差错的当期及时更正。
  代理银行不得办理无正当理由、无正当依据的更正。代理银行更正结果应于当期反馈相关对账单位。
  第九条 对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除本办法规定的定期对账外,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可随时对账,相关对账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 基层经办行与基层预算单位对账

  第十条 基层经办行与基层预算单位之间按月对账。
  第十一条 基层经办行于每月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向所代理的各基层预算单位发出《××银行 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会计对账单》(附表1)、《××银行 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会计明细对账单》(附表2)及电子数据。依据对账需要,上述两表可相应增减对账内容。
  第十二条 基层预算单位于每月终了后4个工作日内反馈基层经办行。

第三章 预算单位上下级、代理银行上下级对账

  第十三条 各级基层预算单位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与基层经办行对账结果、异常及更正情况逐级汇总上报至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上下级之间对账办法由各一级预算单位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各基层经办行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与基层预算单位对账结果、异常及更正情况逐级汇总上报至代理银行总行。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上下级之间对账办法由各代理银行总行自行制定。

第四章 代理银行总行与一级预算单位对账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总行与一级预算单位之间按月对账。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总行于每月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向一级预算单位发出《××银行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月报表》(附表3)、《××银行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明细月报表》(附表4)及电子数据。
  第十九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将代理银行总行月报表与本部门及下属各级基层预算单位的国库集中支付情况进行核对。
  第二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于每月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代理银行总行。

第五章 代理银行总行与财政部对账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总行与财政部之间按月对账。
  第二十二条 每月终了后1个工作日内,各代理银行总行向财政部报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月报表》(附表5)及电子数据,财政部对相应数据进行核对。
  第二十三条 各代理银行总行于每月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其当月与一级预算单位、下属基层经办行与基层预算单位之间的对账结果、异常及更正情况书面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第六章 财政部与一级预算单位对账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与一级预算单位之间按季对账(具体为第二、三、四季度)。
  第二十五条 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财政部国库司向各一级预算单位发出纸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会计对账单》(附表6)及基层预算单位支付明细电子数据。
  已与财政部国库管理外围平台联网的一级预算单位,可从该平台下载其下属基层预算单位支付明细的电子数据;未与该平台联网的,由一级预算单位到财政部国库司复制相关电子数据。
  第二十六条 一级预算单位于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对账回执以及本部门及下属各级基层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之间的季度对账结果、异常及更正情况书面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第七章 代理银行总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对账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总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按月对账。
  第二十八条 具体对账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对账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之间按日、月、年对账。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按日、月、年向财政部报送《中央总金库库存表》及电子数据,核对中央总金库库存余额。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统一管理与监督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工作,对预算单位内部、代理银行内部和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之间的对账情况实施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业务对账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一级预算单位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基层预算单位对账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总行负责总行及下属基层经办行对账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发出对账单;
  (二)伪造、变更或提供虚假对账单;
  (三)不按规定核对和反馈对账信息或反馈虚假对账信息;
  (四)对账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核查原因并予以更正;
  (五)不配合相关单位核查和解决对账中发现的问题;
  (六)对账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规定。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造成财政资金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预算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适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代理银行,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适用《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1.《××银行 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会计对账单》(略,详情请登录
       财政部网站)
     2.《××银行 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会计明细对账单》(略,详情请
       登录财政部网站)
     3.《××银行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月报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4.《××银行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明细月报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
       站)
     5.《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月报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6.《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会计对账单》(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
       站)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2/content_215243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