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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6-01 20:01: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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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5]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铁道部和各地国税局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规定,对列明的临管线、新线运费允许抵扣,未列明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的货物运输费用不能抵扣。由于我国铁路建设发展较快,新线不断投入使用,没有列明的临管线和新线运费不能抵扣,导致铁路运费增值税抵扣政策不平衡。为解决上述问题,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
二、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倒卖进口配额、进口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倒卖进口配额、进口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今年以来,在一些港口连续发生部分地方进口粮食、化肥等重要商品没有运回本地,而在口岸就地倒卖,甚至发生倒卖进口配额、进口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这些商品的进口管理,干扰了国内市场秩序,阻碍了进口商品的正常运输和调拨,损害了国家利益。为了加
强重要商品进口管理,整顿进口商品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每年下达的粮食、棉花、化肥等重要商品的进口配额和进口登记指标,是根据国内工农业生产建设、市场供应、平抑物价、发展出口的需要,经过综合平衡后下达的,是国民经济综合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方、各部门必须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组织进口,在执行国家
计划时,应自觉维护其严肃性。持有进口配额、进口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订货手续,不得转手倒卖。
二、国家授权的进口配额和进口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把进口配额及限量登记指标下达给国内主管单位,化肥、粮食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指定由各省级农资公司和粮食部门经营,棉花等其他重要进口商品可指定若干家信誉好、有经营能力的公
司承担进口物资的销售业务(指定公司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并按外贸经营的有关规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进口。
三、国家授权的进口配额和进口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进口配额和限量登记指标发放进口配额和进口登记证明。外经贸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严格按进口配额和进口登记证明发放进口许可证。在发放进口配额和进口登记证明时,要加强对进口单位、到货港口等项目的
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及不合理的进口到港要求,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进口配额和进口登记证明手续;外经贸部授权的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不予发放进口许可证,外贸公司不予代理对外订货。海关在受理进口报关时,对于实际进口经营及对外成交单位与进口配额、进口登记证明和进
口许可证所注单位不一致的,不予办理验放手续。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口粮食、化肥、棉花,必须用于弥补本地区粮食、化肥、棉花平衡缺口,按国家规定组织供应本地市场,不得到外省(区、市)倒卖。外贸用粮也必须按规定的用途扶持本地区外贸企业发展出口,不得倒卖。
五、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今年计划内进口粮食、棉花、化肥等重要商品的到货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11月30日前送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对违反本规定的做法要及时予以纠正,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以上规定,今后凡有转卖重要进口商品和倒卖进口配额、进口登记证明及进口许可证的,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并通报批评,必要时由国家计委暂停安排其该商品的进口配额和进口登记指标;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其非
法所得,必要时取消该企业的经营权,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5年11月1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6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6人)


  (1998年3月1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高德占
副主任委员
  柳随年   杨振怀   刘中一   伍精华(彝族)
  洪绂曾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于汉卿   王连铮   毛达如   白尚武   任正隆
  许行贯   严克强(壮族)      苏昌培   李来柱
  李梅芳(女) 李登海   李殿荣   杨新人   杨雍哲
  沈珠江   张百良   陈吉元   罗富和   曹双明
  谢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