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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路客运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法

时间:2024-07-26 08:15: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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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路客运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公路客运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路客运旅客的合法权益,使旅客因车辆发生事故受到意外伤害时得到经注补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乘坐我省公路客运车辆的旅客,必须依照本办法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 经宫旅客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必须代旅客办理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为旅客代办意外伤害保险的协议。没有办理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得营运。
第四条 旅客保险期限,自旅客购票上车时开始,到下车时终止。
旅客在旅行中,所乘车辆因故停驶,改乘由车主指定的其他客运车辆,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不再乘坐指定车辆的,保险期限于离车时即告终止。
第五条 旅客缴纳的保险费,按票价的百分之二核收,包含于客票面额之内。
第六条 车主代旅客办理保险手续后,每月五日前将所收保险费交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签发保验证,车主应将保险证张贴于营运车辆风挡玻璃处。
第七条 旅客在保险有效期内遭到意外伤害,车主有救护和处理善后的责任,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同时通知保险公司。
第八条 旅客在保险有效期内,因车辆发生事故,人身遭受意外伤害,需要治疗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下列标准给付保险金。
(一)国家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
(二)受伤旅客经医疗部门和保险公司同意到异地治疗时的往返车船费,按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公出的有关规定核销。
(三)受伤旅客住院期间的误工工资: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标准工资减发部分,由保险公司补足;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由保险公司按当地机械二级工标准工资补发。
(四)受伤旅客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按三元五角给付。
(五)受伤旅客伤情严重,经医疗部门同意,可配护理人员(最多不超过两人)。
护理人员的费用补助,住宿费用,每人每天不超过七元;其他费用,比照本条(二)、(三)、(四)项的规定给付。
第九条 旅客因第八条所述意外伤害致残或丧失身体机能者,除依照第八条给付医疗费用外,另由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试行办法》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 旅客在保险有效期内,因车辆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致死的,由保险公司一次给付保险金五千元。
第十一条 旅客人身意处伤害保险每人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五千元。
第十二条 旅客因下列原因遭受伤害时,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一)因疾病、自杀、殴斗或有犯罪行为的;
(二)爬车、跳车和其他违反乘车安全规定的;
(三)无票乘车的。
第十三条 由于司机的重大失职或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致使保险公司发生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付的,保险公司有向车主追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十四条 车主未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客票,因车辆行驶中的事故,致使旅客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十五条 旅客申请领取保险金,应自意伤害发生之日起二年内办理,逾期不办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六条 在有关手续完备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在十五日内给付保险金。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应实事求是,秉公办理。对刁难群众、徇私舞弊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省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88年6月28日

关于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儿童食品安全和儿童预防筛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儿童食品安全和儿童预防筛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电〔2008〕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日,“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务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相关部门全力以赴开展儿童诊断筛查和医疗救治工作。儿童福利机构是集中养育孤儿、弃婴的场所,婴幼儿奶制品消耗量大,儿童养育和健康保障任务重。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保障在院孤儿、弃婴健康成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孤儿、弃婴的抚育质量和生命安全,充分认识到做好婴幼儿食品安全检疫和儿童诊疗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积极应对,迅速行动,主动与卫生等相关部门协调,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二、全面清理,全力诊疗。儿童福利机构要展开专项检查工作,对婴幼儿奶粉等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保育员、营养师、寄养家长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排查,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儿童福利机构儿童食品的采购、存储、食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要组织力量对可能食用不合格奶粉的婴幼儿进行认真仔细的筛查和诊疗。一旦发现病例,要及时、如实上报,全力以赴救治患儿,尽最大努力保障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加强监管,杜绝隐患。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儿童福利机构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落实责任,规范程序,严格把好儿童食品药品质量关,杜绝危害儿童健康的事件发生。要加强与卫生、食品检疫等部门的联络和沟通,提高应急事件的处理能力。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掌握儿童营养抚育的知识,提高服务技能,不断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养育水平,提高儿童养育质量。



民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中共晋城市委全委会对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山西省中共晋城市委全委会


晋市发〔2005〕13号


中共晋城市委全委会对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中共晋城市委四届五次全体会议2005年7月15日通过)

  第一条 为了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共产党晋城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对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以及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条 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分别由省委组织部或市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

  第四条 全委会的表决由市委常委会召集,市委书记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被提名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名单;

  (二)市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三)对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审议;

  (四)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

  第五条 审议时,全委会成员是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以及与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有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委员参加投票表决。

  第六条 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组织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核实的,由市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

  暂缓表决的,市委常委会应当在下一次全委会前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继续提名的,应当提交全委会表决。

  第七条 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得另选他人。表决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八条 投票表决设2名监票人、2名计票人。监票人由市委常委会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计票人由市委常委会从工作人员中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和计票人要实行公务回避。

  第九条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全委会报告计票结果。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条 全委会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提交另一次全委会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十一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按照下列程序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一)根据省委组织部或市委的意见,由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提名理由等材料,以书面方式送达全委会成员。

  (二)全委会成员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部门反馈。对提名人选,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的意见。不表示意见或者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征求候补委员的意见表不设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栏目,只设反映情况栏目。

  如遇特殊情况,全委会成员本人可以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反馈意见,组织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该记录与书面意见其有同等效力。

  (三)由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向市委常委会汇报。

  (四)经征求意见,超过全委会成员半数不同意提名人选的,市委常委会应当作出不予任用或推荐的决定。

  (五)全委会成员反映提名人选有重大问题的,由市委常委会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作出是否任用或推荐的决定。对署名反映问题的,由市委常委会责成专人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反映问题的全委会成员反馈。

  第十二条 全委会成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提名、讨论、投票情况。

  在全委会表决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诬陷诽谤他人和进行串联、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