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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国务院副总理的名单(1980年4月)

时间:2024-07-25 16:41: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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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国务院副总理的名单(1980年4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国务院副总理的名单(1980年4月)

(1980年4月1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华国锋总理的提议:
决定任命赵紫阳为国务院副总理,万里为国务院副总理;
决定免去纪登奎的国务院副总理职务,陈锡联的国务院副总理职务。

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1995年12月7日以粤府〔1995〕102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四十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评审不合格;
(三)停业整顿期限未满;
(四)不按期缴纳有关费用;
(五)配备药品种类超过批准设药范围。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2.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擅自跨县、市、省设置医疗机构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和违法所得,并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删去第五十条,其后条文依次顺延。
4.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医疗机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如直接责任人是个体医务人员的,暂缓校验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998年1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国 克罗地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5月13日 生效日期1992年5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两国自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加入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努力。
  两国政府同意,在达成新的协议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原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间缔结的双边协议将继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克罗地亚共和国之间适用。
  两国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本公报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公报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在萨格勒布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克罗地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戴秉国            加格罗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