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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时间:2024-07-22 08:09: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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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三方),为了明确和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位置,根据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中吉国界的协定》第六条和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第六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三国国界交界点(以下简称三国国界交界点)位于汗腾格里峰6995米高地上。该点位于中国境内5292米高地北偏西北3387米,吉尔吉斯斯坦境内6411米高地东偏东北3428米,哈萨克斯坦境内4672米高地以南5592米。
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地理坐标:北纬B=42°12′36.4″,东经L=80°10′31.1″;直角坐标:X=4,675,395,Y=14,431,875。
三国国界交界点的位置用红色圆圈标绘在联合测制的比例尺为五万分之一的地图上。该地图附在本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条所述的距离和高程以及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地理坐标、直角坐标均系从上述地图上量取的。
坐标和高程分别采用1942年坐标系和波罗的海高程系。
第二条
缔约三方同意,三国国界交界点在实地不设标志。
第三条
缔约三方应在完成为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相互书面通知。本协定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在比什凯克签订,一式三份,每份都用中文、吉文、哈文和俄文写成。缔约三方如对本协定的解释出现分歧,以中文、俄文文本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代 表
江泽民 阿卡耶夫 纳扎尔巴耶夫
(签字) (签字) (签字)




浅析我国生态补偿的法律原则与制度思考

刘成江


  1997年黄河出现200多天断流和1998年长江发生特大水灾,给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的经济和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究其根源主要是上游生态环境的恶化; 2000年以来北方地区遭受沙尘暴的严重袭击,也说明生态恶化对环境的破坏力之强;另外,植被退化、土地沙化和过度砍伐,使得水土流失加剧等状况,将生态问题推倒了全国关注的前沿。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措施,加大了生态环境建设力度。如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2003年颁布的促进西部开发建设的重要文件都明确提出要建立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江河源区保护、生态移民等国家级生态工程的实施,使得我国形成了一些有效的生态管理方式。但在实践过程中,我国在生态保护方面还存在着结构性的政策缺位,如环境资源开发者无偿占有生态资源,对破坏生态的行为也未承担相应责任;环境资源保护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奖励,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要解决好这类问题,必须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这是一项十分艰巨和宏大的任务,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需要各地方和区域间协调合作,还需要长效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这样才能更好地调整相关利益各方生态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得以长期,稳定实施提供政策支持,是十分关键的一步。
  一、生态补偿的内涵
  尽管生态补偿已经不是一个新话题,但学术界就其内涵仍未达成共识。最一般地,则将生态补偿理解为一种资源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将生态补偿机制看成调动生态建设积极性,促进环境保护的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有学者认为,狭义的生态补偿是指:对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则还应包括因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
  在综合已有学术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生态补偿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生态环境破坏的成本进行补偿;二是通过经济手段将经济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三是对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投入或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的经济补偿。所以可以对生态补偿做这样一个定义,即指国家或社会主体之间约定对损害资源环境的行为向资源环境开发利用主体进行收费或向保护资源环境的主体提供利益补偿性措施 ,并将所征收的费用或补偿性措施的惠益通过约定的某种形式转达到因资源环境开发利用或保护资源环境而 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以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的过程。
  二、生态补偿理论基础
  (一)环境资源价值理论
  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环境资源是有价值的。它包含三个方面的价值:一是固有的自然资源价值,即未经过人类劳动参与的天然产生的那部分价值,它取决于个自然要素的有用性和稀缺性。二是固有的生态环境价值,即自然要素对生态系统的功能性价值,包括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等。三是基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人类劳动投入所产生的价值,其中也包括为了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所需要的人类劳动投入。因此,对于生态环境资源应该有偿使用,即利用生态环境资源应支付相应的补偿。
  (二)经济外部性理论
  经济外部性理论是生态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经济外部性指某项经济活动给予这项经济活动无关的第三方带来的影响。经济外部性包括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两种。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经济外部性应该内部化。具体来说,产生外部不经济性的行为人应该向受害者支付相应的补偿;产生外部经济性的行为人,应该从受益人那里获得相应的补偿。
  在环境资源的生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所形成的外部成本)和消费(生态环境保护所产生的外部效益)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未能得到很好的体现,从而导致了破坏生态环境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罚,保护生态环境产生的生态效益被他人无偿享用,使得生态环境保护陷入尴尬局面。根据经济外部性理论,这两类经济外部性都应该内部化,实行生态补偿制度就是将经济外部性内部化的有效措施。经济外部性内部化后,就可以纠正生态保护领域中因为经济外部性造成的市场失灵。构建这种外部性内部化的制度,就是生态补偿政策制定的核心目标。
  笔者认为,环境资源价值理论和经济外部性理论作为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提高了环境资源的法律地位,不再把环境资源视为无价值的物,这样能促使企业在进行商品生产时将全面考虑环境资本的消耗。为了降低生态成本,企业必须减少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污染和占有。另外经济外部性理论体现了政府进行环境保护的责任,为国家向环境资源使用者征收一定税费,用于生态补偿提供了理论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市场失灵。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铁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管理办法

1987年8月29日,铁道部

第1条 为促进铁路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对量大面广,生产分散、涉及安全的铁路工业产品,逐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经委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实行铁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产品目录,由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许可证办公室)商有关业务局提出,于上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在国家经委公布《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后,列入部年度生产许可证项目计划。
第3条 铁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部统一审定、颁发,部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许可证”的管理、审查和监督工作。对“许可证”申请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以下简称质保体系)的审查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部检验中心)和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当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共同进行,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由部检验中心组织安排。
第4条 凡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在部下达计划后三个月内,由部检验中心制订实施细则,汇集对该产品负责检测单位的报审表及其有关资料,经部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5条 “许可证”实施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1、采用的产品技术标准〔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
2、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
3、生产企业质保体系考核内容和评审方法;
4、产品质量检验、质量判定及抽样方法;
5、“许可证”有效期;
6、生产企业申报“许可证”截止日期;
7、“许可证”申请书;
8、检验费用预算表;
9、承担产品质量检验、测试单位报审表;
10、有关“许可证”的其他事项。
第6条 生产企业必须在“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新建和转产该产品的企业可随时申请。
第7条 申请“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要求;
3、产品必须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4、企业必须具有保证产品质量正常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
5、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质保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
6、企业必须有一支生产该产品,足以保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检验人员队伍。
第8条 “许可证”的申请、考核、检验、审查和批准程序:
1、生产企业按“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经企业上级主管机关(局级)同意后连同所要求的附件,一并报部许可证办公室,经部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同意后通知部检验中心;
2、部检验中心提出对各申请企业考核、检验的具体时间报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部检验中心会同申请企业所在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共同对申请企业的质保体系进行考核,并填写结论性意见,经考核合格的企业,由部检验中心负责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由部检验中心提出考核和检验报告,并报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4、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部检验中心的考核和检验报告进行审定,并对合格企业的“许可证”编号,注明有效期,报部批准后颁发生产许可证。
5、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申请企业的考核检验结果,发送给申请企业及其上级主管机关各一份、部检验中心一份、存档一份。
6、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情况报告”表,一式两份上报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并在人民日报上予以公布。
第9条 对申请“许可证”企业,经考核,检验不合格者,允许企业进行三至六个月的整顿,再提出申请,第二次考核或检验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用请资格。
第10条 根据产品不同特点,“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3~5年,有效期自发证之日算起。
第11条 铁道部生产许可证采取全国统一的九位阿拉伯数字编号方法:
1、编号方法如下(图略)。
2、产品类别按下列方法编号
(1)机车类 010
(2)车辆类 020
(3)通信类 030
(4)信号类 040
(5)电气化、供电类 050
(6)铁道建筑类 060
(7)施工养路机械类 070
(8)运输装卸机械类 080
(9)其他类 090
3、生产许可证按发证先后次序实行流水编号。
第12条 产品在“许可证”的有效期内,企业应在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包装上标明“许可证”的编号。
第13条 企业在取得“许可证”后,应严格保证产品质量并接受部检验中心的监督检验。
第14条 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将“许可证”交回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并予以注销:
1、企业决定不再生产该种产品者;
2、企业接到上级停止使用该产品“许可证”指令者;
3、该产品已列为淘汰产品者;
4、已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未继续提出“许可证”申请者;
5、遇有技术标准、生产图纸作重大修改,而未重新办理申请“许可证”者;
6、经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不能在限期内改进者。
第15条 产品“许可证”的注销,由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报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
第16条 凡实行“许可证”的产品,对未取得“许可证”和注销“许可证”的企业,该企业不得再生产该产品,如果无证生产和经销,按国家《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中有关规定处理。
第1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或冒用“许可证”,违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18条 发放“许可证”的工作人员和考核、检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人员守则》,违者要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19条 对申请“许可证”的企业,本着不盈利的原则,应收取检验费、审查人员差旅费和管理费(包括申请费、会议费、资料费、登报费)。
第20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铁道部。
第21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