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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21:18: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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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工业点源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支持国家重点公路项目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高公路项目还贷能力,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贷款项目的范围
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是指由一个借款人对多个公路项目统一向开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负责项目实施并统一偿还贷款。
适合采用统借统还贷款的公路项目主要包括:
(一)交通部规划的国道主干线及连接线项目。
(二)省辖范围内的交通量较大、经济效果较好的一般国道和省道二级公路以上标准的新建和改造项目。
(三)大中城市(一般为省会城市或经济实力较强的城市)进出口的道路和机场公路。
(四)独立大桥(或隧道)及其连接线。
(五)解放军总后勤部推荐、有效益的国防公路项目。
(六)统借统还贷款借款人(以下称借款人)提出的其他需要开发银行支持的公路项目。
二、借款人的选择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政府负责管理收取和使用公路交通规费和有关建设资金的交通厅(局)、市政局、公路局可优先考虑作为借款人。
(二)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省级投资公司或高速公路投资公司。
三、还款资金来源
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还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自身的收益。
(二)借款人的综合收益。
(三)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归还项目贷款的公路交通规费和有关建设资金。
(四)各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偿还项目贷款的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
四、贷款担保
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担保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以所建公路项目收费权进行质押,其收费收入需在开发银行选择的代理行开设专户管理。
(二)省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企业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或财产抵押担保(如宾馆、写字楼等);省政府有权处分的财产也可提供抵押担保。
以上几种担保方式一般应合并使用。
五、地方政府的责任
统借统还贷款的公路项目所在的省政府需承诺并切实履行以下责任,并与开发银行签订有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贷款回收措施的协议书。
(一)责成有关各级政府层层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和解决项目建设期间和还款期间出现的问题。
(二)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等提供优惠政策。
(三)出台相应的收费政策。
(四)指定计划部门对项目建设条件和履行承诺条件严格监督,符合条件的方能安排计划。
(五)落实安排偿还项目贷款的公路交通规费和有关建设资金,落实安排偿还项目贷款的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并承诺在贷款履行期间保持其政策的连续性,不得因政府领导更替而中止协议执行。
(六)协助开发银行实行收贷挂钩,在申请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同时,采取措施协助解决该区域内开发银行其他贷款逾期本息问题。
六、项目受理与评审原则
(一)统借统还的公路项目由各省计委推荐,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借款申请必须明确保证贷款专款专用,不加收任何费用和利息。借款人承诺分别与各级政府和项目执行法人签订财政支持和借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层层落实责任,切实保证按时偿还开发
银行贷款本息。
(二)公路项目贷款申请的受理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公路项目统借统还贷款评审采取总体评审和单个项目逐一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总体评审的重点是借款人资格、资产负债及财务经营状况、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还贷资金来源及可靠程度、贷款风险度的预测和担保方式等;逐个项目审查的重点是市场与风
险预测、项目总投资、项目财务效益等。
评审报告采用总报告形式,必要时提供附件和分报告。
(四)开发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总额实行总量控制。借款人的资本金不得低于统贷项目总投资的35%;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借款人的,对其贷款总额(包括其承诺由规费收入偿还的项目贷款)一般不超过其掌握的各种规费收入中用于建设的资金的五年总额。
(五)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最长不超过15年。
(六)对公路项目的贷款承诺分为意向性承诺和贷款正式承诺。在项目立项阶段,由评审局初评通过的,经行领导审批同意后,作出贷款意向性承诺;在项目工可报告及以后阶段,由评审局进行贷款条件评审,经贷委会审查通过的项目,作出贷款正式承诺。
七、贷款管理
(一)统借统还贷款统一由借款人向开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签订借款合同。开发银行应对借款人和项目执行法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借款人与开发银行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后,应与各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项目执行法人分别签订项目执行协议和借款资金使用合同,明确有关各方在贷款管理、回收和政策落实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该协议(包括资金使用合同)报开发银行审核同意后,作为执行借款合同的
依据。
对借款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的项目执行协议,开发银行重点审查:地方政府协助统借统还贷款项目管理、资金回收和具体政策落实情况;地方政府承诺的措施是否全面、真实地落实,能否保障贷款安全回收。
对借款人与项目执行法人签订的借款资金使用合同,开发银行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将贷款用于统借统还的项目,有无挪作他用;是否收取费用;采取的还款措施能否使贷款安全回收。
(三)在统借统还贷款的年度计划内,借款人可以适当调剂使用各项目执行法人之间的借款资金,但须经省级计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开发银行审核同意,以确保贷款不被挪作他用。
八、其他
(一)开发银行定期对公路项目借款人和地区进行信用评价。项目进入还款期后,对连续三年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借款人,视为高信用借款人;对各级政府连续多年积极落实兑现承诺政策的地区,视为高信用地区。对高信用借款人和地区的项目贷款,开发银行可
简化评审或逐步实行授信贷款方式,具体项目提交开发银行审批。
(二)开发银行对所贷款的公路项目上市融资和股权转让具有优先代理权。
(三)本规定由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支持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还贷能力,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贷款项目的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统借统还贷款是指由一个借款人对一个城市或几个城市的多个基础设施项目,统一向开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负责项目实施并统一偿还贷款。
开发银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统借统还贷款,主要用于支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少部分经济发达的地级市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一)城市供水项目。
(二)集中供热、供气(天然气、煤气)项目。
(三)城市污水处理项目。
(四)垃圾处理项目。
(五)城市市政干道及立交桥项目。
(六)统借统还贷款借款人(以下称借款人)提出的其他需要开发银行支持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二、借款人的选择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属公益性项目,借款资金额度一般较大,借款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的企业法人,如建设投资公司。
(二)经济实力雄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财务状况良好并且近三年连续盈利。
(三)企业信誉良好,银行评估的资信等级优良。
(四)法定代表人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
三、还款资金来源
(一)建设项目自身的效益和各种收费收益。
(二)借款人的综合收益。
(三)各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偿还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的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资金。
四、贷款担保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担保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收费权质押。对有收费收益的项目,办理收费权质押担保,其收费收入需在开发银行选择的代理行开设专户管理。
(二)省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企业提供的财产抵押担保(如宾馆、写字楼等);省政府有权处分的财产也可提供抵押担保。
以上几种担保方式一般应合并使用。
五、地方政府的责任
统借统还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地的省政府需承诺并切实履行以下责任,并与开发银行签订有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贷款回收措施的协议书。
(一)责成有关各级政府层层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和解决项目建设期间和还款期间出现的问题。
(二)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等提供优惠政策。
(三)出台相应的收费政策。
(四)指定计划部门对项目建设条件和履行承诺条件严格监督,符合条件的方可安排计划。
(五)承诺并落实安排偿还项目贷款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并承诺在贷款履行期间保持其政策的连续性,不得因政府领导更替而中止协议执行。
(六)承诺并落实安排偿还贷款的有关项目收费资金和有关建设资金。
(七)协助开发银行实行收贷挂钩,在申请城市基础设施统借统还贷款的同时,采取措施解决该区域内开发银行其他贷款逾期本息问题。
六、项目受理与评审原则
(一)统借统还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各省计委推荐,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借款申请必须明确保证贷款专款专用,不加收任何费用和利息。借款人承诺与各级政府和项目执行法人分别签订财政支持和借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层层落实责任,切实保证按时
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申请的受理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评审采取总体评审和单个项目逐一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总体评审的重点是借款人资格、资产负债及财务经营状况、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还贷资金来源及可靠程度、贷款风险度的预测和担保方式等;逐个项目审查的重点是市场与风
险预测、项目总投资、项目财务效益等。
评审报告采用总报告形式,必要时提供附件和分报告。
(四)开发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总额不高于统贷项目总投资的50%。对于有收费权并能满足还本付息条件的城市道路、铁路、机场等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35%,其他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50%。
(五)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七、贷款管理
(一)借款人统一向开发银行申请统借统还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开发银行应对借款人和项目执行法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借款人与开发银行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后,应与各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项目执行法人分别签订项目执行协议和借款资金使用合同,明确有关各方在贷款管理、回收和政策落实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有关协议报开发银行审核同意后,作为执行借款合同的依据。
对借款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的项目执行协议,开发银行重点审查:地方政府协助统借统还贷款项目管理、资金回收和具体政策落实情况;地方政府承诺的措施是否全面、真实地落实,能否保障贷款安全回收。
对借款人与项目执行法人签订的借款资金使用合同,开发银行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将贷款用于统借统还的项目,有无挪作他用;是否收取费用;采取的还款措施能否使贷款安全回收。
(三)在统借统还贷款的年度计划内,借款人可以适当调剂使用各项目执行法人之间的借款资金,但需经省级计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开发银行审核同意,以确保贷款不被挪作他用。
八、其他
(一)开发银行定期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借款人和地区进行信用评价。对高信用借款人和地区,开发银行可简化评审或逐步实行授信贷款方式。
(二)开发银行对所贷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上市融资和股权转让具有优先代理权。
(三)本规定由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工业点源治理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支持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高贷款项目综合还贷能力,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贷款项目的范围
工业点源治理项目统借统还贷款是指由一个借款人对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的多个工业点源治理项目,统一向开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负责项目实施并统一偿还贷款。
开发银行工业点源治理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九五”期间重点治理流域和地区具有综合还贷能力的工业点源治理项目。
(二)环境治理示范工程。重点支持技术力量雄厚、效益好的企业,治理技术成熟可靠、具的推广价值的示范工程。
(三)统借统还贷款借款人(以下称借款人)提出的其他需要开发银行支持的工业点源治理项目。
二、借款人的选择
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的企业法人,如建设投资公司等。
(二)经济实力雄厚、资立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财务状况良好并且近三年连续赢利。
(三)企业信誉良好,银行评估的资信等级为优良。
(四)法定代表人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
三、还款资金来源
(一)建设项目自身的收益和项目执行法人的综合收益。
(二)借款人的综合收益。
(三)各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偿还项目贷款的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
四、贷款担保
工业点源治理项目贷款的担保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借款人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二)省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企业提供的财产抵押担保(如宾馆、写字楼等);省政府有权处分的财产也可提供抵押担保。
以上几种担保方式一般应合并使用。
五、地方政府的责任
工业点源治理项目贷款所在地的省政府须承诺并切实履行以下责任,并与开发银行签订有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贷款回收措施的协议书。
(一)责成有关各级政府层层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和解决项目建设期间和还款期间出现的问题。
(二)对所推荐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把关。
(三)对建设项目提供优惠政策。
(四)出台相应的收费政策。
(五)指定计划部门对项目建设条件和履行承诺条件严格监督,符合条件的方可安排计划。
(六)落实安排偿还项目贷款的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承诺在贷款履行期间保持其政策的连续性,不得因政府领导更替而中止协议执行。
(七)落实安排偿还贷款的有关项目收费资金和有关建设资金。
(八)协助开发银行实行收贷挂钩,在申请工业点源治理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同时,采取措施解决该区域内开发银行其他贷款逾期本息问题。
六、项目受理与评审原则
(一)统借统还的工业点源治理项目由各省计委推荐,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借款申请必须明确保证贷款专款专用,不加收任何费用和利息。借款人承诺分别与各级政府和项目执行法人签订财政支持和借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层层落实责任,切实保
证按时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二)项目贷款申请的受理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统借统还贷款评审采取总体评审和单个项目逐一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总体评审的重点是借款人的资格、资产负债及财务经营状况、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还贷资金来源及可靠程度、贷款风险度的预测和担保方式等;逐个项目审查的重点是市场与风险预测
、项目总投资、项目财务效益等。
评审报告采用总报告形式,必要时提供附件和分报告。
(四)开发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总额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
(五)借款期限,小型项目一般不超过7年,大中型项目一般不超过10年。
七、贷款管理
(一)统借统还贷款统一由借款人向开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签订借款合同;开发银行应对借款人和项目执行法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借款人与开发银行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后,应与各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项目执行法人分别签订项目执行协议和借款资金使用合同,明确有关各方在贷款管理、回收和政策落实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该协议(包括资金使用合同)报开发银行审核同意后,作为执行借款合同的
依据。
对借款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的项目执行协议,开发银行重点审查:地方政府协助统借统还借款项目管理、资金回收和具体政策落实情况;地方政府承诺的措施是否全面、真实地落实,能否保障贷款安全回收。
对借款人与项目执行法人签订的借款资金使用合同,开发银行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将贷款用于统借统还的项目,有无挪作他用;是否收取费用;采取的还款措施能否使贷款安全回收。
(三)在统借统还贷款的年度计划内,借款人可以适当调剂使用各项目之间的借款资金,但需经省级计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开发银行审核同意,以确保贷款不被挪作他用。
八、其他
(一)开发银行定期对工业点源治理项目借款人和地区进行信用评价。
(二)开发银行对贷款的工业点源治理项目的上市融资和股权转让具有优先代理权。
(三)本规定由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管理,支持国家重点农业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提高贷款项目还贷能力,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贷款项目的范围
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是指由一个借款人对多个项目统一向开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负责项目实施并统一偿还贷款。
开发银行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级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
(二)全国性及大区域重要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农牧渔业良种基地、小流域农田水利灌溉工程、饲料及其添加剂、动物药品及其保健品、远洋渔业等。
(三)为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省计划单列市及大型工矿区服务的重要“菜蓝子”工程。
(四)大中型农产品加工项目。
(五)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
二、贷款项目的基本条件
开发银行统借统还贷款的农业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经济政策,有市场、有效益。
(二)项目法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资信良好,综合经济实力较强。
(三)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四)申请开发银行贷款额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40%,项目资本金和财政拨款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0%和10%。
(五)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三、借款人的选择
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借款人(以下称借款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的企业法人,如建设投资公司等,可优先考虑作为借款人。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投资管理能力,资信良好。
(四)有稳定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来源,具有统一偿还贷款的能力。
四、还款资金来源
(一)建设项目自身的收益和项目执行法人的综合收益。
(二)借款人的综合收益。
(三)各级政府安排的用于偿还项目贷款的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资金。
五、贷款担保
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担保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借款人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二)省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企业提供的财产抵押担保(如宾馆、写字楼等);省政府有权处分的财产也可提供抵押担保。
以上几种担保方式一般应合并使用。
六、地方政府的责任
农业项目贷款所在地的省政府须承诺并切实履行以下责任,并与开发银行签订有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贷款回收措施的协议书。
(一)责成各级政府层层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和解决项目建设期间和还款期间出现的问题。
(二)对建设项目提供必要的优惠政策。
(三)出台相应的收费政策。
(四)指定计划部门对项目建设条件和履行承诺条件严格监督,符合条件的方可安排计划。
(五)承诺并落实偿还项目贷款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承诺在贷款履行期间保持其政策的连续性,不得因政府领导更替而中止协议执行。
(六)协助开发银行实行收贷挂钩,在申请农业项目统借统还贷款的同时,采取措施解决该区域内开发银行其他贷款逾期本息问题。
七、项目受理与评审原则
(一)统借统还的农业项目贷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推荐,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借款申请必须明确保证贷款专款专用,不加收任何费用和利息。借款人承诺与各级政府和项目执行法人分别签订财政支持和借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层层落实
责任,切实保证按时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二)贷款申请的受理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统借统还贷款评审采取总体评审和单个项目逐一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总体评审的重点是借款人资格、资产负债及财务经营状况、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还贷资金来源及可靠程度、贷款风险度的预测和担保方式等;逐个项目审查的重点是市场与风险预测、
项目总投资、项目财务效益等。
评审报告采用总报告形式,必要时提供附件和分报告。
八、贷款管理
(一)统借统还贷款统一由借款人向开发银行提出申请和签订借款合同。开发银行应对借款人和项目执行法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借款人与开发银行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合同后,应与各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项目执行法人分别签订项目执行协议和借款资金使用合同,明确有关各方在贷款管理、回收和政策落实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该协议和合同经开发银行审核同意后,作为执行借款合同的依据。
对借款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的项目执行协议,开发银行重点审查:地方政府协助统借统还贷款项目管理、资金回收和具体政策落实情况;地方政府承诺的措施是否全面、真实地落实,能否保障贷款安全回收。
对借款人与项目执行法人签订的借款资金使用合同,开发银行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将贷款用于统借统还的项目上,有无挪作他用;是否收取费用;采取的还款措施能否使贷款安全回收。
(三)在统借统还贷款的年度计划内,借款人可以适当调剂使用各项目之间的借款资金,但需经省级计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开发银行审核同意,以确保贷款不被挪作他用。
九、其他
(一)开发银行定期对农业项目借款人和地区进行信用评价。
(二)开发银行对统借统还农业贷款项目的上市融资和股权转让具有优先代理权。
(三)本规定由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8日

厦门经济特区关于鼓励内联企业出口创汇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经济特区关于鼓励内联企业出口创汇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全国支援特区,特区服务全国”的精神,发展横向经济联合,鼓励出口创汇,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凡外地在特区内的内联企业,其产品经外贸公司收购列为计划外出口,所得外汇的分成办法:属省内各地区、各部门来厦的内联企业,与我市实行“一九分成”,即市得一(以中国银行当天外汇牌价结算),企业得九;属省外各地区、各部门来厦的内联企业,与我市实行“二
八分成”,即市得二(以中国银行当天外汇牌价结算),企业得八。省内外各地区、各部门提供半成品、初级产品或原料,在特区内加工增值20%以上的,视同特区产品,其所得外汇也按上述办法分成。
第二条,省内外各地区、各部门提供货源,同特区各类外贸公司联营出口,其实际收入的外汇,按规定30%上缴中央(以中国银行当天外汇牌价结算)外,其余70%由出口单位和供货单位协商分成。
省内外单位提供出口货源及出口许可证,委托特区各类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按规定收取3~5%的手续费。
以上有关出口退税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特区内联企业开发新产品出口(需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并经市经委审定),其收入的外汇,两年内全额留给企业;并允许按出口总值提取5%的开发资金,用于技改、开发新产品和扩大出口商品再生产。
第四条,内联企业经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可按实际收入工缴费计算,每一美元提取人民币一角作为奖金计入加工费用;其工缴费(外汇)按原规定分成。
第五条,省内外各地区、各部门在特区兴办出口生产体系或专厂,其产品出口收汇,实行单独计算,经市经贸委批准。从一九八六年起,三年内全额留给企业,市里不分成、三年后,按内联企业产品出口创汇外汇分成比例规定分成。
第六条,内联企业出口留成的外汇,实行有偿调剂使用。如本单位不需要外汇,可按国务院国发〔1986〕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剂;报经市外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也可按实际换汇成本结算缴归市财政局。
第七条,内联企业出口创汇,以一九八五年为基数。基数内每出口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三分,超基数出口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一角;其中属出口自产的电子、机电产品,基数内出口创汇一美元,可奖励人民币一角五分。超基数出口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二角、奖励金来源,外贸收购
由外贸支付,计入出口成本;企业自营或委托特区出口单位出口,计入产品成本。1985年没有出口创汇的企业,第一年按基数内计算,第二年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基数。
内联企业所得的这部份奖励金,作为税后留利,大部份应用于发展生产,小部份可用于增发职工奖金。全年增发的奖金不得超过企业一个月平均工资,并免征奖金税、电子、机电产品出口创汇的奖励金。暂定三年内可用于增发职工奖金;全年增发的奖金不得超过企业两个月平均工资。
并免征奖金税。
第八条,经厦门外汇管理局同意,内联企业中的内地一方,可将分得的外汇调至对方开户银行;亦可将分得的外汇,委托特区各类外贸公司代办进口所需的物资、原辅材料、机器设备等,其进口审批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



1986年7月1日

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来,一些地区出现了享受公费、劳保医疗人员突击看病开药、作检查等现象,各种检查和用药猛增,公费、劳保医疗经费支出急剧上涨。为制止不合理的医疗消费,保证下一步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地要根据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了解改革的主要政策,消除职工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误解。要使广大职工了解,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此次改革的? 灸康模褪且ü⑿滦偷幕疽搅票O罩贫龋构愦笾肮さ幕疽搅菩枨蟮玫角惺涤行У谋U稀? 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制定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快医疗保险改革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在改革过程中,要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费、劳保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制度,对不符合规定发生? 囊搅品延眉峋霾挥柚Ц叮灰忧慷砸搅品裥形募喽胶图觳椋啪饲榉健⒋蟠Ψ剑晕シ垂选⒗捅R搅浦贫裙娑ǖ牡ノ缓腿嗽币柰ūㄅ馈? 三、 要密切注意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好公费、劳保医疗费用支出的统计工作,对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当地政府报告。



199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