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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优秀运动员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和《专职教练员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8:17: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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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优秀运动员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和《专职教练员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体委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


国家体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优秀运动员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和《专职教练员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2年11月29日,国家体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现将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九日国务院批准、由国家体委发布施行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试行办法》和国家体委拟定的《优秀运动员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和《专职教练员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适用于体委系统。
二、国家体委(81)体办字29号《关于表彰和奖励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三、《奖励试行办法》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一日实行。凡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一日以后评定过一九八一年运动技术补贴的,可按《奖励试行办法》规定条件重新评定,少补多不退,但运动员五等奖从一九八二年起实行。
四、实行《奖励试行办法》后,要扣除一九八一年享受过一次性奖励和增收节支奖的金额,少补多不退。
五、实行《奖励试行办法》后,原《优秀运动员技术补贴试行办法》和《关于评定教练员技术补贴条件的补充通知》(教练员输送奖除外)停止执行,其它奖励(包括实物奖励)一律取消。
六、实行《奖励试行办法》后,对运动员教练员不再发经费预算包干增收节支奖。对不带队员的教练员在增收节支中作出贡献的,可在四等奖内予以评定。
七、实行《奖励试行办法》后,所需经费除荣誉奖章和特等奖金由国家体委批准发给外,一等及其以下等级奖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由中央或地方财政解决。

附一: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试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体育高峰,以加速发展我国体育事业,为实现四化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包括业余体校教练员)。
各级体委举办的正式比赛会上创造成绩的业余运动员,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对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发扬革命的英雄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为国争光,多做贡献。

优秀运动员奖励条件和奖励等级
第四条 奖励条件:
对优秀运动员的奖励,主要依据其比赛成绩,并结合以下条件全面考察:政治思想进步、体育道德作风好、遵纪守法、集体观念强,积极学习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
第五条 优秀运动员奖励按运动比赛成绩分五等,各等奖金如下:
等 级 运动比赛成绩 奖 金
特等奖 世界纪录创造者 1000~3000元
奥运会赛、世界
锦标赛、世界杯
赛冠军
一等奖 奥运会赛、世界 500~1000元
锦标赛、世界杯
赛第二、三名
奥运会田径赛、
游泳赛第二至六
名、当年运动比
赛成绩世界前十
名 奥运会足球
赛、世界足球锦
标赛第二至十二

二等奖 奥运会赛、世界 300~500元
锦标赛第四至八
名 世界杯赛获
奖名次者 重大
世界比赛冠军
世界青年比赛冠
军、纪录创造者
亚洲锦标赛冠
军、纪录创造者
三等奖 重大世界比赛、 150~300元
亚洲锦标赛、世
界青年比赛第
二、三名 全国
纪录创造者
全国冠军
四等奖 在全国比赛中获 100~150元
得录取名次的,
按参加的队(人)
数,6~12个队
(人)的第二名,
13~16个队(人)
的第二、三名,
17个队(人)以
上或甲级联赛的
前六名
当年获得运动健
将称号者
五等奖 优秀运动员在全 60~100元
年训练中较好地
完成教练员布置
的训练任务,并
比上年训练成绩
(纪录)有提高者
对我国与世界先进水平差距大、难度大、影响大的项目,如足球、田径和游泳中的某些项目打破世界纪录或获得世界冠军时,奖励金额可以超过3000元。
第六条 评奖方法:
(一)特等奖为不定期的一次性奖励,优秀运动员成绩达到时,即可评定授奖,再破再奖。
一至四等奖一年评定一次,奖金由优秀运动员所在单位一次发给。如年内多次获得评奖名次,按其最高成绩评定,不得重复发奖。
(二)集体项目、团体赛项目成绩达到奖励条件时,不发集体奖,可根据个人贡献大小分别评奖。
(三)没有国际比赛的项目,如中国象棋、武术以及军体的部分项目等,可根据国内比赛成绩评奖。
(四)各等奖金均有一定幅度,评定时,要分析各运动项目的难易程度、起点高低、影响大小、对手强弱和运动员临场技术发挥的好坏等具体情况,根据实际水平确定奖金额度。
(五)运动员为创造世界纪录,进入世界先进水平做出重大贡献或在世界比赛、重大国际比赛中,执行“友谊第一,比赛第二”方针表现突出的,也应按其贡献大小分别确定奖金等级给予奖励。

教练员奖励条件和奖励等级
第七条 奖励条件:
对教练员的奖励,主要是根据教练员在全年训练工作中的成绩和贡献大小,并结合全面工作和表现来评定,具体条件如下:
(一)培训的运动员成绩提高幅度较大、较快,并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录取名次。
(二)在训练工作中勇于创新,有发明创造或理论著述,在训练方法上大胆革新,勇于实践,并取得良好效果。
(三)对运动员的基本功训练抓得紧;在青少年运动员训练中,选才合理,输送率高,基本功扎实,技术提高快,对发展体育事业有显著贡献。
第八条 教练员奖励分四等,各等奖金如下:
等 级 金 额
特 等 奖 400~1000元
一 等 奖 200~400 元
二 等 奖 120~200 元
三 等 奖 80~120 元
四 等 奖 60 元
第九条 评定方法:
(一)凡具备本办法第七条奖励条件之一者,即可评奖。特等奖要严格掌握。
(二)评定教练员奖励时,应当广泛征求运动员的意见,根据教练员的思想作风、教学态度、工作质量等情况予以全面衡量。
(三)教练员的奖励一年评定一次,奖金由教练员所在单位一次发给。

其 他 规 定
第十条 对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必须严格掌握条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批。特等奖由国家体委批准,优秀运动员的一至五等奖、教练员的一至四等奖由国家体委有关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区体委批准。
第十一条 运动比赛成绩必须是在国内外正式比赛中获得的成绩和名次(世界比赛、国际比赛创造的成绩均按各项目的具体规定,国内比赛应为国内最高水平的比赛)。打破世界纪录、国家纪录和获得运动健将称员者,须经国家体委批准。
第十二条 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虽已具备受奖条件,但因犯有严重错误,受到纪律处分,应酌情降低奖励等级或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奖金由本单位体育事业费开支,列“补助工资”目。业余运动员的奖金,在运动会经费内开支。对第一次获得运动健将称号者的奖励,优秀运动员由其所在单位发给,业余运动员由其所在地体委发给。
第十四条 对创造省、市、自治区运动比赛成绩的运动员的奖励,由各省、市、自治区体委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但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00元。
第十五条 对参加全国以上少年比赛的运动员奖励,可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其他获得全国少年比赛录取名次的运动员的奖励,由举办单位具体制订奖励办法,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00元。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属国家体委。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各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制订,经国家体委批准后实施。

附二:优秀运动员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试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按《奖励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凡获得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运动员,应同时获得体育运动荣誉奖章和体育运动一、二、三级奖章。
二、根据各运动项目的不同情况,将我国开展的项目分为两大类:
一类项目: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手球、曲棍球、田径、游泳、跳水、水球、体操、艺术体操、举重、射击、射箭、击剑、帆船、帆板、赛艇、皮划艇、自行车、国际摔跤、柔道、马术、现代五项、速度滑冰、花样滑冰、滑雪、冰球、冬季两项、武术。
二类项目:垒球、棒球、技巧、中国摔跤、围棋、中国象棋、国际象棋、桥牌、航海模型、摩托艇、摩托车、无线电、航空模型、跳伞、滑翔、潜水、登山。
三、按《奖励试行办法》规定,运动员获一项名次的,其奖金基数分别为:
(一)特等奖:
一类项目:单项1500元,团体、全能(含举重总成绩)1950元,集体项目2400元。
二类项目:单项1000元,团体、全能1300元,集体项目1600元。
(二)一等奖:
一类项目:单项600元,团体、全能(含举重总成绩)720元,集体项目840元。
二类项目:单项500元,团体、全能600元,集体项目700元。
(三)二等奖:
一类项目:单项350元,团体、全能(含举重总成绩)420元,集体项目490元。
二类项目:单项300元,团体、全能360元,集体项目420元。
(四)三等奖以下不分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其奖金额可根据《奖励试行办法》和上述原则,由各省、市、自治区体委和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四、运动员在奥运会赛、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中,获世界冠军的,得特等奖。同一次比赛中,每多获一项冠军,在该项奖金基数上增加20%,但其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不同次比赛中,再次获得冠军的,再获再奖。
五、运动员在奥运会赛、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中,破世界纪录的,得特等奖,发单项奖金基数。同一次比赛中,多破一项世界纪录(或获世界冠军),在该项奖金基数上增加20%,但其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不同次比赛中,再破世界纪录的,再破再奖。在洲和其他世界重大比赛(指有三个以上世界前八名的队参加的比赛)中破世界纪录,并得到国际单项协会承认的,得特等奖奖金基数的50~70%(举重破单项世界纪录的同时),运动员所破世界纪录,未能得到国际单项协会承认的以及全国正式比赛中破(超过)世界纪录的,得特等奖奖金基数的40~60%;个别情况可不受这些百分数的限制。
六、在奥运会赛、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中,运动员获得一等奖以下多项不同名次奖励的,除按一项最高成绩奖励外,每多获一项2、3名(田径、游泳2~8名,足球2~12名),按该等级奖金基数增加20%;每多获一项4~8名,按该等级奖金基数增加10%。最高成绩为一等奖的,其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最高成绩为二等奖的,其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500元。获田径、游泳第7、8名的运动员,其奖励金额,可适当提高。足球亚大区出线或取得更好名次的,奖励金额另报另批。
七、运动员在一个年度内,已获得特等、一等、二等奖励,在全国比赛中又达到获奖名次的,评奖时应予适当照顾,但不得超过该项奖金基数的5%。
八、集体项目和团体项目获奖时,按每个人所获奖励金额,全部发给运动员所在单位,由该单位根据运动员在比赛中的贡献进行评定,个人获得奖金应有所不同。
九、荣誉奖章和特等奖奖金均由国家体委批准发给,一至五等奖一年评定一次,由运动员所在单位一次发给。一次成绩不得重复发奖。
十、某些项目的单项获得成绩较团体项目获得成绩难度大、影响大的,该项目单项奖励可高于团体项目奖励,由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十一、没有奥运会赛、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的项目,运动员做出特殊贡献,获得荣誉奖章的,也可享受特等奖。
十二、运动员所获特等奖至四等奖的奖金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存入银行,待运动员转业时将本息一并发还。如运动员遇到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提前领取部分或全部。
十三、获得特等、一等、二等奖励的运动员,由所在单位从其奖金额中抽出适当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0%),作为对其他有功人员的奖励。
十四、遇有特殊情况,奖金额可按规定予以提高或降低。
十五、一类项目、二类项目的划分,将根据奥运会情况和我国体育运动发展情况,每隔几年确定一次。

附三:专职教练员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试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按《奖励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凡获得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教练员,应同时获得体育运动荣誉奖章和体育运动一、二、三级奖章。
二、荣誉奖章和特等奖奖金均由国家体委批准发给。一至四等奖一年评定一次,由教练员所在单位一次发给。
三、教练员的奖励等级应按照《奖励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评定。
四、按照《奖励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评定教练员等级时,应参照教练员直接培训运动员的时间衡量其所做的贡献。运动员获得成绩(不包括五等奖所规定的成绩)时,直接培训运动员达二年以上的教练员,一般与运动员评定同样奖励等级(即运动员评为特等奖时,教练员可评为教练员特等奖,余类推),培训运动员时间在二年以下、一年以上的,一般按运动员获奖等级低一级评定,训练时间不足一年的,一般按四等奖评定。
主教练与副教练奖励应有区别,副教练的奖励一般为主教练奖励的70%。
五、按照《奖励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评定教练员等级时,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成果,应经过专家评议、签定和承认,然后根据其贡献大小评定等级。
六、按照《奖励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评定教练员等级时,其中教练员输送奖,仍按我委(79)体计计字453号文《关于评定教练员技术补贴条件的补充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省、市、自治区体工队向国家队输送运动员的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七、省和省以下优秀运动队和业余体校教练员奖励的评定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区体委根据《奖励试行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参照运动员评奖的类别和等级制定具体办法。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十一五”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发展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十一五”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发展规划》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7〕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西双版纳州“十一五”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西双版纳州“十一五”生态建设与


环境保护发展规划


目 录

前言……………………………………………………………………4

一、“十五”回顾………………………………………………………4


(一)生态保护与建设成效显著………………………………………5

(二)环境污染得以控制,环境质量得到改善………………………6

(三)城市环境质量稳中有升…………………………………………8

(四)环境监管、执法及环境宣传能力明显提高……………………9

二、“十一五”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11

(一)指导思想………………………………………………………11

(二)发展目标………………………………………………………12

(三)主要指标………………………………………………………12

三、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14

(一)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遏制生态脆弱化趋势………………14

(二)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17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推行环保标准化建设………………20


(四)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项目建设………………………………21

四、保障措施与支撑体系……………………………………………21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21

(二)保护与开发并举,推进产业化经营…………………………22

(三)加强科技信息服务与环境教育,提高公民环保素质………23

(四)全面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4

(五)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可持续发展………………………24


附件: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十一五”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重点项目规划


表………………………………………………………………………26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十一五”期间地表水监测点优化布点规


划图……………………………………………………………………30

“十一五”期间景洪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规划图…………31

前 言

科学合理地编制好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对继续巩固“十五”期间所取得的成绩,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对认真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进一步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对全面推动全州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缓解经济社会发展对环境、资源所带来的压力,保持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以及社会全面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及省委七届七次全会、州委五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及环境质量、生态资源现状,特编制《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一、“十五”回顾

“十五”期间,全州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得到控制,污染程度没有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而同步加深,八条主要河流水质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基本满足水功能区要求,生态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重要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全州未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经济社会的发展基本走上了产业建设生态化、生态建设产业化,在开发中保护和在保护中开发的道路,为进一步做好全州“十一五”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保护协调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生态保护与建设成效显著

1、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1996年国家把西双版纳州列入全国首批69个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通过7年的建设,各项指标达到了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标准,2004年12月,西双版纳州被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命名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2、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469.9万亩(国家级403.7万亩、县级66.2万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分区调整通过国家林业、环保部门的批准。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连续14年和10年无森林火灾;西双版纳自然博物馆建成并投入使用;基层保护所建设不断加强。

开展保护区科研与国际合作。建立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监测体系和地理信息系统,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完成了2005—2015年总体规划;完成GTZ(中德热带雨林保护与修复项目)一、二期项目;启动IFAW项目(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亚洲象保护项目);MIKE项目(国际非法猎杀亚洲象监测项目)进展顺利。

3、天保工程与退耕还林。有效管护1700万亩天然林,实施退耕还林及荒山造林工程。全州“十五”共造林16.7万亩,新建农村沼气池1.54万口,推广太阳能热水器2.52万平方米,节柴改灶完成9.74万户,累计完成公益林建设175.3万亩。“十五”末期,全州共有林业用地2422.7万亩,实现了森林覆盖率和活立木总蓄积量的双增长。

4、水土保持与农田水利建设。完成澜沧江沿岸景洪市防洪堤和橄榄坝崩岸段治理等水土保持工程。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63.3平方公里,水利化程度达到43.9%,新增灌溉面积4.65万亩,改善灌溉面积20.1万亩,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0.7万亩,改造中低产田4.4万亩,解决农村饮水困难15.3万人;农村耕地整治0.96万亩,水毁农田复垦整治0.7万亩,坡改梯1.6万亩。

5、生态旅游建设。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方针,加大生态旅游产业的开发和保护力度。傣族园、野象谷、勐景来等景区生态旅游项目更加完善,资源开发与保护更加协调。

(二)环境污染得以控制,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1、工业污染防治。全州的工业污染源主要集中在制糖、制胶、建材、冶炼、采选矿等5个行业。

(1)严把新建项目环保审批关,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审批建设项目297个,比“九五”增加3倍,项目总投资16.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854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5.1%。

(2)加强老污染源管理,遏制污染反弹。巩固“九五”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成果,对重点企业开展“再提高”工程、全面达标排放和污染源限期治理等工作,共投入治污资金3890.4万元。 2005年,全州工业废水排放总量1542.9万吨,达标率87%,排放总量比“九五”末期下降20%,达标率上升81%;工业废气、固体废物排放总量分别为141434万标立方米和0.1万吨,排放总量比“九五”末期下降29%和50%。

(3)以总量控制为基础,实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2001年开始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2005年全州共发放排污许可证187个。

“十五”末期,全州6项污染物总量指标中,有4项指标控制在省控指标内,详见下表。

六项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表


年度




染 物
2000年


排放量


(吨)

2005年


排放量


(吨)

比2000年


(±%)

2005年


控制总量


(吨)

2005年总量指标控制情况


二氧化硫

675.3

952.2

41

370

超出


烟尘

1535.7

551.9

-64.1

2000

未超


工业粉尘

10.5

100.9

869.4

200

未超


工业固废

2200

1100

-50

20000

未超


化学需氧量

18270.4

20720.3

13.4

17500

超出


氨氮

——

720.3

——

950

未超
































(4)推行清洁生产,提升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十五”期间,全州重复用水率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分别达19%和99%以上,通过废物资源化利用,既减少了各种污染物的排放,保护了环境,又为企业增加了收入,较好地实现了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5)加强放射源管理,防止辐射污染。实施放射源清查专项行动,63家用源单位139台(枚)放射源纳入安全监管。

(6)加强医疗危险废物管理,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完成西双版纳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

2、生活污染防治

(1)生活污水。2005年,全州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1491万吨。景洪市建成日处理2.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1座,处理城市生活污水654万吨,削减化学需氧量588吨,削减氨氮59吨,削减总磷18吨。

(2)生活垃圾。2005年,全州城市人口生活垃圾产生量11万吨。景洪市建成了日处理298吨的垃圾填埋场,年处理垃圾5.48万吨。勐海县、勐腊县尚无规范化的生活垃圾处理场。

3、农村污染防治。全州畜禽养殖粪尿年产生总量为287万吨,规模化畜禽养殖较少,散养占全州畜禽养殖的94%。

(三)城市环境质量稳中有升

1、地表水质量状况。“十五”期间,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及城市地表水源基本满足III类水质要求,水质状况略有好转。

2、空气质量状况。“十五”期间,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空气质量状况总体良好,2005年景洪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为优的天数达329天,良以下天数占36天。

3、声环境质量状况。景洪市城区交通噪声年均等效声级值均未超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基本满足1类区标准,城区的功能区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基本满足功能区标准要求。勐海、勐腊县城未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

4、重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景洪市“城考”名次逐年上升,2005年在全省9个重点县级城市的考核中,总分排名第一,在16个州(市)中名列第二。

5、城市环保设施建设。“十五”期间,建成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城市生活垃圾场各1座,新增城市生活污水管网95.4 公里;建成烟尘控制区1个,面积达14.5平方公里。“十五”期末,全州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9.6平方米 。

(四)环境监管、执法及环境宣传能力明显提高

1、环境监测与科研能力明显加强。建成国家监测网络—澜沧江橄榄坝水质自动监测站和景洪市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成立州环境科学研究所及景洪市环境监测站;开通全州12369环境投诉电话;编制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质量报告书》(1996-2000年)等四个环境科研项目获州科技进步奖。

2、环境执法能力进一步提高。《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环境监察能力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不断加大。“十五”期间受理环境污染纠纷投诉1079件,办结率96.9%;处理一般环境污染事故3起,各类环境信访115件;查处各类环保违法违规行为4343起,对24家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实行了关、停、并、转、迁。

3、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不断深入人心。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开展环保志愿者公益活动;开通“西双版纳环境保护网”、“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网”等网站;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共创建县级以上绿色学校18所。通过开展各种环保宣教活动,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十五”期间,我州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建设生态州的目标还有差距,全州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机遇与挑战仍然并存。

存在的问题及挑战:由于我州特殊的地理环境,生物多样性和热带雨林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决定了全州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任务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一是以橡胶等为主的经济作物种植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日益明显;二是全州经济发展不平衡,生产方式及工业经济发展粗放,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企业环保意识淡薄,经济开发与资源保护的矛盾日渐突出;三是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生活污染物等污染,将成为我州继糖、胶、冶炼、建材等工业污染之后的重点污染源;四是日益突出的农村面源污染,加大了环境保护防治工作难度;五是环保执法力量薄弱,人员数量不足,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六是投入不足,环境保护的政策还不配套,环保产业发展滞后等。以上问题将成为影响我州“十一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主要因素。

面临的战略机遇: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奠定了理论基础;国家、省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全州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经济全球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大湄公河次区域(GMS)经济合作进程的加快,国家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新型工业等,为全州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十一五”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全国第六次环保大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坚持“五个统筹”、“三个转变”,走科技先导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保护型的发展之路,把西双版纳州建设成最佳人居环境,实现全州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10年,城乡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澜沧江水系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重要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安全得到有效保护;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置;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得到加强;生态建设稳步推进,保持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本色,景洪市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文明城市、中国最佳旅游城市(以下简称“五创”)取得实效;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得到缓解。

(三)主要指标:全州“十一五”环境规划主要指标包括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生态建设、环境管理能力、澜沧江及其七条支流水环境质量等五大类主要指标。

1、城市环境质量指标

分类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指 标


2005年

2010年


水环境

1

城市饮用水源地满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要求的比例


100

100


2

澜沧江水系国控和省控断面水环境功能水质达标率


91.7

91.7


3

全州生活污水排放量
万吨

1491

1540


4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


43.9

65


大气


环境

5

景洪市空气质量为优天数(指标NOX、SO2、PM10)


329

347


6

景洪市酸雨发生频率和强度


19.1

6


声环境

7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55dB(A)的重点城市比例


82.4

100


8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70dB(A)的重点县(市)比例


11.1

100


固体


废物

9

县(市)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


49

60


2、污染防治指标

分类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指 标


2005年
2010年

废水

1
工业废水排放量
万吨

1543
4000

2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万吨

2.1
2.7

3
氨氮排放量


720.3
940

4
重点污染源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87
90

废气

5
工业废气排放量
万标立方米
14.1
21

6
二氧化硫排放量


952.2
1240

7
烟尘排放量


551.9
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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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验收标准》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部


关于印发《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验收标准》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办公室,解放军总后勤部,司法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煤炭工业部、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地质矿产部、监察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的《关于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的通知》精神,在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的第三阶段,各产煤省要对整顿工作进行全面验收。为此,我们制定了《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验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办公室可根据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在全面完成验收后,写出验收报告,分别报送煤炭工业部、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地质矿产部、监察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四部一委一会”将组织人员分期分批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并将结果
通报全国。
附件:1.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验收标准
2.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验收表(略)

附件1: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验收标准
根据《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吴邦国副总理1997年5月22日在“依法办矿、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求,为严格掌握政策界限,达到预期目的,实现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全面好转,特制定本验收标准。
一、法制观念明显增强
1.产煤地(市)、县(市、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熟悉《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牢固树立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意识。对非法无证开采、严重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能够认真履行上述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行政,严
格执法。
有关主管部门越权审批、越权发证等违法行政行为得到纠正。
2.各类煤矿矿长及有关人员都经过《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了解《刑法》有关规定,做到知法懂法、遵纪守法、依法办矿、依法管矿。
3.取缔和关闭两类矿井:无证非法开采的各类煤矿(包括名为集体实为个体和非法买卖、出租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无采矿许可证的各类煤矿(含国有煤矿矿办小井),或虽有采矿许可证但超层越界、威胁邻矿安全生产的各类煤矿。
4.“三机关一部门”(即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干部职工不再参与办矿。参与办矿的已与所办煤炭企业彻底脱钩。
二、做到持证开采、生产
5.各类煤矿采矿许可证持证率达到100%。
6.国有重点煤矿和矿办小井、地方国有煤矿和矿办小井煤炭生产许可证持证率达到100%;年产量在3万吨以上的乡镇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持证率达到95%以上;其它乡镇煤矿生产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申办率达到90%以上,持证率不低于50%。
三、煤炭市场规范有序
7.根据《煤炭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了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批机构,并在规范管理市场、减少中间环节、稳定煤炭价格、维护煤炭企业利益、有效地限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进入市场等方面发挥作用。
煤炭部规划建设的200个重点产煤县(市、区)实行了“五统一”(计划、运输、票证、价格、结算统一)管理,基本建立了有序的煤炭经销管理市场。
四、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8.建立健全产煤县(市、区)、乡(镇)政府对所辖区域内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并把安全指标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9.凡从事煤炭生产的乡镇煤矿,要符合《煤炭法》、《矿山安全法》以及《小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与其井型相适应的安检人员和安全设施。尤其应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和通风管理制度,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瓦斯检测仪。
10.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乡镇煤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经过岗前培训,掌握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11.抗灾能力增强。乡镇煤矿均已实现“五消灭”(消灭独眼井、自然通风、明火放炮、明火照明、明刀闸开关),达到煤炭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
12.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特大事故已得到有效控制,重大事故减少,百万吨死亡率低于煤炭部年度控制指标。
五、基本实现煤炭资源合理开采
13.有经批准的开采设计(或方案)、必备的图纸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14.乡镇煤矿能基本遵守合理开采顺序和采煤方法,达到规定的回采率。采厚弃薄、采富弃贫等严重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六、巩固整顿成果的政策措施
15.国家为发展乡镇煤矿而出台的维简费、生产发展基金和减免税费政策基本落实,并按规定用途提足用够。
16.产煤地、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截留、挪用现象的企业和部门,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17.产煤地、县各级政府已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禁止向企业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的各项规定,统一税费标准,减轻乡镇煤矿负担,维护乡镇煤矿合法权益。煤矿企业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法缴纳矿业税费。



199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