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1年度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关于开展2001年度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职改字〔20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人事(职改)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人事部《关于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2]5号)精神,按照《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基本条件》(文人发[2000]53号),2001年继续进行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时间安排:
2001年度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会议将于2001年第四季度组织进行。各地区、各部委要在2001年11月1-10日将推荐评审高级职称材料上报。
二、关于推荐评审程序
申请晋升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人员,要严格按照人事部规定的推荐评审程序报送材料。经审核,凡不符合推荐评审程序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三、关于评审材料
(一)向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任职资格,须提交的材料有:
1.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委托评审函1份。
2.《推荐评审职称人员情况一览表》1份(按正副高分别填写,并加盖公章)。
3.个人评审材料分为A袋、B袋,其中A袋准备25份,B袋准备1份,每袋封面上须粘贴打印好的袋内材料清单。
A袋包括以下材料:
(1)《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推荐表》1份。
(2)个人业务自传(2000-3000字)1份。
B袋包括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不得复印)一式3份。
(2)外语(古汉语)考试成绩通知单复印件1份,符合本地区(部委)规定分数线或免试条件者,要附有关文件。
(3)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5)获奖证书复印件每件1份。
(6)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且能反映自己水平的著作论文。
①专著3部(若报送复印件,要复印专著封面、版权页、目录和相关内容)。
②论文5篇(若报送复印件,要复印相应报刊的报头或封面、目录及论文全文)。
③与他人合作的论著,要注明自己的作用和所承担的工作量。
④本人直接指导人员的论著或文艺作品集两部(报送材料要求同①),参加演、播、展的文艺作品5件,同时要附被指导者的证明材料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报送论著数量超过以上规定部分不予受理。
(7)能证明自己工作能力和业绩的研究报告l-2份。
(8)两个同行专家的鉴定意见。
其中一个专家对参评人员整体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出具鉴定意见;一个专家对代表参评人员水平的主要论著或研究报告出具鉴定意见。
(9)如系破格或引进的人才,基层单位须出具证明材料,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二)报送的参评材料要填写清楚、真实、完整,不得漏项。除《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推荐评审表》用B4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用统一印制表格之外,其他复印材料统一要求用A4纸。推荐单位要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三)参加评审的专业人员所报送的职称评审材料请自留底稿,评审结束后,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外,其它材料将统一予以销毁,一律不予清退。各地区、各部门要通知到推荐单位和参评者本人。
(四)评审材料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或部委人事(职改)部门统一送取。一律不受理个人报送的评审材料。
四、关于评审收费办法
关于评审费用及办理职称证书费用的收取仍按文人发[2000]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关于评审结果
(一)评审结果由文化部职改办通知各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
(二)经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请于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将《职称证书备案表》1份(填写好并贴好照片)、正面免冠两寸照片1张(用于制作职称证书)及职称证书工本费寄至文化部职改办。由文化部制作并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附件:《推荐评审职称专业人员一览表》
《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推荐评审表》
二○○一年九月三日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汽车配备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等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汽车配备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资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委、财政厅(局)、物资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计委、财政局、物资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精神, 为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汽车配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造购车计划。每年由民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人数,商财政部后编造购车计划。由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根据车源情况,统一平衡后,纳入年度分配计划,戴帽下达。各地物资部门对车种车型的分配,要尽可能照顾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实际
需要。
二、购车经费。由购车单位同供车单位结算,在离休费的“事业单位经费”内列支。民政部、财政部每年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下达的车辆数,按照国产车的调拨价格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追加经费。
三、分配原则。车辆分配,以加强基层为主,优先保证直接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县(市、区)一级安置机构的需要。配车要从实际出发。安置人数较多、居住点较集中的地方,配备比例要小于人数较少、居住点较分散的地方;交通、医疗、生活供应较好的市区,配备比例要小于县
属城镇;大、中城市的配备比例,要小于小城市。
四、使用原则。安置部门所配车辆,是为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主要用于他们就医、参加会议等活动的需要。要优先照顾军队离休干部用车。所配汽车,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车辆管理使用办法和收费办法。
198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