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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组织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清产核资中开展效能监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9:33: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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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组织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清产核资中开展效能监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局


中共国资委纪委文件

国资纪发[2003]8号

关于印发《关于组织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清产核资中开展效能监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纪委(纪检组)、监察局(室):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和《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资评价[2003]58号)的要求,从今年9月至2004年10月底,中央企业要分批进行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是摸清企业“家底”,推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重要措施;是核实资产质量,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堵塞漏洞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保障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经国资委领导同意,国资委纪委、监察局决定,组织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清产核资中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现将《关于组织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清产核资中开展效能监察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为便于加强联系,请各中央企业指定一名具体工作人员,并将姓名、联系电话告国资委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执法监察室联系人:郑霄红,崔久衡。

  联系电话:010-64471441,010-64471472。

  传真电话:010-64471473。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

  邮编:100011。

                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局

                2003年12月17日

 

关于组织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
在清产核资中开展效能监察的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配合相关业务部门摸清中央企业“家底”,核实企业资产质量,查清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保障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实施,国资委纪委、监察局决定,组织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清产核资中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一、总的要求和目的

  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等文件的规定和部署,各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积极主动地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抓住可能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环节开展效能监察,确保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要督促企业相关业务部门和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尽职尽责,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发现和纠正企业在财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失认定、资本核实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要严肃查处重大的违纪违法案件,并提出整改建议。要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维护国有资产安全运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监察的主要内容

  凡按照《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列入此次清产核资范围的企业,均属这次开展效能监察的范围。监察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是否认真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配套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是否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在账务清理、资产清查和价值重估中有无隐瞒和弄虚作假行为;有无虚列资产、隐瞒负债、故意高估资产价值或少估负债的行为;有无隐瞒资产、虚列负债、故意低估资产价值或多估负债的行为;有无应列入清查范围的资产和负债未进行清查的行为。有无趁清产核资之机采取不法手段私分、侵吞和转移资产等其他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三)在资产损失的认定中,是否按要求取得合法手续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经济鉴证材料。是否严格遵守损失认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是否存在多列或少列资产损失的行为。

  (四)对已经认定为资产损失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不良实物和其他不良资产,是否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的措施,有无用不良资产进行私下交易、个人从中捞取好处的行为。

  (五)对已经认定为损失的报废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是否进行认真清理并收回残值;有无以极低的价格出售或无偿被其他单位、个人占有的情况;有无变现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或私分、侵吞的行为。

  (六)对在清产核资中发现的管理上的问题,是否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

  (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中主管清产核资的部门及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监督,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审核把关;有关工作人员是否有徇私枉法和失职渎职行为。

  (八)清理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时,对发现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者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是否组织调查,分清责任,予以追究和处理。

  三、工作步骤和方法

  (一)成立组织机构。国资委成立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由纪委、监察局、统计评价局、业绩考核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国资委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此次进行清产核资的各中央企业在成立清产核资组织领导机构时,一并考虑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领导分工负责,有关部门派人参加,并设立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根据国资委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会同业务部门认真搞好清产核资效能监察的调查摸底。在掌握清产核资基本情况的同时,把不良资产多、国有资产权益损失大的单位作为效能监察的重点。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自行立项,开展专项效能监察。

  (三)组织自查和抽查。要加强对所属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检查指导,同时对问题较突出的单位组织重点抽查。对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不力、问题突出、走过场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要提出监察建议或予以通报批评。

  (四)抓好整改和建制。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切实规范企业行为。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分析,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程序运作,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节严重的,要责令改正。针对企业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协助、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巩固清产核资的成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

  (五)做好总结和归档。各企业在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工作结束后,要做好情况汇总,填好有关报表,认真进行评估。在搞好工作总结基础上,提出清产核资效能监察专题报告,反馈监察意见,并做好效能监察材料的归档工作。

  四、任务分工和职责

  (一)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制订效能监察实施方案,作出规划和部署;了解和掌握国资委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工作情况,督促其依法指导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掌握企业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工作动态,适时组织重点抽查,加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二)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本企业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政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效能监察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纪律。负责提出本企业和系统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选题立项;针对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反映出的管理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原因,及时进行整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要建立不良资产管理机制及国有资产监管长效机制;要善于挖掘清产核资中的案件线索,对低价变卖和以虚报损失侵吞、转移、隐瞒国有资产等违规违纪问题,要组织力量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二)认真学习,把握政策。清产核资效能监察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企业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清产核资文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领会精神实质,切实把握好政策界限。

  (三)严肃执纪。要严肃查处在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对由于违反规定或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以权谋私、中饱私囊、收受贿赂、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惩处,决不姑息。

  (四)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各级领导要以对国家和企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到既要摸清“家底”,清查核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又要防止在清产核资中以维护企业利益为由,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更要防止以权谋私,化公为私,中饱私囊。真正实现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目标,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五)各企业开展效能监察情况要及时逐级上报。要加强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工作的信息交流。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纪检监察机构要对清产核资中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估,认真搞好总结,填写《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工作情况统计表》,并报国资委纪委、监察局。



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金额:万元

一、基本工作情况 项目 数量 备注
立项情况 本级及所属单位立项数
自查自纠情况 本级及所属单位总数
自查自纠单位数
所占百分比(%)
重点抽查情况 重点抽查单位数
所占百分比(%)
整章建制 个数
二、违规纠正情况 起数 金额 纠正起数 纠正金额
故意低估资产或多列负债
故意高估资产或少列负债
故意隐瞒国有资产设立账外资产
故意多列资产损失
故意少列资产损失
其他违规问题
三、查处情况 数量 备注
发现案件线索数
立案数
党政纪处分人数
组织处理人数
移交司法机关人数
避免经济损失
换回经济损失
责任追究情况 件数 人数 备注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工作情况统计表填表说明

  一、基本工作情况:主要填报开展清产核资效能监察的工作情况。

  1、立项情况:本级及所属单位在此次清产核资效能监察工作中的立项数量。

  2、自查自纠情况:

  (1)本级及所属单位总数:本级及所属单位应参加清产核资的单位数;

  (2)自查自纠单位数:实际进行自查自纠的单位数。

  3、重点抽查情况:

  (1)重点抽查单位数:为上级对下属单位进行抽查的单位数。

  (2)所占百分比:抽查单位数与应参加清产核资的单位数之比。

  4、整章建制:此次清产核资效能监察中修改、完善和建立的制度和办法的数量。

  二、违规纠正情况:主要填报效能监察中发现的各种违规问题。

  1、故意低估资产或多列负债:指故意隐瞒资产、虚列负债、低估资产价值或多估负债行为。

  2、故意高估资产价值或少列负债:指故意虚列资产、隐瞒目前负债,高估资产价值或少估负债的行为。

  3、故意隐瞒国有资产设立账外资产: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隐瞒国有资产,设立账外资产进行违规经营活动或贪污、私分等行为。

  4、故意多列资产损失:指违反清产核资有关规定,故意虚列资产损失,缩小核定资产数量的行为。

  5、故意少列资产损失:指违反清产核资有关规定,故意虚列资产损失,扩大核定资产数量的行为。

  6、其他违规问题:指清产核资中的其他违规违纪问题。

  三、查处情况:主要填报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查处情况。

  1、发现案件线索数:指清产核资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数。

  2、立案数:指清产核资效能监察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已立案查处数。

  3、党政纪处分人数:指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总人数。

  4、组织处理人数:指除党政纪处分以外的调整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的总人数。

  5、移交司法机关人数:指违规违纪案件中触犯法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总人数。

  6、避免经济损失数:指通过清产核资效能监察避免的经济损失数。

  7、挽回经济损失数:指通过清产核资效能监察挽回的经济损失数。

  8、责任追究情况:指清产核资效能监察中进行责任追究的件数和人数。

三鹿奶粉事件的案犯触犯哪些罪名?

洪碧华


[摘要] 备受关注的三鹿奶粉事件已经结案,造假者得到应有的下场,主管部门的党政官员被问责处分,违法的企业法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究竟违反哪些法律?触犯刑法的什么罪名?文章简单介绍三鹿奶粉事件的始末,从犯罪构成四个方面分析行为人触犯《刑法》的五大罪名。目的在于告诫人们应该从中吸取惨痛教训,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 三鹿奶粉事件;刑法;罪名;法律责任


  引言:俗语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人们的“心头大患”。三鹿奶粉事件涉及面广、影响巨大,不依法严惩,就不能维护法律尊严,更无法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外也有造假者,但是当局处罚很重。美国法律足以让造假者倾家荡产,身败名裂,无法东山再起;据说日本有对夫妇生产伪劣产品被发现,自知罪孽深重,不等警方拘捕,就自杀身亡。

一、三鹿奶粉事件的案情简介

  2008年9月,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在奶粉中大量填加三聚氰胺,导致婴幼儿患尿道结石的三鹿奶粉事件,全国诊疗的患儿达29万多人,并有30名死亡。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案发后,国务院迅速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成立处置领导小组,从公安、检察、纪检等部门抽调900多个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彻查各类奶制品,问题奶粉下架、封存并销毁、筛查和诊疗患儿……通过《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废除对食品行业的免检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决定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接着,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原副总经理王玉良、杭志奇,原奶事业部部长吴聚生等28人被刑事拘留;18人被逮捕。包括蒙牛、伊利和光明等22家奶粉生产厂商被发现其某些批次奶粉中三聚氰胺成分,已由政府发布公告。某些奶粉生产厂负责人承认其某些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在液态奶检测中发现,伊利等一些厂商的某些液态奶不合格。全球舆论一片哗然,消费者信心大受打击,国外出现“疯牛病”、“二恶英”、国内有“苏丹红”、“阜阳大头奶粉”、“禽流感”及“病死猪肉”等,食品安全再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2009年2月28日,取代《食品卫生法》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于同年6月1日开始实施。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了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刑事责任。一大批政府官员被行政问责、警告处分。名演员倪萍、邓婕曾代言三鹿而受到网民及媒体的责疑,为问题奶粉做广告、客观上欺骗了消费者,倪萍还被重庆一个老人告上法庭。三鹿贷款9亿元交给全国奶协、治疗和赔偿患儿损失,公司总负债超过26亿元,30多家供货商和各地1500多个经销商纷纷上门讨债,由于资不抵债,三鹿集团公司宣告破产(该集团是中外合资企业,其最大海外股东是新西兰恒天然公司)。然而,公司破产清盘,政府帮助买单。国家支付患儿的诊疗、赔偿及保险等费用高达20亿。
  本案到2009年底就该画上句号,谁知道又节外生枝。2010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导:2010年1月份,质量监督部门对福建漳州市芗城南方食品公司抽检时,发现该厂用以生产奶糖、糕饼的三彩牌奶粉三聚氰胺超过国家标准(有的超标40倍),这些奶粉是陕西省乐康公司生产加工的,原料来自陕西荔华公司,总数量约32吨,没有上台账,大部分已经销往广东福建等地,这些本该在2008年就销毁的问题奶粉是怎样流入市场的?居然还有渭南市质量监督部门委托检验合格证书。目前涉案人员已被拘捕,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二、党政官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专案组经过深入细致调查取证,弄清事实真相,发现三鹿毒奶粉主要发生在奶源生产收购环节,涉案人员触犯多部法律,主要有《刑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根据行为人违法犯罪情节的轻重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国家处置三鹿事件领导小组按照法定程序分别做出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党政领导干部追究行政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等有关党纪国法的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这些人有的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为了政府财政收入或者个人利益,对违法企业不予查处,特别是发现严重问题后,处置不力,不及时上报,不让新闻媒体报道,仍然想方设法掩盖事实真相,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蒙混过关。有些政府部门没有依法行政,对奶源质量监管不力。国家质检总局应部分企业要求,违反《产品质量法》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查的规定,出台部委规章、违法设立食品免检制度,客观上造成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失职,属于行政乱作为或者不作为。
  纪委监察部门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原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被免职;原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冀纯堂被免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该局执法督查司原司长王步步被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的处分,该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原副司长卢艳刚被予以行政撤职处分、该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行政记大过处分,农业部畜牧业司原司长王智才降级的行政处分。农业部总经济师张玉香、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原局长赵同刚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给予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原局长孙文序、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协调司原司长孙咸泽记过的行政处分。石家庄市原副市长张发旺被降级处分,原副市长赵新朝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市政府原副秘书长赵文锋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省农业厅原厅长刘大群被记过处分,原副厅长兼畜牧兽医局局长李忠文党内警告处分,副厅长张钰被警告处分,农业厅畜牧草原处处长顾传学记大过处分,省工商局局长钱晓钟记过处分,市工商局局长兰平信记大过处分,省卫生厅副厅长高春秋警告处分,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处处长刘同祥警告处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李志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张毅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此外,县、区的10名相关责任人员也作出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三、行为人触犯《刑法》的五大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就不构成本罪。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比如,私设电网,故意驾车撞人,醉酒驾车,飙车致人死亡,医务人员制、输坏血、病毒血,歹徒向人群开枪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三鹿奶粉案件的高俊杰、薛建忠等6被告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张玉军明知三聚氰胺不能食用,从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制售添加蛋白粉770余吨,销售600余吨给三鹿集团公司,获得销售金额683万余元,被判死刑。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蛋白粉的被告人高俊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张彦章、薛建忠以同样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耿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获2—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张合社、张太珍、杨京敏、谷国平、董少英、董英霞、宇文对、赵胜茂、卞更顺等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被判有期徒刑8年。正定金河奶源基地负责人及送奶司机也以同样罪名被判徒刑。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该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  
2、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故意以“假、劣”冒充“真、好”。多以营利和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 
被告三鹿集团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4822万元;被告人原三鹿党委书记、董事长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原三鹿副总王玉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原三鹿高管杭志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原三鹿高管吴聚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铁道部


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铁道部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修改内容
第十三条 “保价货物赔款通知书”修改为“货运事故赔款通知书”。两处1000元均改为“3000元”。
第十四条 全条内容修改为“自轮运转的(包括企业自备或租用铁路的)铁道机车、车辆和轨道机械,暂不办理保价运输。”
《办法》最后一行,“格式:保价货物赔款通知书”字样及所附样式取消。



199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