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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合同鉴证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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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合同鉴证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合同鉴证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00二年六月四日

计办价格[2002]696号


安徽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经济合同鉴证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皖价房[2002]83号)收悉。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就合同鉴证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鉴证,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即,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是签订合同双方的自愿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应强制对合同进行鉴证。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的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合同鉴证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6]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进一步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原农用运输车)管理,不再使用“农用运输车”的称谓,与汽车管理相衔接,并实施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VIN)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产品名称变更
按照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公告》内的产品名称也应按照规定随之变更,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公告》内产品的名称,使之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同时,车辆标牌、产品合格证、车辆使用手册和随车资料中的产品名称也应予以变更。
从2006年6月1日起,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申报《公告》的产品名称都应当使用“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对于现《公告》内的产品,各生产企业应在2006年11月10日前通过《公告》申报系统申报产品名称更改,从2007年1月1日起《公告》内产品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将从《公告》中撤销,并不得再销售。
二、关于车辆识别代号管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6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国家标准的规定,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应当实施VIN管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工作机构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以下简称WMI),并编制和备案VIN编制规则;已获得WMI的企业,也应当按规定修改、完善并重新备案VIN编制规则。
申请WMI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二个条件:
(一)三轮汽车企业的产量达到每年3000辆,低速货车企业的产量达到每年500辆(以2005年或2006年协会统计数据为准);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已正常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且合格证信息与产量相对应的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企业,经我委公示后才能获准取得WMI。2006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申请的企业或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企业,生产资格自动撤销。从2007年1月1日起,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企业申报的新产品都应当按规定标识VIN;在2007年3月31日前,《公告》内的产品也应当补充标识VIN。否则,未标识VIN的产品将从《公告》中撤销,并不得销售。
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产品名称更改和申请、启用VIN等工作,及时切换产品,并在产品的有效过渡期内及时销售库存产品。
我委将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企业进行VIN及VIN标识、编制规则的培训工作。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管理,及时将本通知的精神传达到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企业,帮助和督促企业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产品更名和启用VIN等工作。




附件: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企业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十日

冶金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冶金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冶金工业部 劳动人事部


冶金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冶金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冶金工业部、劳动人事部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冶金行业的
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从技术复杂工
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的职务名称
根据冶金行业的特点,技师的职务名称统称为“技师”。可按其工种(岗位)称作“××技师”,如炼钢技师、轧钢技师等。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岗位)范围
原则上,根据冶金部颁布的《冶金生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具有高级工(技术等级线达到七八级)技术等级标准的技术工种(岗位),先实行技师聘任制〔具体工种(岗位)见附件〕。
执行其他行业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岗位),可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四、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
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应从严掌握。根据冶金行业的特点,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岗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2%以内。各地主管部门根据各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可调节使用。
五、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一般可分为专业技术理论、实际操作技能、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总结答辩四项内容。其中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按现行《冶金生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本工种(岗位)最高等级标准进行考核。工作成绩主要考核生产实践经验和特有技能、绝招;
在技术革新、攻关,解决关键技术操作和生产中工艺难题方面的成就;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传授技艺等方面的经历、成绩。技术(业务)总结答辩可在本人提出的专题技术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主要了解对本工种工艺技术的见解、体会等。
六、技师津贴标准和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技师职务津贴按每人每月二十元核定。技师职务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和办法,在国家下达的聘任技师增资指标内,由各单位根据不同工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元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附:冶金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岗位)目录
一、冶金地质
1.地质工 2.水文地质工 3.爆破工
4.绘图工 5.采样工 6.磨片工
7.化验工 8.测量工 9.航测外业工
10.物探工 11.化探工 12.仪器检修工
13.钻探工 14.安装工 15.测斜工
16.内燃机工 17.坑探工 18.支柱工
二、露天采矿
1.钻孔机司机 2.电铲司机 3.爆破工
4.电路工 5.铁路筑路工 6.采场外线电

三、井下采矿
1.凿岩爆破工 2.支护工 3.轨配工
4.装运工 5.卷扬机工 6.测量工
7.锻钎工
四、选 矿
1.破碎工 2.焙烧工 3.磨矿工
4.磁选工 5.浮选工 6.重选工
7.过滤工 8.浸出工 9.洗涤工
10.置换工
五、炼 铁
1.第一瓦斯工 2.高炉炉前工 3.高炉喷煤工
4.制煤粉工 5.碾泥工 6.热风炉工
7.高炉配管工 8.卷扬机工 9.槽下上料工
10.称量车工 11.皮带集控 12.铸铁机工
操作工
13.热修瓦工 14.矿渣处理 15.热泼渣铲运
工 工
六、平炉炼钢
1.混铁炉工 2.合金原料工 3.平炉炼钢工
4.铸锭工 5.修罐工 6.铸锭热修瓦

7.整模工 8.脱模工 9.钢锭整理工
10.热工工 11.平炉格子砖吹扫瓦工
12.钢渣工 13.平炉、混铁炉热修瓦工
14.电除尘工
七、转炉炼钢
转 炉
1.混铁炉工 2.转炉炼钢工 3.铸锭工
4.整模工 5.钢包准备工 6.修包工
7.修砌炉工 8.天车工 9.污泥处理工
炉 衬
1.竖窖工 2.焦油炉衬 3.二步料煅
成型工 烧
4.轻烧油浸工
连 铸
1.连铸浇钢工 2.连铸操作工 3.连铸切割工
4.钢包精炼工 5.真空处理工 6.真空炉修筑

7.钢锭、铸坯精整工
提 钒
1.提钒工
八、电炉炼钢
电炉炼钢
1.炼钢工 2.精炼炉炼 3.盛钢桶工
钢工
4.铸锭工 5.炉衬工 6.修包工
7.钢锭表面精整工 8.天车工
特冶炼钢
1.真空感应炉炼钢工 2.真空自耗炉炼钢工
3.非真空感应炉炼钢工 4.电渣炉炼钢工
锻 钢
1.锻钢工 2.加热工 3.精整修磨工
4.酸洗工 5.退火工
九、铸 管
1.熔铁工 2.连续铸管工 3.离心铸管
铸造工
4.离心铸管造型工 5.铸管检验工
十、初 轧
1.装出炉工 2.回转吊车工 3.均热工
4.热修瓦工 5.轧钢工 6.调整工
7.剪断工 8.轧钢备品工
十一、型 钢
1.加热工 2.轧钢工 3.热剪断及冷
床工
4.矫直工 5.热处理工 6.冷拔工
7.酸洗工 8.轧辊安装工 9.轧钢备品工
10.超声波探 11.钢轨加工 12.接板加热工
伤工 处理工
13.接板工 14.接板淬火工
十二、叠轧薄板
1.加热工 2.轧钢工 3.平矫工
4.退火工 5.酸洗工 6.镀锌工
十三、半连续轧板
1.加热工 2.轧钢工 3.生产管理工
4.剪断工 5.开卷剪断工 6.热处理工
7.酸洗工 8.矫直工 9.轧钢备品工
10.板坯刨工
十四、冷轧薄板
1.对焊工 2.酸洗工 3.圆盘剪工
4.轧钢工 5.退火工 6.剪切矫直工
7.看火工 8.镀锡工 9.轴承钳工
十五、中厚板
1.加热工 2.均热工 3.轧钢工
4.精整工 5.热处理工 6.酸洗工
7.无损探伤工
十六、无缝钢管
1.剪断工 2.水压折断工 3.加热工
4.穿孔工 5.轧管工 6.均整工
7.定减径工 8.切管工 9.装辊工
10.拔管工 11.运转工 12.冷轧工
13.热处理工 14.酸洗工 15.矫直工
16.镀锌工 17.水压工 18.电热热处理

19.旋压工 20.车丝工 21.拧接工
22.合金管镗 23.探伤工 24.加厚工
床工
25.刃磨工 26.工具钳工 27.对焊工
十七、焊 管
高频焊管
1.拆卷对焊工 2.成型焊接工 3.锯切工
4.矫直工 5.平铣头工 6.中频热处理

炉焊钢管
1.拆卷对焊工 2.管坯加热工 3.焊管工
4.矫直工 5.切管工 6.车丝、检查

镀锌管
1.酸洗工 2.镀锌工 3.锌锅加热工
十八、钢丝、钢绳
1.拉丝工 2.酸洗工 3.钢丝热处理

4.钢丝镀锌工 5.合绳工 6.股绳工
十九、烧 结
1.翻车机工 2.堆、取料机 3.矿槽工

4.破碎工 5.配料工 6.烧结工
7.抽风机工 8.调度工 9.造球工
10.焙烧工 11.雷蒙磨工 12.计算机室操
作工
13.点检工
二十、炼 焦
1.解冻工 2.翻车机工 3.配煤工
4.调火工 5.热修瓦工 6.铁件工
7.四大车司机 8.炉门修理工 9.集中操作室

二十一、焦化副产
1.化产泵工 2.鼓风机工 3.蒸汽脱酚工
4.饱和器工 5.硫胺干燥机 6.蒸馏工

7.沥青机工 8.洗涤工 9.蒸吹分解工
10.压萘机工 11.溶剂脱酚工 12.生物脱酚工
13.防腐工
二十二、耐火材料
1.回转(竖) 2.粉碎工 3.配料工
窑工
4.混炼工 5.机械成型工 6.手工成型工
7.装模工 8.装(车)窑工 9.烧成工
10.出窑检选 11.物理检验 12.化验工
工 工
13.浸油退火 14.磨砖工 15.不定形耐火
工 材料工
16.耐火纤维工 17.电熔耐火材料工
二十三、铁合金
火法冶金
1.电极糊工 2.电炉冶炼工 3.炉外法冶炼

4.浇注工 5.热修炉工 6.喷铝工
7.石灰煅烧工 8.煤气发生炉工
湿法冶金
1.司窑工 2.托轮工 3.球磨工
4.雷蒙磨工 5.磁选工 6.混捏工
7.浓缩机工 8.浸滤工 9.沉淀工
10.还原反应 11.结晶工 12.过滤工

13.熔化工 14.硫化钠工
二十四、炭 素
1.煅烧工 2.配料工 3.沥青熔化工
4.混捏工 5.压型工 6.焙烧工
7.浸渍工 8.石墨化工 9.炭素机加工
10.炭素检查 11.碳纤维工 12.炭素分析工

13.炭素试验 14.电极涂层工

二十五、燃 气
1.高炉煤气净 2.混合加压工 3.煤气柜工
化工
4.焦炉煤气净 5.发生炉工 6.管道维护工
化工
7.煤气防护工 8.化验工 9.煤气调度
二十六、制 氧
1.空分操作工 2.稀有气体生 3.水电解操作
产操作工 工
4.气体压缩机工 5.空分气体分析工
二十七、物理检验与化学分析
1.金相试验工 2.低倍试验工
3.金属力学性能试验工 4.热处理试验工
5.物理性能试验工 6.物理试验制样工
7.钢铁原材料分析工 8.光谱分析工
9.气体分析工 10.焦化分析工
11.化学取制样工



198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