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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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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4-12-15



教师[200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有关精神,为贯彻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教师〔2004〕4号)有关要求,提高广大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和水平,促进教师专业能力的发展,我部制定了《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标准》是指导中小学教学人员、中小学管理人员、中小学技术支持人员教育技术培训与考核的基本依据。我部将依据《标准》研究建立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考试和认证体系,促进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与考核的健康发展。

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

  为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促进教师专业能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有关精神,特制定《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中小学教学人员、中小学管理人员、中小学技术支持人员教育技术能力的培训与考核。

第一部分 教学人员教育技术能力标准

  一、意识与态度

  (一) 重要性的认识

  1.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的有效应用对于推进教育信息化、促进教育改革和实施国家课程标准的重要作用。

  2.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能力是教师专业素质的必要组成部分。

  3.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的有效应用对于优化教学过程、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作用。

  (二)应用意识

  1.具有在教学中应用教育技术的意识。

  2.具有在教学中开展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进行教学改革研究的意识。

  3.具有运用教育技术不断丰富学习资源的意识。

  4.具有关注新技术发展并尝试将新技术应用于教学的意识。

  (三)评价与反思

  1.具有对教学资源的利用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2.具有对教学过程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3.具有对教学效果与效率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四)终身学习

  1.具有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以完善自身素质结构的意识与态度。

  2.具有利用教育技术进行终身学习以实现专业发展与个人发展的意识与态度。

  二、知识与技能

  (一)基本知识

  1.了解教育技术基本概念。

  2.理解教育技术的主要理论基础。

  3.掌握教育技术理论的基本内容。

  4.了解基本的教育技术研究方法。

  (二)基本技能

  1.掌握信息检索、加工与利用的方法。

  2.掌握常见教学媒体选择与开发的方法。

  3.掌握教学系统设计的一般方法。

  4.掌握教学资源管理、教学过程管理和项目管理的方法。

  5.掌握教学媒体、教学资源、教学过程与教学效果的评价方法。

  三、应用与创新

  (一)教学设计与实施

  1.能够正确地描述教学目标、分析教学内容,并能根据学生特点和教学条件设计有效的教学活动。

  2.积极开展信息技术与课程的整合,探索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有效途径。

  3.能为学生提供各种运用技术进行实践的机会,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4.能应用技术开展对学生的评价和对教学过程的评价。

  (二)教学支持与管理

  1.能够收集、甄别、整合、应用与学科相关的教学资源以优化教学环境。

  2.能在教学中对教学资源进行有效管理。

  3.能在教学中对学习活动进行有效管理。

  4.能在教学中对教学过程进行有效管理。

  (三)科研与发展

  1.能结合学科教学进行教育技术应用的研究。

  2.能针对学科教学中教育技术应用的效果进行研究。

  3.能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学习业务知识,发展自身的业务能力。

  (四)合作与交流

  1.能利用技术与学生就学习进行交流。

  2.能利用技术与家长就学生情况进行交流。

  3.能利用技术与同事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广泛开展合作与交流。

  4.能利用技术与教育管理人员就教育管理工作进行沟通。

  5.能利用技术与技术人员在教学资源的设计、选择与开发等方面进行合作与交流。

  6.能利用技术与学科专家、教育技术专家就教育技术的应用进行交流与合作。

  四、社会责任

  (一)公平利用

  努力使不同性别、不同经济状况的学生在学习资源的利用上享有均等的机会。

  (二)有效应用

  努力使不同背景、不同性格和能力的学生均能利用学习资源得到良好发展。

  (三)健康使用

  促进学生正确地使用学习资源,以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四)规范行为

  能向学生示范并传授与技术利用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伦理道德观念。

第二部分 管理人员教育技术能力标准

  一、意识与态度

  (一)重要性的认识

  1.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的有效应用对于推进教育信息化、促进教育改革和实施国家课程标准的重要作用。

  2.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能力是教师专业素质的必要组成部分。

  3.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的有效应用对于优化教学过程、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作用。

  (二)应用意识

  1.具有推动在管理中应用教育技术的意识。

  2.具有推动在教学中开展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的意识。

  3.具有支持教师运用教育技术不断丰富学习资源的意识。

  4.具有密切关注新技术的价值并不断挖掘其教育应用潜力的意识。

  (三)评价与反思

  1.具有促进对教学资源的利用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2.具有促进对教学过程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3.具有促进对教学效果与效率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4.具有对教学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四)终身学习

  1.具有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以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的意识与态度。

  2.具有利用教育技术进行终身学习以实现管理能力与个人素质不断提高的意识与态度。

  3.具有利用教育技术为教师创造终身学习环境的意识与态度。

  二、知识与技能

  (一)基本知识

  1.了解教育思想、观念和教育技术的发展趋势。

  2.了解教育技术的基本概念和应用范畴。

  3.了解教育技术的基本理论。

  4.掌握绩效技术、知识管理和课程开发的基本知识。

  (二)基本技能

  1.掌握信息检索、加工与利用的方法。

  2.掌握资源管理、过程管理和项目管理的方法。

  3.掌握教学媒体、教学资源、教学过程与教学效果的评价方法。

  4.掌握课程规划、设计、开发、实施与评价的方法。

  三、应用与创新

  (一)决策与规划

  1.制定并实施教育技术应用计划以及应用技术来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的条例与法规。

  2.能够根据地区特点和实际教育状况,宏观调配学习资源,规划和设计教育系统。

  3.能够有效应用信息技术和统计数据辅助决策过程。

  (二)组织与运用

  1.能组织与协调各种资源,保证教育技术应用计划的贯彻和执行。

  2.能组织与协调各种资源,促进信息化学习环境的创建。

  3.能组织与协调各种资源,支持信息化的教学活动。

  4.能运用技术辅助教学组织和教学实施。

  (三)评估与发展

  1.能使用多种方法对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教育技术应用效果进行评价。

  2.能运用技术辅助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评价。

  3.能采取多种措施推动技术体系的不断改进,支持技术的周期性更新。

  4.能充分利用技术手段为教师、学生和管理者的发展提供更多机会。

  5.能充分运用技术改善教育教学条件,并为教师提供教育技术培训的机会。

  (四)合作与交流

  1.能利用技术与教学人员就教学工作进行交流。

  2.能利用技术与技术人员就学习支持与服务进行交流。

  3.能利用技术与家长及学生就学生发展与成长进行交流。

  4.能利用技术与同事就管理工作进行合作与交流。

  四、社会责任

  (一)公平利用

  能够在管理制度上保障所有的教师和学生均能利用学习资源得到良好发展。

  (二)有效应用

  1.能够促进学习资源的应用潜能得到最大化的发挥。

  2.能够促进技术应用达到预期效果。

  (三)安全使用

  1.能确保技术环境的安全性。

  2.能提高技术应用的安全性。

  (四)规范行为

  1.努力加强信息道德的宣传与教育。

  2.努力规范技术应用的行为与言论。

  3.具有技术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并能够以实际行动维护这种知识产权。

第三部分 技术人员教育技术能力标准

  一、意识与态度

  (一)重要性的认识

  1.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的有效应用对于推进教育信息化、促进教育改革和实施国家课程标准的重要作用。

  2.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应用能力是教师专业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3.能够认识到教育技术的有效应用对于优化教学过程、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作用。

  (二)应用意识

  1.具有研究与推进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意识。

  2.具有利用技术不断优化学习资源和学习环境的意识。

  3.具有积极辅助与支持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应用教育技术的意识。

  4.具有不断尝试应用新技术并探索其应用潜力的意识。

  (三)评价与反思

  1.具有对技术及应用方案进行选择和评价的意识。

  2.具有对技术开发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3.具有对技术支持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4.具有对教学资源管理进行评价与反思的意识。

  (四)终身学习

  1.具有积极学习新知识与新技术以提高业务水平的意识。

  2.具有利用教育技术进行终身学习以不断提高个人素质的意识。

  二、知识与技能

  (一)基本知识

  1.了解教育思想、观念和技术的发展趋势。

  2.了解教育技术的基本概念和应用范畴。

  3.掌握现代教学媒体特别是计算机与网络通信的原理与应用。

  (二)基本技能

  1.掌握信息检索、加工与利用的方法。

  2.了解教学系统设计与开发的方法。

  3.掌握教学媒体的设计与开发的技术。

  4.掌握教学媒体的维护与管理的方法。

  5.掌握学习资源维护与管理的方法。

  6.掌握对教学媒体、学习资源的评价方法。

  三、应用与创新

  (一)设计与开发

  1.参与本单位教育信息化建设方案的整体规划与设计。

  2.能够设计与开发本单位的信息化学习环境。

  3.能够收集、整理已有学习资源并设计与开发符合教学需要的学习资源。

  (二)应用与管理

  1.能够为教学人员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2.能够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3.能够对学习资源与学习环境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维护。

  (三)评估与发展

  1.能够对学习资源和学习环境的开发与应用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发展建议。

  2.能够对自身的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反省自身的技术服务和业务水平。

  3.能够参与本校教师教育技术应用效果的评估工作,并提出发展建议。

  4.能够参与制定本校教师教育技术培训方案并实施。

  (四)合作与交流

  1.能利用技术与教师就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效果进行交流。

  2.能利用技术与管理人员进行交流。

  3.能利用技术与学生及家长进行交流。

  4.能利用技术与同行及技术专家进行交流。

  四、社会责任

  (一)公平利用

  能够通过有效的统筹安排保障所有的教师和学生均能利用学习资源得到良好发展。

  (二)有效应用

  1.能不断加强信息资源的管理。

  2.能不断提高教育技术应用的有效性。

  (三)安全使用

  1.努力提高技术应用环境的信息安全。

  2.能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技术服务。

  (四)规范行为

  1.努力加强技术环境下信息资源的规范管理。

  2.努力规范技术应用的行为方式。

  附录:术语与定义

  教育技术(Educational Technology)

  教育技术是指运用各种理论及技术,通过对教与学过程及相关资源的设计、开发、利用、管理和评价,实现教育教学优化的理论与实践。

  教学系统(Instructional System)

  教学系统是教育系统的子系统,是指为了实现某种教学目的、由各教学要素有机结合而成的具有一定教学功能的整体。

  教学设计(Instructional Design)

  教学设计又称为教学系统设计(Instructional System Design),是指主要依据教学理论、学习理论和传播理论,运用系统科学的方法,对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媒体、教学策略、教学评价等教学要素和教学环节进行分析、计划并作出具体安排的过程。

  信息(Information)

  信息是人、生物和自动机等控制系统所接收和加工的事物属性或运动状态。在教育教学领域有表示教学内容的信息、描述师生特征的信息、反映教学动态过程的信息等等。

  信息资源(Information Resources)

  信息资源是指以文字、图形、图像、声音、动画和视像等形式储存在一定的载体上并可供利用的信息。

  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

  信息技术是指能够支持信息的获取、传递、加工、存储和呈现的一类技术。其中,应用在教育领域中的信息技术主要包括电子音像技术、卫星电视广播技术、多媒体计算机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网络通信技术、仿真技术和虚拟现实技术等。

  教育信息化(Educational Informationization)

  教育信息化是指在教育教学的各个领域中,积极开发并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促进教育现代化,以培养满足社会需求人才的过程。

  信息道德(Information Morality)

  信息道德是指在信息领域中用以规范人们相互关系的思想观念与行为准则。

  信息安全(Information Security)

  信息安全是指个人、组织和国家在信息领域的利益保护状态。它涉及到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可控性。

  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Integrat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to Curriculum)

  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是指在学科教学过程中把信息技术、信息资源和课程有机结合,建构有效的教学方式,促进教学的最优化。

  学习资源(Learning Resources)

  学习资源是指在学习过程中可被学习者利用的一切人力与非人力资源,主要包括信息、资料、设备、人员、场所等。在课堂教学中所利用的学习资源也称教学资源。

  教师专业化(Teacher Professionalization)

  教师专业化是指教师在整个职业生涯中,通过专门训练和终身学习,逐步习得教育专业的知识与技能并在教育专业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从教素质,从而成为一名合格的专业教育工作者的过程。

  终身学习(Lifelong Learning)

  终身学习是指社会每个成员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实现个体发展的需要,贯穿于人的一生的,持续的学习过程。

  教学媒体(Instructional Media)

  媒体是指承载、加工和传递信息的介质或工具。当某一媒体被用于教学目的时,则被称为教学媒体。

  教学资源管理(Instructional Resources Management)

  教学资源管理是指通过对教学资源的计划、组织、

  协调和评价,以实现既定教学目标的活动过程。教学资源管理包括硬件资源的管理和软件资源的管理。

  项目管理(Project Management)

  项目是指致力于完成具有独特性的产品或服务的一次性工作。学校教育中的项目管理,是指对学校特定教育教学项目的计划、组织、监督与调控。项目管理在学校教育中主要应用于教学系统设计、教学资源开发、教育技术应用和教育改革实验等开发项目与研究课题中。

  教学过程管理(Process Management)

  教学过程是教学活动展开的过程。教学过程管理就是对这一过程所涉及的各种要素及活动的管理。

  学习环境(Learning Environment)

  学习环境是指直接或间接影响个体及群体学习的全部外在因素。在学校教育中,学习环境主要包括校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和教学软件平台、学习工具、各种学习资源等硬软件物质条件,以及校风、学风、校园文化等精神因素。此外,家庭和社区通常被认为是学生的校外学习环境。

  绩效技术(Performance Technology)

  绩效是指人们在工作场所中通过一定的活动完成任务所形成的业绩或成果。绩效技术是指应用系统方法,通过对目标和行为的分析、设计、开发、实施、管理和评价,以达到工作业绩最大化的技术。

  知识管理(Knowledge Management)

  知识管理是指利用适当的技术、方法和机制来促进知识的有效生成、传播和利用的过程。

  课程开发(Curriculum Development)

  课程开发是指通过需求分析确定课程目标,再根据这一目标选择某一个学科(或多个学科)的教学内容和相关教学活动进行计划、组织、实施、评价、修订,以最终达到课程目标的整个工作过程。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1993年第110号令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1993年第110号令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最近,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方劳动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来函,询问行业系统失业保险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10号令)已明确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管理工作”。“待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
。”因此,各行业系统的企业应参加当地职工失业保险(即待业保险,下同),并按期足额缴纳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过去没有缴纳的基金,应予补缴。
上述原则适合所有部门和系统。中央各有关部委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应遵照国务院的规定,协助当地劳动部门做好职工失业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的规定,做好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与各行业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帮助企业做好失业职工的救济和职业介绍、转业训练、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工作。



1994年12月26日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2007-11-29 10:18:16
(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年加大城市园林绿化投资比例。
  第四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任,有权对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园林绿化监察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第九条 市区园林绿化规划与建设以公园为重点,以城市道路、开放性游园和林带为骨架,以居民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为基础,形成观赏娱乐、日常休憩、市容美化、隔离防护四大体系;到二000年达到人均公共绿地六平方米,绿化覆盖率百分之三十,绿地率百分之二十五;二0一0年达到人均公共绿地七平方米,绿化覆盖率百分之三十五,绿地率百分之三十。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化面积不得少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城市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专类园、街头游园、绿地、花园建设、改造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建设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规定的性质、功能、服务对象,规划设计具有不同特色的游览活动区,配备必要的设施。
  街道绿化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鼓励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
  第十一条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达到百分之二,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规划确定的园林项目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兴建和资助园林建设。
  第十三条 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按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一平方米建设公共绿地;旧居住区改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并按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建设公共绿地。
  (二)城市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的工厂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第十三条规定标准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当年地价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收取的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易地绿化。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中,园林绿化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并按规定的园林绿化面积安排建设费用。
  建设单位完成园林绿化建设的时间,不得晚于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对未完成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需绿化费用的一至二倍征收绿化延误费。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城市园林建设项目和公共绿地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等建设工程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三)单位附属绿地规划设计方案,由该单位负责,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四)城市道路绿化的新建、改建设计方案,应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批
  第十八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施工单位必须同时拆除园林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除场内建筑垃圾,为绿化创造条件。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园林和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道、铁道两侧园林绿地,分别由园林、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居住小区园林绿地,由街道办事处或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和门前责任地段园林绿地,由各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地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变更的,按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单位,植树、种花种草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保存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达不到的适时补植。
  园林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和清扫保洁工作由管护单位负责,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完好。
  不按规范要求管护,造成病虫害或枯萎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救治,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需费用的一至二倍征收防治延误费。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园林建筑和绿化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树木花草,采花摘果,采集籽种,扒坐护栏,践踏绿地,损坏花坛、绿篱,向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在园林建筑上涂、画、张贴。
  (二)依树搭建或围圈树木、绿地,在绿地内堆放物料。
  (三)在树冠下设置直接影响树木生长的摊点。
  (四)在园林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倾倒垃圾、渣土。
  (五)在园林绿地内随意挖坑、取土,损毁园林建筑、设施。
  (六)其它损坏城市园林建筑、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内区、郊区、开发区内严禁占用园林绿地或砍伐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持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砍伐树木,实行许可证制度,并按以下规定权限报批:
  (一)砍伐树木五株以下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十五平方米以下,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砍伐树木六至二十株临时占用园林绿地十六至五十平方米,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砍伐树木二十一至一百株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十一至五百平方米,由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砍伐树木一百零一株以上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百零一平方米以上,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规划、城市建设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同一单位或个人十二个月内连续申报在同一地点临时占用绿地或砍伐树木的,不予批准。
  县(市)、矿区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树木的审批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占用园林绿地和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以下费用:
  (一)损毁植物和绿化设施的,缴纳植物和绿化设施补偿费。
  (二)长期占用园林绿地的,缴纳长期占用费;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缴纳临时占用费。
  (三)砍伐树木的,缴纳相应株数的补栽保证金并补栽砍伐数量三倍的树木。
  收取的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补栽补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没有交足补偿费和异地重建面积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二十五条 对古树名木必须严加保护。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严禁破坏和砍伐。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兼顾地上、地下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适时对树木进行修剪,在管线下新栽树木应选择合适的树种。管线管理部门因管线建设工程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管线管理部门交付有关费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和正常运行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同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要严格控制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广告等。确需设置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补偿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并对建设单位处以每平方米五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理:
  有(一)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三十元以下罚款。
  有(二)、(三)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迁出、拆改、清除、停止侵害,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有(四)、(五)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清除,恢复原状,并按损失补偿费的二至十倍处以罚款。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和其他原因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按补偿标准赔偿,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并按损失补偿费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损伤古树名木,或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损失补偿费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责令其立即迁出,赔偿损失外,并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经批准在城市园林绿地设置的商业、服务摊点、广告等,违反园林绿地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并按损失补偿费的二至五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资格。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除按以上条款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阻碍园林绿化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园林绿化监察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佩戴标志,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办事。罚款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挪用收取的绿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1986年2月27日发布的《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