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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撤村建居单位开展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7-04 08:51: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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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撤村建居单位开展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撤村建居单位开展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02〕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股份制改革操作程序,完善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实现形式,确保我市第二批撤村建居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第二批撤村建居股份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股份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撤村建居后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分配方式,促进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集体和股东(原社员)的合法权益。具体要求做到:资产存量清楚,价值总量真实;产权主体明晰,股权量化合理;组织机构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完善;经营机制灵活,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实。
  二、规范股份制改革的操作步骤和方法
  (一)建立组织,明确职责。为保证股份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撤村建居单位应建立股份制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原则上由原村党支部、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和部分社员代表组成,具体履行自筹建之日至首届股东代表大会结束期间的一切会议组织、政策宣传、工作部署、政策拟订、机构筹建等职责。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在报经乡镇(街道)批准后,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
  (二)宣传发动,统一思想。工作小组要通过召开党员会、组长会、社员代表会或社员大会等会议,并利用广播、黑板报、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学习宣传市委、市政府有关撤村建居的文件及股份制改革的政策,统一思想认识。
  1、统一实施撤村建居改革是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需要的认识。实施撤村建居改革,有利于我市从大都市发展的高度,统筹城市和周边地区的规划布局、功能设置、资源配置和管理体制变革,加快我市城市化的进程;有利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向城市周边地区延伸,使城市的管理和服务覆盖到城郊结合部;有利于带动城郊结合部二、三产业的发展,从而实现城郊农村与大都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一体化。
  2、统一实施股份制改革是进一步明晰产权,保障社区成员合法权益需要的认识。撤村建居后,原来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依然存在,其集体资产仍属社区全体成员所有。实施股份制改革,有利于进一步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明确每位成员在集体净资产中所占的份额,并以此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使社区成员更加关心集体经济。同时,通过股份制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便于加强民主监督,增强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促进集体资产的良好营运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保障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
  3、统一对股份制改革的政策严肃性、工作艰巨性的认识。撤村建居后的股份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工作,涉及到社区每一位成员的根本利益,必须依靠社区群众的广泛参与才能完成。因此,广大社区群众要有大局观念,克服与己无关的思想,自觉学习市委、市政府有关股份制改革的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配合工作小组做好有关的调查摸底工作,积极参与讨论和修改本村有关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设置和资产量化等政策,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切实执行好各项决议,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三)清查核实,摸清“家底”。摸清人口和集体资产的家底,是股份制改革的基础。各村必须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对本村的人口和集体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1、人口的清查核实。主要核实:(1)本村截止撤村建居时在册农业人口的状况,包括出生年月、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2)本村一定年份起至撤村建居前已农转非人员的状况,包括出生年月、农转非年份、农业户口身份年限、农转非方式、征地安置方式、货币安置金额及招工安置后目前就业状况等;(3)本村截止撤村建居时非在册农业人口的状况,包括参军、就学、服刑等人员的出生年份、在本村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
  2、集体资产的清查核实。(1)通过对村办企业转制回收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资金、各业承包租赁金、投资收益、村级资金出借和经济担保等项目的专项清理,核实集体资金的回收情况和质量状况;(2)通过对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资源性资产及负债的清产核资,核实集体资产的占用情况和实际存量。
  村级人口和集体资产清查核实的结果须报经社员代表大会确认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其中集体资产清查核实的结果必须报经各区农办审核鉴证,并办理产权登记。
  (四)拟订政策,起草章程。明确经济政策是股份制改革的核心,各村必须在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大多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拟订有关经济政策方案,并通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达到基本一致。
  1、拟订集体资产量化方案。在核实存量资产的基础上,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经委关于撤村建居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8号)精神,实际集体净资产在扣除待处理的资产、留作社会保障资金后,原则上应全部用于股权量化,全部量化有困难的,按照集体资本金80%以上的比例量化,集体资本金不足净资产80%的,要予以帐户调整。量化股权可设人口股和农龄股。撤村建居时在册一次性农转非人员,享有人口股,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农业户口在村里的年限享有农龄股。其中撤村建居前已农转非的人员,各村可以根据本村实际,或给予享受农龄股,按股参加年终股利分配;或按其在村里的农龄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量化股可以依法继承,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
  2、拟订股东代表和董事会、监事会产生办法。按照村级集体资产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的政策规定,撤村建居时一次性农转非的人员可作为基本股东,其他人员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股东代表必须年满16周岁,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的名额按不少于股东总数的1/5确定,但最低不少于30人。董事会成员必须是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能相互交叉兼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由工作小组与股东代表磋商提名,经股东代表大会差额或等额选举产生。
  3、拟订集体资产增值考核办法。为增强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充分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可在任期内按集体净资产的一定比例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责任金,由监事会每年末对集体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以上年度集体净资产为基准,实现增值(扣除非经营性资产增值部分)的,按实际增值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造成减值的,按减值比例和责任大小相应扣减经营者一定数额的风险责任金。
  4、拟订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在对上述政策(方案)取得基本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各村应拟订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根据《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规定,章程草案应包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名称、性质和职能;股东的确认和股东代表的产生办法;股权的设置和具体量化方案;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产生办法及职责;资产的经营管理与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办法;收益分配方案等内容。章程草案须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在报经乡镇审核后方能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五)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首次股东代表大会的主要内容包括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讨论并通过章程,审议并通过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等。股东代表享有平等权利,实行一人一票表决。股东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当选;发展规划、合作社章程等重大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股份制改革顺利开展
  实施撤村建居股份制改革,是撤村建居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事关广大社区成员的切身利益,事关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也事关撤村建居地区的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村级基层组织必须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和真正为民办实事的要求,进一步统一对股份制改革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一定时间内集中精力,深入各撤村建居单位进行调查分析,掌握情况。对重大经济政策和组织选举工作等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市和各区农办要加强指导,特别是要加强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股权设置与量化、章程制订等方面政策和业务的指导、培训和审核;组织、纪检、宣传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全力配合。各村级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尊重大多数社区群众的意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程序规范的原则,精心组织和实施股份制改革,真正建立起既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又有利于股东权益保护、社区稳定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要通过实施撤村建居股份制改革,从而为实现我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战略目标提供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附件: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八月五日



附件

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与运作,维护本社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___________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址设在杭州市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本社由_______镇、乡(街道)原________村经济合作社改造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均属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第六条 本社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
  第七条 原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按照杭政办〔1999〕8号文件确定的办法和标准量化到本社股东,并颁发股权证。

第二章 股  东

  第八条 股东资格。
  (一) 本社撤村建居时一次性农转非人员,为本社股东;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吸收为本社股东:1、2、3、
  第九条 股东权利。
  (一) 本社年满16周岁的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资产状况、资产营运、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方案的知情权;
  (三) 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本社股东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十条 股东义务。
  本社股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所持股份份额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三章 股权设置与量化

  第十一条 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计_______万元,其中待核销坏帐_________万元,待核销不良及不实资产__________万元,“三证”不全的经营性资产_________万元,留作社会保障资金_________万元。经帐户调整,实有资本金_________万元,其中量化资本金__________万元。
  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净资产增值等变化,可以追加折股量化额。
  第十二条 集体资本金折股量化设人口股和农龄股。
  (一)符合本章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享有人口股,每人________股;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农业户口在村里的年限享有农龄股,年限计算上溯至______年,每年折合______股(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二)撤村建居前已经农转非的人员,年满16周岁至农转非时农业户口在村里的年限享有农龄股(实行一次性补偿的除外),年限计算上溯至________年,每年折合________股。
  第十三条 量化股可以依法继承,但不得退股提现。持股满3周年的量化股,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本社内部转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不少于股东总数的1*/5确定,但最低不少于30人。股东代表须有2/3以上股东出席会议,到会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股东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1/3以上股东代表(或1/5以上年满16周岁以上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或股东)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的职权:
  (一) 通过、修改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二) 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 听取、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 讨论、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五) 讨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
  (六) 讨论、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和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办法;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是本社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对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本社董事会由_______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___人。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其主要职权:
  (一) 召集与主持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
  (二) 拟订本社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三) 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 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
  (五) 提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案;
  (六) 执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七)负责日常社务工作,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由_______人组成,设监事会主任1人。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相互交叉兼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监事会成员必要时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权:
  (一) 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 监督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对董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四) 每季至少审查一次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五)提议临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的董事会成员的建议。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企业,拍卖、转让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还款计划,限期付清。
被拍卖、转让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向受让方收取集体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二十九条 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并登记造册,依法向区农经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登记、领取资产产权证书,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本社继续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一条 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至少每季一次公开财务收支情况。财务预决算、重大开支项目,须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决算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三十三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加强对本社集体资金的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不得用于日常开支,不得擅自出借。
  第三十四条 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
  (一) 公积金10—20%;
  (二) 公益金和福利费两项20—30%;
  (三)股东分配50—70%。
  第三十五条 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董事会成员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奖励。
  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可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镇、乡(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______届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生效,并送市、区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抽纱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抽纱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检〔1992〕296号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各直属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于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至二十六日在山东青岛召开了“全国出口抽纱品检验技术交流和标准审定会”。现将会议通过的《出口抽纱品检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上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出口抽纱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        出口抽纱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抽纱品检验管理工作,统一全国的检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种原料的出口手绣、手编(包括手机绣结合的出口抽纱品和手编与机绣结合的镶拼、镶嵌)品的检验管理。出口机绣以及其他的出口抽纱品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检验依据

 

  第三条 出口抽纱品按对外贸易合同(包括成交样和确认样)、信用证及有关单证进行检验。

  第四条 第三条中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按照SN×××ד出口手绣抽纱品检验规程”、SN×××ד出口手编结抽纱品检验规程”检验和SN×××ד出口机绣抽纱品检验规程”检验,不同工种的同一产品分别按相应的出口抽纱品标准检验。特殊品种,按有关的抽纱品标准检验。

 

              第三章 检验方式

 

  第五条 凡需对外出具商检证书或国外对产品质量反映大的出口抽纱品,商检局必须批批自验。

  第六条 对质量稳定、不需出具商检证书的出口抽纱品在厂检合格和外贸部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商检局国检监(1990)161号文精神,针对出口抽纱品的检验,商检局可采取以下的检验方式:

  (一)对商检局检验年批次合格率在95%以上的企业,商检局采取自验率不少于年报验批次的30%的检验方式检验。

  (二)对商检局检验年批次合格率在90%~95%之间的企业,商检局采取自验率不少于的报验批次的60%的检验方式检验。

  (三)对商检局检验年批次合格率在90%以下的或年报验批次不足20批的企业,实行逐批检验。

 

              第四章 检验要求

 

  第七条 出口抽纱品的单证审核按国家商检局国检务(1989)443号通知中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抽样

  (一)依照“出口抽纱品抽样检验规定”抽取代表性的样品。

  (二)出口抽纱品的样品应包括不同货号、不同颜色兼顾不同规格,但不得少于标准规定的抽箱数。

  第九条 检验

  (一)在检验依据和单证齐全无误时,进行出口抽纱品的检验。

  (二)出口抽纱品不方度、不园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

  检验产品的不方度、不园度时,要注意花型对称部位是否对称,测量不方度时,应将成品平放,对角量边。测量不方度时,应测成品最长和最短的直径。

  不方度计算公式如下:(不包括长方形)

          L1-L2

  不方度(%)=----------×100

         1/2(L1+L2)

式中:L1--最长的边(厘米);

   L2--最短的边(厘米)。

   不园度计算公式如下:(不包括蛋园)

           d1-d2

  不园度(%)=----------×100

         1/2(d1+d2)

式中:d1--最长的直径(厘米);

   d2--最短的直径(厘米)。

  (三)镶拼抽纱品的规格检验按“出口手编结抽纱品检验规格”执行,出口手绣镶嵌品的规格检验按“出口手绣抽纱品检验规程”执行,出口机绣镶嵌品的规格检验按“出口机绣抽纱品检验规程”执行(成品四周镶有编结花边的为镶拼品,成品局部以编结花边为点缀,且点缀面积不超过25%为镶嵌品)。

  (四)出口抽纱品的包装检验

  按照国家商检局国检鉴(1991)293号文件要求检验。

  第十条 检验结果判定

  (一)以检验批为单位按实际出口抽纱品检验下整批货物合格与否,经检验产品综合质量符合合同、信用证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则判整批为合格。

  (二)出口抽纱品的报验数量单位一律将打对套折算成最小单位片。

 

        第五章 第二次检验、过期重新验检与复验

 

  第十一条 商检局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出口抽纱品,经工厂返工整理合格仍需出口的,申请单位必须向原检验商检局申请第二次检验,其结果作为最终评定。

  第十二条 出口抽纱品检验有效期为一年,遇有特殊情况可视具体情况酌情掌握。超过检验有效期仍需出口的货物,出口经营单位应向商检局重新报验(过期重验),商检局对过期重验商品的重点检验项目为外观和包装质量。

  第十三条 报验人对商检局检验的出口抽纱品的结果有异议,按国家商检局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和国家商检局“关于执行《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第六章 批次管理

 

  第十四条 出口抽纱品检验时应以同一合同在同一加工条件下的同一品种为一检验批。

  第十五条 加强出口抽纱品的批次管理,按照〔1987〕国检务联字第280号“关于发布实施《出口商品批次监督管理办法》的联合通知”管理。

 

           第七章 产地检验与口岸查验

 

  第十六条 经产地商检局检验合格的出口抽纱品,在口岸出口的,产地商检局按照国检务〔1987〕601号“关于下发统一的内部单证及印签的通知”填写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第十七条 出口抽纱品必须经产地商检局检验合格,出口时口岸商检局根据产品质量情况主要查验如下内容:

  (一)核对出口抽纱品“换证凭单”内容是否与有关单证相符。

  (二)查包装有否破损、水渍、污渍、霉变等不正常情况。

  (三)查对货物名称、批号、标记和唛头、箱数及检验有效期是否与合同、信用证及有关规定相符。

  第十八条 经产地商检局检验合格的出口抽纱品,货到口岸发生包装破损、商品污染或批次混乱等问题,由口岸商检局对货物进行开箱验,如有漏验项目时,口岸商检局应及时与产地商检局联系,取得妥善处理后方可放行。

  第十九条 经产地商检局检验合格签发了“换证凭单”并已运往口岸的出口抽纱品,如超过检验有效期仍需出口的,由口岸商检局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第八章 对商检有关单证、统计报表和统一检验目光的要求

 

  第二十条 出口抽纱品的原始检验记录是放行出证的主要依据,必须逐批做好检验记录。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半年小结,全年总结的出口抽纱品的统计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分析,质量分析和统计报表分别于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报国家商检局检验处(《出口抽纱品检验情况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应按月做出出口抽纱品检验情况统计报表作为检验资料积累,对重大的质量案例或国外反映要随时核查上报。有关检验情况、质量分析、统计报表及生产厂的质量情况等,应建立商品档案。

  第二十三条 为了使全国出口抽纱品检验标准掌握尺度统一,减少目光差异,商检局之间、工贸检之间要定期或不定期统一检验目光,开展技术交流。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出口抽纱品检验情况统计报表(略)







呼和浩特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呼和浩特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效益,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属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必须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市、旗、县、区审计局按照规定负责本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制定审计计划。列入计划的,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未列入计划的,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成立并取得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审计结果进行抽审。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中的土建、装璜、设备安装及在原有建筑物上单独进行装璜等工程的决算,装璜及设备安装与土建分阶段施工、分别决算的应分别进行审计;
(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三)工程量计算、工程套用定额和各种取费及材差计算等是否准确、合法、符合规定,有无扩大建设规模、高估冒算、重复计算和错套定额、加大或者减少取费、多列或者少列工料费等问题;
(四)交付使用财产和建设项目是否相符,是否符合竣工标准,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转移投资、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增加项目,搞计划外工程等问题;
(五)核实结余资金和库存物资及往来帐户,是否存在虚列往来帐款,隐瞒、转移或者挪用结余资金和材料等问题;
(六)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是否真实、合法;
(七)竣工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完整、规范;
(八)其他应当审计的内容。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拨款、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两个月前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由审计机关统一安排审计计划。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将项目竣工决算及有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或者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审计应当在两个月内,小型项目的审计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对审结的建设项目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机关或者社会审计机构。
第七条 审计机关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配合其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及工作条件,保证审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八条 审计机关或者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金融、设计、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机关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经审计,由于建设单位的责任已多付的工程款予以收缴;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建设单位多付工程款10%-20%的罚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转移、挪用、侵占建设资金,或者改变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收回、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挪用款额5%-10%的罚款。
第十三条 应计缴而未缴的各种税费必须予以收缴,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抽审中,发现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或者明显不公正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并没收其该项审计业务收入;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该项业务收入20%-30%的罚款;拒不纠正或者故意出具虚假

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取消其审查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资格,并依法追究其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以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罚没款收入一律上缴本级国库。
第十六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中发现贪污受贿、收取回扣、倒买倒卖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建设重大损失浪费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审计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97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