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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测绘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8:10: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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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测绘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2006年测绘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现将《2006年测绘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本单位2006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并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测绘局

                                二○○六年七月五日





2006年测绘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06年是启动《测绘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第一年,切实做好2006年的测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于推进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实施,保障测绘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制定本要点。

一、做好“四五”普法总结,启动“五五”普法工作

1、要按照全国测绘系统“四五”普法工作总结表彰暨经验交流大会的要求,总结“四五”普法的成绩和经验,做好本地区、本单位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工作。

2、要按照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测绘工作实际,制定好“五五”普法规划或计划,确保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以点带面,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

3、要做好对测绘系统领导干部、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党风廉政教育,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通用法律法规,全面提高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

4、要做好对测绘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对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规章的学习,增强其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

三、组织专项活动,提高全社会测绘法制观念

5、要继续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办好“爱我中国——国家版图知识竞赛”,普及国家版图知识,增强全民国家版图意识。

6、要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使全社会了解掌握有关测绘成果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深刻认识测绘成果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重要性。

7、要办好国家测绘局成立五十周年纪念活动和测绘成果成就展览等重点活动,充分展示测绘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的成果。

8、要组织好测绘法宣传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要形式多样、贴近生活,突出重点,大力营造测绘宣传声势。

9、要充分利用报纸、刊物、网络等宣传工具,开展测绘法制宣传教育。结合测绘管理工作特点,宣传测绘统一监督管理所取得的成绩、测绘法制建设取得的显著成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测绘工作所取得的成效,促进全社会了解测绘,支持测绘。

四、法制宣传与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测绘法制建设工作

10、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2010年)》中各项工作,提高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能力。

11、要加强测绘行政执法工作,推行测绘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测绘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进一步强化对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

12、要大力开展测绘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完成好整顿和规范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市场秩序工作。

五、加强领导,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13、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议事日程,健全测绘普法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职责,并进一步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

14、要落实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经费,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确保各项普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书、转授权书及再转授权书(统一格式)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书、转授权书及再转授权书(统一格式)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书(统一格式)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规定,现由中国建设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发本授权书。
*授权人声明
下述权限只能由总行以法人名义统一行使,除总行特别授权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自行行使:
一、建设银行各项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和解释权;
二、建设银行企业形象设计权;
三、建设银行年报和财务年报的编制及对外公布权;
四、建设银行金融电子化标准制定权;
五、以建设银行名义出版内部发行报刊和公开发行报刊的审批权;
六、对全国范围内的贷款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的认定与公布权;
七、在境内外投资的决定权;
八、对外融资权(包括筹借境外商业贷款、出口信贷、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境外债券等);
九、与境外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权;
十、在境外代理行(包括国内外资银行)开立帐户权;
十一、办理融资外汇担保的审批权;
十二、开办外汇业务或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审批权;
十三、自营外汇资金交易权;
十四、代客外汇买卖资金交易对外平盘权;
十五、对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发卡行和外币卡收单行资格的审批权;
十六、建设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权;
十七、代理中央级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全国范围内的债券发行权;
十八、公益救济性捐赠审批权;
十九、投资、呆帐贷款及应收帐款的核销权;
二十、除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财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贷款的免息、减息、停息、挂息及其他收入的豁免权;
二十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格式的制作和解释权;
二十二、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软件的开发、修改权及启用其他会计核算软件的决定权;
二十三、开办全国银行汇票和全国联行的审批权;
二十四、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结转、冲减权;
二十五、二级会计达标升级单位审批权;
二十六、对一级储蓄所和一级储蓄员的审批权;
二十七、委托社会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批权;
二十八、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总行管理的干部出国审批权和六人以上(含六人)团组出国审批权;
二十九、对全日制学生的委托代培及组织举办全日制学历班进修的审批权;
三十、各类培训中心及各类中等学校、干校的设立和撤并权。
*授权人授权
授权人在此授予 省(区、市) 行长在 分行及辖内行依据本授权书行使下列经营管理权限:
一、业务权限:
(一)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含等值外币)
1.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2.房地产信贷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3.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4.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5.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6.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7.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其中:(1)信用证开证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2)进口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3)进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4)出口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5)出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6)打包放款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8.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9.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二)同业融资业务审批权限
审批所在分行在当地同业拆借市场二级交易网中在以下范围和限度内的交易:
-------------------------------------
| | | 单笔金额 |单个客户余额 | 合计余额
| 交易对象 | 期限 | | |
| |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 | | |
|------|----|------|-------|-----
| | | | |
|------|----|------|-------|-----
拆出 | | | | |
|------|----|------|-------|-----
| | | | |
|------|----|------|-------|-----
| | | | |
----|------|----|------|-------|-----
拆入 | | | | |
-------------------------------------
(三)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
1.审批所属分支行代理除发卡、授权以外的信用卡业务。其业务范围是:(1)受理客户申请,审查资信,向发卡行推荐持卡人;(2)办理客户凭信用卡存、取现金及款项划转业务;(3)发展特约商户,办理信用卡收单及款项划转业务;(4)受理持卡人查询、挂失等业务。
2.审批所在分行及所属分支行发行权在本地区使用的专用卡。
3.对信用卡持卡人透支的审批权限为:普通持卡人透支金额最高不超过 元,金卡持卡人透支金额最高不超过 元。
4.对信用卡持卡人取现的审批权限为:在本人存款余额内当日累计最高不超过 万元。
(四)存款和代理发行债券审批权限
1.对所辖分支机构开出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 万元的存单的审批权;
2.对辖内储蓄所提取最高额度不超过 万元的备用现金的审批权;
3.代理发行最高额度不超过 万元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债券的审批权。
(五)其他业务审批权限
1.
2.
3.
4.
二、财会管理权限
(一)开办省辖银行汇票和省辖联行的审批权。
(二)在总行核定的购建指标内,对总投资在 万元以内或建行面积在 平方米以内的二级分行以下的单个自用建设项目的审批权。
(三)在总行核定的购建指标之内,对购置价值在 万元以内的单笔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审批权。
(四)在总行核批的费用计划之内,对单笔价值在 万元以内或建筑面积在 平方米之内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租赁权。
(五)对单项价值在 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处置权。
(六)对单笔损失在 万元以内的流动资产的处置权。
(七)在总行核批的费用计划之内,对单笔金额在 万元以内的装修费、宣传费的支出权。
(八)对单笔金额在 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以内的外汇费用支出权。
三、人事管理权限
(一)机构调整审批权
在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范围内,拥有对科以下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储蓄专柜设立、撤并和迁移的审批
(二)员工增减调控审批权
1.在经总行批准的年度职工增减计划内,对总行规定专业毕业生具体接收工作的审批权。
2.经总行核定批准后,对自然减员(离退休、死亡)指标和其他减员(调出、辞退、除名等)指标的使用权。
3.对辖内职工的调配权。
(三)工资基金管理审批权
1.在总行下达的工资总额内,对员工工资构成中责任目标津贴的使用分配权。
2.对全员工资的使用分配权(未经总行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行在填制授权书时应划掉此项)。
3.总行规定范围内的调资权。
(四)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审批权
1.对总行核定的辖内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征集、支付和辖内调剂的审批权。
2.对总行核定的辖内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费的分配使用权。
(五)对行员参加全日制学历班进修的审批权。
四、转授权权限
被授权人可在授权权限内向所辖二级分行负责人转授权,但本授权书中的下述权力不得向下转授:
(一)授权中第一(一)1项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
(二)授权中第一(二)项所规定的融资权。
(三)授权中第一(三)1、2项所规定的信用卡业务审批权。
(四)授权中第一(四)3项规定的代理发行债券审批权。
(五)授权中第二、(一)、(二)项所规定的开办省辖银行汇票和省辖联行的审批权及自用建设项目审批权。
(六)授权中第三(一)、(二)、(五)项所规定的人事管理权。
(七)
(八)
*本授权书中未涉及的被授权人所在行的其他法定经营业务(由当地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中所确定的其他经营事项),被授权人可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经营权。
*中国建设银行现行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规定与本授权书不相一致的,以本授权书为准。
*本授权书经授权人签字后,于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一年。
授权人: 被授权人: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格式适用于总行对一级分行的授权)
中国建设银行转授权书
(统一格式)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规定,现由中国建设银行 省(区、市)分行行长 签发本转授权书。
*转授权人重申授权人声明
下述权限只能由总行以法人名义统一行使,除总行特别授权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自行行使:
一、建设银行各项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和解释权;
二、建设银行企业形象设计权;
三、建设银行年报和财务年报的编制及对外公布权;
四、建设银行金融电子化标准制定权;
五、以建设银行名义出版内部发行报刊和公开发行报刊的审批权;
六、对全国范围内的贷款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的认定与公布权;
七、在境内外投资的决定权;
八、对外融资权(包括筹借境外商业贷款、出口信贷、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境外债券等);
九、与境外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权;
十、在境外代理行(包括国内外资银行)开立帐户权;
十一、办理融资类外汇担保的审批权;
十二、开办外汇业务或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审批权;
十三、自营外汇资金交易权;
十四、代客外汇买卖资金交易对外平盘权;
十五、对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发卡行和外币卡收单行资格的审批权;
十六、建设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权;
十七、代理中央级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全国范围内的债券发行权;
十八、公益救济性捐赠审批权;
十九、投资、呆帐贷款及应收帐款的核销权;
二十、除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财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贷款的免息、减息、停息、挂息及其他收入的豁免权;
二十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格式的制作和解释权;
二十二、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软件的开发、修改权及启用其他会计核算软件的决定权;
二十三、开办全国银行汇票和全国联行的审批权;
二十四、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结转、冲减权;
二十五、二级会计达标升级单位审批权;
二十六、对一级储蓄所和一级储蓄员的审批权;
二十七、委托社会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批权;
二十八、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总行管理的干部出国审批权和六人以上(含六人)团组出国审批权;
二十九、对全日制学生的委托代培及组织举办全日制学历班进修的审批权;
三十、各类培训中心及各类中等学校、干校的设立和撤并权。
*转授权人声明
除授权人声明内容之外,本行所辖各级分支机构还不得自行行使下述权力:
一、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
二、除七日内头寸拆借之外的任何同业融资审批权;
三、代理发行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债券审批权;
四、代理信用卡业务审批权;
五、发行专用卡审批权;
六、开办省辖银行汇票和省辖联行的审批权;
七、自用建设项目审批权;
八、机构调整审批权;
九、员工增减调控审批权;
十、对行员参加全日制学历班进修的审批权;
十一、
*转授权人授权
转授权人依据总行 行长对本人的授权权限授予 行长在 市(地区)分(中心支)行及辖内行依据本转授权书行使下列经营管理权限:
一、业务权限:
(一)人民币信贷业务审批权限
1.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2.房地产信贷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3.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4.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5.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6.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其中:(1)信用证开证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2)进口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3)进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4)出口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5)出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6)打包放款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7.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8.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二)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
1.按照总行、一级分行有关规定和授权限额审批信用卡持卡人透支;
2.对信用卡持卡人取现的审批权限为:在本人存款余额内当日累计最高不超过 万元。
(三)存款业务审批权限
1.对辖内机构开出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 万元的存单的审批权;
2.对辖内储蓄所提取最高额度不超过 万元的备用现金的审批权。
二、财会管理权限
(一)在上级行核定的购建指标内,对购置价值在 万元以内的单笔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审批权;
(二)在上级行核定的费用计划内,对单笔价值在 万元以内或建筑面积在 平方米之内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租赁权;
(三)对单项价值在 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处置权;
(四)对单笔损失在 万元以内的流动资产的处置权;
(五)在上级行核批的费用计划内,对单笔金额在 万元以内的装修费、宣传费的支出权;
(六)对单笔金额在 万美元(或当值其他外币)以内的外汇费用支出权。
三、人事管理权限
(一)工资基金管理审批权
1.对员工工资构成中责任目标津贴的使用分配权;
2.总行规定范围内的调资权;
3.
(二)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审批权
1.对转授权行核定的辖内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征集、支付和辖内调剂的审批权;
2.对转授权行核定的辖内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费的分配使用权。
四、再转授权权限
被转授权人可在转授权权限内向所辖下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再转授权,但本转授权书中的下述权力不得向下再转授:
1.转授权中第一(一)5项规定的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
2.转授权中第一(一)6项规定的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
3.转授权中第一(二)项规定的信用卡业务审批权;
4.转授权中第二项规定的财务管理权;
5.转授权中第三项规定的人事管理权。
*本转授权书中未涉及的被转授权人所在行的其他法定经营业务(由当地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中所确定的其他经营事项),被转授权人可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经营权。
*中国建设银行现行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规定与本转授权书不相一致的,以本转授权书为准。
*本转授权书经转授权人签字后,于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一年。
转授权人: 被转授权人: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格式适用于一级分行对二级分行的转授权)

中国建设银行再转授权书(统一格式)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规定,现由中国建设银行 省(区、市) 市(地区)分(中心支)行行长 签发本再转授权书。
*再转授权人重申授权人声明
下述权限只能由总行以法人名义统一行使,除总行特别授权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自行行使:
一、建设银行各项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和解释权;
二、建设银行企业形象设计权;
三、建设银行年报和财务年报的编制及对外公布权;
四、建设银行金融电子化标准制定权;
五、以建设银行名义出版内部发行报刊和公开发行报刊的审批权;
六、对全国范围内的贷款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的认定与公布权;
七、在境内外投资的决定权;
八、对外融资权(包括筹借境外商业贷款、出口信贷、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境外债券等);
九、与境外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权;
十、在境外代理行(包括国内外资银行)开立帐户权;
十一、办理融资类外汇担保的审批权;
十二、开办外汇业务或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审批权;
十三、自营外汇资金交易权;
十四、代客外汇买卖资金交易对外平盘权;
十五、对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发卡行和外币卡收单行资格的审批权;
十六、建设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权;
十七、代理中央级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全国范围内的债券发行权;
十八、公益救济性捐赠审批权;
十九、投资、呆帐贷款及应收帐款的核销权;
二十、除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财政部门规定以外的贷款的免息、减息、停息、挂息及其他收入的豁免权;
二十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格式的制作和解释权;
二十二、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软件的开发、修改权及启用其他会计核算软件的决定权;
二十三、开办全国银行汇票和全国联行的审批权;
二十四、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结转、冲减权;
二十五、二级会计达标升级单位审批权;
二十六、对一级储蓄所和一级储蓄员的审批权;
二十七、委托社会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批权;
二十八、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总行管理的干部出国审批权和六人以上(含六人)团组出国审批权;
二十九、对全日制学生的委托代培及组织举办全日制学历班进修的审批权;
三十、各类培训中心及各类中等学校、干校的设立和撤并权。
*再转授权人重申转授权人声明
本行所辖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自行行使下述权力:
一、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
二、除七日内头寸拆借之外的任何同业融资审批权;
三、代理发行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债券审批权;
四、代理信用卡业务审批权;
五、发行专用卡审批权;
六、开办省辖银行汇票和省辖联行的审批权;
七、自用建设项目审批权;
八、机构调整审批权;
九、员工增减调控审批权;
十、对行员参加全日制学历班进修的审批权;
十一、
*再转授权人声明
除授权人、转授权人声明内容之外,本行所辖各级分支机构还不得自行行使下述权力:
一、信贷业务中的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
二、信用卡业务审批权;
三、购置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审批权;
四、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租赁权;
五、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处置权;
六、对流动资产损失的处置权;
七、对各项装修费、宣传费用的支出权;
八、外汇费用支出权;
九、工资基金管理审批权;
十、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审批权。
*再转授权人授权
再转授权人依据 省(区、市)分行 行长对本人的转授权权限授予 行长在县(市)支行(分理处)依据本再转授权书行使下列经营管理权限:
一、信贷业务权限
(一)房地产贷款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二)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三)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四)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五)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六)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二、存款业务审批权限
(一)对辖内机构开出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 万元的存单的审批权;
(二)对辖内储蓄所提取最高额度不超过 万元的备用现金的审批权。
*本再转授权书中未涉及的被再转授权人所在机构的其他法定经营业务(由当地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中所确定的其他经营事项),被再转授权人可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经营权。
*中国建设银行现行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规定与本再转授权书不相一致的,以本再转授权书为准。
*本再转授权书经再转授权人签字后,于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一年。
再转授权人: 被再转授权人: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格式适用于二级分行对下一级分支机构的再转授权)



1997年3月19日

关于印发《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印发《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全面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大留学人才资源开发力度,进一步做好“十一五”期间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一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



人事部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一五”规划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人才资源开发,加大吸引海外留学人才的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划。



一、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面临的形势



留学人员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留学人员工作,制定了“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工作方针,提出了“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工作要求。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有关留学人员工作的政策措施,做了大量具体工作,推动全国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持续发展。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我国出国留学人员总数已达93.3万人,留学回国人员总数已达23.3万人,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110家,入园企业6000多家,人事部与各省、市人民政府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29家。广大留学人员发扬爱国、奉献、拼搏、进取的精神,在各条战线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但是,随着新技术革命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人才国际竞争越来越激烈,留学人员回国工作还无法完全适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资源还没有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特别是吸引顶尖人才回国工作力度不够;有些政策落实还不到位,经费支持力度还需加大;留学人员服务机构和服务手段有待完善和提高。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面临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时期。要实现“十一五”规划的目标任务,建设创新型国家,关键在人才。广大留学人员热爱祖国,眼界开阔,具有多元化的教育文化背景,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采取积极措施吸引留学人才特别是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迎接知识经济挑战,积极应对国际人才竞争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必然要求。



二、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继续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以高层次创新人才为重点,以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引进等为主要方式,加大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力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两个人才市场、两种人才资源,加大留学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坚持回国工作与为国服务相结合,全面吸引与重点引进相结合,政策支持与市场配置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加强引进与培养使用相结合,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市场配置、重点突出、服务完善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新格局。



(三)目标任务。根据今后五年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创新政策,完善措施,进一步完善留学人员回国政策体系,健全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构建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符合留学人员特点的引才机制,健全协调、高效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机制,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较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队伍,为新时期开展好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十一五”期间,使留学回国人员新增人数达到15-20万人。



三、实施留学人才回归计划,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



(一)实施高层次留学人才集聚计划。引进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和科技创新水平的重要着力点和突破口,要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重点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特殊需要,下大力气引进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学术技术领军人才,引进一批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运作能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引进一批具有特定专业技能、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



主动适应人才流动日益国际化的趋势,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带头人以及其他高级科研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集中力量重点引进一批世界一流的科技领军人物和战略科学家;充分发挥重大项目集聚人才的作用,结合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创新项目,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和科研团队;结合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围绕能源、水和矿产资源、环境、农业等国家重点发展领域和生物技术、新材料、先进制造等前沿技术,重点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好发展潜力的创新人才;抓住新一轮全球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和产业转移的重大机遇,结合我国利用外资和产业结构升级需要,积极引进一大批金融、法律、贸易等领域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国家研究实施战略性顶尖人才的专项引进计划,采取特殊办法,特事特办,积极引进国家急需的战略性顶尖人才,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重大关键技术等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实施留学人才创业计划。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是跟踪世界最新科技成果、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渠道。要围绕我国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不断创新政策,完善体制,积极构建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体系,逐步发展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企业、一批集聚效应突出的留学人员创业基地。“十一五”期间,要着力提高孵化能力,提升办园质量,优化创业环境,力争全国各级各类留学人员创业园达到150家左右,人事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达到40-50家,留学人员入园企业达到10000家。



研究制定鼓励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的政策措施,支持他们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国内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对留学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融资、劳动人事等方面提供便利;建立健全回国创业或从事高新技术转化需要的投融资机制,探索建立国家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基金,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创业园引进或设立专业化的风险投资基金或创业基金,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或融资担保;加强对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引导和管理,探索建立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体系,加强创业园管理人员培训力度,提升办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继续开展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工作,鼓励创业园协助留学人员按程序申报各类政府资助项目,支持创业园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高级人才和实施项目对接。



(三)实施智力报国计划。支持海外留学人员智力报国是加强国际交流,引进国外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的重要桥梁和纽带。要紧紧围绕我国开放战略,努力做到不求所在,但求所用,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团体通过兼职、开展合作研究、回国讲学、进行学术技术交流、从事考察咨询活动、开展中介服务等各种适当形式参与祖国建设,为促进国内改革与发展服务。“十一五”期间,争取吸引留学人员为国服务达20万人/次。



不断创新服务形式,积极探索任期聘任、项目承包等符合留学人员特点的为国服务新形式,逐步建立留学人员以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模式;不断健全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工作新机制,鼓励海外留学人员组织回国建立为国服务基地,支持他们结合国内重点领域、行业的需要开展专项为国服务活动;继续办好多种形式的留学人才、项目交流会、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团等,搭建交流平台,拓宽服务领域,畅通服务渠道。



(四)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高层次留学人才是留学人才群体的核心和骨干,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战略重点。要根据少而精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特事特办的方法,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开辟绿色通道。



要突出重点,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需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重点引进我国重点发展领域和行业、重点项目和关键技术等急需的紧缺人才;要畅通渠道,针对高层次留学人才需要,为他们回国工作、创业或为国服务创造良好条件,在申报项目、职称评定、激励表彰、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入出境等方面提供便利;要创新工作方式,针对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特点,重点引进,重点联系,重点服务。



四、健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体制机制



(一)完善政策体系。完善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的政策措施,为留学人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创造条件。加快培育和发展留学人员创业园,研究制定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政策措施。完善回国(来华)专家配套政策,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华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完善他们回国定居工作的相关政策。完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安置、调整政策措施,加大留学人员回国就业服务工作力度。



(二)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探索建立联席会议年会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共同引导推进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整体发展。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当地留学人员工作。研究建立全国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定期交流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留学工作宏观指导,加大地区、部门、行业间交流合作,盘活全国留学人才资源,不断开创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新格局。



(三)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政策,研究制定留学人员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相关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建立健全无障碍、一站式、个性化、全方位的服务工作机制;壮大服务机构,加强各级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工作站建设,开发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构建服务网络,以各级留学人员服务机构为主体,发挥海内、外各类留学人员组织、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海内外留学人员组织合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形成服务合力;搭建服务平台,加大信息网络建设和留学人才信息库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留学人才信息系统,促进留学人才、项目、资金、信息等资源共享;开发服务产品,根据留学人员特点和要求,不断创新服务项目,构建包括咨询热线、网络平台、指导手册、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在内的立体化服务产品体系,为广大留学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四)营造良好环境。要加大政策宣传和督导工作力度,积极宣传国家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方针政策,加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执法检查力度,促进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要加大留学回国人员宣传表彰力度,大力宣传留学人员先进事迹,通过树立典型、学习先进,弘扬广大留学人员爱国奉献、拼搏进取的精神风貌,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用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谐融洽的人际环境、民主活泼的学术环境和尊重理解的社会环境,吸引和感召更多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组织领导



留学人才开发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人事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摆上议事日程,积极推进“十一五”期间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实现新的发展。



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留学工作方针政策,充分发挥人事部门综合职能优势和留学人员回国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统筹协调,加强沟通,与各部门密切合作,相互支持,有效发挥各部门积极性,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这项工作取得好的成绩。

要加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创新工作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切实把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转变工作方式,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借鉴国际人才资源开发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培养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较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留学人员工作队伍,推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



各级人事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抓紧制定本地本部门“十一五”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具体规划,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