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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时间:2024-05-15 15:11: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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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国家测绘局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在测绘岗位从事测绘专业工作,业绩突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或者条件(二)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评聘为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2、3中各一项条件的人员。

1、学历和职业年限

(1)1980年12月31日前取得测绘类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20年。

(2)1985年12月31日前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15年。

(3)1990年12月31日前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累计从事测绘专业工作满10年。

(4)在上述规定的日期前取得其他理学类或者工学类专业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测绘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5年。

2、专业水平与业绩成果

(1) 在有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负责测绘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在有测绘资质的单位中,担任测绘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1 项国家级重大项目(测绘业务),或者国家级测绘重点科研项目。

(3)在有测绘资质的单位中,担任测绘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省(部)级重大测绘生产项目,或者省(部)级重点测绘科研项目。

(4)获得与测绘专业相关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5名)。

(5)获得测绘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5名);或者获得部级优秀测绘工程金奖、优秀地图作品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3名)。

(6) 获得2项测绘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以上奖项主要技术负责人(前3名);或者获得2项部级优秀测绘工程银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3名)。

(7)获得3项测绘专业省(部)级科技起步(科技成果)三等以上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3名)。

3、学术水平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测绘专业论文不少于3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

(2)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统一书号(ISBN)的测绘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不少于3万字。

(3)受聘担任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参加编写考试大纲或者承担首次考试试题设计任务的专家。

二、考核认定组织

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成立“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全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测绘局。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军队人事部门推荐意见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者学位证书、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获奖证书、生产项目和研究项目成果证书、单位测绘资质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文件和签署证明、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者聘书)。

(四)获奖者应附有效证明,即奖状、个人证书或者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对奖项未颁发个人证书或者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文件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业务业绩证明。

四、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由本部门、本企业负责测绘业务工作管理机构统一向国家测绘局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负责测绘业务工作的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人事部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军队测绘专业人员的申报,由总政干部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拟认定人员材料,报领导小组复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结果和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人事部、国家测绘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测绘业务的机构和人事部门,应当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复审。于2007年8月1日前完成审查和复审工作,签署审查和复审意见,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相应栏目中加盖印章后,将全部申报人员的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国家对考核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考核认定工作须在国家统一考试前完成,实施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军队,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能力业绩突出、业内认可且仍在岗从事测绘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军队,在审查、复审申报人员材料时,均须核查各类证书、相关证明及有关材料的原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测绘业务机构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已通过特许或者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现在公务员岗位工作、正在申报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范围。凡因测绘业务工作中违法违纪或者发生重大失误,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军队,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复审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者部门、单位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的资格,并依据相应法律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附件:

  1、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关于印发《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2002-2010)》的通知

卫生部


卫 生 部
文 件
中 国 残 联



关于印发《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2002-2010)》的通知

卫基妇发[2002]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意见》提出的目标和措施,积极响应2002年5月联合国儿童问题特别大会提出的持续降低婴儿死亡率的全球目标的倡议,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高发的状况,经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地以及专家意见,我们制定了《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2002-2010)》(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现将“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行动计划”的“工作指南”及“实施方案”随后下发。

  二○○二年七月一日

  附件:

  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

  (2002-2010年)

  提高人口素质是实现我国人口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在目前低生育水平人口状况下,计划生育国策要达到的重要目标。江泽民总书记多次强调,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关系中华民族兴旺发达的大事,是全面提高人口素质的前提条件,是我国人口政策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意见》提出的目标和措施,积极响应2002年5月联合国儿童问题特别大会提出的持续降低婴儿死亡率的全球目标的倡议,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出生缺陷高发的状况,特制定《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2002-201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背 景

  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成就。尤其是为配合《母婴保健法》的实施,在全国范围内采取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全民使用合格碘盐和为特需人群补碘等措施,积极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和预防的试点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使我国婴儿死亡率已由建国初的200‰下降到2000年的32.2‰以下,人均期望寿命已达71岁。实践证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提高中华民族人口素质的前提和基础,是促进我国经济繁荣和社会健康发展的有利保障。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仍然面临很多问题。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出生缺陷和残疾高发国家。我国每年约有20万-30万肉眼可见先天畸形儿出生,加上出生后数月和数年才显现出来的缺陷,先天残疾儿童总数高达80万-120万,约占每年出生人口总数的4%-6%。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自然环境缺碘,在严重缺碘地区,碘营养不良儿童智商明显低于正常值。同时,近些年来,由于职业危害因素造成对女工身体的损害,导致出生缺陷儿多发的情况在一些地区已有上升的趋势。此外,在贫困落后地区,近亲婚育导致的先天愚型和残疾发生率未得到有效控制。这些情况,不仅使出生缺陷和残疾日益成为影响人口素质的重要问题,同时也给家庭和社会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我国每年因神经管畸形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亿元,先天愚型的治疗费超过20亿元,先天性心脏病的治疗费高达120亿元。另外,我们也应该看到,出生缺陷不但引起死亡,而且大部分存活下来的出生缺陷儿如果没有死亡,则造成残疾,由此给家庭造成的心理负担和精神痛苦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因此,我国出生缺陷的现状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而且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人们正常生活的社会问题。

  二、目 标

  切实采取措施,掌握21世纪初中国出生缺陷基本状况,在全社会普及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的科学知识,加强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儿保健和早期干预等综合性防治措施,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的发生。

  到2005年,全国40%以上的城市、20%以上的农村地区落实“行动计划”措施,一级预防措施的人群覆盖率达20%以上。

  到2010年,全国60%以上的城市、40%以上的农村地区开展“行动计划”措施,一级预防措施的人群覆盖率达40%以上。

  贯彻落实《产前诊断管理办法》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各省制定落实二级预防和三级预防措施的具体目标。

  在落实一、二、三级预防措施的基础上,神经管畸形的发生率降低30%以上,重大体表畸形出生降低70%以上,使我国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的工作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

  三、指导原则

  1、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将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部门分工协作。

  2、社会参与,预防为主。大力开展宣传和健康教育,转变观念,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的科普知识深入城乡社区,家喻户晓。

  3、重点突出,简便易行。重点落实出生缺陷和残疾的一级预防措施,选择效果肯定、群众接受的技术和方法,坚持以人为本、知情同意的原则。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按照“行动计划”的原则要求,找准本地出生缺陷的主要问题,制定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的措施,注重组织和培训技术队伍,发挥当地技术和人才优势。

  四、行动措施

  (一)广泛持久开展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

  将党和国家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方针政策,出生缺陷的严重危害和预防措施,作为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的重点,唤起全社会特别是广大育龄妇女及其家庭的积极参与。结合“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四进社区”等活动,将“行动计划”和群众能够接受的预防出生缺陷的科普知识等送到社区和群众中;积极与媒体合作,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文体明星作为“行动计划爱心大使”,在中央和地方媒体开展“行动计划”新闻宣传、制作专题节目;组织专业人员设计“行动计划”的大幅宣传画、广播电视广告和宣传手册等,开发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喜闻乐见的健康教育制品;组织大型“行动计划”知识竞赛、专题晚会、征文、书画比赛、慈善募捐等社会活动;选择举行婚礼比较集中的节日时段,作为向新人传播生殖健康科学知识的最佳时机;将“行动计划”的有关内容列入“新婚学校”、“人口学校”、“孕妇学校”、“父母学校”等教学内容;将预防出生缺陷的科普知识,列为学生健康教育以及居民健康教育的重点内容。

  设计“行动计划”宣传的统一口号和统一标识,广泛应用于各种宣传活动,引起全社会关注和积极参与;将每年9月的第一周(或固定日期)作为全国“行动计划”宣传周(日),命名为“全国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周(日)”,每年确定一个主题,进行全国统一宣传活动。

  (二)专业技术培训

  专业技术培训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为重点,以“行动计划”一级、二级、三级预防措施的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以此组织专家编写“行动计划”工作指南。

  根据“行动计划”工作指南,各地要开展逐级培训。以现有妇幼保健有关专业领域培训教材为基础,筛选科学、严谨、易于掌握、适于基层人员使用的教材,向全国医疗、康复、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推广使用。

  对婚前保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要根据《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产前诊断管理办法》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和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核心技术编制全国统一教材,并组织全国标准化师资培训。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机构和人员必须经考核后持证上岗。

  (三)人群重点干预措施

  1、重点推广一级预防措施,避免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残疾的发生。

  (1)普及婚前保健,尤其在农村地区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加强婚育咨询指导,禁止近亲结婚生育,减少高龄妊娠生育与遗传性疾病的发生。

  (2)继续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除高碘地区外全民食用合格碘盐,缺碘地区严格执行《口服碘油丸要则》,对新婚夫妇、孕妇、哺乳期妇女和0-2岁婴幼儿实行碘营养监测与科学补碘。

  (3)加强孕产期保健的管理,将孕产妇营养指导纳入孕产期保健,并指导营养素添加。

  (4)加强女职工和农村妇女孕期劳动保护,避免接触有毒有害作业。

  (5)加强孕期指导,严格控制孕期用药,教育新婚或准备生育的夫妇禁烟戒酒,远离毒品。

  2、积极实施二级预防措施,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胎儿的出生。实施《产前诊断管理办法》,建立全国性产前诊断网络,实现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有机结合。对产前诊断的关键技术进行培训,建立并健全全国产前诊断的质量控制体系。

  3、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三级预防措施的试点工作。开展新生儿和婴幼儿系统体检,开展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先天性听力障碍等筛查诊断和治疗。

  (四)健全出生缺陷监测体系

  在现有的县以上医疗机构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网的基础上建立以人群为基础的全国出生缺陷监测网络,同时,探索以现有妇幼卫生监测网络为基础的先天残疾监测的适宜途径,掌握我国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主要问题和消长情况,对“行动计划”实施效果进行客观评估,以此调整我国预防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重点和策略措施。

  组织专家制定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和0-6岁残疾儿童的监测方案,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试点,逐步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开。将孕产妇死亡、儿童死亡、出生缺陷发生三网监测工作纳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工作职责,列入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考核工作内容。

  (五)开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政策与技术推广应用的研究

  根据我国实际,结合国际先进经验,开展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的战略和策略的研究;进行重大出生缺陷和残疾的严重程度及疾病负担分析;探讨中国出生缺陷和残疾的流行病学分布特点和消长趋势;病因明确的出生缺陷人群干预可行性和风险度分析研究;出生缺陷预防措施实施方法及效果评价;同时研究适合农村和基层的出生缺陷和残疾防治新技术、新药品、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支持保障措施

  (一)“行动计划”组织保障

  1、成立由卫生部和残联等部门领导参加的“行动计划”领导小组,领导协调组织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工作,监督“行动计划”实施情况。

  2、“行动计划”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实施“行动计划”,筹措经费,组织、安排大型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组织制定全国统一技术标准、培训教材和工作指南,进行预防措施效果评估,开展工作经验交流等。

  3、利用卫生部生殖健康专家组,对“行动计划”的健康教育策划、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监测、预防措施的实施进行咨询、指导、评价。

  (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强化有关技术措施

  抓紧制定《产前诊断管理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等规章,为“行动计划”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将“行动计划”要求重点推广的一级预防措施纳入围产保健工作常规和生殖保健服务指导项目。充分利用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领域中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预防出生缺陷的新观念、新知识、新技术。

  (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参与、企业赞助、国际合作的资金筹措渠道。在努力争取国家财政支持的同时,吸纳社会团体和知名人士捐助,募集“行动计划”慈善资金;将国际合作援助项目资金统筹规划,扩大项目的资金规模和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欢迎企业赞助,将措施的落实与合格企业产品的推广结合起来。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十堰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十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十政办发〔2007〕10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投公司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自身经营需要,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提出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可研编制、勘测、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公开招标;合同管理依照《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市城投公司分项目设立投资工程项目资金专户,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的资金;2、城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项目投资的资金;3、项目贷款资金;4、项目经营收入;5、经市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实行预算限额管理,项目预算限额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编制,经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共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变更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城投公司、建设单位、审计单位依据设计、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会审,提出明确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变更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依照上述程序提出明确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项目勘测、可研报告编制、规划设计、招投标代理等项目前期费用,由市城投公司依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结合市场信息签订合同,提出资金支付计划,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九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工程款由市城投公司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征求监理单位、审计单位意见后,提出拨付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十条 项目建设青苗补偿、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由城投公司根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和工作进度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分期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按现行《基础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非市城投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管理费由市城投公司提出支付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将经审核的工程决算书和财务决算相关资料送市城投公司初审后,按政府分工提交市财政部门或市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三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市城投公司依据项目决算批复文件,依照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后按合同结算付款。质保期满,资产管理单位向市城投公司出具工程项目质保合格证明后,市城投公司按合同拨付工程余款。

第十五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项目经营收入全部进入城投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返还城投公司,用于偿还贷款或项目资本金。

第十六条 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严格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分项目单独核算,切实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及时,据实反映项目建设的全部支出。

第十七条 市城投公司建立资金管理内控制度,严格按程序履行签批手续,依照本办法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对市城投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