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建设收费集中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5:32: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建设收费集中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建设收费集中管理规定》的通知

抚政发[1999]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建设收费集中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抚顺市建设收费集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加强工程建设收费管理,拓宽集中收费领域,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以内进行新建、改建(包括技改)、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建筑面积综合缴纳部分工程建设收费及按有关规定另行缴纳其它有关工程建设收费。

第三条 市收费管理局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收费集中统一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综合收费标准如下:

(一)住宅项目收费标准为砖混结构110.32元/M2,框架结构113.77元/M2;价格调节基金、河道维护费、新改扩建工程设计选址竣工设备防护卫生学评价与鉴定,依据商品房销售额、工程项目总投资,按规定比例计算后,加入收费标准中;

(二)公建项目收费标准为小框架结构37.02元/M2,大框架结构41.25元/M2;热力上网费、自来水增容费、煤气 增容费、价格调节基金、河道维护费、新改扩建工程设计选址竣工设备防护卫生学评价与鉴定,依据建筑面积、用水 (气)量、商品房销售额、工程项目总投资,按规定比例计算后,加入收费标准中;

(三)工业项目收费标准为混凝土结构28.35元/M2,钢结构43.15元/M2;热力上网费、自来水增容费、煤气增容费、新改扩建工程设计选址竣工设备防护卫生学评价与鉴定,依据建筑面积、用水(气)量、工程项目总投资,按规定比例计算后,加入收费标准中;

(四)装修项目收费标准为一般装修13.70元/M2,高档装修17.75元/M2;新改扩建工程设计选址竣工设备防护卫生学评价与鉴定,依据工程项目总投资,按规定比例计算后,加入收费标准中;

(五)土地出让金等工程建设收费计算复杂、特殊,收费不合并其中,另行缴纳。

第五条 各单位在办理综合缴纳的工程建设收费有关批件时,须持有关资料到市收费管理局在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设立的收费站计算并缴纳费款,领取完费证明函。

各单位在办理另行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工程建设收费批件时,先在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然后持相关资料如工程图纸、应缴费计算等,到市收费管理局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收费站交款并领取完费证明函。

第六条 市国土规划管理局、房产局、建委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完费证明函,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件,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工程建设收费原则上不予减、免、缓,但对有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缓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审批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工程建设收费,擅自开工或少缴的工程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擅自减、免、缓、以物抵费、违规审批的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市收费管理局征收的费款,属于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财力范围的,由市收费管理局直接上缴财政,其它由市收费管理局定期拨付有关单位。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工程建设综合收费项目表

附件二:工程建设另行缴纳收费项目表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教基[2005]36号


各区教育局、大单位教育局(处),局直属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武汉市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如有何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向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反映。

二OO五年八月十五日

武汉市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健全并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学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小学管理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

第三条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教学组织事故、教学运行事故、教学考核事故、教学保障事故等四种类型。
教学组织事故是指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或教师由于失误或失职,造成教学活动难以运行,或正常的教学秩序受到破坏的行为。
教学运行事故是指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或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运行过程中由于失误或失职,造成教学活动运行中断或其它影响教学正常运行的行为。
教学考核事故是指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或教师在教育教学考核与评价等环节中由于失误或失职,造成学校和学生的考试成绩或评价结果失真,或影响考试考核与评价工作正常进行,破坏考场秩序的行为。
教学保障事故是指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或后勤部门及有关人员由于失误或失职,造成教学活动运行受阻,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
Ⅰ.一般教学事故;
Ⅱ.较大教学事故;
Ⅲ.重大教学事故。
第五条  教学组织事故的类别。
Ⅰ.一般教学组织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上课迟到超过3分钟、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或拖堂超过2分钟。
2.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完全使用旧教案上课或直接使用、抄袭别人教案上课。
3.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4.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向学生反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5.体育教师、实验课教师、实验员等未按规定着装;实验课等不按实验规则组织教学。
6.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无故相差4课时以上。
Ⅱ.较大教学组织事故
7.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或拖堂超过5分钟。
8.教师布置大量机械重复和抄写的作业,或布置超过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作业量。
9.教学中未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布置作业,或因未及时批改作业,导致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教学进程。
10.教师随意占用非本人所教学科课时授课。
11.教学内容出现知识性错误;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12.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完全使用旧教案上课;或直接使用别人教案上课等现象一学期达二课时。
13.上课时间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另做别事;或在校时间随意让学生回家请家长、取物品。
14.无故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教学研究工作。
15.擅自取消或改变已安排的教学活动;随意改变上课时间、地点。
Ⅲ.重大教学组织事故
16.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17.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5分钟,或拖堂达10分钟,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或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
18.教师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声音讯号或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19. 教师酒后上课或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纪行为。
20.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
21.教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
22.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擅自舍弃国家课程计划规定的学科课程必修内容1/4以上。
23.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规定使用的教材教辅材料;擅自使用自编(或参加编写)的教材或教辅材料;擅自向学生发放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辅导材料等。
24.歧视后进生;给后进生单独编排座位;随意拒绝后进生上课,将其赶出教室或学校;不给后进生批改作业,或胁迫其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等。
25.组织或变相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或组织学生集体培优等。
26.因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所任教班级纪律混乱,致使所任教班级一学期内出现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恶性事件二次以上,或一次旷课学生达班级人数10%以上,或一周内累计旷课人数达10人。
27.学生旷课逃学,科任教师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未能当即向班主任教师通报,班主任教师未能当即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28.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学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
第六条  教学运行事故的类别。
Ⅰ.一般教学运行事故
1.教学环节安排失误(如排课失误或未及时向教师发放课程表等),造成教学人员不到位,影响教学活动实施。
2.超过规定时间达2周以上或不按规定提交教学进度表;教学组织计划安排出现差错或混乱。
3.教师已事先请假并经批准调课,管理人员未能及时作出安排并通知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秩序。
4.未根据工作安排及时向教师发放课程表、任课表或教学计划;未及时提供教学资料、其他教育教学用品或教师教学需要的辅助用品,影响教学秩序或教学效果。
5.随意抽调教师改任其他工作。
6.因安排课程或考试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
7.因人为原因,造成学生成绩登记严重失实,或学籍档案混乱、变更手续不全、记录不明或失实。
Ⅱ.较大教学运行事故
8.人为原因导致较大范围师生缺课、停课,漏考、停考。
9.有关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整等工作,因未能及时通知或妥善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10.升旗、早操、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学生纪律松散或发生安全事故。
11.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代学生购买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具。
12.干预教师的教育教学,随意限定教师的教学自主权。
Ⅲ.重大教学运行事故
1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教学工作安排,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
14.接到报告后,未能及时处理教学事故或学生矛盾,造成事态进一步激发严重后果。
15.学校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某个年级或学段出现大面积后进生现象,或导致大量学生厌学,一个年级或全校学生旷课人数中学超过10%、小学超过5%。
16.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语音室、实验室、图书馆(室)、阅览室等各功能教室长期闲置不用(在一学期内,时间达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导致教学资源严重浪费。
17.未经批准或无特殊原因,擅自推迟开学时间或提前放假一天以上。
18.没有政策依据,学校违规不给教师安排教学任务;或在已有的教师编制下,未安排足够的教师上课,使教学质量不能得到保证。
19.学校不按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随意停止课程;不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随意提前学生到校时间或推迟放学时间。
20.随意变更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参加商业性的社会活动,或随意借用、出租校舍致使教学秩序受到干扰。
21.在规定的保管时间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原始学籍;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2.随意开除学生。
23.超越规定权限审批教师假期或安排工作不当,造成其他教师教学任务繁重,影响教学效果和质量。
24.因人为原因,造成工作未能按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
25.无特殊原因未能按计划完成教学改革、课程改革、课题研究、课程设置、教学实验及教师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教学考核事故的类别。
Ⅰ.一般教学考核事故
1.监考迟到3分钟以上;擅自请人代监考;监考时以各种方式要求学生提前交卷。
2.试卷分装有误,差错率达总份数的1%。
3.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抽烟、闲聊、看书报等);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
4.批阅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在5分以上或判定等级失误;经核查,一个班级(或一个考场)需要更改成绩(等级)的试卷份数超过该班级(或该考场)试卷总数的5%。
5.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评等、报送成绩;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
6.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科目、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冲突,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7.不按规定布置考场;不按规定安排监考人员。
Ⅱ.较大教学考核事故
8.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
9.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
10.因命题、制卷中的人为原因,造成考试时试卷短缺,或考试时间延误。
11.考试试题有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影响考试正常进行,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12.由于监考人员失误,造成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不按要求装订试卷;遗失学生试卷、考试成绩,致使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13.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在考试阅卷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如阅卷时给本班学生或其他有关系的学生加分、加等。
14.违反教学规律,频繁进行考试;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或张榜公布考试结果。
15.采用降低学生考试成绩(分数或等级)的方式来惩罚学生;随意给学生记零分、打不及格的分数或评定不合格等级。
16.由于教学原因、或命题原因,一次考试(或一门学科)不及格或不合格学生数超过参考学生总数的40%(含40%)。
17.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导致评定结果严重失误,失误率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
Ⅲ.重大教学考核事故
18.监考教师缺席。
19.随意变更考试时间、地点、学科或内容。
20.以各种方式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和考试内容;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21.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放纵考生舞弊;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22.违反规定,私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或等级。
23.因人为原因,延误考试的通知和报名工作,导致学生无法正常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无效。
24.干扰考生填报报考志愿。
第八条  教学保障事故的类别。
Ⅰ.一般教学保障事故
1.教学设施设备运行不良或损坏,无特殊原因超过3天仍未修理,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2.铃声、广播声不响,乱响,有误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3.随意调整班级教室,或上课时间随意叫出教师讲话,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4.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Ⅱ.较大教学保障事故
5.粉笔、黑板擦等教学设备不能及时供应;教学实验设施、器材、用品等不能及时供应或准备不充分。
6.不能按规定提供教学要求必备的音像、图片、仪器、标本等教学辅助用品。
Ⅲ.重大教学保障事故
7.提供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8.因校内原因造成停水、停电而未能及时修理,导致教学活动中断,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9.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维修未能错开教学时间,因安排不当或施工管理不当而影响正常教学。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九条  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须作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当事人所在部门。
第十条  事故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武汉市中小学教学事故记录表》,对事故级别与当事人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送交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代替。
对事故隐瞒不报或无故拖延不报的人员(含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视为事故责任人。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原则上由校长负责最后认定。
一般教学事故可由职能部门认定;较大教学事故可由分管领导认定;重大教学事故须由校长认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认定。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上由校长负责最终决定。
一般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职能部门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并报校长;较大教学事故由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领导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并报校长;重大教学事故由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校长作出初步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初步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一般教学事故应在事发当天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较大教学事故应在事发后两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重大教学事故应在事发后三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职能部门负责将初步处理决定通知当事人及所在部门,受理当事人申诉意见,督促执行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与决定应有书面记录,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填写《武汉市中小学教学事故记录表》(一式两份),职能部门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对各级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 申诉与仲裁

第十七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处理不服的,有权申诉。
第十八条  各中小学校应设立对教学事故申诉进行受理与仲裁的职能机构或部门,指定具体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并成立由学校各方代表参加的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在接到事故初步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意见即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当事人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诉,职能部门应立即受理,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及最后处理意见提交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
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为教学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学校依据仲裁决定作出行政处理。
仲裁决定应在申诉提出后一周内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定、学校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改正或撤销。

第六章  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视事故级别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一年内累计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较大教学事故。
较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的评选资格,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一年内累计两次较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停聘,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的评选资格,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由所在单位予以解聘或由行政部门直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予以撤销。
各中小学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对教学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如果教学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对当事人除按旷工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教学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务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学校,取消校长、分管校长、学校当年申报和评选各种个人或集体荣誉的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对确实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校长、分管校长,比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武汉市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在职或在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均适用本办法。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比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章中未列举的其他类似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比照相应条款进行认定和处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事项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教学事故是必须防止发生的事故行为与危害现象。各中小学要制定教学事故预防工作预案,建立健全教学事故预防工作机制,预防并杜绝教学事故发生。
各中小学要建立教学事故稽查制度,聘请若干名作风正派的干部、教师、家长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稽查员,从事教学事故稽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需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处理或按规定要求上报的事故,各中小学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重大教学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凡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的,视校长为事故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与本办法相关的各种教学事故的投诉、申诉,由各区(大单位)教育局(处)负责受理并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关系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当前,我国城市建设事业取得较快发展,但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有的城市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甚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这些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量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也造成一些地区和行业过度投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决策,促进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严格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制止和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的大拆大建行为。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和建设规模;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拆迁行为;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维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严格制订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地要严格控制土地征用规模,切实保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严格控制房屋拆迁面积,确保今年全国房屋拆迁总量比去年有明显减少,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落实。凡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三、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要积极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令305号)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特别要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加强对拆迁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规范拆迁行为。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所有拆迁项目工程,要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的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进一步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被搬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合理确定市场评估价格。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其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业务素质。

  五、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部门全部脱钩。政府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拆迁许可审批程序,严禁将拆迁许可审批权下放。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要依法正确履行强制拆迁的权力。

  六、加强拆迁补偿资金监管,落实拆迁安置。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是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做好拆迁工作的重要基础。拆迁单位既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交换、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等方面的意愿,也不得迁就少数被拆迁人的无理要求。所有拆迁,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各地要按照已确定的合理拆迁规模,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拆迁安置房和周转房。把拆迁中涉及的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中,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

  七、切实做好拆迁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拆迁信访工作是接受群众监督、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各地区要建立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尤其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拆迁上访较多的地区,要对拆迁上访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对投诉的重点问题、普遍性问题要认真摸底。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制订具体的解决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对被拆迁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不要作不符合规定的许愿和乱开“口子”,防止造成“以闹取胜”的不良影响。要做好集体上访的疏导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并做好处理预案。对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对少数公开聚众闹事或上街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的被拆迁人,要依法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八、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加大对城镇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市规划以及审批程序、盲目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职权强制拆迁的现象坚决予以查处。对在拆迁中连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的部门和地区,要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拆迁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的领导责任。对滥用强制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的拆迁单位和评估机构,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故意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人的责任。对野蛮拆迁,严重侵犯居民利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相应资格,依法严肃处理。

  九、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政策措施。要把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继续完善有关政策法规。针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区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房屋拆迁的政策。有关部门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有关房屋拆迁的司法解释,规范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强制执行程序和有关问题;各地区要依据国家有关拆迁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对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符的,要迅速组织修订;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限期处理解决。

  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媒体监督作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各地合理推进城市建设,落实房屋拆迁政策以及规范拆迁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群众全面了解拆迁政策,改善依法拆迁的社会环境,增强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同时,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继续曝光。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支持依法进行的城市拆迁工作,注意宣传方式,防止诱发和激化矛盾。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措施和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今年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明确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的责任,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拆迁工作部际协调机制,指导全国工作,并建立健全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案例的督查和通报制度,,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及职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城镇建设和拆迁工作负总责,严格依法行政,量力而行,从坚决贯彻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04年10月底以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