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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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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葫芦岛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业经2005年6月2日葫芦岛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竞强
                   二00五年七月三日
    
      葫芦岛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能,强化行政责任,防止、减少并追究行政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问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市政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政府部门)。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市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所领导的机关执行不力、管理不善、政令不畅,影响政府工作正常开展,损害公共利益,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对造成的不良影响或后果追究相应责任的行政监督制度。
  第四条 市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和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有效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其承担的任务或对市政府的指示及交办事项未予认真落实的;
  2、本部门对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执法监督整改意见以及司法审判作出的裁决不予及时落实的;
  3、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进程的。
  (二)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安全事故隐患监管不力,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
  2、在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信访案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推诿塞责,懈怠拖延,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实施有效救助或进行妥善处理的;
  3、组织大型的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或落实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4、瞒报、虚报、迟报各类事件、案件等重要情况和数据的。
   (三)因违反法定依据和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1、建设项目发生严重质量和安全问题的;
  2、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3、违法决定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四)不严格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后果的: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报经政府前置审查,致使与上位法或上级规定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2、机关行政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较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3、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或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4、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借职务之便为家庭或社会人员从事非法活动充当保护伞的;
  5、指使、授意下级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从事违法活动的;
  6、对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五)言论有损公务员形象,举止失于检点,违反工作时间禁酒规定,情节严重,在机关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市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市长发现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情形之一,或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建议;
  (五)政府法制、行政监察、审计部门和政府督察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工作考核结果;
  (七)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向市长提出的问责建议。
  第七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可以责成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首长当面汇报情况。
  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听取情况汇报后,认为该部门行政首长确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的,市长可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追究责任的方式;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可按监督职权范围责成政府法制、监察、审计部门或政府督察机构调查核实。
  第八条 承担调查核实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
  被调查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扭转工作不力的局面,尽力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九条 负责调查的部门或机构应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并询问其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
  第十条 调查工作应在市长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报告调查结果,同时按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一)负责调查的部门或机构认为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或事实情节轻微的,应向市长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二)负责调查的部门或机构认为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确有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之一的,应提请市长对该部门行政首长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
  第十一条 市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负责调查的部门或机构应将调查结论和市长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
  第十二条 市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应责成负责调查的部门或机构将调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被调查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可在常务会议上进行必要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市长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情况决定追究责任的方式,由承担本办法综合协调的政府法制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并告知复核、复查申请权。
  第十四条 对行政首长问责追究方式:
  (一)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奖励资格;
  (二)诫勉;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
  (五)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六)停职检查;
  (七)劝其引咎辞职。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其中,作出第一至第五项的决定,应当送有关机关备案;作出第六、第七项决定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被问责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核。特殊情况,申请复核期限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市长决定复核的,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责成原调查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核报告,也可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
复核、复查期间,原追究责任的决定可以中止执行。
  第十七条 市长根据复核或复查报告,可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追究责任的决定。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该行为涉嫌违纪的,转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前款的处理情况,应向市长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受到纪检机关警告、严重警告或监察机关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市长仍可决定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行政首长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
   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下属部门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称的诫勉,指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对被问责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给予批评、教育和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市政府部门副职问责的具体办法,由市监察部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关于利息所得征免税规定的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税收协定仅原则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它机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见附表1),有关银行(机构)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称纳税人)可在每项贷款合同签署后,向利息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利息预提所得税。纳
税人在申请执行税收协定免征预提所得税时,应附报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属于政府拥有的证明及有关贷款合同副本。
二、凡协定有关条文、议定书、会谈纪要或换函等已列名缔约国对方在我国免征利息预提所得税具体银行、金融机构的(见附表2),纳税人也可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但仅附报有关合同副本。
三、纳税人按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提出的申请及附报的有关材料,应由当地税务机关初审,再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四、利息支付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结果通知之前,如发生利息支付,应按规定扣缴利息预提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附表1.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征免税参照表(略)附表2.在我国享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对方银行、金融机构中外文名称对照表(略)





1996年2月9日

州政府政务信息网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政府政务信息网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
  《州政府政务信息网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州政府政务信息网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州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门户网站是州政府信息服务的枢纽,其目的为各县(市)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向社会发布信息提供服务。
  第四条 门户网站以虚拟主机方式为州政府各部门建设的网站,其信息由州政府各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门户网站信息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监管与维护。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门户网站以发布政务信息为主线,重点发布州情信息、州政府动态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政务公开信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信息、便民服务信息和其他与政府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来源于各县(市)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应按门户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利用门户网站搞好对外宣传。
  第八条 门户网站重点栏目信息的采集、更新实行州政府部门负责制,责任分工按《州政府门户网站首批栏目设置》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门户网站发布的全州动态信息,应协调延边日报社、延边人民广播电台、延边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予以提供。
  第十条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向门户网站报送信息须提供电子文档,报送的电子文档应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或政府专网传输给门户网站。
  第十一条 州政府各部门通过虚拟主机模式建立门户网站主页,其信息由部门自行采集、审核与发布。
  第十二条 州政府的重要活动(包括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以及州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经州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现场会、展览会)、州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和措施以及州政府领导外出调研、检查工作等政务活动信息,由州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负责提供。
  第十三条 州政府办公室对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为门户网站提供的对外发布信息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十四条 门户网站对外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无密级的政策措施要全部上网,同公众和企业关系密切的部门业务数据要逐步上网,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定程序,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州政府办公室提供的信息,由办公室有关处室审核把关,经分管主任审定;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提供的信息,由信息提供单位负责人审定。
  第十六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
  (二)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三)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四)上网信息是否有政治敏感问题。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七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由州政府政务信息网统一发布。通过授权将各种专栏分配给州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更新维护。
  第十八条 门户网站新增栏目和改版信息,由州政府办公室办公自动化管理处提出意见,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州政府各部门如需利用门户网站发布栏目规划以外的公告类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州政府办公室办公自动化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发布。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门户网站应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范有害信息网上传播。
  第二十一条 门户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共享的效用,为政府和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要求为门户网站提供信息和进行信息更新维护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部门和单位,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州政府政务信息网首批栏目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