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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私商所欠之公款或私人债务及当事人之罚没款可否以公债抵偿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02 12:31: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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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私商所欠之公款或私人债务及当事人之罚没款可否以公债抵偿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私商所欠之公款或私人债务及当事人之罚没款可否以公债抵偿问题的批复

1955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省人民法院:
12月17日司法部转来你院12月1日省调字第156号请示悉。关于破产私商所欠之公款或私人债务以及法院判处之罚没款可否以公债抵偿问题,按财政部(55)财公金字第1号函和办法第一项第一款处理。

附:广西省人民法院关于私商破产及罚没款可否以建设公债抵偿的请示 省调字第156号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接我省梧州市人民法院本年11月6日梧法经保字第123号呈请示:“(一)私商破产,拖欠有公款或私人债款,别无其他财产,仅存有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私商愿意以公债抵偿,国营企业或私人亦同意收领。(二)依法没收的罚没款如贩卖烟毒款,当事人无现款亦无其他财产,仅存有胜利公债,可否抵偿”。我们认为如经调查属实确无其他财产足以抵偿者,可以将公债抵偿。这样,是否妥当,请速核示。
1954年12月1日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

国家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
国家人事部



近一个时期,有些地区和单位询问,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在管制、拘役、缓刑考验期间或期满后,他们的工作安排、工资待遇问题如何处理。经商得有关部门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问题。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长,除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缓刑的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降低
原工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二、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原单位是否收回安排工作及其工资待遇如何确定的问题。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其职务自然撤销,是否收回,由原单位根据其犯罪性质研究决定。不予收回的,办理开除手续。收回的,安排参加劳动或临时性工作,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临时工资标准,发给适当报酬,管制期间悔改表现好的,期满解除管制后
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三、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能否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问题。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也自然撤销”。一九六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内务部也在《解答》中明确规定:“对被判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在缓刑期间仍然可以留在机关继续工作,应分配适当工作,降低原工资待
遇,不定工资级别”。据此,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的工作,发给临时工资。由于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职务、身份和工资级别均未确定,加之,缓刑又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不执行刑罚的考验期限。因此,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
四、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期满释放收回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资待遇问题。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拘役期满释放后,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的,分配适当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重新确定的职务和工资等级应低于拘役前的职级和工资待遇。



1989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熊碧华与杨万福婚姻纠纷一案的处理意见的电报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熊碧华与杨万福婚姻纠纷一案的处理意见的电报答复

1985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0月11日的电报请示已收阅,关于熊碧华与杨万福婚姻纠纷一案,经我院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熊碧华与杨万福于1982年5月16日经巴青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送达后,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此后杨万福与熊碧华的同居属于非法的同居行为。杨万福与曾令萍于1985年3月登记结婚,不构成重婚罪。对建议那曲地委给杨万福的党纪政纪处分的严肃处理,本院认为也是恰当的。

附: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杨万福与熊碧华离婚一案的请示报告 44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现将杨万福与熊碧华离婚一案的请示报告如下:
申诉人:熊碧华,女,汉族,现年34岁,系四川省邻水县九龙区人,于1983年从西藏巴青县内调后,被分配到四川省邻水县城关食品站工作。
被申诉人:杨万福,男,汉族,现年37岁,大专文化程度,系甘肃省永昌县人,现住西藏那曲地区文部办事处副书记。
一、案情
杨、熊于1980年2月12日经人介绍自愿结婚。1981年1月12日熊生育一女孩。婚后双方感情尚好,有时因家庭琐事有吵闹的现象。1982年5月16日上午,熊以双方性格不合,自己身体不好,要求内调并不影响杨的工作为由,向巴青县法院提交了离婚诉状,杨在诉讼状上也签了字,同意离婚。巴青县法院简单地作了调解未能和好。在未查明双方离婚的真实原因的情况下,于当日下午草率作出了准予双方离婚的调解书。事后县法院将调解书让杨转交一份给熊,熊看后当场将其撕毁,但双方当时未向法院提出不同意见。
1985年4月11日,熊从四川邻水县来那曲得知杨于今年3月19日与农村女青年曾令萍登记结婚,熊以与杨是合法夫妻,杨犯了重婚罪为由,向那曲中院提出申诉。
那曲中院到巴青县,四川省邻水县熊的所在单位及家乡进行了全面地调查了解。现查明:
1.杨、熊当时为了内调到四川,生第二胎不影响杨的提级提干,欺骗组织和法院,隐瞒了熊怀孕两个多月的真实情况,搞假离婚。熊1982年11月30日生下第二胎。
2.杨、熊离婚后,在巴青县虽分居,但晚上还一块同居,特别是杨于1983年11月15日至1984年7月8日去熊的所在单位休假,共同生活达8个月之久,致使熊怀孕刮胎一次,杨拿钱给熊家添置了电视机、电风扇,大衣柜等大件家具,对双方家庭老人赡养、小孩管理均好。
杨1985年1月给熊写信称,断绝关系。后与曾令萍于同年3月19日登记结婚。
那曲中院认为,杨、熊欺骗组织,隐瞒女方怀孕的真实情况向巴青县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巴青县法院草率调解双方离婚,但在法律上是有效的,离婚后杨、熊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两年零七个月之久,女方家乡群众认为他们是未离婚的合法夫妻,杨、熊已构成“事实婚姻”,杨又与曾登记结婚,杨已构成重婚罪。故解除后妻,维持前妻。那曲中院向我院审判委员会汇报后经研究认为:杨构不成重婚罪。杨、熊调解离婚法律上是有效的。后杨、熊行为属于非法同居建议地方给杨党、政纪严肃处理。现那曲地委同意我院意见,并初步决定首先让那曲中院裁定明确有关第一个小孩归宿等事项,对杨撤销文部办事处副书记职务,党内警告处分。取消在1982年所调的一级工资,扣回所发的工资。
以上意见我们拿不准。妥否,请速审示。
198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