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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2010年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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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2010年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06-2010年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2006-2010年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2006-2010年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

  为适应职业培训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教材建设,使教材更好地发挥在职业培训中的重要支柱作用,2006-2010年组织实施本规划。

  一、抓住重点环节,明确任务目标

  (一)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按照职业培训工作“5+1”计划行动的整体部署,从教材研究、教材开发、教材使用、教材检查和教材反馈评价五大环节入手,加快推进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不断提高教材建设水平,为“十一五”期间职业培训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2006-2010年,职业培训教材建设的主要目标是,以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建设为重点,加快技工学校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教材开发,加强新兴教学媒体教材建设,力争五年内组织开发3000种国家级职业培训教材。全面提升教材品质,精品教材数量达到国家级教材的30%。

  二、重视教材研究,为教材开发奠定坚实基础

  (三)动员行业、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各方面的力量,结合职业发展、专业设置、课程标准和教学管理等重点问题的研究,广泛深入地研究中长期教材建设的重点方向、教材内容与模式、新兴教学媒体教材,以及教材开发规程、教材评价体系等,为教材开发提供重要支持。

  (四)积极开展教材实验工作,不断扩大实验基地的数量,以获得不同学校、不同地区对教材的实验经验,以便及时改进教材,不断提高教材的适应性、针对性、科学性和先进性,满足职业培训的需要。

  三、加快教材开发,为职业培训提供有力支撑

  (五)围绕高技能人才培训需求,扩大教材规模,构建教材体系。积极探索和创新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模式,大力开发符合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培养要求的教材,着力抓好制造、加工、建筑、能源、环保等传统产业和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领域职业培训教材的开发,扩大教材规模,构建涵盖高级技校和技师学院教材、高等职业院校教材和企业、行业培训教材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体系。从2006年起,劳动保障部教材工作委员会(简称教材委员会)将每年制定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开发计划,统筹指导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开发工作。五年内,重点抓好800种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的开发工作。

  (六)以服务就业为导向,改革和创新技校教材。积极开发新专业、新模式教材,形成灵活多样的教材组合,提供多样化的教材选择,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对教材的需求。要以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活动为依据,以职业能力为核心,以职业技能为重点,创新教材体系、结构与内容。教材内容要及时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五年内,重点开发(修订)技工学校教材800种。

  (七)以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为目标,大力开发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和创业培训教材。进一步开发以岗位基本技能为核心、适应农民工转移培训和职工再就业培训、岗位培训需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教材。针对农民工维权、安全生产、城市生活方面的问题,开发维权教育、安全生产教育和健康生活教育等培训教材。面向下岗失业人员、青年学生、农村转移劳动力以及其他群体,进一步修订完善SIYB创业培训教材,拓展、延伸相关教材。五年内,重点开发(修订)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和创业培训教材550种。

  (八)围绕实施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开发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的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教材。紧密结合国家职业标准的开发,加快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教材的开发速度。抓好劳动力市场急需、通用性强、技术要求高的职业(工种)和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教材开发工作。为满足专项能力考核工作的需要,及时开发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教材。五年内,重点开发(修订)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教材500种。

  (九)研发教材配套资源,引进国外优秀职业培训教材。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发满足各类职业教育培训需要的多媒体教学课件、音像教学片、电子教案、考试题库软件等立体化配套产品,并积极进行计算机模拟教学、远程教学和网络教学产品的研发,全方位满足职业培训需要,为职业培训教学提供信息技术支持。扩大引进版职业培训教材品种规模,填补国内职业培训教材空白。五年内,开发新兴教学媒体教材、引进优秀教材350种。

  四、抓好教材使用、检查和反馈评价,促进教材建设的全面发展

  (十)加强教材使用管理,营造使用合格职业培训教材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行政部门指导下的教材选用制度。劳动保障部编制职业培训规划教材推荐用书目录,将经专家评审合格的教材提供给学校和培训机构选用。大力开展教材教法师资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材宣传、展示活动,推动合格教材在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广泛使用。加强全国职业培训教材网建设,及时发布教材建设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增强其社会服务功能。完善教材发行网络,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切实抓好教材检查,保证职业教育培训质量。建立技工学校、高级技校、技师学院和培训机构教材使用检查制度。通过学校和培训机构自查、地区普查、全国抽查和普查相结合的方式,扩大检查的覆盖面,加大检查的通报力度。要将选用国家级规划教材与学校、培训机构教学质量评估、地区整体培训情况评价及培训经费使用管理挂钩,纳入国家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及教学质量检查指标体系。依托新闻出版、公安等部门,加大对质量不合格及盗版教材的查处打击力度,严禁不合格、盗版教材进学校、进课堂。

  (十二)认真开展教材反馈评价,不断提高教材质量。建立教材反馈评价体系,系统收集学校、培训机构、行业、企业及社会其他各有关单位对教材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各教材专业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专家对教材质量进行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以教材专家评价和用户评估为基础,组织开展全国职业培训优秀教材评选活动,以发挥优秀教材在职业培训教材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保障规划实施

  (十三)进一步完善“统筹指导、两级规划、分工实施”的教材开发长效机制和“用户评估、专家评审、向社会推荐”的教材评审推荐制度。国家级教材由我部统一规划和组织开发,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公共课教材,跨地区、跨行业使用的专业课教材,以及技术复杂、关系国计民生或涉及面广的重要职业的培训教材。我部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级教材开发目录,广泛动员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或提供成熟的讲义。通过项目运作等方式,加快教材开发速度。我部教材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教材质量评审,合格教材由我部向社会推荐。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有关部门可根据区域发展实际和行业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开发具有地方、行业特色的职业培训教材,在报我部备案并通过评审后向社会推荐。

  (十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有关部门要充分重视,切实抓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置于本地区、本行业职业培训工作的全局中予以统筹规划。要积极参与国家级教材开发工作,申报教材开发项目,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要避免教材重复建设,指导、督促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使用好合格教材。多渠道筹措资金,为职业培训教材建设提供充足经费。

  (十五)切实加强对规划的实施管理。本规划的组织实施、检查评估工作由我部教材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每年末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每年组织进行专家评价和用户评估,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国家级职业培训教材使用情况检查,每三年开展一次优秀职业培训教材评选活动,对优秀教材及教材组织开发单位进行表彰。及时了解各地区、各部门对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教材建设工作水平。



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中小企业的所得税是整个税收收入或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保证财政收入,现就加强中小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我国中小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中的作用将日益突出。当前,中小企业税收管理的突出问题是:有些中小企业财务核算、纳税申报不全不实,有的税务部门征管不严、措施不力,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同时也影响公平税
负原则的实现。应该看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小企业数量将进一步扩大,其所得税征管将会成为税务部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和规范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不仅能有效地堵塞税收流失,强化税收基础管理,而且能够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有利于税收增长和企
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对此,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工作。各地要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中小企业的范围,明确责任人员,对中小企业的税收管理进行专门研究、分析和总结,不断提出新的工作措施,以适应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变化的工作要求。
二、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中小企业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各级税务部门要针对中小企业尤其是有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纳税意识不强、对税法知识了解不深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要经常化、制度化,努力做到针对性强、覆盖面广、行之有效。注意将宣传、培训和辅导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法
规,特别是涉及与财务制度不一致的税收政策和法规(纳税调整项目等)以及新出台的政策法规,要及时进行宣传培训,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养成自觉纳税的习惯,提高申报纳税的质量。
三、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税源监控体系
中小企业具有点多、面广,经营变化大,税源分散等特点。税收征管改革以后,取消了税务专管员制度,对及时了解和掌握不断变化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本地区税源变化情况会有影响,因此,急需建立中小企业税源监控体系,及时掌握和分析有关情况,为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决
定数据资料。税务部门除在内部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之外,还要和工商、银行、计经委及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外部门、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核对有关资料特别是税源资料,交换有关信息,切实抓好源头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地区中小企业的户数、行业分布、规模大小
、重点税源户数、亏损户数等基本情况。积极收集、积累、整理、分析与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的资料,了解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经济增长水平,研究有关政策对所得税收入的影响程度,从中分析中小企业的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因素,找出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应制定改进措施。国
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征管信息,齐抓共管,堵塞漏洞。
四、结合实际,采用不同的所得税征管方式
中小企业在纳税意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诸多方面存有较大差异,因此,要求税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
(一)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范,能够建帐建制,准确及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并且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的企业,可实行企业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对这部分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
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195号)的要求,建立适合企业所得税管理特点的科学、严密的内部工作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不同项目和内容,建立健全纳税人的台帐管理制度,以满足征收、检查等方面的需要。当前应着重建
立财务登记、主要税前扣除项目、减免税、纳税人投资情况等企业所得税基础资料台帐。
(二)对财务管理相对规范,帐证基本齐全,纳税资料保存较为完整,但由于财务会计核算存在一定问题,暂不能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税务部门可在年初按核定征收方式确定其年度所得税预缴额,企业年终按实际数进行汇缴申报和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当企
业年终汇缴数低于定额数时,可先按定额数汇缴,然后税务部门组织检查,多退少补。同时帮助企业逐步规范会计核算,正确申报,积极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
(三)对不设帐簿或虽设帐簿但帐目混乱,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6〕200号)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核
定征收的范围,坚持一户一核,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程序,并督促、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争取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
五、加强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
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是以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经过纳税调整确定的,因此,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对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务部门作为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的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一)结合年度税务检查,积极开展对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切实纠正和处理企业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采取措施,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对帐证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和新上岗的会计人员,主管税务部门可采取集中培训、个别辅导等办法,不断地提高其财务会计核算水平。同时,还应鼓励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帮助帐证不健全的中小企业建
帐建制、代理记帐。
(三)积极参与企业改组改制工作,严格审查有关涉税事项。对各地开展的企业改组改制工作,税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共同组织、参与企业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严格审查有关涉税事项,认真做好资金核实工作。
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凭证的管理
企业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是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两大因素,而票证凭据特别是税务发票,则是控制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的主要手段,是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企业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按规定的程序、方法、权限和政
策进行审批,不得走过场。企业凡不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或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凡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严禁虚开、代开发票和开票不及时入帐、多开少入的现象,一经发现,要追究当事
人的责任。
七、加大检查力度,堵塞征管漏洞
强化税务检查,依法对偷逃税行为进行处罚,是加强税收管理和促使中小企业依法纳税的有效手段。为此,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税务检查力度,合理调配力量,将汇缴检查和日常检查结合起来,对重点企业实行重点检查,年度检查面不得低于30%。对存在不按时申报,
有意隐瞒真实情况、逾期不缴、逃避纳税义务等行为的纳税人,要查深、查细,对查出的问题,应按税法规定补缴税款和进行处罚,坚决杜绝以补代罚的做法。对典型案例,还要及时曝光,予以震慑,以儆效尤。
八、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在以前年度工作的基础上,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状况,注意不断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改进措施,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每年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
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专题报告,内容包括中小企业的户数、资产负债情况,实现的产值及销售额、盈亏状况、上缴的各项税收、所得税负担状况、采取的征收管理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建议等。总局将及时分析全国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管状况和
税收负担水平,总结推广各地成功的经验,使中小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再上新的水平。



2000年2月3日

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轻轨、地铁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和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多元投资、配套建设、集中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专业规划,应当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路线之间以及轨道交通与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专业规划实施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应当防止或减少对上方和周围既有建(构)筑物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的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三章 运营与安全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应当遵循规范运营、方便乘客、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乘车规则。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运营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用电、通讯和用水。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配置消防、防汛、报警、救援等安全设施器材和设备。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一)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加强安全运营的日常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运营事故。

第十六条 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组织抢险救援,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第十九条 遇到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况,运营单位经采取措施后仍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可以停止运营或者部分停止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中发生故障,运营单位不能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安全疏散或换乘。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车站出入口应当保持畅通,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内禁止擅自设置商业摊点。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将首、末班行车时刻,换乘指示和乘车规则公布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醒目处。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车内;

(三)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四)妨碍或破坏车门、屏蔽门开关功能或运用其他方法妨碍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设备正常工作;

(五)向列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六)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构)筑物或种植有碍行车视线的树木;

(七)擅自进入轨道、桥梁、隧道等禁入区域;

(八)翻越或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

(九)强行上下车;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票价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设施及设施保护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桥梁、隧道、车站、列车、车场、机电设备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和保护管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养护维修的规范要求,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养护维修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开客运高峰时间。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周边行人与车辆安全。

第二十九条 运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进行技术防护、测量及监测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区范围: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应制定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工作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书面同意后,报市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新建、改扩建、拆卸建(构)筑物;

(二)从事基坑(槽)开挖、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灌浆、喷锚、钻探作业;

(三)敷设或搭架管线作业;

(四)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五)其他可能影响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二)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三)擅自移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各种标志设施;

(四)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八、九项规定和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和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或设施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