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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

时间:2024-07-12 07:54: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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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
  《四川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宋宝瑞
一九九八年一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籍在本省的残疾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接受就业服务。
第四条 提倡残疾人多渠道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社会各方面应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开展残疾人劳动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收取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一名盲人就业按安置2名残疾人计算。
第七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一季度前,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填报省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表。
第八条 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核实的各单位职工总数,确定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并通知有关单位。
第九条 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以向社会招聘,也可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选聘。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兴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该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计算为兴办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人数。
第十条 残疾人被录用后,录用单位应依照劳动、人事等方面的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安排其从事与其身体情况相适应的工作,支付合理劳动报酬,不得虐待和歧视残疾人。
第十一条 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单位,必须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标准按国家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省、市(地、州)和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依照前款规定,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确定省和省以上所属单位、市(地、州)所属单位、县(市、区)及以下所属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和期限,并由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取。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国家划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财政部的规定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期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存入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确属经费困难的,或企业亏损严重的,可申请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申请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经省、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专款专用。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必须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计划报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计划执行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四)奖励超比例接纳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帮助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 不按本办法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缴就业保障金及滞纳金。
第十七条 贪污、私分、挪用、侵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

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

建市[2002]15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的重要措施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要求,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现通知如下:

  一、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是指建设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不良记录等。

  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企业资质审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的管理权限,分别由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或组织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或组织建立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信用档案,应当按照建设部信息中心提供的数据接口标准,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向建设部备案。

  三、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通过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及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同步将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据库建立并予以充实。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的内容,应当与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材料的内容相一致。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及相应的地方网络上公布。

  建设部数据库建立的具体工作由部信息中心负责,并形成建设部数据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数据库应当与建设部数据中心相连接。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数据库时,应当按照建设部信息中心提供的数据接口标准开发数据接口软件。对于开发相关软件有困难的地区,建设部信息中心应当提供技术服务。

  四、对于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个月内,将受处罚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及相应的地方网络上公布,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有关数据库,形成其信用档案。

  对于由建设部负责审批或者注册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其责令停业整顿(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建设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在1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报建设部。建设部将处罚决定书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有关数据库。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及信用档案的建立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及人员,并落实责任制。数据库及信用档案的建立,要与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相结合,特别要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和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同步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信用档案。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及信用档案应当在2002年10月1日前基本建成并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六月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0〕15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审批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桂政报〔2006〕2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柳州市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部重要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柳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柳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86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逐步完善中心城区功能,提高对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有重点地发展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县城和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16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68平方公里以内。要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以及柳州市资源、环境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积极引导人口的合理分布。要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航道、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电、给水、通信、排水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和防震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利用新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按照节能减排要求,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严格控制高消耗、高污染行业发展,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加强水资源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强对三门江、大龙潭等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城市饮用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实际需要、社会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拆迁规模,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要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重点保护好曙光路等历史文化街区、白莲洞遗址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保护好柳江、莲花山等水体和山体,突出山环水绕的城市风貌特色。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柳州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柳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柳州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柳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柳州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柳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区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