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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直属及双重领导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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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直属及双重领导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直属及双重领导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

1979年6月22日,卫生部

为了加强部直属及双重领导医疗、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经济效果,特制订以下试行办法:
一、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预算的编制,财务部门应根据下年度的事业计划,参照本年度预算收支情况,组织各业务部门和有关科室共同研究,提出预算草案,经过群众讨论,然后由财务部门负责综合平衡,经领导审核后报部。
各单位附属医院的预算,目前采取的是“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办法,今后拟逐步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的制度。对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各项工作,逐步实行“定额”考核。各单位附属的药厂、印刷厂、动物室、洗衣房、照相室、维修室、招待所等单位,凡有条件的,要逐步实行单独的经济核算。
(一)收入部分
1.业务收入:按核定床位、门诊工作量等,根据当地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在科室收入计划的基础上认真核算,打稳打足,力争实现。
2.其他收入:变价收入、废品处理收入、进修费和各种杂项收入,均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列入。
(二)支出部分
1.人员经费:在没有正式核定人员编制以前,暂按当年年底预计达到人数和经上级批准的下年度人员增减计划数,按平均工资计算,补助工资和职工福利费按国家规定计算列入。
2.人民助学金:按在校实有学生和计划招生数(包括一般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留学生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根据国家享受人民助学金等有关规定编列。
3.修缮费和零星土建费:应根据需要和可能,认真考虑技术条件、材料来源、施工力量等作好平衡,列入预算。
4.设备购置费:首先要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挖掘潜力,大力提倡专管共用的精神,提高使用率。对确需添置的,要考虑周全,尤其是大型和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认真考虑技术和安装等条件,以防止积压和浪费。设备购置计划要经财务部门审核后编列预算。
5.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差额补助费等,凡当地有定额标准或能够按消耗定额计算的,都应按定额计算,目前没有定额的,要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精神,编列预算。
(三)预算的报送时间
各单位要在当年八月底以前把下年度预算编好,报部一式二份。
(四)预算的执行
年度预算一经核定就要坚决按照执行。要统筹安排,留有余地。非有特殊情况,不得追加预算。零星土建变更计划时,在京单位须报部同意;京外单位须经当地主管局同意并报部备案。
为加强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认真执行财务预算,保证事业计划的顺利完成,各单位在研究、确定与经费收支有关的问题时,须有财务部门参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等,要经财务部门签章,并交财务部门一份存查,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二、季度会计报表和决算
季度会计报表是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资金活动情况的综合反映,对加强预算管理,具有重要作用。要求在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认真汇总报部一份。第四季度可按规定编报决算,不再报送季度会计报表。
决算是反映年度财务计划和事业计划完成情况的年终总结。各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同志要组织有关科室就事业计划和财务计划的完成情况、经济效果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在年终决算以前,必须认真地对往来款项和预算内预算外资金进行认真清理。防止资金转移。编报决算要求做到报送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有扼要的文字说明。
年度决算应于下年度一月底以前报部一式二份。
三、财产物资的核算和管理
各单位的物资和财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管好用好各种财产物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物资部门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库存材料明细帐,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帐目,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
1.一般设备,单价在二十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以上或单价虽不满二十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成批设备;专业设备单价在一百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包括自制加工的),均属固定资产,应列入固定资产帐。物资管理部门应建立财产管理、报损、报废、赔偿等制度,定期清查。
2.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处理,要经使用单位、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会同专业人员、认真审查鉴定。对确实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单价在万元以下的,三级及以下单位报二级单位批准,二级单位报部批准;万元以上的,在京单位报部批准,京外单位报请当地主管局批准并报部备案。需要报废的锅炉,报请地方劳动部门审批。
3.本单位积压或多余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报请上级单位研究处理。凡调出统配部管物资及设备单价在万元以上的报部批准;万元以下的设备,三级及以下单位报二级单位批准,二级单位报部批准;并须按照财经制度进行财务处理,办理调拨手续,非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
(二)库存材料管理
1.各单位的物资部门对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应加强管理,并设置明细帐,定期盘点,并与财务部门进行核对。对于盘盈、盘亏的物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2.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库存量,要核定合理库存,一般储备三个月左右的用量。物资部门的年度采购计划应经财务部门综合平衡,列入预算,经领导批准后,严格按计划执行。
3.各医疗单位都要认真执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改变目前“以存定销”的办法,并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创造出新的经验,要制定各种材料的消耗定额,实行科学管理。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和当地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各级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经济、学技术、学管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技术水平,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权限。
(二)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制度,精打细算,管好用好各项资金,积极组织合理收入,节约一切可以节约的支出。同时要配合物资管理部门,把各种物资管好,认真核定储备定额。要做到有物有帐,帐物相符。充分挖掘潜力,防止积压浪费。
(三)为了加强管理,防止漏洞,各单位所需费用收据(包括门诊挂号证各种收费收据等)均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部门要向财务部门办理领用和结报手续。
(四)根据《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规定,各单位都必须单独设置财会机构,配备和充实财会人员。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要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财会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举办短期或业余的财会人员培训班,培养提高干部,以适应工作的要求。
五、奖惩制度
对认真执行财经制度、勤俭节约、修旧利废,改革药品管理和科室核算等,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铺张浪费的,要给予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1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我市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海市设立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不授予国家机关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和外国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单位或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候选人。
  第六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和广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
  第七条 北海市人民政府设立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
(二) 审定专业评审组提出的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建议;
(三) 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设立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北海市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工作。
  第十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奖励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应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一)技术开发类成果;
  (二)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类成果;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成果;
  (四)社会公益类成果;
  (五)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
   第十三条 经技术鉴定或者学术评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在实施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取得重要科学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第十四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依据奖励项目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新程度、对推动科技进步(学科发展)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大小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
第十五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申报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市辖县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七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推荐程序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任务来源逐级申报推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八条 中央、各省(市)、自治区驻市单位完成并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由项目完成单位或者项目实施受益单位向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按项目所属行业向市有关部门申报推荐。
第十九条 推荐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经过市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能重复推荐;推荐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择优推荐,并提出推荐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条 推荐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报送奖励办公室。
  推荐单位和个人对推荐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未经北海市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的;
  (四)主要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形式审查和组织初评。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奖励办公室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初评汇总结果,以会议形式组织评委会对专业评审组评出三等奖以上的项目进行评审,作出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决议应当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决议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超过30日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结束后,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评审决议进行审核,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二十六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北海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单位和授奖人员实行数量限额。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4项,其中一等奖1项,二、三等奖分别不超过3项、10项。
第二十七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金额:一等奖人民币6万元,二等奖人民币3万元,三等奖人民币5000元。
第二十八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北海市本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
第二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参与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获得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择优向自治区推荐。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不作为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予以受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推荐作为国家有关部委 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
第三十三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奖励活动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北海市人民政府2005年12月27日颁布的《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北政发〔2005〕59号)同时废止。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道部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道部

1998307

(83)铁机字1000号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1条 运行中的供电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可带有电压的设备。

铁路供电设备一般可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2条 电力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参加作业:

1.经医生诊断无妨碍从事电力工作的病症,如:心脏病、神精病、癫痫病、聋哑、色盲症、高血压等,如经体格检查(一般两年一次)发现有上述病症,应及时调换其工作。

2.具备必要的电力专业知识,熟悉本规程有关内容,并经考试合格。

3.应会触电急救法(见附录一)。

第3条 对电力工作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

1.定期考试:每年一次。

2.临时考试:

(1)新参加工作已满六个月者;

(2)工作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

(3)工种或职务改变者。

铁路局负责组织对水电段长、分局和段技术人员、电力调度、试验人员的定期考试。铁路分局负责组织对供电所主任、技术人员和各站、段、厂的电力工作人员的定期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发给“电力安全合格证”(见附录二)。

第4条 新参加电力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外单位支援、学习人员参加工作时,应由工作执行人介绍设备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5条 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应按《电力设备试验标准》进行试验,并合格者。

【章名】 第二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6条 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作业按下列分类:

1.全部停电作业,系指电力线路全部中断供电或变、配电设备进出线全部断开的作业。

2.邻近带电作业,系指变配电所内停电作业处所附近还有一部分高压设备未停电;停电作业线路与另一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平行接近,安全距离不够者;两回线以上同杆架设的线路,在一回线上停电作业,而另一回线仍带电者;在带电杆塔上刷油、除鸟巢、紧杆塔螺丝等的作业。

3.不停电的作业,系指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带电部分的作业。如更换绑桩、测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更换灯泡、检修外灯灯伞等的作业。

4.带电作业,系指采用各种绝缘工具带电测量低压负荷电流、电压,检修或穿越低压带电线路,拆、装引入线等工作,以及在高压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第7条 在电力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

1.工作票制度(包括口头命令或电话命令);

2.工作许可制度;

3.工作监护制度;

4.工作间断和转移工地制度;

5.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一节 工作票制度

第8条 在电力设备上工作,应遵守工作票制度,其方式如下:

1.填用停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三);

2.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四);

3.填用倒闸作业票(见附录五);

4.以口头或电话命令时,应填入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见附录六)。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应看作与工作票同等重要。

第9条 在下列设备上全部停电、邻近带电的作业,应签发停电工作票:

1.高压变、配电设备上的作业;

2.高压架空线路和高压电缆线路上的作业;

3.高压发电所停电(机)检修,或两套以上有并车装置的低压发电机组,当任一机组停电作业;

4.在控制屏(台)或高压室内二次结线和照明回路上工作时,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5.在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作业。

第10条 在下列设备上作业,应填写带电作业工作票:

1.在高压线路和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带电作业;

2.在控制屏(台)和二次线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

3.在旋转的高压发电机励磁回路上,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4.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以及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第11条 在下列设备上作业,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

1.单一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停电作业;

2.测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检查杆根腐朽、电杆裂纹、拉线地锚,打绑桩和杆塔基础上的工作;

3.低压电缆上的作业;

4.测量低压负荷电流和电压;

5.拉、合线路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一、二次开关和变、配电所内开关的单一操作。

第12条 当作业范围涉及相邻铁路局、铁路分局、水电段时,必须取得铁路局电力调度口头或电话命令。当作业范围涉及本段其他配电所时,必须取得水电段电力调度的口头或电话命令;受令人和发令人双方均应认真记录、录音,并复诵无误后方可执行。

第13条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条件和责任如下:

1.工作票签发人:由工长、调度员、所主任、技术人员或段总工程师指定人员担任,其责任是:

(1)工作的必要性;

(2)采取正确、完备的安全措施;

(3)正确指派各项工作人员。

2.工作领导人:由所主任、技术人员或工长担任,负责统一指挥两个以上工作组的同时作业和总的作业安全及日常的安全思想教育。

3.工作执行人:由熟悉设备、工作熟练、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

(1)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完备;

(2)向工作组员正确布置工作,说明停电区段和带电设备的具体位置;

(3)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检查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

4.工作监护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

(1)在现场不断监护工作人员的安全;

(2)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坚决制止继续作业;

(3)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应迅速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

5.工作许可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在线路停电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有关安全措施,其责任是:

 

 

(1)完成作业现场的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

(2)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可能;

(3)向工作执行人报告允许开工时间。

6.工作组员:由技术、安全考试合格者担任,其责任是:

(1)明确所分担的任务,并按时完成;

(2)严格遵守纪律,执行安全措施,关心组员的安全;

(3)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执行人提出改进意见。

第14条 工作票签发人不能兼任工作执行人;工作领导人、工作执行人均不能兼任工作许可人。

第15条 工作票应用钢笔、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并于作业前一天交给工作执行人或工作领导人。工作中如需要改变工作内容及扩大或变更工作地点时,应更换新的工作票。

工作执行人要求变更工作组员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在工作票内注明变更理由。

第16条 工作票的有效期间不得超过三天,工作间断超过24小时应重新填发工作票。

第17条 工作票按下列规定填发和管理:

1.在发、变、配电所内作业或由发、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应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发给值班员,另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有工作领导人时,发给工作领导人)。上述以外的作业,可填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

2.一般一个工作地点或一个检修区段填发一张工作票。但如在一个发、变、配电所内全部停电或在一个站场内(由配电所依次倒闸停送电时除外)几条线路全部停电,并有两组同时工作时,可仅签发一张工作票发给工作领导人。如上述作业仅有一组工作,需要检修另一线路时,应按转移工地办理。

当一个工作执行人负责的工作尚未结束以前,禁止发给另一张工作票。

3.发给工作领导人的工作票,应注明工作组数及各工作执行人的姓名。

4.各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对工作票中的内容有疑问时,应向签发人询问明白,然后进行工作。

5.工作结束后一份由值班员,另一份交回签发人保存三个月。

第18条 事故紧急处理可不签发工作票,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9条 施工单位在水电段管辖的电力设备上施工时,应向水电段有关的电力工区或变配电所办理工作票手续。

第二节 工作许可制度

第20条 在不经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1条 凡经变、配电所停电的作业,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应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在完成所内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后还应:

1.会同工作执行人检查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2.对工作执行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接地线安装处所和注意事项;

3.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2条 工作执行人、工作许可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员不得变更检修设备的运行结线方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的同意。

第23条 停电作业的线路与其它单位的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安全距离不够时,应同有关单位办理停电许可手续。

第24条 严禁约定时间停电、送电。

第三节 工作监护制度

第25条 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和正确操作的重要措施。在作业过程中,工作监护人和工作执行人都应在现场认真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工作组员应服从工作执行人和监护人的指挥。

第26条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执行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组员交待带电部位,已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其他注意事项。在下列情况下工作执行人可参加具体工作。

1.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全部停电作业;

2.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邻近带电作业,工作组员不超过三人,且无偶然触及带电设备可能时;

3.架空线路停电作业的工作地点较集中,且附近又无其它电线路时。

第27条 对工作条件复杂,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应设专职监护人。专职监护人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第28条 在工作中遇有雷、雨、暴风或其他威胁工作组员安全的情况时,工作执行人或监护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止工作。

第四节 工作间断及转移工地制度

第29条 在白天,因吃饭或休息暂时中断变、配电所作业时,全部接地线可保留不动,但工作人员不宜单独留在高压室内,暂时中断电线路作业时,如工作人员已离开现场,应派人看守工地。恢复工作前,工作执行人应检查接地线等安全措施。

第30条 使用数日有效的停电工作票,每日(次)收工时,应清理工地,开放已封闭的道路,将工作票交给值班员,但临时接地线、防护物及标示牌可保持不动,次日开工前,工作许可人必须检查工地所有安全措施,重新履行许可开工手续,方可开始工作。

第31条 当一个工作组按照工作票在几个工作地点依次进行工作时,应按下列规定转移工地:

1.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只可在指定地点工作,如无工作执行人命令,不得自行转移工地;

2.每次转移到新工地时,应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并在工作票上注明新工作地点及在安全措施栏内记入装设接地线的电杆号数;

3.转移工地时,应在工作票上填记。

第五节 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32条 完工后工作组应清理工具、材料,工作执行人详细检查工作质量,工作人员全部由作业设备上撤离后,按下列程序恢复送电:

1.线路局部停电作业,由工作执行人通知工作许可人撤除地线,摘下标示牌,然后合闸送电;

2.干线停电作业,配电值班员接到工作执行人工作已结束的通知后,将工作执行人姓名、通知时间及方法等记入工作票和工作日志内,然后摘下标志牌,撤除接地线,方可合闸送电。多组作业时,应注意标示牌数目和结束工作的组数相符。

3.在变、配电设备上作业时,配电值班员接到工作执行人工作已经结束,工作组人员已撤除工地的报告后,将完工的时间记录在两份工作票内,按下列次序恢复送电:

(1)核对摘下的标示牌数和结束工作组数是否相符;

(2)撤除临时接地线,并按登记号码核对无遗漏;

(3)撤除临时防护物及各种标示牌;

(4)恢复常设栅栏;

(5)合闸送电。送电后,工作执行人应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正常后方可离开现场。

【章名】 第三章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33条 在全部停电作业和邻近带电作业,必须完成下列安全措施:

1.停电;

2.检电;

3.接地封线;

4.悬挂标示牌及装设防护物。

上述措施由配电值班员执行。对无人值班的电力设备(包括电线路),由工作执行人或指定工作许可人执行。

第34条 停电、检电、接地封线工作必须由二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靴),戴护目镜,用绝缘杆操作(机械传动的开关除外)。人体与带电体之间应保持不小于表1规定的安全距离。

人体与带电体之间最小安全距离(米) 表1

---------------------

| 带电体电压 |有安全遮栏|无安全遮栏|

|-------|-----|-----|

|6棧保扒Х? | 0.35| 0.07|

|35千伏及以下| 0.60| 1.00|

|66千伏及以下| 1.50| 2.00|

---------------------

 

 

 

第一节 停 电

第35条 电力线路作业时,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1.作业的线路,即断开发电所(车)、变、配电所向作业线路送电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或断开作业线路各端的柱上油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或熔断器;

2.断开有可能将低压电返送到高压侧的开关;

3.工作人员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小于表2规定的检修线路和邻近、交叉的其它线路。

电力线路检修时的安全距离(米) 表2

----------------------

| 带电导线电压|检修的线路|邻近、交叉|

| | |的其它线路|

|-------|-----|-----|

|1千伏及以下 | 0.2 | 0.2 |

|10千伏及以下| 0.7 | 1.0 |

|35千伏及以下| 1.0 | 2.5 |

|66千伏及以下| 1.5 | 3.0 |

---------------------

第36条 在发、变、配电所内检修时,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1.检修的设备;

2.工作人员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小于表一规定的设备;

3.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且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第37条 停电检修时,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线,应视为带电设备)。断开油断路器的操作电(能)源。油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必须加锁。检查柱上油断路器“分、合”指示器。禁止在只经油断路器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拉开隔离开关,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还必须从低压侧断开,防止向停电设备反送电。

第38条 对于低压停电作业,应从各方面断开电源,将配电箱加锁。没有配电箱时应取下熔断器。在多回路的设备上进行部分停电作业时,应核对停电的回路与检修的设备,严防误停电或停电不彻底。

第二节 检 电

第39条 检电工作应在停电以后进行。检电时应使用电压等级合适的检电器,并先在其它带电设备上试验,确认良好后进行。

变、配电设备的检电工作,应在所有断开的线端进行。对油断路器或隔离开关应在进出线上进行。电力线路的检电应逐相进行。同杆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应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对架空线路局部作业,应在工作区段两端装接地线处进行。对低压设备的检电,除使用检电笔外,还可使用携带式电压表进行。用电压表检电时,应在各相之间及每相对地之间进行检验。

第40条 检电器上不得装接地线。但在木杆、木梯或木架上使用特殊检电器不装地线不能显示时,可不在此限。

第41条 表示开关设备断开的指示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不能作为设备无电的依据。但如果指示有电,则未经采取安全措施,禁止在设备上工作。

高压检电必须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如在室内高压设备上检电,还需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第三节 接地封线

第42条 架空线路停电作业时,经检明无电后,应立即将已接地的接地线对已停电的设备进行三相短路封线。短路封线的安装位置如下:

1.施工区段两端临近断路的电杆;

2.有可能返送电到作业线路的分岐线和有关开关;

3.从其它方面无来电可能时,可仅在电源侧接地封线;

4.施工场所距断路器及接地封线处较远,且联系不便时,应加挂接地封线;

5.有感应电压反映的停电线路应加挂接地封线。

第43条 接地线与作业设备之间不应连接开关或熔断器。对在分段母线上作业时,应将分段母线分别检电和接地封线。

第44条 室内高压设备应在适当位置上设固定接线端子及接地线,以备停电检修时需要。接地线的数量、号码应登记注册,交接班时注意交接。

在线路上装设接地线所用的接地棒(接地极)应打入地下,其深度不得少于0.6米。

第45条 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和专用线夹固定的导线上。导线截面积应符合短路电流要求,但不得少于25平方毫米。使用前应经过详细检查,损坏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严禁使用其它导线代替。禁止使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封线。

第46条 在高压回路上需要拆除一部分或全部接地线进行工作时(如测定母线和电缆的绝缘电阻,检查开关触头是否同时接触),必须征得值班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第47条 装设接地线应接触良好,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同杆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同时挂接地线时,应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拆除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在导线上装拆接地线时,应使用绝缘棒并戴绝缘手套。

第48条 低压线路的停电作业,在工作地点验明无电后,将各相短路接地。

第49条 停电线路与带电线路交叉跨越时,应挂接地线的地点如下:

1.停电线路在带电线路上方交叉,不松动导线时,应在停电线路交叉档处挂一组。

2.停电线路在带电线路下方交叉,松动导线时,应在停电线路的交叉档处挂一组。

3.停电线路在带电线路的上方交叉,松动导线时,应在停电线路交叉档内两侧,各挂接地线一组。

4.因停电线路撤换电杆或松动导线而停电的其它线路也应挂接地线。

第四节 设置标示牌及防护物

第50条 标示牌分为“警告类”、“禁止类”、“准许类”、“提醒类”等。各种标示牌式样如附录七。严禁工作人员未经许可擅自移动或拆除临时遮栏和标示牌。

第51条 各种标示牌悬挂场所如下:

1.变、配电所和线路上停电作业,对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2.邻近带电作业,在室内高压设备的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在室外工作地点四周的围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在架空导线断线处,以及被试验的高压设备的遮栏或围栏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3.在工作地点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4.在工作人员上下用的铁架或梯子上悬挂“从此上下!”的标示牌。

5.在可能攀登的带电设备的架构上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6.在开关柜内挂接地线后,应在开关柜的门上悬挂“已接地”的标示牌。

【章名】 第四章 运行和维护

 

第一节 变配电所的值班工作

第52条 配电值班员和值班负责人应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熟悉电气设备性能和供电系统情况,掌握操作技术,并有处理事故的能力。配电值班人员每班一般不少于两人。

第53条 凡有高压设备的变配电所应具备以下安全用具:

1.高压绝缘拉杆、绝缘夹钳;

2.高压检电器和低压检电笔;

3.绝缘手套、绝缘靴、鞋及绝缘台、垫;

4.有足够数量的接地线;

5.各种标示牌;

6.各种登高作业的安全用具,如安全腰带、绝缘绳、安全帽等;

7.有色护目眼镜。

第54条 在变配电所进行停电检修或工程施工时,值班人员应负责完成有关安全措施,并向工作执行人指出停电范围和带电设备位置。

第55条 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变压器室等和高压开关柜上的钥匙由值班员妥善保管,按班移交。如因工作需要借给工作执行人使用时,必须登记,当日交回。

第二节 巡视工作

第56条 发、变、配电所的配电值班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单独巡视高压设备,清扫通道,但不得移开或进入常设遮栏内,如需进入时,应有人监护,并与高压带电体之间保持不小于表一规定的安全距离。

雷、雨天气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但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第57条 当所内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时,工作人员不得接近故障点4米以内,在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米以内。如需进入上述范围或操作开关时,必须有绝缘通道(绝缘台)或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巡线人员如发现导线断线,应设置防护物,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防止行人接近断线地点8米以内,并迅速报告电力调度和有关领导,等候处理。

第58条 巡视电线路时,可由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电力工单独进行。对未经技术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单独巡线。

昼间巡线可以登杆更换灯泡和插入式保险,拧紧最下部低压横担螺帽等,但与高压带电部分必须保持表二的安全距离,不得与低压导线接触。巡线时应始终认为线路上有电。

夜间巡线和登杆更换灯泡、保险丝,必须两人进行。巡线时应沿着线路的外侧进行,以免触及断落的导线。夜间禁止攀登灯塔(桥)进行作业。

遇有雷雨、大风、冰雪、洪水及事故后的特殊巡视,应由两个人一同进行。

第三节 倒闸作业

第59条 倒闸作业票应根据工作票或调度命令由操作人填写,由工长或监护人签发。每张倒闸作业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第60条 停电操作必须按照断路器、负荷侧隔离开关、母线侧隔离开关顺序操作。送电操作顺序与此相反。

第61条 倒闸作业前,应按倒闸作业票记载的倒闸顺序与模拟图核对相符,如有疑问,不得擅自更改,经向电力调度或值班长报告,查清情况后再操作。倒闸作业必须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每完成一项做一记号“√”。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并报告发令人。

第62条 操作机械传动的隔离开关和绳索传动的柱上油开关应戴绝缘手套。操作非机械传动的隔离开关、跌落式熔断器和摘挂跌落式熔断器保险管时,应使用绝缘拉杆,戴绝缘手套,雨天应使用有防水罩的绝缘拉杆。

登杆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并系好安全腰带。

第63条 更换变压器高压侧熔丝时,应先切断低压负荷。不准带负荷拉开100安及以上无消弧装置的低压开关。雷电时禁止倒闸作业和更换熔丝。

第64条 下列项目应填入倒闸作业票:

1.应拉合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

2.检查断路器和隔离开关位置;

3.检查接地线是否拆除;

4.装、拆接地线;

5.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以及电压互感器回路的保险器;

6.切换保护回路和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

第65条 在发生人身触电时,可不经许可立即断开有关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在未拉开有关开关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抢救人员不得直接触及带电设备和触电人员,亦不得进入遮栏。

第66条 下列工作可不用倒闸作业票:

1.事故处理的操作。操作后记入工作日志并及时上报;

2.拉、合线路开关或变压器一、二次开关。可根据工作票或口头命令进行;

3.同一台开关柜内开关的单一拉、合操作。操作可根据工作票或调度命令进行,操作后记入工作日志,并报告发令人。

第67条 倒闸作业票要有编号,依次序使用。作废的和使用过的倒闸作业票,应注明“作废”和“已执行”的字样。倒闸作业票用后保存三个月。

第四节 继电器、仪表和二次回路

第68条 在运行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严禁将电流回路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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