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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5:03: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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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件
财      政      部

国资发产权[200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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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      政      部

二OO五年四月十一日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保障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管理层”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指向管理层转让,或者向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企业转让的行为。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或部门,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今后国家相关标准如有调整,按照新标准执行。

  五、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应当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其中标的企业或者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三)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以下事项详尽披露:目前管理层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情况、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管理层名单、拟受让比例、受让国有产权的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是否改变标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等。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层的安排。

  (四)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五)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六、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一)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三)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五)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有关工作程序、报送材料等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有国有产权的,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相关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合格人员担任国有股股东代表,依法履行股东权利。

  九、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十、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涉及该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确定列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范围的企业,需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办理。

  十二、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号)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试点工作,需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十三、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监管措施,切实维护出资人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四、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管理层受让相关事项的审查,认真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十五、相关机构和人员违反本规定进行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由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具体比照本规定执行。

公司律师谈公司治理:公司日常经营中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

张生贵


题 要:公司企业治理
关键词:公款私存;法律责任


  公司和企业中时常出现公款私存的现象,律师认为公款私存—--小病养出的大隐患,私存问题的产生有多种多样的因素,即有公司企业出纳人员自作主张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也有公司企业领导指使现金出纳员公款私存,为方便领导支出,杜绝私存现象是公司治理或公司法制化管理的首要。 公款私存即可能带来民事责任风险,又可能发展为刑事责任,小问题会酿成大责任,公司管理人员及会计出纳人员不可不重视。 公司企业人员大都知道这样的做法明显不合法,但是又都认为不会出事而存有侥幸。本律师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过程中,对由于公款私存而遇到的法律问题作过深入探讨,虽然说这样的问题不会影响到企业经营发展的大局,如果不被公司企业高官们重视的话,随时会给公司带来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不能因小失大。 先看一则报道:大连晚报曾登载“女会计挪用36万资金”一文说的是某公司女会计为炒期货将私自存入自己账户的公款挪用,东窗事发后她不惜借高利贷还款,但仍有10多万元的窟窿没法堵上,2007年5月下旬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北京公司大连分公司女会计刘某利用公司管理上的漏洞和职务之便,将客户的抵押款2万美元和20万元人民币私自存入自己的账户,先是为赚取一点利息款,后来觉得这样来钱太慢,便取出来炒期货,结果失败了,自知违法的刘某为了还上这笔巨款,不惜借高利贷,最终仍有10余万元的窟窿无法堵上。2007年5月下旬某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 公款私存行为发生的前提:公款私存是利用了公司管理上的漏洞,2007年时27岁的刘某是知名高校2004年本科毕业生。2005年刘某应聘到北京某公司大连分公司任职。因公司管理制度不是十分健全,刘某在公司身兼会计、出纳二职,负责公司往来财务收支结算工作。2007年2月18日由于业务需要,公司收取客户大连物流公司抵押款2万美元及25.05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待业务完成后返还押金。在公司经理张某授权下,刘某将押金存入了招商银行其个人账户。这是刘某从事财务工作接触的第一笔全部以其个人名义存在银行卡上的大额现金业务。公款私存公私不分是发案的关键:刘某为让父亲和家人过上好日子,便起意挪用公司款项,刘某在公司工作的同时一直做着期货生意,从小丧母的她考入大学后,一边学习一边立志学成之后赚钱养家,将含辛茹苦的父亲从黑龙江接到大连。期货市场上的博奕并未实现刘某长期以来的梦想,求财心切的她把赌注押在了公司存在其个人手中的40余万元上。从2007年2月21日开始,刘某分4次将人民币25.05万元及2万美元悉数取出,并将其中的20万元人民币及2万美元兑换为人民币后共计36万元,全部存入了自己在某期货公司开立的个人交易账户中。由于开局不利最初投入的几万块钱很快赔了进去。为还债刘某孤注一掷,将36万元中余下的钱全部投入了期货市场。就这样,36万元全部石沉大海。
  借高利贷仍堵不住窟窿无力回天:一个月过去了,按约定公司需将抵押金返还给客户物流公司。当经理张某要求刘某将账户上的钱取出时,刘某谎称其身份证丢失。张某信以为真并告知刘某赶快补办身份证。几天后张某再次催问时,刘某又以各种理由搪塞,张某产生怀疑后再三追问,刘某承认其把这笔钱挪用炒期货赔了,并表示会尽快想办法将钱还给公司。刘某和其男友王某遍访亲友四处借钱。为了凑钱刘某甚至借高利贷,并在南方被高利贷骗去了2万元钱。两个月之后两人好不容易东拼西凑借了22万元还给了公司并向经理说明了实情,公司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刘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刘某在法庭上表示悔恨。日前某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5年。 公款私存只是一种违规现象:存款人报着无所谓的态度面对这种现象,尤其是民营企业或公司这样的情况更为普遍,这些公司诸如会计现金等关键人物都是公司股东的亲属,因此公司管理人员也不以为然,以此并是犯罪而为,我们说公款私存有其不同的动机和目的,如果私存的目的是赚取点滴利息归个人,那当然不算犯罪,一但被欲壑难填变会走向反面。有些公司老板或会计人员的想法是,公款私存仅仅是一个形式,实质上款项仍然是公款,没有私存人的个人利益在里面那没有任何问题,但如果是私存是为了自己取其他个人私利,那肯定是违法犯罪,只是看时间长短后果如何,已经涉嫌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职务侵占主动退还可不予追究。公款私存的实施都会有很多个理由,律师认为是否违法主要看你私存者的主观想法,是暂时借用还是长期占借。前者属于挪用资金行为,后者属于职务侵占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私存公款套取资信证明侵害了公款的占有权同样够罪:黄某系某国有百货公司经理,2004年该公司因资不抵债进行资产变卖安置职工,在此期间通过变卖资产所得资金均由会计周某用个人存折保管。2005年8月3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指使周某将公款30万元以自己女儿的名字存入某银行并留有密码,存单仍由周某保管。2006年7月24日黄某以该30万元存单向银行申请个人存款证明(资信证明),用于其女儿出国留学办理签证时使用。银行出具存款证明后,该存款被冻结3个月。2007年4月19日周某取回该款及利息。黄某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尽管将公款以女儿的名义存入银行,但是存单仍然由公司的会计保管,该公款未脱离百货公司的控制,黄某并没有侵犯到该款的使用权,故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公司认为黄某构成挪用公款罪。黄某以其女儿的名字将公款存入银行,虽然存单由会计保管,但仍导致了百货公司在这笔资金上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受到侵犯,故而应当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有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构成挪用公款罪。黄某没有侵犯到该款的占有权,在以其女儿的名字存入银行以后,该公款仍然由百货公司会计控制着,因为存单是证明该款的唯一凭证,会计保管着存单,即公司控制着该款。但是黄某在利用这30万元的存单办理存款证明时,侵犯了该款的使用权,通过这种使用,银行认定其确有30万元资金存在本行,从而为其出具了存款证明。故而应当认定黄某构成挪用公款罪。从法律上分析,首先,本案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按照物权理论一个物权包括了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挪用公款罪不侵犯公款的处分权,否则便构成了贪污罪。这种情况下便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所侵犯的公款的何种权能进行考量。一般都认为挪用公款一定是侵犯到公款的使用权或者收益权,单纯侵犯占有权的情况也比较少见,因而容易被忽视。本案中由于财务管理的混乱,公款的占有权转移到个人身上,即百货公司经理黄某和财务会计周某身上。但是认定侵犯百货公司的资金的占有权还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单凭这种行为并不能认为是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因为这种占有的转移也可能是为了保管公款,仅仅是形式上不符合有关财务规定而已,还是可以认为是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但是如果出于此外的目的,将公款存于其他亲友的名下,违背了集体的意志,则此时的占有不是出于所有人的意思,已经侵犯到了百货公司的占有权了。其次本案从一开始就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黄某将该款私存的目的是办理存款证明,这个行为侵犯了该款的使用权。根据银行的规定,办理存款证明要求该款在银行存入一段时间,在办理存款证明之前存款行为是办理存款证明的必备条件,因此,从黄某将该款存入银行起,就已经开始使用这笔公款了。1994年3月某市国有公司科长卢某带着单位财务章、收据领取上级拨给的费用4万元,其中3万元为汇票,1万元为现金。卢某将汇票交给单位财务,1万元现金则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存入银行,定期一年。1995年1月,公司领导调整,卢某遂于该年2月将1万元现金退回。存入银行的1万元到期后,卢某领取了1098元的利息。卢某的目的是公款私存侵占利息,是挪用公款私存,其行为违反财经制度,触犯了有关行政法规。同时,卢某的行为也触犯了刑法。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效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也明确指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效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5000元至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公款私存在民事交易行为中的风险:公司的客户与公司建立交易,有些公司往往告诉客户将交易款打入个人账户,这样做的后果是,客户如果是正规的公司或企业,一定会主动防范,再三要求提供公司账户,如果私存人员依旧要求打入其指定的个人账户,那样很可能这单业务就会中止或出问题,如果客户不小心打入了个人账户,那一旦事后发现打款不对,就要求公司核查,公司如果认可,尚还减轻客户的担忧,如果公司经理一时忧郁称查后答复,则这样的公事一定在客户眼里没有地位,这单业务也很危险。另从私存者个人来看,因合同款打入其个人账户,如果发生合同违约或合同争议,客户一般会保留打款流水号,无疑会将账户提供人一并列为被告,账户提供人的风险加大。从法律上看,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归属者,公司如果反过来要找私存者个人的烦,那样子的话私存者的责任会发展为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张生贵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关于加强化学工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化工部


关于加强化学工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化工部




为加强化学工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和《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化学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前期准备阶段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基本建设规定的工业性和非生产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其前期准备即立项阶段,一般应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等。
1.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审批手续的精神,对工业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编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如系引进项目可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和初步设计;投资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
以下的项目要编制设计任务书(如系引进项目可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和初步设计;对非生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要编制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前一阶段经批准后才能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
2.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按建设单位隶属关系,在国家批准的投资总规模内,分别由部和地方予以安排。用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直属及财务在中央的建设单位由部负责安排,其它单位由建设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安排,并严格控
制在国家确定的总指标之内。
3.工业性小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委托有设计资格的设计、科研或咨询单位负责编制,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规定,编制单位要对其成果负责。
非生产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由企业、事业单位按任务书规定的深度和内容负责编报。部主管司局在归口切块总投资范围内,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建设项目负责。
4.所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都要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凡是部直属和财务在中央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国家投资为主(投资超过50%)的地方项目以及使用国家外汇的项目,从1987年开始,都要实行立项签证制度,要填报化学工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申请
表(见附表),经有关主管部门签证后,送化学工业部计划司审查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部长批准后再按基建程序办理手续。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由部指定或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进行评估,计划司根据评估报告审查意见办理批准手续。以地方投资为主和全部由地方自筹资金安
排的工业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地方在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要按行业管理原则,主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以防止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地方主管部门再予批复,批复文件要抄送部有关部门备案。
5.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关键是落实建设资金(包括外汇)。凡是使用银行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企业在上报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附有承担贷款银行的评估或审查意见。由国家或地方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部一律采取补助投资由地方包干建设的办法,地方要
有省级计划部门和银行出具确认文件,除承担地方投资外,还要明确表示负责解决项目超支问题。
6.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所需配套的外部协作条件,要有双方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文件,当前的重点要放在电力供应上,必须有电力供应部门保证项目建设后供电的文件。
7.为了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总规模,搞好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的综合平衡,在编制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对建设总投资留有余地,必须适当考虑价格上涨等因素,以便使初步设计概算控制在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范围内。编制单位要站在
国家立场上,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坚持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不得隐瞒真相,故意压低投资,协助委托方搞“钓鱼”项目,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资格证书。
8.企业、事业单位有权选择或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也可通过招标办法择优选定设计单位。
9.设计单位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必须体现正确的设计指导思想,贯彻“五化”(一体化、露天化、轻型化、社会化和国产化)建设方针,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10.初步设计原则上按项目隶属关系审批,对合资和补助地方投资的建设项目,可由地方主管部门协商组织审批,其中部投资为主或使用国家外汇的引进项目的初步设计,由部为主组织审批。
设计审批部门要认真负责,要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坚持实是求是,为国家把好关。设计总概算超出设计任务书控制数时,要削减不必要的工程,降低过高的标准,超支10%以上的,要重报设计任务书。
二、项目实施阶段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从批准列入年度计划、组织建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为实施阶段。
1.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和部主管司局全面负责。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建设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并承担责任。
2.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要实行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一般要求在项目正式开工后二年内建成投产,以达到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3.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增加的单项工程)实行分阶段逐步升级的办法,第一阶段列为预备项目,第二阶段列为新开工项目,根据要求办理升级手续。
4.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具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报部领导批准,可以列为年度预备项目,开展设计工作和建设准备工作所需投资由企业或地方自有资金安排。
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中新增加的单项工程(指单批设计任务书的单项工程),要同样履行批准手续。
5.预备项目具有批准的初步设计后,可以列为新开工项目。
新开工项目(包括新增单项工程)的条件是:
(1)具有满足连续施工的设计图纸;
(2)已经签订项目包建协议;
(3)通过施工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
(4)主要设备已部分订货,各种材料能满足施工要求;
(5)按部规定的开工条件提出开工报告申请书,并按项目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批准,报部备案。
项目开工后,第二年转为续建项目。
在京企业、事业单位的新开工项目及单项工程,还必须办理建筑面积指标审批手续。按项目隶属关系,地方项目由市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并经北京市建委批准列入年度新开工计划或规划设计项目;部直属单位由部负责申请,并经北京市建委批准。
6.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正式下达的计划要求执行。
(1)列入年度建成投产和销号的项目,必须按时完成,下年度不再列入部基本建设计划。
(2)列入年度续建的项目,要妥善安排进度,要按统筹控制计划按时建成投产。

(3)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总概算严格控制。对超概算的建设项目,再修改设计、缩小规模、停开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在建项目的超支按部计划司印发的“投资超支处理办法”办理。由部补助投资的新开工项目从1987年开始,按补助投资额包干建设,国家不再增加投资,也不办
理调整概算和超支问题。
(4)引进技术和关键设备的小型建设项目,除由于国家调整外汇比价,其增加的投资,按项目隶属关系和投资比例分别处理外,国家不再处理投资超支问题。
(5)续建项目没有按计划要求建成投产或收尾销号的;或续建项目中地方投资不落实,在问题没解决前,部将控制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投资规模,暂缓安排新开工项目。
(6)投产项目要编制和择优确定试车和试生产方案,及早做好试车的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努力压缩和节约试车费用,力争达到一次试车成功。
7.由部安排的地方小型建设项目(包括合资和补助地方项目)按照投资比例和对等的原则,以年度安排的投资计划为准,给完为止。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要确保完成,一般不做调整。完不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部分可由地方负责调剂处理,并在下一年度补足。否则,由此造成的投资缺
口由地方负责处理。
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和化学工业部主管司局,要指定部门加强对小型建设项目的管理。
(1)要组织编报所属小型建设项目的立项手续和年度投资计划,并代表地方计划部门与部交换意见。原则上部不再直接接待企业。
(2)年度计划正式下达后,负责组织并审查企业、事业单位编报的工程计划,并报部有关部门备案。部计划、基建和主管部门对工程计划有不同意见时,应在接到文件一个月之内答复。
(3)要组织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年度计划,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提高设计标准,不得搞设计外和计划外的工程。
(4)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及时协调并帮助所属单位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5)按统计规定,每月分别向化学工业部基建局、矿山局和有关司局等报告投资完成的工程进度、存在问题和采取的措施等情况,按时上报统计报表。
9.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
(1)要组建工程建设领导班子,全面负责工程建设工作,明确建设项目总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制)和计划负责人等,对口联系工作。
(2)要按要求具体编制并执行年度建设计划、工程计划和统筹控制计划以及其它计划(如财务、材料设备供应计划等)。
(3)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按设计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规程、规范等进行建设。严禁将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
(4)建设单位必须贯彻勤俭建国、勤俭办企业、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努力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
(5)建设单位必须负责办理银行贷款和偿还贷款的手续,并要有建设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的担保。
(6)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要按化学工业部以(83)化基字第450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生产使用等手续,并将有关文件和报告报部有关部门。
(7)建设单位要积极推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及时总结改革的经验。
三、效益和考核阶段
项目建成后,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
1.建设项目要实行后评估制度。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要将实际完成投资额、实物工程量、工艺技术、新增生产能力、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财务决算、材料消耗、设备质量、交付固定资产比例、所增利税等情况做出后评估报告。同时对投资回收年限,达到设计能力
时间,偿还贷款期限等做出预测。
2.设计单位要实行回访制度,参与项目后评估,并作为一项制度,对设计单位进行考核。
3.化学工业部基建局、矿山局和有关司局要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评价,对全优工程和优秀设计按国家规定给以表彰和奖励。
四、其它
1.为了加强行业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应将当地计委安排的年度化学工业项目,投资汇总抄送化学工业部计划司一份。
2.本办法适用于部投资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地方统筹安排的项目管理,除本办法要求的行业管理原则外,仍按地方规定办理。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计划司负责解释。
化学工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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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 隶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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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 业 现 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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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能 力┃ ┃产价质量┃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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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 ┃占 地┃ 亩┃企业成本┃ 元/吨┃生 产 性┃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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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 ┃售 价┃ 元/吨┃固定资产┃ 万元┃宿 舍┃ 平方米┃
┃ ┣━━━╋━━━━━━╋━━━━╋━━━━━━╋━━━━╋━━━━━━┫
┃ 术 ┃利 润┃ 万元/年┃在册职工┃ 人┃ ┃ 平方米┃
┃ ┣━━━╋━━━━━━╋━━━━╋━━━━━━╋━━━━╋━━━━━━┫
┃ 经 ┃税 金┃ 万元/年┃技术人员┃ 人┃ ┃ ┃
┃ ┣━━━╋━━━━━━┻━━━━┻━━━━━━┻━━━━┻━━━━━━┫
┃ 济 ┃ ┃ ┃
┃ ┃工 艺┃ ┃
┃ 指 ┃ ┃ ┃
┃ ┣━━━╋━━━━━━━━━━━━━━━━━━━━━━━━━━━━━━┫
┃ 标 ┃三 废┃ ┃
┃ ┃治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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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 ┃供水方式┃ ┃供 水 量┃ t/h┃用 水 量┃ t/h┃
┃ ┣━━━━╋━━━╋━━━━╋━━━━━━━━╋━━━━╋━━━━━━┫
┃ 协 ┃供电方式┃ ┃供 电 量┃ 万度/年┃用 电 量┃ 万度/年┃
┃ ┣━━━━╋━━━╋━━━━╋━━━━━━━━╋━━━━╋━━━━━━┫
┃ 条 ┃供汽方式┃ ┃供 汽 量┃ t/h┃用 汽 量┃ t/h┃
┃ ┣━━━━╋━━━╋━━━━╋━━━━━━━━╋━━━━╋━━━━━━┫
┃ 件 ┃外运方式┃ ┃运 出 量┃ 万吨/年┃运 入 量┃ 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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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立项主要理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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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进主要内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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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新 建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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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 加 能 力 ┃ ┃ 产 品 质 量 ┃ ┃
┃ ┣━━━━━━━━╋━━━━━━━━╋━━━━━━━━╋━━━━━━━━━━┫
┃ ┃ 征 地 ┃ 亩┃ 增 加 利 润 ┃ 万元/年┃
┃ 主 ┣━━━━━━━━╋━━━━━━━━╋━━━━━━━━╋━━━━━━━━━━┫
┃ 要 ┃ 建 筑 面 积 ┃ 立方米* ┃ 增 加 税 金 ┃ 万元/年┃
┃ 技 ┣━━━━━━━━╋━━━━━━━━╋━━━━━━━━╋━━━━━━━━━━┫
┃ 术 ┃ 生 产 性 ┃ 立方米 ┃ 增 加 定 员 ┃ 人┃
┃ 经 ┣━━━━━━━━╋━━━━━━━━╋━━━━━━━━╋━━━━━━━━━━┫
┃ 济 ┃ 宿 舍 ┃ 立方米 ┃ 还 本 期 ┃ 月┃
┃ 指 ┣━━━━━━━━╋━━━━━━━━╋━━━━━━━━╋━━━━━━━━━━┫
┃ 标 ┃ 售 价 ┃ 元/吨┃ 批 准 储 量 ┃ ┃
┃ ┣━━━━━━━━╋━━━━━━━━┻━━━━━━━━┻━━━━━━━━━━┫
┃ ┃ 工 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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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废 治 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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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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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协及主要原、 ┃增 加 量┃ 单 位 ┃ 解 决 办 法 ┃
┃ 燃料落实情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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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 水 量 ┃ ┃ t/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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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 电 量 ┃ ┃ 万度/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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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 汽 量 ┃ ┃ t/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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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 运 量 ┃ ┃ 万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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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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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币,万元 ┃ 外汇,万美元 ┃
┃ ┣━━━┳━━━━━━━━━┳━━━━━╋━━┳━━┳━━┫
┃ 投资来源┃ ┃ 中 央 ┃ 地 方 ┃ ┃中央┃地方┃
┃ ┣━━━╋━━━┳━━┳━━╋━┳━┳━╋━━╋━━╋━━┫
┃总投资 ┃合 计┃拨改款┃建贷┃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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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部门签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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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 门 ┃ 负 责 人 ┃ 日 期 ┃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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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计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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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化工厅(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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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主管司(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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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计划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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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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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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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