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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社区商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02 19:06: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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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社区商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社区商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改发〔2005〕223号


社区商业是城市商业的基础,是满足居民综合消费的重要载体。当前,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日益提高,我国城市商业日益繁荣,城市中心商业区的建设已经达到较高水平。但是,随着消费需求和消费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居民对社区商业的需求日益增加。目前大部分城市社区商业设施不足,网点布局不合理,服务功能单一的状况,不能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加快发展社区商业,是满足居民消费,改变城市面貌,扩大劳动就业,提升城市商业现代化和综合竞争力的迫切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我国社区商业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社区商业的建设要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 “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紧紧抓住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机遇,完善新社区商业服务功能,优化老社区商业结构布局,加快营造和谐的社区消费环境,为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争取利用3-5年时间,在全国人口过百万的166个城市中,初步完成社区商业建设和改造工作,形成满足基本生活消费需求的社区服务网络,基本实现社区居民购物、餐饮、维修、美容美发、洗衣、家庭服务和再生资源回收等基本生活需求,在社区内就能得到基本满足。在消费水平较高的社区,要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形成商业布局较合理、服务功能较齐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商业综合服务体系。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社区商业要反映民心、体现民情、满足民需,坚持以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为标准,使社区商业建设成为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工作。

二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社区商业建设要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投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各种所有制企业在社区商业建设中的作用。

三是典型引路,循序渐进。开展创建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工程,在总结示范社区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开,形成辐射带动效应。

四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区商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分类指导;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突出重点,逐步推进。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规划,促进网点布局合理化。商业网点合理规划,是实现社区商业服务功能,满足不同消费水平、消费特点、消费习惯的前提。推进社区商业发展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中对社区商业的规模、结构、布局做出详细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据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社区商业网点专项规划。

(二)制定标准,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目前,商务部正在制定全国社区商业的建设标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城市发展的不同特点和社区商业的不同类型,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标准,确定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对社区商业的建设活动进行协调。老城区要发挥和利用现有商业服务网点的辐射作用,以健全网点设施为主;已预留服务网点的新建社区,要针对社区居民需求变化,合理配置网点,扩大服务范围,以完善网点和提升服务水平为主;尚未开发的社区,要加强总体规划,以集中建设团组式社区商业中心和合理配置多点式便利型商业网点为主。

(三)鼓励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通过资金、网点等一系列支持政策,积极引导企业运用连锁经营方式,到城市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标准化菜店、餐饮店、洗衣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的网点,并逐步搭载便民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进入社区,把社区创业就业与发展社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鼓励企业采取收购、兼并、特许加盟等多种形式整合分散的社区商业资源,规范社区内的小型门店,实现资源共享,综合利用。

(四)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创新服务体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建设面向社区服务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社区便民服务,发展网上交易、网上服务,补充现有网点的不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客户需求信息系统,及时采集、分析、存储客户信息,为居民提供定向、快捷、周到的服务。大力提倡社区骨干企业开展送货上门、送餐上门、修理上门的“三上门”服务,延伸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提倡和鼓励社区商业企业组建专职的便民综合服务小分队入户服务,同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建立稳定、畅通的联系渠道,开展以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为宗旨的便民有偿服务。

(五)切实搞好社区商业示范工作。目前,部分省市社区商业的建设工作已经开展,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推动社区商业发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重点选择和建设一批在本地区带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商业示范活动方案和规划,提出对示范社区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并抓好督促检查和验收工作(示范工作要求见附件1,示范活动的通知不再另发)。2005年商务部拟在全国范围内确定50个示范社区。明后两年,通过推广示范经验,逐步扩大示范范围,从而推动社区商业的全面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社区商业建设既是一项造福于民的民心工程,也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同建设、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民政、税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同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和商业企业几个方面的积极性,形成互联互动,协调配合的机制。

(二)加强对社区商业工作的研究与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社区商业工作,认真规划,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本地社区商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各地在推进社区商业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沟通,有关社区商业发展的动态情况请及时报送,社区商业的发展情况和工作总结,请每半年报送一次,报送时间为每年七月和次年一月。

(三)制定扶持政策。商务部推进全国社区商业工作的具体政策,将另行制定。各地商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支持社区商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附件:1、关于开展社区商业示范工作的要求。

   2、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申请表





附件1:

关于开展社区商业示范工作的要求



一、示范范围

社区商业示范分为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全国社区商业示范单位的范围为:人口过百万的地级市。省级社区商业示范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从2005年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大中城市和市辖区,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先行开展示范活动。在对省级示范社区进行验收的基础上,2005年商务部将确立50个全国级示范社区。2006-2007年示范范围将逐步扩大。

二、示范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社区商业规划,确保社区商业网点设施配置的法制化、标准化和科学化;二是制定社区商业建设标准,促进社区商业建设规范化、个性化;三是支持有实力、有特色的连锁企业进入社区,针对不同社区居民的生活习惯、消费层次和服务需求,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社区综合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四是创新社区商业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商业服务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社区便民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电子商务环境和居民服务平台,促进社区商业服务网络化;五是探索社区商业建设管理与促进模式,形成社会化的运作机制、社会化的服务机制和长效化的管理机制。

三、示范社区的申报和确认

(一)示范申报。创建示范采取“分层选点、分级申报”的办法:全国级示范社区在省级示范社区内筛选,由所在地市级流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组织推荐,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商务部,每省限推荐2个社区。

推荐列为全国级示范的地区,必须是本地区具有示范作用的单位,有明确的社区商业规划(或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中有具体描述)、出台了促进社区商业建设与发展的相关政策。材料申报时,还应附有上级流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典型材料介绍。上述材料及申请表(见附件2),请于2005年9月底前报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二)示范单位确定。经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专家验收审定后,予以核准。

四、工作步骤

(一)调研部署阶段(2005年4-5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开展广泛调研,摸清本地社区商业发展的基本情况,落实责任,完善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示范工作方案。

(二)创建示范阶段(2005年6-9月)。各地开展创建省级示范社区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向商务部推荐示范单位。商务部将根据各地社区商业发展情况,以及社区商业规划和标准的制定贯彻情况,甄选出50个全国级示范社区。

(三)示范推广阶段(2005年10-12月)。根据各地在推进社区商业示范中出现的好经验、好做法,选择在适当的地区召开现场会,进行经验交流、举行成果展示和总结表彰。在总结示范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详实可行的推广计划,逐步扩大示范规模。



附件2:

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申请表

社区名称


实施单位


总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

示范

理由
□本地区具有示范作用

□有明确的社区商业规划

□出台了促进社区商业建设与发展的相关政策

□其它(请附具体内容)



主要

示范

方向
□社区商业规划科学合理

□社区建设标准可操作性强

□网点齐备,业态结构合理

□网络化、便利化的社区商业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

□健全的社区商业管理与促进机制

□其它(请附具体内容)

拟达

示范

效果


上级

部门

意见


评审

委员会

意见



备注:此表可复印,相关资料请一并报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测绘管理局《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测绘管理局《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测绘管理局《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确保耕地占一补一,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的征收标准和程序。
(一)耕地开垦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全省非农业建
设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在办理用地手续时都要按规定先缴纳耕地开垦费,“先补后占”的用地单位除外。今后用地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的,返还耕地开垦费;不能自行开垦的,耕地开垦费不予返还,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统一开垦。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 ̄10倍)的1.5倍征收,占用其他耕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同等标准征收。
耕地开垦费由有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征收,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土地复垦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根据土地被破坏的程度和复垦需要投入资金的多少,缴纳土地复垦费,具体标准由物价、财政、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复垦工作量确定。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三条 收取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专项收费收款收据”。
第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整理、土地复垦。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使用拨款程序。
(一)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必须专款专用,实行项目管理。省、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耕地补充方案编制项目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用款计划审核后,及时将款拨给省、市、州、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属上下级之间的耕地开垦费的拨付,必须通过
财政专户内运行。省、市、州、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将款及时拨给补充耕地承担单位。直接拨款给补充耕地承担单位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并与补充耕地承担单位签订补充耕地合同,明确补充耕地的位置、数量、质量、灌溉设施、开工竣工日期、付款方式、验收标
准等。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州、县一律不得用耕地开垦费到本省行政区域外实施耕地开发整理项目。
(二)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土地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用款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拨付,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所需的业务费,可按不得高于缴入财政专户总额的3%拨付。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的收支情况,实行季报制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收支情况报表》。
第八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对违反财政纪律、财务制度,截留、挪用、拖欠、挤占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3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10月7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罗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引渡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