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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的竹木变价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24 21:01: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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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的竹木变价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的竹木变价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罚没的竹木变价销售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湘国税函〔1998〕1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的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其拍卖或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财政,……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湖南省隆回县林业局罚没竹木变价收入未上缴国库,而是纳入隆回县财政零级预算,抵顶财政拨款,因此,隆回县林业局罚没竹木变价收入不属于财税字〔1995〕69号文件规定的不予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对其取得的罚没竹木变价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



1998年8月11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7】2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兰州市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办法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高工业经济运行质量,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市万元GDP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两个约束性指标,把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指标作为前置性条件,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以下简称“两高”)行业的过快增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办法》和《兰州市节约能源实施方案》以及《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部门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兰州市经委负责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履行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管职责。各县(区)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管职责。
第二条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年耗能1000吨标煤或耗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篇(章)的专题评估;对年耗能1500吨标煤或耗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必须对节能篇(章)进行专题审查。没有节能篇(章)或节能篇(章)未通过专题评估或审查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得办理备案、核准或批复立项手续,也不得越级上报有关部门申请核准、备案或者申报国债资金。
第三条 建立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准入制度,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过快增长。禁止投资建设各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予备案、核准或批复立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市及县(区)政府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国土、招商、安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各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把“发展抓项目”与节能减排目标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紧密结合起来,将项目的能源消耗水平和污染排放指标作为重要的审核条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属于“两高”的项目在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签约之前应报市经委,由市经委组织评估机构和市上相关职能部门对照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进行评估审查。
第五条 对涉及钢铁、铝、水泥、电力、电石、焦炭、铁合金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坚持总量控制原则。要求各县区万元GDP能耗与排污总量在县(区)域内自求平衡,严格实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对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或审查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鼓励各县区、各部门引进资源耗用小、污染排放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企业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按照国务院清理“两高”企业的政策要求和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十一五”规划,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
第七条 严格执行“两高”项目的核准、备案或审批程序:
(一)由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产业政策审核并出具证明;
(二)根据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证明,由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或专题审查,并出具节能评估或审查报告;由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三)根据节能评估(审查)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书及其他前置条件,由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进行核准、备案或批复立项。
第八条 项目建成必须进行节能、环保验收方可投入生产。
第九条 节能环保设施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必须坚持“三同时”的原则,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确保节能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达标排放。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通知

公安部 财政部


公安部财政部

关于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作用,准确打击和有效预防经济犯罪,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与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企业司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沟通、协调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协作事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及新出台的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探讨预防和打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中违法犯罪的对策等。

省级公安机关与财政部门可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和案件线索移送制度

各地公安机关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或其他案件中发现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除有碍侦查外,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

各地财政部门发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或委托方涉嫌经济犯罪的,要依照《刑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本通知有关要求,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发现的相关经济犯罪动态信息,应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各地公安机关查处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应层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备案。各地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对本地发生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分别报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企业司、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三、建立专业技术鉴定机制

鉴于会计、审计、评估等业务专业性较强,为有利于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准确定性,公安部与财政部协商建立相应的专业技术鉴定机制,具体工作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承办,设立专家库,根据公安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从专家库中抽选人员组成专业技术鉴定小组,对有关经济案件中的相关专业问题提供鉴定意见。有关鉴定工作规则另行制定。省级公安机关和财政部门可以建立相应的专业技术鉴定机制。

四、加强司法审计、司法评估工作

针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部分经济犯罪案件中需要开展司法审计、司法评估工作的现状,各地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可与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协商,加强司法审计、司法评估的相关专业培训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加强对司法审计、司法评估工作的研究,结合行业特点和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要求,制定相关的专业标准。

  五、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协会各自的优势,积极开展双向业务培训

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和优势,利用研讨、讲座、培训班、课题研究等多种形式,相互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办案人员的经济、财政、财务会计及评估知识的培训和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六、严格依法办案

各地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查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涉嫌经济犯罪案件中,要严格依法办案,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不得以罚代刑。要充分考虑两个行业的专业特点,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未获取确切证据前对从业人员慎用强制措施,做到既打击行业中存在的经济犯罪行为,又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