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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级财政综合预算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7:17: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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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级财政综合预算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级财政综合预算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府发〔20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宜春市市级财政综合预算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宜春市市级财政综合预算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理顺财政资金分配关系,逐步解决各部门、各单位之间苦乐不均的问题,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整体效益,增强政府的调控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所有有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综合预算实行“预算内外统一编制,统一确定支出标准,先预算外后预算内”的编制原则, 实现预算内外综合平衡。
  第四条 实行零基预算,取消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各项经费均按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

第二章 支出定额项目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支的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统一归类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大类。基本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支出。项目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第六条 基本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办法。定员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定额是指财政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七条 基本支出定额项目的确定。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和国家对基本支出核算要求,将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划分为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两个部分。
人员支出定额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贴和其他人员支出等9个项目。
公用支出定额项目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维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材料费和其他公用支出等13个项目。
  第八条 项目支出定额项目的确定。项目支出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购置及大型修缮项目、大型会议项目、专项资金项目和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项目。其预算管理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投资与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大型购置及大型修缮项目是指未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大型固定资产购置和修缮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大型会议项目是指按照市级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召开的二类以上(含二类)会议。
专项资金项目是指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等项目。
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除以上项目以外,为开展某种专项业务活动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需要开支的项目。

第三章 基本支出定额标准
  第九条 基本支出定额标准,根据财力可能,结合部门的工作量、占有资源、参照前三年实际支出状况及部门分类,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制定。基本支出定额标准分为人员支出定额标准和公用支出定额标准。
第十条 人员支出定额标准的确定。(1)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和其他人员支出,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和人事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2)助学金、医疗费和住房补贴的定额标准,凡市政府有规定的,按市政府规定执行,市政府没有规定的,按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的确定。公用支出定额标准,采取分类分档办法确定。一类单位为行政单位,设六档;二类单位为事业单位,设三档。各类各档单位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每年确定一次,随当年预算编制通知一并下达给各预算单位。

第四章 收入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二条 收入预算包括税收收入预算和单位收入预算两部分。税收收入预算项目主要有:工商各税、契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单位收入预算项目主要有: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罚没收入、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收入和经营收入。国税、地税、契税征管部门和各预算单位应根据上年或前三年收入完成情况,结合本年度政策性增减变化因素,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当年收入预算,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各税收征管部门、预算单位及收费管理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各项收入,做到应收尽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收入,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延压。各项预算收入的征收管理,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项预算外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进入收费管理部门预算外收入专户后,由收费管理部门于每周五及月末营业终了前全额转入财政部门预算外支出专户,除暂收款外,收费管理部门收入专户不留余额。预算外收入的上缴、下拨,均纳入支出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各税收征管部门、收费管理部门应在每月终了后3日内,向财政部门编报“预算收入月报表”。分项目编报税收收入、预算外收入执行情况,并提供相应的分析材料。

第五章 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六条 支出预算分预算内支出和预算外支出两部分,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除了国家规定的工资支出外,凡有预算外净收入的单位,均先由预算外净收入安排,不足部分再从预算内财力中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 预算内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税收征管部门编制的税收收入预算,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测算出预算内可用财力,在可用财力范围内,编制预算内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实行统一的定员定项定额标准。其安排顺序为:先安排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国家规定的工资支出、差额补助单位的工资补助,后安排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预算外净收入安排不足的菜篮子补贴、生活费补贴、其他各项津补贴和公用支出以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预算外净收入安排不足的菜篮子补贴、其他各项津补贴(不含生活费补贴)和公用支出,再安排项目预算中预算外净收入安排不足部分。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实行项目滚动管理,坚持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基本支出按月核拨,项目支出按进度拨付。
  第十八条 预算外支出预算编制
  1、各单位预算外收入预算数减去应上缴上级和应下拨下级的支出和必要的成本(工本)性支出后,确定各单位预算外净收入。
2、预算外净收入的安排顺序为:先安排人员支出,后安排公用支出,再安排项目支出。如果预算外净收入不足,则依次能安排一项支出就安排一项,并按照第十七条规定,不足部分由预算内安排,项目支出纳入统一安排,项目支出的规模增减幅度,控制在预算外收入比上年增减幅度之内。如果预算外净收入安排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后仍有余额,转列预留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外支出预算的执行
  1、预算外支出预算资金的拨付,采取“收拨挂钩”的方式,即根据收入进度来确定支出拨付进度。如完成年度预算外收入预算计划,则当年安排的支出全部予以拨足;未完成者,按未完成收入预算计划的比例,相应抵减当年预算外支出预算拨款。
2、凡预算外收入预算超额完成的,原则上当年不进行预算调整,结转下年并纳入下年度预算外预算安排。

第六章 综合预算编制和执行程序
  第二十条 综合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打破以往预算内、外“两张皮”以及按经费功能多头管理的现状,实行按部门和单位职能统一归口管理。即凡预算安排给部门和单位的经费,不论预算内外,不论资金性质,均由该部门或单位对口的财政业务科统一管理。预算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也归并财政对口业务科。
  第二十一条 综合预算编制程序。由财政部门向税收征管部门及各预算单位下达编制预算的通知,各税收征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本部门、本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含下属单位,下同)预算草案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后,编制市级综合预算,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再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向各预算单位下达部门或单位预算。
  第二十二条 综合预算执行程序。单位预算下达后,基本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月自动划拨,项目支出由各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出具拨款申请单,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进度办理拨款。
  第二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单位预算会计报表格式,每月向财政部门和收费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年终决算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布置的编制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授权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作出补充规定,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编制2003年度综合预算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试行)》的通知



市监狱局、市劳教局、各区(县)司法局:

为了加强对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的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现将《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有关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社区矫正干警工作流程图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管理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 抽调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狱、劳教干警(以下简称抽调干警)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支重要的专业力量,主要任务是在司法局、司法所的领导下专职负责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

第三条 抽调干警受市司法局、所在区(县)司法局领导,行政隶属关系属于市监狱管理局和市劳教工作管理局,人民警察身份不变,市司法局负责抽调干警的整体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区(县)司法局、司法所负责抽调干警的日常管理教育,并为保证其正常工作提供相应保障。

第四条 抽调干警所在区(县)司法局、司法所应针对干警工作实际,制定干警全年工作目标和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干警工作目标应由目标名称、完成目标的保证措施、达到的标准、完成时间及责任人等内容构成。制定工作目标,要坚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内容详实、便于考核、经过努力能够达到的原则。

第五条 抽调干警在接收工作中及对服刑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它需要着装的情况时,应着警服。遇突发情况,抽调干警应到岗到位,协助公安机关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予以依法处理,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脱逃监控的社区服刑人员。

第六条 抽调干警应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与联系,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对工作中出现的复杂、疑难问题主动研究对策,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抽调干警必须听从所在区(县)司法局指挥,服从命令,服从分配,服从管理,团结互助,勤奋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坚持原则,严格执法,举止文明,热情服务,爱岗敬业,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 各区县应设立一名专职干警领队,干警领队是区(县)干警队伍管理主要负责人,应为本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或成员。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一节 干警领队职责

第九条 参与制定本区(县)社区矫正工作全年工作计划,协助区(县)司法局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各项任务和目标。

第十条 列席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参加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例会。

第十一条 协助司法局与各部门沟通配合,参与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搜集整理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例并报市矫正办。

第十二条 定期与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进行沟通、联系,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做好本地区矫正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本区(县)干警管理,对抽调干警从严要求,大胆管理,督促、检查干警工作、学习、纪律等方面情况,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增强工作实效性。

第十四条 协助区(县)司法局党委(党组)抓好干警党支部的建设,切实履行职责,率先垂范,定期组织党员学习,分析党员干警思想动态,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和发展等工作。

第十五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 干警职责

第十六条 参与制定本地区全年社区矫正工作计划,努力完成制定的目标和任务。

第十七条 通过接收、个别谈话、心理测试、家访、查阅档案、社区调查等多种途径,全面、准确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协助司法所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排查,确定重点人,研究制定对策。

第十八条 协助司法所建立和管理矫正工作档案和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的纸质和电子档案,做到有案可查,使档案的内容齐全规范。做好社区矫正统计工作,按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定期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九条 在接收中主要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接收工作。

1、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报到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对漏管、脱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应与司法所、派出所共同进行查找,妥善处置,积极预防各类问题的发生,对新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宣讲政策和遵纪守法教育。

2、仔细检查、核对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接到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及时登记造册。

第二十条 积极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及时与社区服刑人员驻地基层组织(亲属)取得联系,签订社区服刑人员《监护协议》。

第二十一条 积极与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社会工作者联系,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走访和社会调查,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个案,并根据情况变化,随时补充完善,落实矫正措施。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关要求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协助司法所做好服刑人员的分类,做好服刑人员初始教育,常规教育,解矫前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做好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矫正制度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督促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按规定完成公益劳动任务。

第二十五条 协助司法所组织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帮教,协助司法所与各部门沟通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及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第二十六条 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工作,依据考核标准,如实填写考核意见,及时向司法所提出奖惩建议,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十七条 准确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期限,严格落实解矫程序。对解矫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协助司法所宣布对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

第二十八条 遵守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工作标准

第二十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对符合矫正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率达100%;确实不符合接收条件的,要将原因详细记录。接收登记手续完备,填写详细、规范;接收当日对社区服刑人员谈话记录认真、规范。

第三十条 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社区服刑人员一人一档;档案由司法所专人专柜妥善保管,保密措施到位,材料内容齐全、登记详细、归档规范,了解掌握每名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一条 签订监护协议: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签订监护协议。监护人由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或所在工作单位、居住地居(村)委会干部担任。

第三十二条 制定矫正个案: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个案,成立矫正小组;每季度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一次考核鉴定;根据具体情况,对矫正个案及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走访、报到制度落实,记录完备;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迁居、会客审批手续齐全,登记规范;分类管理措施到位,确保不发生有责脱管失控问题。

第三十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按照不同管理类别,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当面教育或活动,记录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心理咨询记录完备。初始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有序进行,力争不发生社区服刑人员严重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十五条 公益劳动: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对有劳动能力的A、B、C三类人员,按规定督促或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

第三十六条 考核奖惩: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扣分符合规定,审批手续齐全,记载清楚;严格落实考核制度;奖励、惩处符合规定,审批手续完备,奖惩结果及时公示并通知本人。

第三十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对社区服刑人员反映的问题和困难认真登记,积极协助司法所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第三十八条 解除矫正:对矫正期满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作出书面鉴定,审核材料齐全,按期解除矫正;对社区服刑人员死亡、收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情况记载清楚。

第三十九条 监督工作:对涉及社区矫正工作的人民群众的来访、举报、投诉认真接待、及时处理,登记完备;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及时登记,按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本岗位职责是对抽调干警进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本岗位职责由市司法局监狱劳教工作联络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政发 〔2001〕 5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昆单位:

  现将《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作出了巨大贡献。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离休干部,并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党和国家关于离休干部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一定要站在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离休干部工作。

  《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是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精神,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确保办法的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六日

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单位尽责,社会保障,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在昆中央、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地方管理,实行地、州、市级统筹。

  第三条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医药费的筹集和支付。

  第四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水平,由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公布执行。第一年按当地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上年实际医药费年人均开支水平合理核定,以后年度的标准按上年度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合理确定。

  第五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社会统筹资金来源: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由同级财政拨付;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参加统筹所需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在原渠道列支。

  凡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资金,单位应尽责尽力、千方百计保证缴纳。特困企业确实无法全额缴纳的,由企业申请,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帮助解决;同级财政确有困难、无法解决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帮助解决。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执行。

  第六条 企业在关闭、破产、转让时,应优先从土地和其他财产转让收入中,按当地核定缴纳水平向劳动保障部门一次性缴纳离休干部10年的医药费,不足部分由财政帮助解决。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改制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由财政拨付。

  第八条 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资金不够支付实际发生的医药费时,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同级财政确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帮助解决。

  第九条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节约医药费的离休干部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各地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名册,对其发生的医药费做到按规定及时报销。

  第十一条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凭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发的《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卡》就医并报销医疗费,副省级以上离休干部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为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和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对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的办法和数量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离休干部需要转诊治疗时,应由其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离休干部要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防止浪费。

  第十五条 离休干部在定点医疗机构或收治转诊的约定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药费,仍按原办法报销。

  第十六条 建立和健全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和监督机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其他有关事宜由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